黄文胜、云昕、李吉利非法经营一案(深圳国金贵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国金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非法经营案) 2022.4.11……在执行过程中,罗湖法院于2021年9月发布公告,要求各投资人向本院申报损失,现申报工作已经结束。罗湖法院经依法摇珠选定深圳市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核实工作。深圳市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7日出具《深永信会专审字[2022]第0046号专项审计报告》,核定本案投资人共计129人,实际损失金额共计29684591.96元。现罗湖法院将上述投资人名单及投资人损失金额予以公告,各投资人如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罗湖法院立案庭立案提起执行异议

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黄文胜、云昕、李吉利非法经营一案(国金案)退赔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11 16:27:25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303执4329号

被告人黄文胜、云昕、李吉利非法经营一案(国金案),2019粤03刑终26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发布公告,要求各投资人向本院申报损失,现申报工作已经结束。本院经依法摇珠选定深圳市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核实工作。深圳市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出具《深永信会专审字[2022]第0046号专项审计报告》,核定本案投资人共计129人,实际损失金额共计29684591.96元。现本院将上述投资人名单及投资人损失金额予以公告,具体情况参见附表。

各投资人如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立案庭立案提起执行异议,同时请将书面异议材料邮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09办公室杨法官,电话:0755-25419321。逾期未提异议,本院将依据专项审计报告载明的投资人名单及损失金额依法开展退赔工作。公告期结束后所提任何意见,本院均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深永信会专审字2022第0046号国金案附表.pdf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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