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1刑初4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忠林,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本市黄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留洪,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亚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忠林犯集资诈骗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忠林及其辩护人郑留洪、郭亚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月起,被告人范忠林先后通过注册成立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实际控制上海A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瑞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以下简称“德骊资产”)、上海D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以下简称“百阿腾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以下简称“德骊发展”)等诸多公司。百阿腾公司、阳瑞公司的办公地为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
2016年5月起,范忠林招募王某2、宋某、李某2等人,在上海、山西、扬州等多地组建业务团队,通过拨打电话、散发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以投资宁波F有限公司项目(以下简称“宁波汉生公司”)、湖北黄冈市小池镇滨江一品项目、杭州火焰山温泉度假村项目具有丰厚回报,且以回购或者担保条款保障资金安全为诱饵,以百阿腾公司、阳瑞公司、德骊公司等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年化利率为10%左右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产投资及回购协议》、《股权基金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等理财合同。各地业务团队招揽的社会公众资金进入范忠林控制的银行账户后,由范忠林决定支配使用。
2019年6月20日,因未能兑付投资人到期本息,范忠林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范忠林仅供述了以百阿腾公司、阳瑞公司之名,通过招募业务团队对外募集资金的少部分事实,隐瞒其以德骊公司等其他公司名义招揽社会公众资金的事实,除只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当时七分之一左右数量的合同外,谎称公司财务数据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无法提供。
被告人范忠林在2019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除了与部分未完成兑付的投资人签订协议,声称延后兑付外,继续以前述方式,通过其在甘肃敦煌等外省市设立的业务团队,继续大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
202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查获大量范忠林控制的百阿腾公司、阳瑞公司、德骊等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5,300余份投资协议、几十个公司的印章100余枚,并从财务使用的电脑中提取了本案相关的电子财务账页。
经审计,2016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范忠林利用其控制的百阿腾公司、德骊公司、阳瑞公司等关联公司,与2,043名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4,298份,合同金额人民币511,429,475.00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实际招揽资金438,838,475.00元,有479名投资人资金104,125,330.07元未兑付。2019年6月20日后,范忠林继续以上述方式骗取投资人资金,自2016年5月27日截至2020年12月30日,范忠林利用其控制的公司与2,596名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6,172份,合同金额721,586,095.46元,实际招揽资金641,760,195.46元,骗取1,483名投资人资金275,676,788.69元。
又经审计,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范忠林仅将骗取所得资金中的63,026,667.32元,用于整体股权收购和经营宁波汉生公司,投资杭州火焰山温泉度假村、“环球小姐”选美比赛、电影“霹雳行动”项目。
现公安机关冻结范忠林、阳瑞公司、德骊公司等相关银行账户共计72个,冻结宁波F有限公司、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宣读、出示了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的工商资料,上海G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胡某1、王某1、王某2、张某、颜某、顾某、薛某、沈某、李某1、陈某、王某3、曾某、兰某、黄某1、曹某2、黄某2、徐某2、宋某、龚某、赵某1、刘某、赵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曹某1、杨某、黄某3、赵某3等人的陈述、自述说明,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产投资及回购协议、股权基金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回购及担保协议,授权委托书、借条、担保书,百阿腾资产联合决议,相关宣传材料等书证,部分第三方平台数据,公司财务数据,几十个相关公司的印章,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人徐某1、胡某2、黄某4、徐某3、王某4、蔡某、方某等人的证言,宁波F有限公司、杭州H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资产买卖处置协议、授权委托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滨江一品项目代理销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滨江一品项目年/月进账明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土地流转协议、相关记账凭证,电影《霹雳行动(或雷霆出击)》投资合作补充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等,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被告人范忠林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范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庭审中,被告人范忠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被告人辩称其投案时并非故意隐瞒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等情况,也非刻意隐匿合同、财务数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忠林主动投案,因被告人的理解偏差,到案之初供述的金额与实际金额有差距,但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投案后,继续募集资金,目的是为兑付投资人损失;本案虽然实际投资资金与所募集资金不成比例,但确有实际投资;被告人系初犯等辩护意见,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起,被告人范忠林先后通过注册成立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实际控制阳瑞公司、德骊资产、百阿腾公司、德骊发展等诸多公司。百阿腾公司、阳瑞公司的办公地为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
2016年5月起,范忠林招募王某2、宋某、李某2等人,在上海、山西、扬州等多地组建业务团队,通过拨打电话、散发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以投资宁波汉生公司、湖北黄冈市小池镇滨江一品项目、杭州火焰山温泉度假村项目具有丰厚回报,且以回购或者担保条款保障资金安全为诱饵,以百阿腾公司、阳瑞公司、德骊公司等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年化利率为10%左右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产投资及回购协议》、《股权基金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等理财合同。各地业务团队招揽的社会公众资金进入范忠林控制的银行账户后,由范忠林决定支配使用。
2019年6月20日,因未能兑付投资人到期本息,范忠林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范忠林仅供述了以百阿腾公司、阳瑞公司之名,通过招募业务团队对外募集资金的部分事实,隐瞒其以德骊公司等其他公司名义招揽社会公众资金的事实,除只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少量合同外,谎称公司财务数据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无法提供。
被告人范忠林在2019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除了与部分未完成兑付的投资人签订协议,声称延后兑付外,继续以前述方式,通过其在甘肃敦煌等外省市设立的业务团队,继续大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
202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查获大量范忠林控制的百阿腾公司、阳瑞公司、德骊等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5,300余份投资协议、几十个公司的印章100余枚,并从财务使用的电脑中提取了本案相关的电子财务账页。
经审计,2016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范忠林利用其控制的百阿腾公司、德骊公司、阳瑞公司等关联公司,与2,043名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4,298份,合同金额511,429,475.00元,实际募集资金438,838,475.00元,有479名投资人资金104,125,330.07元未兑付。2019年6月20日之后,范忠林继续以上述方式骗取投资人资金,期间,与1,189名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1,874份,合同金额210,156,620.46元,实际募集资金202,921,720.46元,有1,076名投资人资金184,010,221.12元未兑付。综上,自2016年5月27日至2020年12月30日,范忠林利用其控制的公司与2,596名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6,172份,合同金额721,586,095.46元,实际募集资金641,760,195.46元,造成1,483名投资人275,676,788.69元资金损失。
又经审计,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范忠林仅将骗取所得资金中的63,026,667.32元实际用于整体股权收购和经营宁波汉生公司,投资杭州火焰山温泉度假村、“环球小姐”选美比赛、电影“霹雳行动”项目。
现公安机关冻结宁波F有限公司、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冻结范忠林、阳瑞公司、德骊公司等多个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的工商资料,上海G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相关公司的成立时间,登记经营范围、本案的犯罪行为地等相关情况。
2、证人胡某1、王某1、王某2、张某、颜某、顾某、薛某、沈某、李某1、陈某、王某3、曾某、兰某、黄某1、曹某2、黄某2、徐某2、宋某、龚某、赵某1、刘某、赵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范忠林实际控制百阿腾公司、阳瑞公司、德骊公司等多家公司,在上海、山西、甘肃等地建立团队,假借公司名义对外招揽公众资金,所揽资金由范忠林支配使用的相关状况。
3、被害人曹某1、杨某、黄某3、赵某3等人的陈述、自述说明,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产投资及回购协议、股权基金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回购及担保协议,授权委托书、借条、担保书,百阿腾资产联合决议,相关宣传材料,部分第三方平台数据,公司财务数据,相关公司的印章,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范忠林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以高额年化利率为诱饵,与被害人签订相关投资理财协议,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相关状况,范忠林在无法兑付到期本息时,与被害人签订延期还款合同,同时继续在外骗取公众资金的状况,以及公安机关在虹口区XX路XX号查扣大量投资合同文本以及范忠林实际控制公司的印章等相关情况。
4、证人徐某1、胡某2、黄某4、徐某3、王某4、蔡某、方某等人的证言,宁波F有限公司、杭州H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资产买卖处置协议、授权委托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滨江一品项目代理销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滨江一品项目年/月进账明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土地流转协议、相关记账凭证,电影《霹雳行动(或雷霆出击)》投资合作补充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范忠林将非法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情况。可见,范忠林投资的项目,或投入金额少,回报周期长,或投资回报差,或未实际运营,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本金及约定利息,所投资的项目基本无营利回款用于对投资人还本付息。
5、被告人范忠林的多次供述证实,范忠林实际控制百阿腾公司、阳瑞公司、德骊公司等多家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在上海、山西、甘肃等地对外招揽资金,范忠林在取保候审后,继续对外骗取公众资金,以及部分资金的流转使用状况。
6、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范忠林利用其控制的百阿腾公司、阳瑞公司、德骊公司等公司骗取公众资金的数额、人数,以及部分资金的使用状况。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范忠林投案前,实际募集资金4.38亿余元,造成损失1.04亿余元;2019年6月20日之后,实际募集资金2.02亿余元,造成损失1.84亿余元。相关项目投资及费用支出等1.2亿余元,用于还本付息3.75亿余元,尚有1.5亿余元去向不明。由此可见,被告人范忠林非法募集的资金仅部分用于项目投资,与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在所投资项目基本无营利的情况下,存在将所投资资金抽回的情况;有大量资金无法说明去向;2019年6月20日,范忠林因公司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而投案,被取保候审后,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继续非法募集资金。
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相关银行账户、公司股权被冻结的状况。公安机关冻结范忠林、阳瑞公司、德骊公司等相关银行账户共计72个,余额共计1,089,496.19元(未区分冻结顺位),冻结宁波F有限公司、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8、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范忠林的到案情况。被告人范忠林于2019年6月20日投案,到案后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仅携带少量合同文本,谎称财务数据丢失,隐匿合同文本及财务数据。2021年1月公安机关在范忠林租住的办公地点查获大量合同文本及财务数据。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范忠林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非法募集资金。
上述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忠林虽主动投案,但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隐匿合同文本及财务数据。被取保候审后,仍继续实施集资诈骗活动,因此不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查获合同文本及财务数据后,于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忠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36年4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王漪敏
书 记 员 陈奕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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