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威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威县人民法院 2022-05-09 16:29
<执行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王克章、王俊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已对王俊芝所有的部分电器及部分其他财物启动财产处置程序。现经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价已流拍,如各集资参与人接受以本次保留价以物退赔,请于2022年5月12日前到威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无人接受以物退赔,本院将依法启动无保留价拍卖程序。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王克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132235xxxxxxxx0516
执行依据文号:(2020)冀0533刑初161号
案号:(2021)冀0533执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人王克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俊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退赔肖春同等395名存款人经济损失45 582 874元(清单附后)。在案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物依法变价后按比例发还存款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执行法院:威县人民法院
省份:河北
立案日期:2021-04-06
发布时间:2021-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王克章、王俊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20)冀0533刑初161号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33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克章,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洺州镇311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1月2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青亮,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俊芝,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洺州镇311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1月2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树超,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刑诉(2020)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忠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克章及其辩护人崔青亮,被告人王俊芝及其辩护人邢广习、宋树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夫妇二人在威县北外大街经营“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和“威县王朝电器商场”两家电器门市。2013年起,王克章、王俊芝夫妇二人以经营门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未经银保监部门批准,向亲戚朋友、乡亲街坊、生意伙伴、顾客等群众借钱,月息1分至2分不等,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其他群众听说在王克章、王俊芝夫妇处存钱利息高,基于对王克章、王俊芝夫妇偿还能力的信任,也纷纷将钱存到此处。王克章夫妇给存户出具手写借据。2018年12月,王克章夫妇经营门店资金链断裂二人外出躲债。2013年至2018年12月,王克章、王俊芝向395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47840724元;至案发,已支付本息2257850元。尚未偿还45582874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姜某1、肖某同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书证:证明、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证明。通过上述证据以证实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人数众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克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辩称与王洪臣、王某2、李某1等人签订的房屋等财产买卖合同其实都是抵押,他们在我这里都有存款,还不了本息才给他们签的买卖合同,这些财产都是我的名字,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克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二是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中,有利息计入本金和重复计算等情形,应扣除705000元。三是被告人王克章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很低,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四是被告人王克章愿意将查封、扣押财物赔偿给全部被害人,并尽可能的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俊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辩称自己名下位于圣丰华庭16号楼1单元302室的单元楼,是开发商以货款顶账给的,后来通过房产中介卖的,卖了70多万,钱是通过转账到我名下,房屋现已交付购买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二是本案中部分受害人存在将利息充入本金情况,王俊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应为47104624元。三是被告人王俊芝属于从犯,构成坦白,应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是被告人王俊芝属于初犯,人身危险性很低,且其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应减轻对其量刑。五是公安机关查封、扣押财物,被告人王俊芝同意将拍卖价款按比例清偿给全部受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夫妇二人在威县北外大街经营“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和“威县王朝电器商场”两家电器门市。2013年起,王克章、王俊芝夫妇二人以经营门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未经银保监部门批准,向亲戚朋友、乡亲街坊、生意伙伴、顾客等群众借钱,月息1分至2分不等,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其他群众听说在王克章、王俊芝夫妇处存钱利息高,基于对王克章、王俊芝夫妇偿还能力的信任,也纷纷将钱存到此处。王克章夫妇给存户出具手写借据。2018年12月,王克章夫妇经营门店资金链断裂,二人外出躲债。
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18年12月,王克章、王俊芝向395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655笔共计47840724元,累计已支付本息2257850元。尚未偿还本金45582874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了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的财物。一、王克章名下房产:1、顺城路南侧土地面积611.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威国用98字第027号),建筑面积1717.2平方米,证号证出(1998)027号;2、洺州镇顺城中路南侧,建筑面积780.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威房字第××号);3、威县北外街东侧,建筑面积336.5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威房字第××号);4、威县顺城路南侧土地面积1382.4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威国用2004清1889号);5、威县北外街西侧土地面积69.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威国用2004清1966号)。二、王俊芝名下房产,威县圣丰华庭小区16号楼1单元302室(合同已备案)。三、扣押二被告人电脑、冰箱、空调、红酒等物品。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王克章的供述证实,王朝电器商场成立的比较早在1989年左右,格力旗舰店是在2011年左右。格力空调旗舰店经营各种家用电器。平时去店里买家电认识的熟人、朋友和亲戚,他和王俊芝就问他们手里有没有闲钱放到他这里,他出利息比银行的高,还有一部分是主动找到他问需不需要流动资金,让他出个利息。利息有1分的,1分5的,还有2分的最高是2分5利息。总共向群众吸收多少资金具体记不清了,以他和王俊芝的亲笔签名的字据为准。吸收的资金利息一年到期后结息,借据上都已注明。都是他和王俊芝操作吸收资金的事,为了王朝电器商场和格力旗舰店门市的采购电器用。吸收的资金具体数记不清了,返还后的借据上已注明,以借据为准。向存户提供票据是长方形的单据,一式两联,第一联给客户,第二联给他,上边内容有“今借到某某多少钱、利息多少,日期,一年结息”并且有他和王俊芝的亲笔签名,并盖有威县王朝电器和威县格力空调旗舰店的圆形章。一共吸收存户存款大概有两三千万,借据的复印件都是王俊芝管理,具体以他和王俊芝两人签名的借据为准。没有对外宣传过在他这里存钱利息高,只是对熟人、亲戚朋友说过在他这里存钱比银行利息高。吸收存款没有限制,前几年都是以现金形式吸收存款的多,这几年都是银行转账,都转到了王俊芝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上居多,卡号记不清了。这些年有一部分在偿还利息,还有一少部分日常开支消费,自2012年到现在印象中给河北格力公司打款至少七八千万元,具体记不清了,还有一少部分就是他代理的美的空调、创维电视、晶弘冰箱和新飞冰箱这几个品牌经营周转有几百万,在2018年3月份格力公司让他跟政策给任务是一千多万的任务,当时没凑够,格力公司就停掉了他的空调安装系统,从12月25日开始他就彻底运转不开了。
他名下的房产都抵押给别人了,其中顺城路中段路南四间门市在2018年12月23日以190万元价格抵押给王某2了,钱转到王俊芝卡上了,具体转多少不清楚,抵押的这笔款用于进货、偿还本金和利息了。北关老五金公司门口一间60多平方米2018年抵押给李某1了。顺城路南四间门市在2018年以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洪臣。还有一些其他房产土地也抵押了,都有书面协议,上述抵押利息为2分,房产证均在他手未过户。
2.被告人王俊芝的供述证实,1993年开始吸收存款,主要是王克章操作,她也有过。吸收的存款具体几千万没记过,平时也没记过账,具体多少心里没数。吸收的存款月息有一分的,有一分二厘的,有一分五厘的,还有少数的月息二分的。吸收的存款用来门市进货,有打给邢台格力空调总代理,还有打给石家庄格力空调总代理的,总共打多少钱记不清了,其他的就是进其他品牌的家电,还有一部分是借款人的本金、利息,还有工人的工资,房租,都是用她的农行的银行卡打的。2013年5月份她又开了一家“格力空调旗舰店”,这个时候各方面跟不上格力空调的政策,就出现负债经营了,到2018年12月的时候,就出现要账的人,门市就关闭了。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向存户提供的存款凭证是一个长方形的白纸,内容有“今借到谁多少钱,利息多少”并由她的签字和盖有门市上的公章,公章有两个,盖有“威县王朝电器”的圆形公章较多,盖有“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的圆形公章较少。威县王超电器实际经营人是她和王克章。她经营的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和威县王朝电器向群众吸收存款没有经过国家银监部门批准,吸收存款没有限制。吸收的资金利息大多数是一年到期后结息,有的是什么时候支取什么时候支付利息。前几年,存钱人以现金形式多,这几年基本都是银行转账,都转到她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上,农业银行卡上居多,卡号具体记不清了,具体有多少资金流记不清了。借款数额以报案人提供的借条为准。
2018年12月23日,她和王克章用门市作抵押,向王某2借款190万元,写抵押协议了,钱转到她农行卡上了,大约一百多万不到190万,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因为原来借过王某2的钱,和原来的钱加到一块了,写了个总条。用门市抵押的这笔款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了。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姜某1、肖某同等350人的陈述、借据等证据证实,自2013年起,王克章、王俊芝夫妇二人以经营“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和“威县王朝电器商场”两家电器门市门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上述被害人借钱,并承诺月息1分至2分不等,按期还本付息。被害人基于在王克章、王俊芝夫妇处存钱利息高,对王克章、王俊芝夫妇偿还能力的信任,将钱存到此处。王克章夫妇给存户出具手写借据。借据是一个长方形的白纸,内容有“今借到谁多少钱,利息多少”并由王克章、王俊芝夫妇二人的签字并加盖有门市上的公章,公章有两个,盖有“威县王朝电器”的圆形公章较多,盖有“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的圆形公章较少。
三、证人证言
1.王某1的证言及房屋转让协议,建行卡交易明细,农行交易明细,土地证、房产证,现金收据,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实,2018年10月份王克章找到他说门市进货需要几十万元钱,他当时手里没那么多现金,王克章说在顺城路有四间门市一次性转给王某1,王克章在他这里借过几次钱,还欠他一百万左右,他考虑王克章也还不了,就以360万元价格成交。转让门市有三个证人,王连庆、王金臣、石少军在场。门市在,东邻李贵林、西邻齐兰成,共三层,总面积780平,东西长13.45米。购房款转到王克章建行卡80万,转到王俊芝卡上11万,现金20万左右,剩下的就是王克章欠他的款抵顶了,借据王克章都收走了。房产证及土地证还是王克章名字,没有过户。
2.王某2的证言,门市买卖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据,土地证等证实,王克章和他是一个村的关系不错,2018年10月份的时候,王克章说门市需要进货资金紧张,让给他找几十万元钱,出二分的利息。当天他通过银行转账转到王俊芝名下20万元。在2018年12月份的时候王克章用在顺城路振北浴池东临三间门市及仓库做抵押借款,在苗某家签的门市买卖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在借款抵押合同上签的是三个月不还本金和利息,这个门市就算卖给他们了,王克章及王克章媳妇签了字,还有签了欠条。当天通过银行转账转到王俊芝名下120万元,还有王克章欠他的10万元的欠条,王某4通过威县建设银行给王克章媳妇转账30万元,还有李某1转账大概20万元,李某1还有个10万元的欠条,总共190万元。
3.证人李某1的证言、门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土地转让协议、土地证、转让协议书及李某2、姜某2的证明等证据证实,王克章和他是一个村的,他们关系不错,王克章有时候资金周转不开经常在他这里借钱。2017年9月份的时候,王克章找到他说门市需要进货资金,让他给找几十万元钱,出二分的利息,可以用王克章在北关街原商业局路西的一间门市作抵押。当时他在有两间门市卖了38万,在9月23日又支取2万元,共计四十万元整。当天王克章还有王俊芝以及王某3四人在王克章门市做的借款合同,王克章把门市的国有土地证一并给了他,王克章和他签的合同,利息为二分,王某3是担保人,签完借款合同当场转给王俊芝40万元整,到现在土地证没有过户。2016年4月份时候,王克章找到他借款11.6万元,利息一分五。到2018年11月份他找王克章要利息和本金。王克章说没钱,资金紧张。当时找王克章的还有王某4,王克章在2017年接王某430万元,还有李某2的10万元,姜某2的20万。他知道王克章在北街建材市场有三间门市,他找到王克章让王克章把门市卖给他,他把王某4、李某2还有姜某2的钱还清,价格80万。过了一星期,王克章同意了。他把王某4、李某2还有姜某2叫到一起,他给王某4本金30万,另付利息7万,李某210万元本金,1.2万元利息,姜某220万元本金,姜某2少要了3万,付给姜某217万,剩下的是王克章欠他14.8万,共计80万元整。2018年12月18日他、王克章和王某4、苗某以及王俊芝,在苗某家中签的买卖合同,王克章和王俊芝签字,证明人是苗某和王某4。2017年5月份王克章借他52万元现金,利息二分,2018年三四月份王克章再次借35万元现金,利息二分,两次共计87万元整。2018年8月份他找王克章要钱,王克章说手里没钱,有块土地转给他。2018年9月22日当天,他和李某4、王某3在王克章电器门市上签的土地转让协议,王克章和王俊芝签的协议,见证人是李某4、王某3。2008年记不清几月份,王克章找到他要把村里分的几米门市卖给他,过几天以4万元转让给他了,没有证明人,有个转让手续。
4.证人李某3的证言、房屋出售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解除查封申请书、福园房产买卖房屋收条、建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2018年10月份,他想在威县县城购置一套单元楼,经威县福园房产中介张海中介绍的圣丰华庭16-1-302的一套单元楼对外出售,后来知道是王克章和王俊芝的。10月22日,张海中把他和王克章、王俊芝叫到中介公司,王克章要价78万元,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定的是73万元,当时就签订了转让协议合同,当天给王克章交1万元定金,过了七八天总共分四次转给王俊芝71万元整,还有两万元是在房产过户后再付给王克章,11月2日王俊芝把圣丰华庭16-1-302的房门钥匙给了他。
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的时候,他跟李某4、李某1和王克章夫妇在物业,李某1说王克章在威县西二环移动、洺水西路以北的1.2亩土地打算转让给李某1,让他做个证明人,于是他和李某4就做了证明人签了字。
6.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王克章在他这借了30万元,约定利息二分,期限一年,李某1是中间人。2018年钱到期,李某1让他跟王克章要钱,当时王克章没钱,后来王克章将位于间门市卖给李某1,谈好价格是80万。谈好后由李某1支付给他30万元,7万元的利息,共计37万元。王克章跟李某1签了卖房协议,他当证明人,出了一份证明。知道这事的还有苗某。
7.证人李某4的证言,2018年9月李某1打电话说,王克章打算把在威县西二环的1.2亩土地转让给李某1,让他做个证明人,当时他和王某3、李某1及王克章夫妇在港达南区签了土地转让协议,他和王某3做的证明人。
8.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的时候,李某1和王克章夫妇打电话说,让他写一个门市转让协议做一个证明人,于是他们就在苗某家里一起写的门市转让协议,苗某做证明人。
9.证人王某5证言,房产抵押合同一份证实,在2018年7月14日王克章、王俊芝与他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一份,因王克章、王俊芝借他100万元钱,将位于间门市作抵押,约定抵押期限一年,到期还不了,门市归王某5所有。该门市南邻王俊峰,北邻王恩勇。
三、鉴定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等证据证实,受威县公安局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邢台分所,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王克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王克章、王俊芝吸收存款金额、已归还本金金额以及已支付利息金额进行鉴定,并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中兴财光华(邢)审专字(2020)第02150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根据询问笔录及报案人提供的借条复印件,经逐笔整理汇总,得出截至2018年12月,王克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395名存款人,借条存款金额655笔共计47890724元,未支付利息计入本金金额50000元,全部存款人累计已支付本金金额43000元,利息金额2257850元,尚未偿还本金45582874元。
四、书证
1.查封决定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二被告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其中包括被告人王克章名下房产:(1)顺城路南侧土地面积611.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威国用98字第027号),建筑面积1717.2平方米,证号证出(1998)027号;(2)洺州镇顺城中路南侧,建筑面积780.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威房字第××号);(3)威县北外街东侧,建筑面积336.5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威房字第××号);(4)威县顺城路南侧土地面积1382.4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威国用2004清1889号);(5)威县北外街西侧土地面积69.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威国用2004清1966号)。被告人王俊芝名下房产,威县圣丰华庭小区16号楼1单元302室(合同已备案)。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二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其中包括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等物品。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威县行政审批局查询,“威县王朝电器商场”“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均无注册登记信息。
4.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邢台监管分局,从未向“威县王朝电器商场”“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发放过金融许可证,两家机构不属于监管的银行机构范围。
5.客户明细账、协议书及证明证实,威县佳星家电门市王俊芝,于2017年8月24日打款2万元保证金到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并于当月开户,之后无任何往来业务;自2013年8月14日至2018年11月10日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给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往来3836216.95元,提货3841612元,公司兑现补贴提货1321293元;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自2008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9日业务往来共计9850元。
6.抓获证明证实,2020年1月2日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正定区公安局配合下,将在正定区北早现乡纳里印象小区3号楼401室居住的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二人抓获。
7.户籍证明信等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二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经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本案案发后,威县公安局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邢台分所,对王克章、王俊芝吸收存款金额、已归还本金金额以及已支付利息金额进行鉴定,根据询问笔录及报案人提供的借条复印件,经逐笔整理汇总,得出截至2018年12月,王克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395名存款人,借条存款金额655笔共计47890724元,未支付利息计入本金金额50000元,全部存款人累计已支付本金金额43000元,利息金额2257850元,尚未偿还本金45582874元。上述鉴定客观、真实,应予认定。故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中,有利息计入本金和重复计算等情形应扣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俊芝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王俊芝与王克章夫妇二人共同经营“威县格力中央空调旗舰店”和“威县王朝电器商场”两家电器门市。在此期间王俊芝与王克章共同操作吸收资金事宜,向存户提供票据有王俊芝的亲笔签名,借据都是王俊芝管理,吸收存款都转到了王俊芝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上由其支付。被告人王俊芝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将查封、扣押财物赔偿给全部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俊芝构成坦白及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安机关在案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物依法变价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克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俊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人王克章、王俊芝退赔肖某同等395名存款人经济损失45582874元(清单附后)。在案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物依法变价后按比例发还存款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祖生
人民陪审员 孙家淼
人民陪审员 史兆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帅
书 记 员 范斌德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