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网贷平台 2013 2015 2018.5.24 2020.12.1……我才发现 我被这平台 深深的欺骗了!~(2015.3.6) ……李尚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12.1)……李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5.24)……被告人李尚贤的供述证明:2012年年底,李尚贤经营的山东万恒商贸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一笔1500万元贷款到期,其找工商银行风险部景某1想办法,景某1给李尚贤介绍张某1。张某1成立的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设立易网贷P2P平台,具体什么时间开始运行的其不清楚。投资人通过这个平台投资,平台给投资人分红、奖励等。其与张某1签订协议书,王某在场,张某1承诺通过易网贷平台每月保证给其融资2000万元,期限5年,这5年之内技术人员和公司员工都是张某1负责管理,其支付400万元作为张某1负责管理公司的报酬。2014年时,李某5说张某1带着技术人员去济南干了,截止张某1走之前,其付给张某1388万元,除2012年12月,张某1自己扣下350万元,李某5又多次给了他38万元,剩下的10多万元经与张某1协商为易网贷平台购买新服务器。李尚贤接手公司时公司有15人,张某1是董事长,张某2是总监,高玉璐是客户经理,还有负责网络维护的技术人员,还有个威海的负责发展投资人。李尚贤接手公司时不知道平台的投资人数量和投资金额。其接手后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其侄子李某2,只挂名,不参与公司管理,为了保证资金安排,其安排女儿李某5到公司负责管理财务。其平时不到公司去,李某5每天到公司上班,员工的工资由李某5负责发放。每个月,李某5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向其要钱,需要还本金、利息时,李某5向其要,其把钱打给李某5。李某5向其要过担保抵押物,其先后给了他位于程故事七天酒店房产证、原雪野望湖山庄房产证、土地证、西关阿润油饼店房产证、一处上海明珠花园房产证。截止2016年12月6日,张某1将易网贷平台上的1460万元打给了李某5,李某5打给了其,另外350万元张某1作为管理费先扣下了,这些钱都是易网贷平台上投资人的钱。之后平台吸收的钱没有打给其,李某5告诉其这个资金来回倒腾。李尚贤分两次还了山东万恒商贸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莱城支行的1500万元贷款。第二个月从平台上吸收了2000多万元,第三个月吸收了3000万元左右,其告诉李某5每个月保持2000万元左右就行,之后每个月平台上吸收的资金保持在2000万元左右。平台是否进行宣传,以什么名义吸收资金,借款标是否真实,投资人怎么发展的,投资款打到什么账号,其都不清楚。平台上其他借款人的借款资料是哪里的,平台吸收了多少资金,返给投资人多少资金,其不知道。

易网贷,小散就别去了,大户也慎去
小子好坏 发表于 2013-10-26 10:28 楼主
易网贷,该平台的自动是“随机”的,不是其他平台按照排队的;
但是这里的“随机”有玄机,大户优先随机到,所以小散就千万别进去了,站岗站到死为止;
对大户来说,这种平台你们敢去么,规则不合理的平台能靠谱么?
在群里说了几句,客服还一副歧视小散的态度,这种平台有多恶心。。。
不过话说回来,易网贷的抵押物个人觉得一般,一个煤炭抵押发那么大的标,一直在拆标~~
最近风口紧,大家谨慎投资。

易网贷张楠 发表于 2013-10-26 11:31
首先感谢楼主对易网贷的关注。其次对楼主提出的问题我回复下,第一易网贷对待所有客户是一样的,会认真服务好每一位投资者。如果楼主感觉到客服说话有歧视的感觉,我们会批评处理。第二易网贷所有标都是严格审核的,每天的借款需求也是根据借款者要求的。其中打款回款记录投资者都有抽查。第三关于自动的问题,技术也在处理,我们也安排手动及限额。然后我想说几句易网贷所有客服在任何一个第三方都没在其他平台有点小问题时看笑话,我们都是平台,同行但不存在竞争关系吧。只有我们共同努力这个行业才好。最后我们欢迎任何投资者提意见,我们都会积极采纳接受的!

seduskgod 发表于 2013-10-28 12:59
易网贷整体还是可以玩的。至今一年多的平台。利率不高了就是。
关键是投标要抢的,否则投不上。
至于楼主说的自动投标偏大户的问题,个人觉得好像真没有。我在里面就放了几W块玩玩,只要充值都能自动上,也不知道它是什么规则,基本都能投上所以在没在意过它的规则,包括回款的奖励几百元也能在第2在自动上。所以要说偏大户,好像不是那么回事。
综合来说,是个能玩的蓝子之一,但别跟什么HL、365这些比,安全性肯定不如前者,但性价比不错。当然 利息也不要跟什么里外、铜都这些比,更没有可比性。[呲牙笑]


预警:山东平台易网贷提现困难!
kafeicha 发表于 2015-01-26 20:45 楼主
只是预警,提现暂时困难,不过也不希望新人进去接棒!

秋天的落叶 发表于 2015-01-26 21:26 4楼
易网贷,易网贷,易网贷,我说什么好呢,说什么好,还往哪投,往哪投,不能真投投哪网那些高大上的破平台吧,也赚不到多少,真累了,累了,累了,郁闷,实在的郁闷。

yaowei3065 发表于 2015-01-26 23:23 10楼
雷看多了人都麻木了,易网贷作为山东的一个老平台应该有能力应对,目前好多平台都有逾期和限制提现的情况,尤其是一些2到3年的老平台,我相信他们是想做网贷这个行业的,也不能说限制提现就是自融什么的,现在网贷需要的是雪中送炭不是落井下石,真实的投资人还是希望所有的平台能正常发展,今年限制提现的多我相信能恢复正常的不会少,如果大家还想玩网贷就多一些宽容少一些埋怨和猜疑,大家共同维护网贷发展才能有钱赚。。


jsytchencj 发表于 2015-03-01 21:07
【话唠】易网贷运营张楠 2015/3/1 20:55:09
我们会解决好问题的
20:55:33
【冒泡】雪纷飞 2015/3/1 20:55:33
挤兑早发生了,不然就不会限提了
【冒泡】雪纷飞 2015/3/1 20:56:26
现在问题是什么时候恢复正常提现
【话唠】易网贷运营张楠 2015/3/1 20:56:52
快了 现在是正月 好多企业也是刚开始营业
【活跃】忘忧草 2015/3/1 20:57:33
有什么解决问题的好方案?
20:58:01
【冒泡】雪纷飞 2015/3/1 20:58:01
山东平台大面积出问题,易网能做到现在已经不错了
【活跃】忘忧草 2015/3/1 20:58:16
说说让大家增添点信心
【冒泡】雪纷飞 2015/3/1 20:58:29
是啊
【话唠】易网贷运营张楠 2015/3/1 20:59:12
我们老总有5000万资金 现在冻结 为了融入国家系 所以我们有底气解决现在问题
【活跃】Snowqueen 2015/3/1 20:59:29
谢谢小岚桃夏雨
【话唠】易网贷运营张楠 2015/3/1 20:59:37
这个5000万 省金融办检查完了会到我们这
【话唠】易网贷运营张楠 2015/3/1 20:59:59
只是现在有部分逾期加上办金融办证
21:00:05
【话唠】易网贷运营张楠 2015/3/1 21:00:05
暂时有点困难
【冒泡】易经 2015/3/1 21:00:38
张总,今天到期的净值还没有回款,怎么回事?
【话唠】易网贷运营张楠 2015/3/1 21:00:52
用户名
【话唠】易网贷运营张楠 2015/3/1 21:00:57
我们联系下
【活跃】忘忧草 2015/3/1 21:01:59
希望易网贷没有骗人,希望早日走出困难!!!
【吐槽】阳春白雪 2015/3/1 21:02:04
能进入国资系那倒是好事
21:04:43
【话唠】 易网贷★李总 2015/3/1 21:04:43
谢谢大家支持


志超670 发表于 2015-03-06 13:59
易网贷客服 跟煞笔似的 我说我要进投资人群 没有人回应 我打客服电话 说我是投资人 他说他不是客服 他说要查询 你不是客服 你接你吗电话啊? 我提供用户名后 结果没有音讯了 我又打电话 他问我为什么进群 我说想实时知道 平台的动态 他让我看网站公告 当时我觉得有猫腻 后来他没办法 还是拉我进那个七个人的群 我没进 在后来等我回款 提现时 发现很久没有审核 没有到账 我才发现 我被这平台 深深的欺骗了!~


李尚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20)鲁0116刑初81号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6刑初81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尚贤,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案发前租住济南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辩护人刘潇、闫召军,山东嬴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以济莱芜检二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尚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杨帅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尚贤,辩护人刘潇和闫召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属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中止审理,同年11月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李尚贤从张某1处受让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尚贤为实际控制人,其女儿李某5(已判刑)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人李尚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托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易网贷”网贷平台(网址:××),通过网络QQ群、网站等对外宣传,通过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累计非法吸收杨某1和等139名投资人资金77887467.29元,2015年8月25日左右,因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李尚贤逃匿,造成129名投资人本金损失9606410.27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尚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置。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尚贤辩称: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没有介入也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李尚贤的辩护人提出:一、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认定李尚贤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行为;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尚贤主观上有实施或者帮助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本人也不是万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本案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万方公司员工及部分关联人员的询问笔录,不能还原整个案件事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李尚贤作为万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吸收被害人存款的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11月,李尚贤从张某1处受让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尚贤为实际控制人,其女儿李某5(已判刑)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人李尚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托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易网贷”网贷平台(网址:××),通过网络QQ群、网站等对外宣传,通过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累计非法吸收杨某1和等139名投资人资金77887467.29元,2015年8月25日左右,因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李尚贤逃匿,造成129名投资人本金损失9606410.27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1和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其易网贷账户交易记录网页截图证明:2014年6月份,杨某1和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从平台信息中知道经营人为李某2,这样从2014年6月,杨某1和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6000元,提现11543元,本金损失4457元。
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证明:2013年2月份,朱某通过朋友景哥认识了李尚贤,李尚贤跟朱某说,自己有个平台叫“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把钱放在平台,给朱某月利2%利息。这样从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朱某及父亲朱云新共计借给李尚贤150000元,三次支付利息共6000元,本金15万元未还。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其易网贷账户交易记录网页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李某1与李尚贤早就认识,在2012年11月份左右,李尚贤告诉李某1,自己有个平台叫“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把钱放在平台,由其经营,支付利息。李某1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50001元,提现309021元,本金损失140980元。
4、被害人温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其易网贷账户交易记录网页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温某听“莱商贷”的客服说“易网贷”做的比较大,就从互联网上搜索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从平台信息中知道经营人为李某2,温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4170元,提现10237元,本金损失13933元。
5、被害人程某等123名被害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见原莱城区法院(2017)鲁12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8、9月份,张某1从菏泽买了系统,从网上设立了P2P网贷平台“易网贷”,同时注册了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易网贷平台有100多个会员。张某1通过工商银行景某1认识李尚贤。李尚贤知道张某1是做网贷平台的,很感兴趣,咨询了平台的运营模式,张某1当时经营的不好,说不想干了,李尚贤问能不能转给他,张某1答应了。在李尚贤的七天酒店办公室签订的转让协议,张某1和李尚贤、王某及李尚贤的一个工作人员在场。张某1将万方公司及易网贷平台转让给李尚贤,自2012年11月1日,易网贷平台上所有的业务及资金转交给李尚贤负责;张某1前期购买办公设备、网贷平台系统等费用,李尚贤按价补偿,如果平台盈利,李尚贤补偿给张某1部分转让费。协议中还提出不允许张某1在莱芜经营类似业务,不允许带走公司员工。张某1将第三方支付账户及密码给了李某5,第三方支付账户上还有会员的几百万元资金。李尚贤给了张某140多万元,接手后李尚贤又给了张某1大约5万元转让费。公司转让后,李某5就在公司负责了,张某1没有再参与公司经营。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张某1注册成立万方公司,利用易网贷平台开展网贷业务,张某1让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张某1干了不长时间,经营不善,赔了钱,2012年11月,张某1将公司转给李尚贤,签订合同时王某到场签的字。公司转让后,在公司没见过张某1,公司由李某5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资金由李某5管理,人员工资由李某5发放。
8、证人景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张某1找景某1咨询房产抵押问题,聊天时张某1说他经营易网贷平台,想把平台转让,李尚贤在旁边听到后,和张某1聊了起来。后来,李尚贤打电话让景某1到七天酒店,张某1把万方公司及易网贷平台转让给李尚贤,让景某1做见证人,景某1没得他们签完字就走了。
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尚贤从别人手里转了个公司,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让李某2帮忙顶个名,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实际控制人是李尚贤,李某5具体负责,李某2未投资,未参与公司经营。2015年7、8月份,万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成聂某。
10、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份聂某被李尚贤安排进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并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李尚贤,李某5具体管理公司,聂某没有具体参与过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业务,不长时间公司就出事了。
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2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综合部主管,2012年7月,张某1注册成立万方公司,2012年11月张某1将万方公司转让给李某5,法人代表变更为李某2,2014年7月,李某5买了一套新网站系统,更换了服务器,一直用到现在。2015年8月,李某5将公司法人变更为聂某,公司由李某5实际经营管理。接手时,平台上有一百来个账户,几百万元资金。公司通过网络宣传易网贷平台,宣传保障本息,年利率20%至24%,还有额外投资奖励等,吸引投资人进行投标,赚取利差及投资者的利息收益的10%作为管理费。借款标是以房产、设备、厂房、车辆等抵押借款发布,投资者与公司不签借款协议书。借款资料是李某5拿来的,是否真实不清楚。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通过线上、线下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投资者充值的钱先进入李某5掌握的账户,投标成功后李某5负责将钱给借款人。接受线下充值的四个账户都是李某5控制,其他人员无法转账、提现。接受线上充值的账户绑定李某5的手机,只有李某5能操作申请提现。李某5安排张某2、郇婷婷、孙兴建、张某3注册了很多借款人账户、多个虚假的投资人账户,网站发标出现不满标的情况时就以虚假的投资人账户进行投标。易网贷投资人大约900人左右,涉及全国各地,总投资额好几个亿,现在账目上的金额累计大约3000万,本金有损失的投资人有多少不清楚。综合部主要工作为维护网站运行、网站网页图片设计、上传借款资料、发布借款表、处理第三方反映的平台问题。张某2以其父亲张华名字注册账号,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累计投入1838470.7元,提现1579621.5元,实际损失258849.2元。
1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张某3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综合部职工,2013年11月份到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网站界面美化及发布借款标。公司平时实际主要负责人为李某5,听说李某2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5的父亲李尚贤。借款标是以房产、库存货物、承兑等抵押借款发布,借款人、借款标涉及抵押物张某3没有见过实物也没有实地考察过,对于借款标李某5只是告诉张某3一个名字、借款额度和抵押物,从张某3接受这项工作起,借款人的账户是李某5让张某3随便编,网站上的数字都是虚拟的,都是假的,现实中借款人是否存在、是否借款张某3不知道。
13、证人亓某的证言证明:亓某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财务主管,2012年9月到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客户充值和第三方平台充值记录核对、月底对客户资金信息进行核对、月底报税。2012年11月,张某1将公司转让给李某2,公司实际由李某5具体管理,听说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李尚贤。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宣传易网贷平台,然后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吸引投资人进行投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标是以车、房抵押借款发布,亓某没有见过借款人,一般是由李某5将借款人的借款资料交由综合部门编辑为借款合同,李某5将合同交借款人签字、捺印,然后李某5再将借款人签字、捺印的借款合同交由工作人员在网站发布借款标,至于借款人、借款标是否真实,亓某不清楚,对于借款标涉及抵押物亓某没有见过实物也没有实地考察过。因为亓某觉得易网贷有七天酒店作担保,李某5也一直说借款标是真实的,听说有投资人考察过借款人及抵押物,最主要是高额利息很诱人,亓某以其丈夫刘荣昌名字注册账号,通过线上、线下、现金充值方式累计投入571967元,提现494306元,实际损失77661元。
1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李某3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客服部职工。2012年9月初到公司工作,负责给投资人转发借款标公告,解答咨询等。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李某5。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标涉及的抵押物李某3没有见过实物,借款人的资料都是李某5负责,资料都在李某5手中,李某3不知道这些借款标是否真实。2015年1月之前可以自由提现,2月开始,李某5安排财务上给投资人做工作不提现或少提现。李某5说在莱芜万福路的银联在线有5000万元的保证金,银联在线是李尚贤的。
1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高某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客服部主管,2018年8月到公司工作,2012年9月,张某1将公司转让给李某2,李某5实际经营管理公司。高某主要工作为根据李某5给的借款标公告,通过QQ群告知投资人。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宣传易网贷平台,综合部工作人员根据李某5提供的借款人资料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客服部通过QQ群将借款标情况告知投资人,投资人注册账号,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最早时公司做广告,年利息22%,现在年利息降到15%。借款标是以房产、设备、厂房、车辆等抵押借款发布,借款标涉及抵押物高某没有见过实物也没有实地考察过,投资者与公司不签借款协议书,借款资料都是李某5提供的,借款标是否真实,高某不清楚。高某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累计投入223187元,提现110924元,实际损失112263元。
16、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李某4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财务部职工,万方公司是张某1注册的,公司实际上是P2P平台,在网站的名字叫“易网贷”,2012年7月从张某1那转过来的,法人代表是李某2,实际主要负责人是李某5,听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某5的父亲李尚贤。李某5给我们关于借款协议和借款标的材料,我们按照借款标发标,有没有实际借款人李某5自己知道,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看到借款人来谈借款的事项,没有见过借款合同,收到投资人充值的钱后,都转到公司账号,这些账号只有李某5自己操作。公司有专门的网络推广广告,在网贷之家等知名网站主页有一个小的图片链接,投资人打开后就到我们公司主页。会员可以线上充值,将钱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丰某、宝付、汇潮等),第二天,李某5申请第三方将钱打到自己的账户;线下充值,会员联系我们客服,将钱直接转到网站公布的账户,就是李某5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其在易网贷投资165659元(老系统)、239786.3元(新系统),除去提现数额176038元、121038元,损失108369.3元。
17、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张某4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客服部职工,从2012年11月份至今万方公司都是李某5实际经营,公司召开投资人见面会时,李某5父亲李尚贤参加过见面会。投资人在网贷之家直接链接到易网贷网站,感兴趣的投资人注册成为会员可以投资。到期后,借款人返还公司借款本息,公司将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其在易网贷投资229081.74元,提现216987元,损失12094.74元。
1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吴某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客服部职工,自2012年11月,万方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李某5。万方公司在网上发标时利息一般是年利率15%,年利率由李某5确定。其在易网贷老、新系统分别充值216471.3元、250221.8元,共计损失104101.1元。
19、证人景某2的证言证明:景某2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客服部职工,证明内容同上。其在易网贷投资300772元,损失221672元。
20、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常某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财务部职工,自2012年11月,万方公司由李某5实际经营,2012年1月前后,李某5和张某1交接时,李尚贤来过公司。其在易网贷投资15000元,提现12011元,损失2989元。
21、证人郇婷婷的证言证明:郇婷婷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综合部职工,从2012年11月,万方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李某5,借款人的资料都是李某5拿来的。其在易网贷投资95282.37元,提现69292元,损失25990元。
22、莱公(网)勘[2016]007号和008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莱芜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易网贷管理后台地址http:∥××∕?ewadmin-lw进行远程勘验,提取后台及易网贷网站涉及的会员信息、充值记录、提现记录相关信息,分别存在在新服务器文件夹、老服务器文件夹。
23、易网贷投资人明细表卷证明:易网贷会员用户名、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141名投资人的充值、提现及损失情况,共充值78032739.30元,损失9691870.27元。
24、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等书证证明: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投资、担保、理财咨询业务除外)等。
25、原莱芜市莱城区法院(2017)鲁12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认定2012年11月,李尚贤从张某1处受让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尚贤为实际控制人,李某5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尚贤、李某5在互联网上依托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易网贷”平台,吸引社会公众向该平台投资,2015年8月25日左右,非法吸收139名投资人资金77887467.29元,给129名投资人造成本金损失9606410.27元。
26、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回执证明:李尚贤的鲁S×××××、鲁S×××××、鲁S×××××、鲁S×××××、鲁S×××××、鲁S×××××、鲁S×××××、鲁S×××××已办理协助查封手续,证明查封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
2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明:案件受理、立案、破案等情况。
28、个人信息查询卷证明:被告人李尚贤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9、同案犯李某5的供述证明:2012年底,李某5父亲李尚贤从张某1处接手万方公司。李尚贤安排李某5到公司管理,2013年其刚到公司时法人代表是王某(公司职工),之后变更为李某2(李某5的堂哥),2015年5、6月份变更为聂某,公司有员工12人。万方公司没有开展借贷、融资等业务资质,“易网贷”平台是张某1经营公司时设立的,网址为××,公司通过在网贷之家”“百度知道”等论坛发带有网址的贴子进行宣传,承诺本息保障等,投资人看到帖子,进入“易网贷”网页,注册会员,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充值。李尚贤把借款人的资料给李某5,李某5交给运营部,有时李某5有事,李尚贤就直接把资料交给运营总监张某2,运营部根据客户资料从网上发借款标,投资人进行投标。公司通过赚取利差及收取投资人的管理费盈利。
会员的具体充值有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线上充值是会员直接从网上向公司所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公司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国某、新生等;线下充值是会员直接把钱打到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充值的账户有公司账户:莱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法人账户:李某2的工行账户。会员将钱充值到第三方平台后,李某5或者财务人员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钱再转到公司或法人银行账户。李尚贤把借款人的资料给李某5,具体谁联系的这些借款人李尚贤知道,万方公司从来不接触借款人。借款人大部分是莱芜的,大部分将房产证交到万方公司作抵押。李尚贤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料,我们只负责上传。每天发两到三个借款标,标的内容主要是抵押物、借款时间、数额,借款金额没有限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年利率18%左右。一般每个投资人投标的限额是50000元。借款人与投资人不签借款合同,具体按什么标准收取投资人的管理费其不清楚,都是财务部和运营部管的。公司承诺的是上班期间可以随时提现,由投资人提出申请,财务审核、打款。公司从济南民生银行以个人的名办了一批账户给财务上用,有张某5、吕某、李丰华、高某、秦某、景某3等,张某5是李某5丈夫,李丰华是李尚贤公司的,高某是万方公司的。这些账户上的资金是父亲李尚贤公司打过来的。投资人的钱应该都给借款人了,给借款人的利息具体多少其不清楚,都是李尚贤操作的,肯定比给投资人的利息高,我们公司盈利的一部分就是来自利差。是李尚贤操作把钱给的借款人,怎么给的其不清楚,借款人还款的过程也是李尚贤操作的。
“易网贷”注册的会员有好几千人,来自全国各地,有几个账户是运营部自己注册的灌水账户,为了满标用的;另外,借款人的账户也是运营部根据借款人的资料注册的。现在有实际损失的会员有多少不清楚,有的账户内还有钱,但是利息,不是本金。网上我们发了一个担保函,承诺以李尚贤在莱芜市高新区程故事经营七天酒店做担保,为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公司从农业银行设立了一个账户,作为风险保障金账户,公布到了网上,以证明公司有流动资金。开始时,这个账户有100多万,自2015年3、4月,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兑付投资人的提现申请,就把这个账户上的资金用来给投资人提现了。2015年春节之后,李尚贤告诉其,是因为借款人还款不及时,钱收不回来,出现提现困难。2015年8月份,由于不能及时提现,有投资人到公司去闹过,李某5也不经常上公司去了,另外,有人到上海明珠花园李尚贤的住处去闹。后来,李尚贤给李某5打电话说:“有人跟着我,你保护好孩子。”之后李某5再给李尚贤打电话打不通了,其害怕,就带着二女儿,从莱芜市汽车站坐客车到了临沂。李尚贤经营山东红波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监控安防工程;两家七天连锁酒店,一家位于莱芜市高新区程故事,一家位于莱芜市钢城区莱钢医院南边;三家阿润油饼店,莱钢一家,福莱佳园一家,城西一家;在雪野有一块地,准备开发;银联在线民间资本公司;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30、被告人李尚贤的供述证明:2012年年底,李尚贤经营的山东万恒商贸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一笔1500万元贷款到期,其找工商银行风险部景某1想办法,景某1给李尚贤介绍张某1。张某1成立的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设立易网贷P2P平台,具体什么时间开始运行的其不清楚。投资人通过这个平台投资,平台给投资人分红、奖励等。其与张某1签订协议书,王某在场,张某1承诺通过易网贷平台每月保证给其融资2000万元,期限5年,这5年之内技术人员和公司员工都是张某1负责管理,其支付400万元作为张某1负责管理公司的报酬。2014年时,李某5说张某1带着技术人员去济南干了,截止张某1走之前,其付给张某1388万元,除2012年12月,张某1自己扣下350万元,李某5又多次给了他38万元,剩下的10多万元经与张某1协商为易网贷平台购买新服务器。李尚贤接手公司时公司有15人,张某1是董事长,张某2是总监,高玉璐是客户经理,还有负责网络维护的技术人员,还有个威海的负责发展投资人。李尚贤接手公司时不知道平台的投资人数量和投资金额。其接手后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其侄子李某2,只挂名,不参与公司管理,为了保证资金安排,其安排女儿李某5到公司负责管理财务。其平时不到公司去,李某5每天到公司上班,员工的工资由李某5负责发放。每个月,李某5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向其要钱,需要还本金、利息时,李某5向其要,其把钱打给李某5。李某5向其要过担保抵押物,其先后给了他位于程故事七天酒店房产证、原雪野望湖山庄房产证、土地证、西关阿润油饼店房产证、一处上海明珠花园房产证。截止2016年12月6日,张某1将易网贷平台上的1460万元打给了李某5,李某5打给了其,另外350万元张某1作为管理费先扣下了,这些钱都是易网贷平台上投资人的钱。之后平台吸收的钱没有打给其,李某5告诉其这个资金来回倒腾。李尚贤分两次还了山东万恒商贸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莱城支行的1500万元贷款。第二个月从平台上吸收了2000多万元,第三个月吸收了3000万元左右,其告诉李某5每个月保持2000万元左右就行,之后每个月平台上吸收的资金保持在2000万元左右。平台是否进行宣传,以什么名义吸收资金,借款标是否真实,投资人怎么发展的,投资款打到什么账号,其都不清楚。平台上其他借款人的借款资料是哪里的,平台吸收了多少资金,返给投资人多少资金,其不知道。
听李某5说2014年下半年,张某1离开万方公司后带走一部分投资人,平台上资金量减少,出现不能及时兑付问题。为了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李尚贤借的高利贷。2015年8月,因为借石某、亓坤高利贷逾期一个月未还,8月22日晚上8点,其被控制在石某家,第二天上午10点多,其到金桥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金桥公司人员把其送到济南,后来听说其和李某5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石某他们一直在找其,其就在济南躲着。
针对被告人李尚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尚贤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行为,虽然李尚贤与张某1签订转让协议,但其在公司转让后一直未担任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没有参与过公司的运营、管理的问题。经查,同案犯李某5的供述证明2012年底其父亲李尚贤从张某1手里接手万方公司及公司名下的“易网贷”,李尚贤安排李某5具体经营“易网贷”,李尚贤提供借款人资料后李某5安排人员通过“易网贷”发放借款标,吸引全国各地投资人投资。该证言与证人张某1、王某、景某1、李某2所证明李尚贤经景某1认识张某1,从张某1处接手万方公司,让李某2挂名法定代表人,李尚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印证;该证言与被告人李尚贤供述其从张某1处受让万方公司,令自己的侄子张志鹏担任法定代表人,只挂名,不参与公司管理,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安排女儿到公司管理财务,利用公司旗下的“易网贷”,发布借款标,吸收投资人的资金,其将公司运营需要的资金、发放给投资人的本金、利息等转账给李某5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尚贤从张某1处接手万方公司后,虽未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安排自己的侄子担任法定代表人,女儿具体管理公司,将公司运营需要的资金、发放给投资人的本金、利息等转账给李某5,并提供抵押担保物,利用“易网贷”平台宣传,吸收公众存款。据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尚贤主观上有实施和帮助非法吸收公众的故意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供述2012年底,其经营的山东万恒商贸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有1500万元贷款到期,经工商银行景某1认识张某1,从张某1处接手万方公司,后张某1将易网贷平台上的1460万元打给了李某5,李某5打给了李尚贤,分两次还了山东万恒商贸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莱城支行的1500万元贷款,第二个月从平台上吸收了2000多万元,第三个月吸收了3000万元左右,被告人告诉李某5每个月保持2000万元左右就行,之后每个月平台上吸收的资金保持在2000万元左右。该供述与证人李某5、张某1所证明内容相一致,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尚贤在无法偿还工商银行1500万元贷款,接手万方公司后,利用“易网贷”平台吸收存款,偿还个人债务。据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所提本案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万方公司员工及部分关联人员的询问笔录,不能还原整个案件事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李尚贤作为万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吸收被害人存款的问题。经查,被害人朱某、李某1陈述李尚贤以“易网贷”名义向其吸收存款,且有客观证据朱某提供的借款人为李尚贤的借条两张加以佐证;同案犯李某5的供述证明李尚贤安排李某5具体经营“易网贷”,通过发放借款标,李尚贤提供抵押物,吸引全国各地投资人投资,李尚贤提供借款人资料,其再给运营部,借款人借款、还款以及资料的审核由李尚贤负责,与万方公司员工张某3、亓某、李某4等人都曾听说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尚贤相一致,足以还原整个案件事实,证明李尚贤为万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据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所提证人出庭的申请,经审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人无出庭必要,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尚贤作为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李某5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易网贷”网络公众平台,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尚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尚贤与原莱芜市莱城区法院(2017)鲁12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确定的李芳退赔周超平等129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06410.27元(退赔清单附后)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荣涛
人民陪审员  唐光友
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付 娟
退赔清单


李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18)鲁12刑终3号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刑终3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芳,女,1980年9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莱芜市莱城区,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理,捕前住莱芜市莱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莱芜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敏,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芸,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鲁12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了上诉人李芳的上诉理由,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李芳,听取了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检察院、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因案件重大复杂,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李尚贤(另案处理)从张纪鑫处受让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尚贤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芳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尚贤、李芳在互联网上依托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易网贷”网贷平台(网址:www.ewdai.com),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网络QQ群、网站等对外宣传,并通过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及奖励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向该平台投资,累计非法吸收周某、亓丽敏、杨永和等139名投资人资金77887467.29元,2015年8月25日左右,因资金链断裂,李尚贤、李芳逃匿,造成129名投资人的本金损失9606410.27元。被告人李芳于2016年3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1、张某1、郇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审某,被告人李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芳受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尚贤的委派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易网贷”网络公众平台,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芳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尚贤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责令被告人李芳退赔周某等129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06410.27元。
上诉人李芳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P2P网络借贷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吸收存款的主体是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而不是上诉人李芳;李芳不是公司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无犯罪的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2、上诉人李芳犯罪情节较轻,一审法院量刑及罚金过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相同。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出具书面检察意见,认为认定上诉人李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李尚贤(另案处理)从张纪鑫处受让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尚贤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芳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尚贤、李芳在互联网上依托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易网贷”网贷平台(网址:www.ewdai.com),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网络QQ群、网站等对外宣传,并通过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及奖励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向该平台投资,累计非法吸收周某1、亓某、杨某1等139名投资人资金77887467.29元,2015年8月25日左右,因资金链断裂,李尚贤、李芳逃匿,造成129名投资人的本金损失9606410.27元。
被告人李芳于2016年3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业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确认、二审审查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
1、杨某1及其提供的其易网贷账户交易记录网页截图证实,2014年6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从平台信息中知道经营人为李某1,这样从2014年6月,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6000元,提现11543元,本金损失4457元。
2、朱某1及其报案材料、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2月份,其通过朋友景哥认识了李尚贤,李尚贤说,自己有个平台叫“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把钱放在平台,给其月利2%利息。这样从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其及父亲朱某2共计借给李尚贤150000元,三次支付利息共6000元,本金损失144000元。
3、朱某2及其提供的易网贷账户交易记录网页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朱某2与李尚贤早就认识,在2012年11月份左右,李尚贤告诉其,自己有个平台叫“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把钱放在平台,由其经营,支付利息。其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50001元,提现309021元,本金损失140980元。
4、温某及其提供的其易网贷账户交易记录网页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听“莱商贷”的客服说“易网贷”做得比较大,就从互联网上搜索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从平台信息中知道经营人为李某1,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4170元,提现10237元,本金损失13933元。
5、程某及其提供的其易网贷账户交易记录网页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6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从平台信息中知道经营人为李某1,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91000元,提现243644.22元,本金损失47355.78元。
6、梁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75735元,提现209551元,本金损失66184元。
7、张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2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40223元,提现1800元,本金损失538423元。
8、徐某1报案材料证实,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9000元,提现28057元,本金损失20943元。
9、陶某报案材料证实,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6888元,提现13435元,本金损失3453元。
10、许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初,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54359元,提现240950元,本金损失13409元。
11、周某2案材料证实,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000元,提现2851元,本金损失2149元。
12、张某3报案材料证实,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19086.65元,提现68193元,本金损失150893.65元。
13、张某4报案材料证实,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38059.3元,提现26255.1元,本金损失11804.2元。
14、任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831000元,提现148065.46元,本金损失682934.54元。
15、周某3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9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87098.64元,提现50959元,本金损失135474元。
16、李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1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0000元,提现16119元,本金损失23881元。
17、陈某1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9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82850万元,提现64800元,本金损失18050元。
18、胡某1(胡某2代为操作)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6526元,提现23853元,本金损失22673元。
19、徐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0000元,提现2000元,本金损失18000元。
20、王某1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1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通过以房屋、车辆等抵押发布借款标进行投资获利,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0000元,提现1000元,本金损失9000元。
21、周某1报案材料证实,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6050623.81元,提现5742866.4元,本金损失307757.41元。
22、王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33879.5元,提现61064元,本金损失72815.5元。
23、尉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5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65007元,提现51730元,本金损失213277元。
24、何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38151元,提现17369元,本金损失20782元。
25、单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8500元,提现5757元,本金损失2743元,另外利息损失1252元。
26、杨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347200元,提现316785元,本金损失30415元。
27、张某5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0000元,提现39955元,本金损失10045元。
28、高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9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390382元,提现342921元,扣除线下充值650元,本金损失46811元。
29、江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份,其伟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3979元,提现2082元,扣除线下充值11元,本金损失1886元。
30、丁某1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0000元,提现21213元,本金损失18787元。
31、钟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338165.43元,提现63411元,本金损失274754.43元。
32、崔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2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7710.73元,提现6000元,本金损失11710.73元。
33、李某3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末,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00000元,提现30492元,本金损失69508元。
34、王某3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8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36234元,提现119968元,本金损失16266元。
35、罗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368301元,提现176330元,本金损失191971元。
36、刘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91888元,提现42302元,本金损失49586元。
37、丁某2钢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2000元,提现6119元,本金损失5881元。
38、陈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9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71152元,提现258304元,本金损失12848元。
39、胡某4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595元,提现3233元,本金损失1362元。
40、袁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9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86126.21元,提现55997.7元,本金损失30128.51元。
41、王某4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06304元,提现96669元,本金损失9635元。
42、王某5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2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5100元,提现5121元,本金损失9979元。
43、张某5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1221元,提现26412元,本金损失14809元。
44、张某6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03700元,提现33355元,本金损失70345元。
45、陈某3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5897.33元,本金损失4354.7元。
46、查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2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53091元,提现23973元,本金损失129118元。
47、范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9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4004元,提现20373元,本金损失3619元。
48、孙某1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9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6000元,提现5194元,本金损失806元。
49、张某7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07738.26元,提现105173元,本金损失102565.26元。
50、孙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份,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62200元,提现51260元,本金损失10940元。
51、段某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元旦前后,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0000元,提现11411元,本金损失28589元。
52、凌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2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4818.83元,提现9009元,本金损失15809.83元。
53、徐某3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6717元,提现20367元,本金损失36350元。
54、王某7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1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8500元,提现5485元,本金损失23015元。
55、张某8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35628.170元,提现31606元,本金损失4022.17元。
56、于某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5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22350元,提现492871元,本金损失29479元。
57、李某4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8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9931718.65元,提现9648846元,本金损失282872.65元。
58、李某5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651872.32元,提现1572532元,本金损失79340.32元。
59、徐某4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2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35000元,提现27125元,本金损失7875元。
60、王某8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92828元,提现128546元,本金损失64372元。
61、由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7000元,提现36540元,本金损失20460元。
62、李某6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2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5322元,提现12208元,本金损失13114元。
63、谢某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1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0000元,提现422元,本金损失19578元。
64、申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4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700元,提现2718元,本金损失1982元。
65、王某8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2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55307元,提现148560.92元,本金损失12376.08元。
66、林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878002.58元,提现1768733元,本金损失109269.58元。
67、刘某1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21580元,提现107458元,本金损失14122元。
68、何某报案材料证实,其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23612.3元,提现209130元,本金损失14482.3元。
69、陈某4报案材料证实,其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62368.9元,提现125537元,本金损失36831.9元。
70、陈某5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2月,其从他人处或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本金损失84693.98元。
71、侯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2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65301元,提现32100元,本金损失33201元。
72、庄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本金损失86356.07元。
73、马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758358元,提现1653848元,本金损失104510元。
74、王某9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04370元,提现95880元,本金损失8490元。
75、丁某3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8000元,提现4170元,本金损失13830元。
76、沈某1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4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68228元,提现248402元,本金损失19826元。
77、强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5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00000元,提现15607元,本金损失84393元。
78、李某7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本金损失52334.5元。
79、任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74269.41元,提现71221元,本金损失3048.41元。
80、苗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本金损失47721.15元。
81、尹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本金损失22945.76元。
82、王某10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0000元,提现14063元,本金损失35937元。
83、郭某1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0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本金损失21400元。
84、张某9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57867元,提现69821.3元,本金损失88045.7元。
85、何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466元,提现3285元,本金损失1181元。
86、陈某5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69594元,提现137886元,本金损失43886元。
87、沈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11月,其听同事介绍便在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其和妻子罗薇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本金损失278240元。
88、章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630332元,提现1609432元,本金损失20900元。
89、杨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4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28900元,提现384680元,本金损失144220元。
90、崔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91794元,提现283199元,本金损失248595元。
91、陈某6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其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840288.71元,提现675939元,本金损失224349.71元。
92、被害人张某10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张某10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张某10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44521.28元,提现299361元,本金损失145160.28元。
93、被害人霍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霍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霍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991180.97元,提现761356元,本金损失229824.97元。
94、被害人邱某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5月,邱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邱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本金损失103189元。
95、被害人朱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朱某2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朱某2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926722.6元,提现794631.6元,本金损失128283.47元。
96、被害人魏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9月,魏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魏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1114元,提现1405元,本金损失9709元。
97、被害人董某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4月,董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董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14800元,提现72000元,本金损失342800元。
98、被害人田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田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田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39030.75元,提现83841元,本金损失55189.75元。
99、被害人姚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姚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姚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本金损失12417.34元。
100、被害人张某11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12月,张某11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张某11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607000元,提现520310元,本金损失86690元。
101、被害人李某8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李某8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李某8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89524.64元,提现262982元,本金损失26542.64元。
102、被害人乐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乐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乐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337255.74元,提现148145元,本金损失189110.74元。
103、被害人伊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伊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伊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66717元,提现55328元,本金损失11389元。
104、被害人赵某3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12月,赵某3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赵某3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59800元,提现67900元,本金损失91900元。
105、被害人潘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潘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潘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49352元,提现82100元,本金损失67252元。
106、被害人冯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冯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冯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21307元,提现171601元,本金损失49706元。
107、被害人郭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4月,郭某2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郭李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17198元,提现104042元,本金损失13156元。
108、被害人曾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曾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曾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741657元,提现516703元,本金损失224954元。
109、被害人裴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裴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裴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869279元,提现803595元,本金损失65684元。
110、被害人王某11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5月,王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王某11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390800元,提现19700元,本金损失490000元。
111、被害人李某9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8月,李某9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李某9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9934元,提现4976元,本金损失4858元。
112、被害人梁某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梁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梁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64792.85元,提现46878元,本金损失17914.85元。
113、被害人张某12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张某12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张某12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786924元,提现762200元,本金损失46733.33元。
114、被害人王某12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12月,王某12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王某12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70265.18元,提现130231元,本金损失40034.18元。
115、被害人徐某5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徐某5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徐某5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696758.14元,提现1568055元,本金损失128703元。
116、被害人李某10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李某10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李某10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993310元,网站无法打开,损失无法核对。
117、被害人李某11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李某11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李某11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70410元,提现16090元,本金损失78427.71元。
118、被害人商某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11月,李某11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李某11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21525元,提现52242元,本金损失69283元。
119、被害人徐某6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6月,徐某6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徐某6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7000元,提现26000元,本金损失31000元。
120、被害人罗某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5月,罗某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罗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266000元,提现91168元,本金损失174832元。
121、被害人朱某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4月,朱某4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朱某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31717.52元,提现140801元,本金损失290916.52元。
122、被害人胡某5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7月,胡某5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胡某5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48088.26元,提现520333元,本金损失27755.26元。
123、被害人杨某2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3月,杨某2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杨某2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140048元,提现122727元,本金损失17321元。
124、被害人李某12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5月,李某12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李某12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65000元,提现54359元,本金损失10641元。
125、被害人李某13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9月,李某13从互联网上看到“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李某13共计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523008.01元,提现408509元,本金损失114499.01元。
126、被害人冯某3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冯某3在网上了解到“易网贷”,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645461.92元,提现488538元,本金损失153433.24元。
127、被害人王某13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王某13在网上了解到“易网贷”,在“易网贷”网络投资平台充值481157.54元,提现380276元,本金损失97626.25元。
二、证人证言
1、李某1证实,其系山东红波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尚贤系其亲叔。其一开始不知道他是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事,李尚贤也没有告诉过其,没有参与过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老板是李尚贤,李芳在公司具体负责,李尚贤公司现在都停业了,程故事七天酒店、雪野望湖山庄、日照的宾馆被法院查封,红波公司、行健堂足疗店、李尚贤的住宅都被债主占了。
2、聂某证实,2015年7月份,其被李尚贤安排进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并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李尚贤,李芳具体管理公司,其没有具体参与过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业务,不长时间公司就出事了。
3、亓某及其提供的银行交易、易网贷平台交易记录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财务主管,主要负责客户充值和第三方平台充值记录核对、月底对客户资金信息进行核对、月底报税,听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尚贤,平常李芳具体管理公司。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宣传易网贷平台,然后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吸引投资人进行投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投资人充值的资金到了公司以后,这些钱怎么使用,其不知道。借款标是以车、房抵押借款发布,其没有见过借款人,一般是由李芳将借款人的借款资料交由综合部门编辑为借款合同,李芳将合同交借款人签字、捺印,然后李芳再将借款人签字、捺印的借款合同交由工作人员在网站发布借款标,至于借款人、借款标是否真实不清楚,对于借款标涉及抵押物其没有见过实物也没有实地考察过。因为觉得易网贷有七天酒店作担保,李芳也一直说借款标是真实的,听说有投资人考察过借款人及抵押物,最主要是高额利息很诱人,所以其以其丈夫刘荣昌名字注册账号,通过线上、线下、现金充值方式累计投入571967元,提现494306元,实际损失77661元。整个案件涉案金额在一千六七百万左右,这个数字是根据账户现有资金总额减去投资者已赚利息、奖励得来的。高某、王某14、吴某、李某14、张某13、景某为易网贷客服,张某14、郇某、孙某3、张某1为易网贷综合部人员,其与常某、李某15为易网贷财务人员。
4、高某及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易网贷平台交易记录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客服部主管,主要工作为根据李芳给的借款标公告,通过QQ群告知投资人,李芳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宣传易网贷平台,综合部工作人员根据李芳提供的借款人资料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客服部通过QQ群将借款标情况告知投资人,投资人注册账号,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标是以房产、设备、厂房、车辆等抵押借款发布,借款标涉及抵押物高金璐没有见过实物也没有实地考察过,投资者与公司不签借款协议书,借款资料都是李芳提供的,借款标是否真实其不清楚。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累计投入223187元,提现110924元,实际损失112263元。
5、张某13及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易网贷平台交易记录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综合部主管,综合部主要工作为维护网站运行、网站网页图片设计、上传借款资料、发布借款表、处理第三方反映的平台问题,李某1、聂某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李芳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宣传易网贷平台,然后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吸引投资人进行投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标是以房产、设备、厂房、车辆等抵押借款发布,借款标涉及抵押物其没有见过实物也没有实地考察过,投资者与公司不签借款协议书。根据李芳的安排,其和郇某、孙某3、张某1注册了很多个借款人账户,也注册了多个虚假的投资人账户,有时候网站发标会出现不满标的情况,就以虚假的投资人账户进行投标。其以父亲张华名字注册账号,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累计投入1838470.7元,提现1579621.5元,实际损失258849.2元。易网贷投资人大约900人左右,涉及全国各地,总投资额好几个亿,现在账目上的金额累计大约3000万,本金有损失的投资人有多少不清楚。2016年春节前,刘军找到其承诺事情处理好后赔偿损失,让其给李尚贤、李芳写谅解书,其联系李某15、吴某给李尚贤、李芳写了谅解书,但李尚贤、李芳没有赔偿张某13的损失。
6、孙某3及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易网贷平台交易记录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职工,主要负责网站维护及二次开发,李某1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平时实际主要负责人为李芳,听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芳的父亲李尚贤,公司收到的钱也应该都到了李尚贤手中。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标是以房产、库存货物、承兑等抵押借款发布,借款人、借款标涉及抵押物其没有见过实物也没有实地考察过,借款协议也是李芳提供的,觉得借款标及相关协议都是假的,钱的去向只有李芳知道。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累计投入55408元,提现36797元,实际损失18611元。
7、张某1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综合部职工,主要负责网站界面美化及发布借款标,李某1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平时实际主要负责人为李芳,听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芳的父亲李尚贤,公司收到的钱也应该都到了李尚贤手中。借款标是以房产、库存货物、承兑等抵押借款发布,借款人、借款标涉及抵押物其没有见过实物也没有实地考察过,对于借款标李芳只是告诉其一个名字、借款额度和抵押物,从其接受这项工作起,借款人的账户是李芳让其随便编,网站上的数字都是虚拟的,都是假的,现实中借款人是否存在、是否借款其不知道。
8、李某13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客服部职工,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李芳。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标涉及的抵押物其没有见过实物,借款人的资料都是李芳负责,资料都在李芳手中,不知道这些借款标是否真实。
9、王某14及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易网贷平台交易记录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客服部职工,李某1为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8月公司法人变更为聂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李尚贤,管理人为李芳。易网贷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根据李芳提供的借款协议等资料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人、借款标涉及抵押物其没有见过实物也没有实地考察过,借款人的资料都是李芳负责,资料都在李芳手中,不知道这些借款标是否真实。其姐姐王某16累计充值28万元,提现0元,实际损失28万元。
10、李某15及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易网贷平台交易记录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财务部职工,主要负责给投资人提现打款,李某1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平时实际主要负责人为李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为李芳的父亲李尚贤。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根据李芳提供的借款协议等资料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标是以房产、库存货物、承兑等抵押借款发布,借款人、借款标涉及抵押物其没有见过实物也没有实地考察过,借款协议也是李芳提供的,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见过借款人到公司,也没有见过借款合同,投资人充值后转到公司账户,这些账户只有李芳自己操作,这些钱李芳具体干什么了不知道。其累计充值405445.3元,提现297076元,实际损失108369.3元。2016年春节前,张某15找其说给李尚贤、李芳写谅解书申请撤案就能拿到钱,就写了谅解书,但其没拿到钱。
11、张某16及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易网贷平台交易记录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客服部职工,主要工作是和投资者联系沟通,解答投资人问题,提供业务咨询,李某1为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8月公司法人变更为聂某,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李芳,李芳父亲李尚贤参加过投资人见面会。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根据李芳提供的借款协议等资料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人的资料都是李芳负责,李芳说是真实的,其不知道这些借款标是否真实。其累计在易网贷老系统充值359695.6元,提现331819元,在新系统充值180727.4元,提现216987元,一共赚了8383元。
12、吴某及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易网贷平台交易记录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客服部职工,主要工作是和投资者联系沟通,具体就是为投资者投资、提现、充值提供与财务部的沟通,李某1为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8月公司法人变更为了其他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李芳。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根据李芳提供的借款协议等资料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标涉及抵押物其没有见过实物也没有实地考察过,借款人的资料都是李芳负责,不知道这些借款标是否真实。其累计充值466693.1元,提现362592元,损失104101.1元。2016年春节前,张楠找其说给李尚贤、李芳写谅解书申请撤案就能拿到钱,就写了谅解书,但没拿到钱。
13、景某及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易网贷平台交易记录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客服部职工,主要是把公司的发表公告通过QQ告知投资人,回答投资人的问题。一开始李某1为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8月公司法人变更为了聂某,公司平时实际经营人为李芳,听说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是李芳的父亲李尚贤。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标是以房产等抵押借款发布,借款人、借款标涉及抵押物其没有见过也没有实地考察过,有没有实际的借款人、借款合同的真假只有李芳知道。其累计充值300772元,提现83100元,损失217672元。
14、常某及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易网贷平台交易记录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财务部职工,2012年11月李某1为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8月公司法人变更为了其他人,公司平时实际经营人为李芳,李某1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根据李芳或者李芳姐姐李某16给的借款人资料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借款标涉及抵押物其没有见过也没有实地考察过,借款标是不是真实的不知道。其累计充值15000元,提现12011元,损失2989元。
15、郇某及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易网贷平台交易记录证实,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易网贷网络平台(www.ewdai.com)综合部职工,开始李某1为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8月份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聂某,公司实际经营人一直是李芳。易网贷的运营模式为工作人员根据李芳给的借款人资料在易网贷网站上发布支付高息的借款标,投资人先向该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后投资人利用平台账户中的可用资金进行投标获利。2014年上半年开始,其负责借款标的发布,具体就是将李芳提供的借款人房产证复印件、公司资料复印件等资料拍照上传,使用借款人的姓名在易网贷注册用户,在前台编辑发布借款资料,后台审核,然后客户投标,标满后后台审核,替借款人绑定一个虚假的银行账户,再使用借款人账户提现,这个提现只是将网站上的资金数额“提现”了,也就是网站上借款人的金额为零了,使用虚假的银行账户肯定不能提现,财务部在具体操作实际资金,实际资金属于财务部管理,具体情况不清楚。易网贷注册的投资人信息有一部分是公司注册的虚拟投资人。因为有些借款标达不到满标,公司注册虚拟投资人进行投标以达到满标完成投资。借款标是以房产、设备、厂房、车辆、承兑等抵押借款发布,借款标涉及抵押物其没有见过也没有实地考察过,借款人资料都是李芳提供的,借款标是不是真实的不知道。其累计充值95282.37元,提现69292元,损失25990.37元。
16、张某13证实,其系李芳丈夫,2015年8月底开始联系不上李尚贤、李芳,孩子也被带走。期间李尚贤通过电话联系过几次,其不参与李尚贤公司的经营,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函》上的签名不是其签的,也不知道为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保的事。
三、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李芳案发时系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张某15于2015年8月26日报案至莱芜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该局经审查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侦查。2015年8月29日莱芜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李尚贤、李芳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上诉人李芳于2016年3月30日投案,同日被莱芜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3、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证实,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投资、担保、理财咨询服务除外);生态农业开发;网站建设、维护;企业形象策划;以企业自有资金对电子信息业、化工业、农业、新能源业、服务业投资(不含金融、债券、期货、集资等业务)。(未经金融监督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4、吴某提供的易网贷会员信息证实,部分易网贷会员用户名、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账户余额情况。
5、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向易网贷平台充值及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被害人本金、收益交易明细。
6、易网贷平台借款人列表、实名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易网贷平台借款人身份信息不真实,身份证号码与人名不相符。
7、审某证实,2012年11月至2015年8月新老服务器充值到账金额146254.205520万元,提现136779.438451万元,差额9474.767069万元;崔某、梦某等142名用户充值金额7750.113634万元,提现6778.039694万元,差额972.07394万元。
四、被告人李芳的供述与辩解
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成立时间我不清楚,2013年我刚到公司时法人代表是王某14(公司职工),之后变更为李某1(我的堂哥),2015年5、6月份变更为聂某(我见过他,但具体情况不熟悉),公司的原先经营人是张某16,2012年年底我父亲李尚贤从张某16手里接手公司,他安排我到公司管理,公司有员工12人。公司在网上发帖子,在网上宣传“易网贷”,主要是在“网贷之家”“百度知道”等论坛发带有网址的贴子宣传,承诺本息保障等,投资人看到帖子,进入“易网贷”网页,注册会员,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充值。我父亲李尚贤把借款人的资料给我,我交给运营部,有时我有事,他就直接把资料交给运营总监张楠,运营部根据客户资料从网上发借款标,投资人进行投标。我公司通过赚取利差及收取投资人的管理费盈利。投资人的钱是我父亲李尚贤操作把钱给的借款人,怎么给的我不清楚。2015年春节之后,李尚贤告诉我,是因为借款人还款不及时,钱收不回来。2015年8月份,当时,由于不能及时提现,有投资人到公司去闹过,我也不经常上公司去了,另外,有人到上海明珠花园我父亲的住处去闹,我带着孩子也不敢回家。后来,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跟着我,你保护好孩子”,之后我再给父亲打电话打不通了,我害怕,就带着我的二女儿,从莱芜市汽车站坐客车到了临沂,在去临沂的路中,我怕别人找到我,就把手机扔了。到临沂后,我租了一个房子住下,找了点活干,一直躲到现在。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开展借贷、融资等业务的资质。李芳在侦查人员询问其工作单位及职务时,一直供认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理。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本案P2P网络借贷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审某,企业信息以及被告人李芳的供述,本案“易网贷”的借贷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且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发布虚假借款标,将吸纳的资金打入公司开立的账户等行为亦违反P2P行业规范,故上诉人、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吸收存款的主体是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而不是李芳”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成立后,主要是经营“易网贷”平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李芳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其犯罪行为当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上诉人、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李芳不是公司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无犯罪的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李某1、聂某证实,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尚贤,李芳具体管理公司;该公司亓某、张某15等13名工作人员亦证实,李芳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负责借款人的资料、提供借款协议、安排发布借款标等,而且工作人员张某15、郇某等人证实一部分投资人是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的虚拟投资人,因为有些借款标达不到满标,公司注册虚拟投资人进行投标以达到满标完成投资。证人张某1证实借款人的账户是李芳让随便编,网站上的数字都是虚拟的,都是假的。李芳亦供认其系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理,根据父亲李尚贤的安排,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将父亲提供的借款人的资料交给运营总监张楠,运营部根据客户资料从网上发布借款标,投资人进行投标,有几个账户是运营部自己注册的灌水账户,为了满标用的。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李芳实际负责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的,客观上其接受实际控制人李尚贤的委派,负责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在实际控制人李尚贤和公司员工之间处于上传下达的地位,系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故上诉人、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李芳犯罪情节较轻,一审量刑、罚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芳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且未退赃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属于情节较轻。原审判决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考量李芳犯罪的行为性质、具体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的刑罚,已充分体现了从轻判处。故上诉人、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芳受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尚贤的委派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莱芜万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易网贷”网络公众平台,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奉璞
审判员  李淑芹
审判员  孟庆孝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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