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百奥森旗下有多个商标,包括视丹明、甄视康、百舒明等,而这些都因多级分销模式被媒体质疑涉嫌传销。以甄视康为例,需399元购买甄视康产品后生成二维码进行推广,根据销售/拿货量分为“县级、市级、省级、董事代理”,分为团队级差奖、平级奖、董事分红、成就奖、忠诚区域奖励等奖励机制。
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百奥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其他案由 案 号 (2022)鲁0306执保462号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62号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6004220481J.
法定代表人艾书波,局长。
被申请人北京百奥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平和街6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GAUC05。
法定代表人刘冬洋。
被申请人北京康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3层3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1726639B。
法定代表人刘冬洋。
被申请人北京康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写字楼3号楼B座18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16DC05。
负责人刘冬洋。
被申请人刘园园,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孟跃辉,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刘冬洋,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程俊芳,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申请人刘洁,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北京百奥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传销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百奥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园园、孟跃辉、刘冬洋、程俊芳、刘洁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百奥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园园、孟跃辉、刘冬洋、程俊芳、刘洁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庆智
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百奥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 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案 号 (2022)鲁0306执保462号之一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62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艾书波,局长。
被申请人:北京百奥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平和街6号-4。
法定代表人:刘冬洋。
被申请人:北京康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3层344。
法定代表人:刘冬洋。
被申请人:北京康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写字楼3号楼B座1824号。
负责人:刘冬洋。
被申请人:刘园园,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申请人:孟跃辉,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刘冬洋,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程俊芳,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申请人:刘洁,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北京百奥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传销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4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孟跃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新卫东支行账户1707××××1190人民币4895028.2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九里山支行账户1707××××6976人民币1555086.11元,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园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营业所账户6217××××8395人民币1535952.82元,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程俊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延庆高塔支行账户6228××××2978人民币141576.9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中心支行账户6210××××3297人民币8337.38元,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冈支行账户6217××××3806人民币856232.0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山北路支行账户6228××××9973人民币100343.64元,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冬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账户6214××××6188人民币5166.9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驼房营支行账户6217××××2236人民币4279.71元,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百奥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账户9550××××0166人民币3815.47元,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康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账户1703××××6794人民币16909.14元,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康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营业部账户7710××××4920人民币524533.19元。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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