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菊平、沈雪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0.7.6 2022.5.16……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对……2012年7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吴菊平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养猪场和资金周转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沈某3(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张某5等约60人吸收资金共计1.65亿余元。截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吴菊平尚未兑付张某5等近50人共计5000余万元。

关于吴菊平、沈雪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的信息核对公告
优化诉讼服务的 奉法尚贤 2022-05-16 08:3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2021)沪0120执1518号吴菊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有利于法院便捷、及时发放案款、保障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请集资参与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实际受损金额。现就吴菊平、沈雪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的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一、平台开放期间

2022年5月16日-2022年7月15日。

请相关集资参与人在上述登记确认期限截止前尽快登记、核对、确认。

需登记核对信息的集资参与人范围

案情简要:吴菊平以投资养猪场和资金周转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沈雪姣等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登记核对范围仅限涉上述案情的集资参与人,无实际受损金额的集资参与人不纳入登记范围。(实际受损金额的认定标准详见下方第六点)

登录平台所需的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

平台登陆入口

入口一: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点击 “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在平台案件中选择“吴菊平、沈雪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

入口二: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小程序,点击“地方特色”——“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功能,在平台案件中选择“吴菊平、沈雪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

关于人脸识别注册

登录平台需要人脸识别,核对身份后才能进入平台,请勿登记他人手机号码,勿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他人。如遇人脸识别反复不能通过验证的情况,请于工作日9:00时至17:00时,致电 “962600*3售后服务*5自然人身份识别”,获取技术支持。

关于实际受损金额的认定标准

采用刑事案件直接损失认定标准,即实际受损金额=实际投入金额-实际收回金额(金额无本息等性质区别)。

关于建设银行卡账户的确认

目前仅支持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作为收款确认的账户。

其他说明事项

集资参与人登记确认完毕后,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核,确定各集资参与人及其实际受损金额。后续案款发还,请关注平台内公告及本院微信公众号。

平台操作说明

1

集资参与人请按照后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的图文说明进行登录等操作。

2

对受损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本人投资的银行账户卡号、填写银行流水详情并上传相关合同材料及银行流水照片。

3

集资参与人登录平台后未查看到案件的,可以按照操作流程自主申报,申报所需录入的内容和材料与上条一致。

4

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凭以下材料参加登记:集资参与人的死亡证明、确定继承人身份的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继承人登录平台后,请按“操作手册”和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前述材料。同一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在平台上传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5

集资参与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按“操作手册”和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手续。

6

异议登记、自主申报、继承人申报和代理人申报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用户登录平台即可刷新案件信息,请用户耐心等待。

注意事项

1

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全面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以图片或其他文件形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文件内容应当能够清晰辨认。因文件内容模糊无法辨认导致审核不通过的,后果由上传人自行承担。

3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

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集资参与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5

仔细阅读平台公告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6

核对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在工作日的下午14时至16时联系:021-37190666转23083、23081、23191咨询。


附:

吴菊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19)沪0120刑初71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20刑初7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菊平,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菊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菊平及其辩护人杨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吴菊平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养猪场和资金周转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沈某3等人的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张某5等62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5亿余元。截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吴菊平尚未兑付张某5等51人共计7163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银行对账单,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支付凭证,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生猪退养棚舍拆除补偿协议书、补偿款付款凭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吴菊平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菊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吴菊平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指控未兑付的7163万余元中部分款项应予扣减,扣减后未兑付数额为5000余万元,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沈某1等人的证言、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吴菊平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养猪场和资金周转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沈某3(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张某5等约60人吸收资金共计1.65亿余元。截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吴菊平尚未兑付张某5等近50人共计5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某、朱某1、吴某1、徐某1、潘1、周某1、周2、陈某1、蒋某某、朱某2、苏某某、姜某1、王某1、金某某、裴某某、潘2、薛某某、吴2、邱某、张某1、陈某2、徐某2、何某1、袁某某、高某某、顾某1、唐某某、沈某2、杨某、何某2、项某某、陈3、陈某4、程某某、姜某2、徐3、张某2、张某3、顾某2、韩某、王某2、陈某5、阮某某、宋某1、沈某1、宋某2、缪某某、张某4、张某5、徐某4、卫某某、张某6、钱某某、沈某3、汤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人潘某3、童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对账单,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2年7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吴菊平向约60人吸收资金共计1.65亿余元,截至2018年7月,未兑付近50人共计5000余万元。
2、证人王某1的证言、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支付凭证等,证实被告人吴菊平于2017年6月以其名下的房产抵押向王某1借款800万元的事实。
3、生猪退养棚舍拆除(退出)补偿协议书、补偿款付款凭证,证实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吴菊平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农业服务中心、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棚舍拆除(退出)补偿协议书,以及政府部门支付部分被告人补偿款的情况。
4、证人陈6的证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等,证实公安机关向上海唐一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冻结被告人吴菊平支付的购房意向金170万元、向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农业服务中心冻结被告人补偿款1453.74万元及查封被告人名下房产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吴菊平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吴菊平的供述,证实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菊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未兑付的7163万余元中部分款项应予扣减。经查,辩护人提出的扣减款项,根据相关证据大部分确系应予扣减,扣减后被告人未兑付数额为5000余万元。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另被告人的1000余万元已被冻结),大部分存款人还向本院出具请求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损失挽回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菊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在案退赃款人民币十万元按比例发还各存款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上述原则发还各存款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郑月红
人民陪审员  何 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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