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保健品当药品诈骗3万多中老年人1.23亿,主犯获刑15年!
许昌政法 2022-05-20 08:32 发表于河南
把保健品当成药品
对疾病群体实施诈骗活动
5年间诈骗1.23亿元
受害中老年人达3万余人
最终主犯获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1年成立北京万家购公司,2015年后又成立北京万家购安徽分公司(下称安徽分公司)、安徽万家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青春堂公司、合肥金海潮公司、南京万家购咨询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万家购)、南京云医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云医谷)、南京元德堂等公司,以上总称“万家购集团”。2016 年以来,“万家购集团”在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12629号经典华城8幢7、8、25楼内设置作案场所,针对患有女性疾病群体和患有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等中老年“三高”疾病群体实施诈骗活动。2019 年以来,合肥金海潮公司在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南共速达物流基地综合楼4层设置作案场所,针对患有糖尿病等中老年疾病群体实施诈骗活动。南京云医谷、南京元德堂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515号设置作案场所,针对患有男性疾病群体实施诈骗活动。逐渐形成公司化运营、人员统一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策划部负责制作软文、虚假聊天记录等广告,针对不同群体宣传其所销售的产品比西药更健康、治疗效果更好。销售人员不懂医学知识,招聘进入集团经过“话术”培训后,使用微信冒充医生助理、健康管理中心老师等,以“女性健康管理中心”“化糖研究中心”“元德堂中医门诊部”等名义,使用“话术”对中老年等特殊群体进行虚假诊治,虚构其保健品、食品的疗效,取得患者信任,采取“下危机”的方法,诱使他们以数倍于成本的价格购买产品。诈骗得款用于广告推广、产品采购、销售人员工资、业绩提成、作案场所租赁、作案工具购买等。2017年3月份以来,该犯罪集团诈骗数额共计123734205元,仅被骗的中老年人就有3万多人。
法院判决
本案由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卢某某等2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一些患有特殊疾病或者中老年群体关注自身身体健康的心理,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用话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有组织地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受害人大多数为中老年人,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何某某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涉案金额高达1.23亿元,且不认罪,拒不交代主要资金去向。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等20人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0万元至有期徒刑三年、单处罚金2000元的刑罚。与本案关联的其他11起窝案也已依法审理,其余165名涉案被告人均以诈骗罪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附:
祁兴星、秦文等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1)豫14刑终710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刑终710号
抗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祁兴星,女,1993年7月20日出生,中专文化,安徽青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5楼汪琦团队销售三部(下称安徽青春堂公司汪琦团队销售三部或者汪琦销售三部)经理,住安徽省舒城县。
指定辩护人徐志威,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秦文,男,1993年9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汪琦销售三部热线组组长,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审被告人汪海鹏,男,1989年6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汪琦销售三部复购组组长,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审被告人孔绍伟,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汪琦销售三部复购组组长,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原审被告人周成龙,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汪琦销售三部热线组销售员,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审被告人薛少青,男,1997年1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汪琦销售三部热线组销售员,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原审被告人桑忠魁,男,1997年11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汪琦销售三部热线组销售员,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被告人王建康,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汪琦销售三部热线组销售员,住安徽省寿县。
原审被告人章政,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汪琦销售三部复购组销售员,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审被告人郑飞祥,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汪琦销售三部复购组销售员,户籍地安徽省萧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审被告人蒋兵田,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专科文化,汪琦销售三部复购组销售员,户籍地安徽省萧县,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审被告人赵非凡,男,1998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汪琦销售三部复购组销售员,住安徽省萧县。
原审被告人张迪,男,1990年5月8日出生,男,高中文化,汪琦销售三部复购组销售员,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审被告人田浩,男,1997年5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汪琦销售三部复购组销售员,住安徽省霍邱县。
上列原审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薛少青、桑忠魁被取保候审,8月5日王建康、郑飞祥、赵非凡、张迪、田浩被取保候审,8月7日章政、蒋兵田被取保候审,8月17日祁兴星、秦文、汪海鹏被逮捕,次日孔绍伟、周成龙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26日祁兴星、秦文、汪海鹏被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祁兴星、秦文、汪海鹏、孔绍伟、周成龙、薛少青、桑忠魁、王建康、章政、郑飞祥、蒋兵田、赵非凡、张迪、田浩犯诈骗罪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0)豫142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海英、张昱梦出庭支持抗诉,祁兴星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5年至案发,何昌道(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北京万家购科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万家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青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金海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万家购咨询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云医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元德堂等公司,以上总称为万家购集团,逐渐形成公司化运营,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诈骗犯罪集团。何昌道为北京万家购集团旗下所有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以来,南京云医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元德堂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设置场所,依托万家购集团针对患有男××的群体实施诈骗活动。万家购集团策划部负责在网上搜集软文、术语,制作虚假宣传网页,编造虚假成功案例。网络部负责万家购集团的网络系统维护,并负责将文案、广告及销售人员的销售微信号推送至网络广告平台,让点击网页的患者加上销售人员微信。销售人员不懂医学知识,通过招聘进入该集团,经过“话术”培训,冒充医生助理、健康管理中心老师等身份,使用“话术”对患者虚假诊治、下危机,骗取客户信任,让被害人误以为是医生为其诊治,并能根治其病情。诱使被害人购买事先制作好的膏滋。销售人员使用公司“万家购”软件系统进行下单,汇总仓储部,仓储部根据订单信息发货,财务部将收到的定金及代收货款汇总后,用于广告推广、产品采购、销售人员工资、作案场所租赁、作案工具购买等。该犯罪集团诈骗共计1.23734205亿元。
祁兴星任安徽青春堂公司25楼汪琦团队销售三部经理以来,带领秦文等13名销售人员,销售“唐不高”“铬酵母”“蜂胶”等产品,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如下:
1.祁兴星2017年5月入职、2018年4月任汪琦销售三部经理。该部门利用公司提供的话术,以高血糖健康管理汪老师的虚假身份给客户虚假诊治,夸大产品疗效、推销公司产品,从而实施诈骗活动。其本人诈骗数额308.1913万元。祁兴星任三部经理以来,对销售人员秦文等13人进行日常管理,该13人诈骗数额共计663.9895万元,违法所得27.7649万元。
2.秦文2016年底入职、2018年1月任汪琦销售三部热线组组长,本人诈骗数额298.1004万元。秦文任组长以来,热线组销售员有薛少青、周成龙、桑忠魁、王建康进行管理,该4人诈骗数额共计126.3022万元,违法所得21.037548万元。
3.汪海鹏2017年9月中旬入职、2018年8、9月份任汪琦销售三部复购组组长,本人诈骗数额1983701元。汪海鹏任组长以来,复购组销售员有孔绍伟、章政、郑飞祥、蒋兵田、赵非凡、张迪、田浩,该7人诈骗数额共计281.7205万元,违法所得14.302903万元。
4.孔绍伟2018年8月底入职、2019年6月任汪琦销售三部复购组小组长,本人诈骗数额共计173.5027万元,违法所得10.272679万元。
5.周成龙、章政、蒋兵田、赵非凡、薛少青、桑忠魁、郑飞祥、张迪、王建康、田浩分别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任汪琦销售三部热线组销售员,诈骗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90.4532万元、4.9264万元,41.109万元、3.478476万元,100.7908万元、5.695055万元,7.8542万元、1.061617万元,13.6343万元、1.0227万元,19.6974万元、9871.78元,5.7682万元、4659元,6.5526万元、7356元,2.5173万元、3331元,2.3747万元、2573元。
原判认为,祁兴星、秦文、汪海鹏、孔绍伟、周成龙、薛少青、桑忠魁、王建康、章政、郑飞祥、蒋兵田、赵非凡、张迪、田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祁兴星、秦文、汪海鹏、孔绍伟、周成龙、蒋兵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薛少青、桑忠魁、章政、郑飞祥、赵非凡、张迪诈骗数额巨大,王建康、田浩诈骗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均系从犯,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予以减轻处罚。对各被告人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祁兴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秦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汪海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孔绍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周成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章政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蒋兵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薛少青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桑忠魁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郑飞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赵非凡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迪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王建康、田浩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各被告人作案时使用手机、电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祁兴星系部门经理,在犯罪集团中作用相对较大,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原判量刑畸轻,不应适用缓刑。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另称:祁兴星系主犯。
祁兴星及辩护人请求和建议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审查,对原判认定事实及采信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检辩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针对辩论各方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检察机关所称祁兴星系部门经理,在犯罪集团中作用相对较大,系主犯的问题。经查,以何昌道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虚构实力,在北京、安徽合肥、江苏南京等地注册成立多家公司,统称北京万家购集团,实行公司化运作,招募人员采取网络推广、话术欺骗等手段,针对老年人、妇女和男性等群体常见、多发疾病虚构产品功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低价购进的产品向被害人高价“出售”,骗取被害人钱财。祁兴星虽系部门经理,带领多名人员实施犯罪活动,但该部门从属于北京万家购集团旗下的安徽青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中老年部,在犯罪集团中级别相对较低,其没有参与犯罪集团的决策,实施犯罪活动听命于何昌道等人的安排、授意和指挥,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作用相对不大,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从犯。检察院称祁兴星系主犯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2.关于检察机关所称对祁兴星量刑畸轻,且不应适用缓刑的问题。经审理认为,祁兴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适当。对该抗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军绪
审 判 员 李远魁
审 判 员 董海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东明
书 记 员 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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