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13执475号 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9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13执475号
刘俊顺: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简慧星、方溪、郑雅芝、丘小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慧星犯擅自发行股票罪二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刑初43、117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刑终481、482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处置借款人刘俊顺名下位于惠州仲恺三路七三一九工厂宿舍A栋808房(产权证书号:1098991,建筑面积:78.8平方米)的房产。
上述房产于2022年3月29日以人民币331000元的最高价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成交。自本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财产处置中心 0752-2180124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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