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王海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西安周至公安 2022-06-09 18:32 发表于陕西
为进一步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周至县公安局加大对“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王海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侦办力度,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我局已于2018年9月21日对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王海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款案立案侦查,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二、请尚未登记报案的集资参与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报案材料到周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登记报案,望相互转告周知。逾期不登记报案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法律后果自负。
请集资参与人及涉案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和诉求。公安机关将依法办理案件,并依照法律程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情况。
地址:周至县烟草专卖局三楼
联系人:张警官、王警官
联系电话:029-87156098
周至县公安局
2022年6月9日
贺锐,王海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刑终112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军,男,汉族,1958年9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中专文化,西安万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西安市新城区,2018年9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辩护人武亚飞,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贺锐,曾用名贺清海,男,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西安市,2019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海军、贺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陕012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吴 冬
审 判 员 裴 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馨 欣
书 记 员 胡 力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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