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304刑初508号史某玉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公告
时间:2022-06-10 来源:福田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刑初508号
本院受理的(2021)粤0304刑初508号被告人史某玉、陈某明、何某、温某臣、崔某磊、程某伟、鞠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期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程某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温某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崔某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鞠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八、冻结在案的通辽市亿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1556****5884、通辽市鑫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6090****9201022085、通辽市鑫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通辽分行账户10290****020028729、孙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6885007475、白某丽的中国银行账户62175****0031230477、李某影的工商银行账户62122****9002435913、李某杰的中国银行账户62178****0000038286、边某静的中国银行账户62178****0000100522、福田公安分局“绿化贷”网贷平台专案回款账户400004****000000102中的款项按比例发还给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查封的深圳市前海惠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依法变现后按比例发还给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本案其他违法所得,追缴后依法发还给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经追缴后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史某玉、陈某明继续向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退赔。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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