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邹致勇、蒋江桥等犯诈骗罪案被害人领款的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2-06-11 11:28 发表于广东
艾某霞等被害人:
被告人邹致勇、蒋江桥、蒋欣、高小倩、陈长青、蒋海林、陈小旭、酉海亚、曾容犯诈骗罪一案生效判决确定将赃款发还被害人,我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4执19700号。
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位共计2676606.32元。现已进入发还被害人阶段。发还工作以生效判决载明的被害人名单及金额作为依据(见附件2)。承办人将以刑事审判庭随案移交的各地公安报案登记表中的身份证号码确定被害人身份。
现特公告通知各被害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EMS邮寄领款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将相应款项予以上缴国库。(请务必保留邮寄底单)。
一、邮寄需提供材料(材料不齐或不符的将无法付款)
1.收款账户确认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诉讼服务-文书模板中下载,需被害人本人填写相关信息、签字和捺印,信息填写需完整且字迹清晰)
2.被害人本人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尽量与投资转账时使用的银行账户一致)的正反面复印件。如身份证和银行卡户名不符,将不予付款。
3.本人手持填妥的账户确认书拍照照片打印件,黑白、彩色打印均可。
二、法院收件人信息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红树湾壹号26楼福田法院执行局。
收件人:蔡蔚(务必注明:“(2021)粤0304执19700号案件承办团队”,以免与其他案件混淆)。并请扫描以下二维码申报电子领款信息。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蔡蔚
联系电话:82918999转186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红树湾壹号26楼执行局
附件一:常见问题及解答
附件二:被害人信息
附件1: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一定要使用当时支付投资款的银行账户来领款吗?
答:对领款的银行账户无限制,只要投资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即可。若领款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请提供一类银行卡,否则款项将被退回。
问题2:没有银行卡或者银行卡老旧无法使用怎么办?
答:建议联系银行,开具新的银行卡或者不改变卡号重新制作新的银行卡,以银行的答复为准。
问题3:可以一个邮件邮寄多个人的领款材料吗?
答:可以,建议在邮寄单上注明邮件内包含哪些投资人的领款材料,保留好邮寄底单。
问题4:可以使用除EMS之外的快递邮寄领款材料吗?
答:不可以。
问题5:手持收款账户确认书的照片打印件要彩色的吗?
答:黑白或彩色均可。
问题6:线下邮寄领款材料且线上填报后多久能收到款项?
答:因所涉人数众多,本次材料收集时间为90日,收材料整理时间为15日,财务付款时间为15日,即120日内能收到发还款。
问题7:错过了本次申报领款怎么办?
答:再次邮寄材料。
问题8:已经线下邮寄了材料,要打电话给法院确认吗?
答:不需要,请保留好邮寄底单,并做好线上填报。90日收集时间届满后,若发现仅有线上填报而无线下邮寄材料的,承办人将致电受害人补充。
附件2 受害人信息
1、2018年3月6日至4月9日,被害人艾某霞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4000元。
2、2018年3月12日至4月10日,被害人林某龙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2720元。
3、2018年4月11日,被害人张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2000元。
4、2018年3月初至4月10日,被害人孙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2870元。
5、2018年2月至4月11日,被害人冯某艳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000元。
6、2018年3月底至4月10日,被害人李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4560元人民币。
7、2018年3月8日至4月11日,被害人杜某云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9120元。
8、2018年3月2日至4月11日,被害人梁某东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5000元。
9、2018年4月8日,被害人周某英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120元。
10、2018年3月27日,被害人马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4283元。
11、2018年2月6日至4月12日,被害人蔡某韩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2800元。
12、2018年3月5日,被害人刘某萍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5000元。
13、2018年2月9日至3月14日,被害人沈某辉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9000元。
14、2018年4月9日,被害人刘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5120元。
15、2018年5月8日,被害人汪某杰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4000元。
16、2018年4月20日,被害人翁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2400元。
l7、2018年4月10日,被害人严某君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600元。
18、2018年2月中旬至4月12日,被害人马某青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5003元。
l9、2018年3月4日,被害人许某庚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120元。
20、2018年3月初至4月9日,被害人梁某莉被邹致勇、蒋江桥以上述方式诈骗了4000元。
21、2018年3月13日,被害人赵某波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400元。
22、2018年3月7日至3月13日,被害人张某娣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560元。
23、2018年4月11日至4月12日,被害人李某超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7200元。
24、2018年2月8日至4月9日,被害人胡某意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860元。
25、2018年4月26日至5月8日,被害人王某涵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4280元。
26、2018年5月8日,被害人刘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2800元人民币。
27、2018年3月16日至4月10日,被害人江某安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800元。
28、2018年3月14日,被害人张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7600元。
29、2018年4月10日,被害人贾某丽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640元人民币。
30、2018年2月24日,被害人熊某健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960元。
31、2018年4月10日,被害人杨某慧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900元。
32、2018年5月14日,被害人王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60700元人民币。
33、2018年5月4日至5月11日,被害人张某梅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7280元。
34、2018年4月2日至5月10日,被害人张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9280元。
35、2018年5月10日,被害人李某维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4280元。
36、2018年2月26日至4月9日,被害人刘某波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840元。
37、2018年3月31日至4月9日,被害人李某珍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300元人民币。
38、2018年4月9日,被害人郑某靓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6640元。
39、2018年3月5日至4月9日,被害人杜某苗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5960元。
40、2018年3月12日至4月11日,被害人陈某婷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9960元。
41、2018年3月4日,被害人李某清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460元。
42、2018年4月11日,被害人黎某来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640元。
43、2018年3月至4月10日,被害人万某君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200元。
44、2018年4月10日,被害人肖某梅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5640元。
45、2018年3月6日至4月9日,被害人夏某亚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640元。
46、2018年4月10日,被害人纪某燕被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560元。
47、2018年3月5日至4月,被害人周某维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0320元。
48、2018年4月10日,被害人刘某华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7800元。
49、2018年4月10日至4月11日,被害人廖某燕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6000元。
50、2018年3月31日至4月10日,被害人于常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300元。
51、2018年3月21日至4月10日,被害人李某彤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400元。
52、2018年3月至4月9日,被害人梁某珍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560元。
53、2018年3月至4月10日,被害人李某航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960元。
54、2018年4月1日至4月11日,被害人官某杰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800元。
55、2018年3月7日至4月9日,被害人杨某凤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9840元。
56、2018年3月5日至4月19日,被害人杜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320元。
57、2018年3月20日至4月9日,被害人王某友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560元。
58、2018年3月至4月11日,被害人罗某宁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8640元。
59、2018年4月26日至5月30日,被害人张某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6600元。
60、2018年5月30日,被害人李某茹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5000元。?
61、2018年5月31日,被害人余某焘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5000元。
62、2018年5月29日至6月2日,被害人梁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35000元。
63、2018年3月7日至4月10日,被害人郭某妤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6640元。
64、2018年4月2日至4月9日,被害人何某丽被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560元。
65、2018年4月10日,被害人任某花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1560元。
66、2018年3月11日,被害人刘某被该诈骗团伙诈骗款项人民币5120元。
深圳市福田人民检察院2018年的通告,罪犯是以向被害人推销成人自考、会计师自考试题答案为幌,诈骗被害人钱款:
【公告】犯罪嫌疑人邹致勇、蒋江桥、蒋欣、高小倩、陈长青、蒋海林、陈小旭、西海亚、曾荣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18-09-19
犯罪嫌疑人邹致勇、蒋江桥、蒋欣、高小倩、陈长青、蒋海林、陈小旭、西海亚、曾荣等九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自2018年3月份起,犯罪嫌疑人邹致勇、蒋江桥、蒋欣、高小倩、陈长青、蒋海林、陈小旭、西海亚、曾荣等人通过QQ或者打电话方式联系被害人,以向被害人推销成人自考、会计师自考试题答案为幌,诈骗被害人钱款。致使广东省内外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由于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后,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用公告方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详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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