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卡索英语培训(阿卡索外教网) 2022.5.26……【法院判决书】深圳市罗湖区法院5月26日2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叶园、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3民初11920号

原告:叶园,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9951。
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260号HALO广场四期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88034C。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湘,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熙,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110407045。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787070。
原告叶园与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伊、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课程价款共计326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2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自2021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上述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系由于国家双减政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一定困难。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答辩称,第一、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仅是案涉京东网络平台的开办者并非案涉服务的销售者提供者更非合同相对方。本案纠纷与我方无关。第二、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依法公示阿卡索外教网的营业信息,履行了相应的审慎义务。本案是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课程,服务所产生的纠纷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关。原告主张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理据。第三,根据罗湖法院就该批系列案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本案相关事实
2021年7月6日,原告支付5788元购买了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课程。根据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显示,原告总课时为394节,原告已实际使用170节课时,尚余224节课时。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称因“双减政策”影响,无法依约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原告主张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网络销售平台销售了涉案课程,且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对第三方经营者的监管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案涉京东网络平台的开办者,但并非案涉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或签订合同的相对方。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告已向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课时费,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亦应按约履行相应的课时培训义务。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因受“双减政策”影响,难以按原约定为原告提供充足的课源,造成原告约课困难。本院认为在此情况下,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已难以依约为原告提供培训服务,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课程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剩余课程费为3290.64元(5788÷394×224),对于前述余额,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应予退还。原告主张的金额少于应退还的金额,属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应严格按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案涉服务的销售者、提供者,也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故本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违约的事实,亦无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针对的是民事侵权纠纷,本案是合同纠纷,因此,该条文不能适用于本案。对此,本院已当庭释明,但原告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园课程费3265元。
二、驳回原告叶园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待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占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小梅
书 记 员 江昕怡


胡莉琴、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3民初10879号

原告:胡莉琴,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富,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302789,系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260号HALO广场四期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88034C。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湘,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胡莉琴与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莉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富、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未提供服务的5676积分所对应的课时款5676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系由于国家双减政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一定困难。
本案相关事实
2021年3月15日,原告支付9988元购买了被告提供的课程。根据被告系统显示,原告总课时为798节,原告已实际使用200节课时,尚余598节课时。被告称因“双减政策”影响,无法依约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原告主张,2021年12月29日使用该598节课共兑换7736积分,于2021年12月29日使用其中的1196积分兑换优默书法,于2022年2月28日使用其中864积分兑换云课堂会员。由于兑换课程与当时购买课程的服务效果相差巨大,原告无法继续使用剩余积分,故而主张应返还未提供服务的5676积分所对应的课时款5676元。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课时费,被告亦应按约履行相应的课时培训义务。被告因受“双减政策”影响,难以按原约定为原告提供充足的课源,造成原告约课困难。本院认为在此情况下,被告已难以依约为原告提供培训服务,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原告主张应返还未提供服务的5676积分所对应的课时款5676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莉琴课程费56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待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占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小梅
书 记 员 江昕怡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