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龙”襄汾分支机构 2022.6.15……【警方通告】一、有关“金瑞龙”襄汾、赵曲、襄陵分公司在襄汾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参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即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携带身份证原件、银行卡、金瑞龙相关投资出借协议等材料以及存款、转账、返利(银行交易明细)等凭证,请到襄汾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登记,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因集资参与人不及时报案,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对逾期未报者,后果自负,视为自愿放弃,望相互转告周知。二、凡是“金瑞龙”襄汾、赵曲、襄陵分公司在襄汾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负责人及骨干分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即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主动到襄汾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襄汾县公安局关于“金瑞龙”襄汾分支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
襄汾公安 2022-06-15 18:20 发表于山西

襄汾县公安局
关于“金瑞龙”襄汾分支机构涉嫌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的公告

“金瑞龙”在襄汾的分支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集资参与人数多、金额大。为了依法打击“金瑞龙”在襄汾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大限度减少该公司在襄汾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非吸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公告如下:

一、有关“金瑞龙”襄汾、赵曲、襄陵分公司在襄汾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参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即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携带身份证原件、银行卡、金瑞龙相关投资出借协议等材料以及存款、转账、返利(银行交易明细)等凭证,请到襄汾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登记,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因集资参与人不及时报案,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对逾期未报者,后果自负,视为自愿放弃,望相互转告周知。

二、凡是“金瑞龙”襄汾、赵曲、襄陵分公司在襄汾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负责人及骨干分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即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主动到襄汾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凡是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宽处理,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请相关集资参与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在网络上编造、散步各类相关谣言,恶意煽动非法聚集,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等行为,经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民警:
襄汾分公司 杜警官 16635799085
赵曲分公司 郑警官 18536003351
襄陵分公司 王警官 18536003222

襄汾县公安局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