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煊苗、王兰英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刑终82号
原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煊苗,男,生于1957年7月17日,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绍兴市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现押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左为民,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俊,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兰英,女,生于1965年3月8日,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陆河县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现押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议,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松涛,男,生于1966年5月13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董事、技术总监,住四川省江油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现押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瑞军,四川功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栋星,四川功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彬,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股东代表、市场二部主管,住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现押江油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理霞,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健,男,生于1967年1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丰县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大区市场督导、川西南大区经理,住四川省江油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现押绵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长江,男,生于1984年9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贡大区经理、富顺县区域经理,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安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义平,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瑞,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进泉,男,生于1964年3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川北大区经理、绵阳市涪城区和成都市都江堰市区域经理,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现押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波,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唐富玖,男,生于1962年9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及江西省30个县级区域经理,住绵阳市江油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现押绵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飞,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刘梅,女,生于1973年4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住四川省三台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王贵,男,生于1972年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刘艳红,女,生于1972年1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王维,男,生于1973年7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李俊霞,女,生于1982年7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住四川省南部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2月2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原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煊苗、王兰英、李松涛、李彬、陈健、杨进泉、唐富玖、秦长江、王飞、刘梅、王贵、刘艳红、王维、李俊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上诉人刘煊苗、王兰英、李松涛、李彬、陈健、秦长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瑄苗及其辩护人左为民、罗俊,上诉人王兰英及其辩护人宋攀、蒋议,上诉人林松涛及其辩护人李瑞军、张栋星,上诉人李彬及其辩护人郑理霞,上诉人陈健,上诉人秦长江及其辩护人贾义平、何瑞,原审被告人杨进泉及其辩护人马波,原审被告人唐富玖、王飞、刘梅、王贵、刘艳红、王维、李俊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蒋夕荣与潘仕强(均另案处理)均为“成谋商城”参与人员,2015年3月二人意图比照“成谋商城”的模式建立一电子商务平台,后蒋夕荣等人找到被告人李松涛等人合伙共同开发。期间,蒋夕荣安排李松涛等人具体比照“成谋商城”的结构完成网站制作,蒋夕荣承诺给李松涛12%的技术股。后蒋夕荣、潘仕强等人因缺少资金投入,便找到被告人刘煊苗出资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2015年5月14日,蒋夕荣、潘仕强、刘煊苗等人注册成立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福天下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服务、日用百货等商品销售、网络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潘仕强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绵阳福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潘仕强变更为蒋夕荣,在蒋夕荣负责期间,公司业务发展缓慢、经营出现困难。2015年10月刘煊苗接手成为绵阳福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被告人王兰英也随刘煊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16年2月王兰英任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4月,刘煊苗实际控制的德泰堂控股有限公司占股63%成为绵阳福天下公司控股股东,王兰英受让原股东蒋夕荣、何君梅的股份占股17.6%,何燕代李松涛占股12.4%,刘煊苗占股7%。
绵阳福天下公司以“福天下?联盟商城”网络软件为平台开展营业活动,提出“消费=赚钱”“保本型消费投资”等消费投资返利的宣传推广口号,大力宣传刘煊苗系浙江商会副会长、绍兴商会会长、成都政协委员等个人光环,广泛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平台内分为会员、商家、业务员(具体为商家业务员和区代业务员)、区域经理、公司平台等不同角色,2016年8月刘煊苗增设大区经理角色。在蒋夕荣负责时,区域经理需缴纳1万元费用并在三个月考核期内完成一定业务量,刘煊苗接手后沿用该制度至2016年8月,后刘煊苗未直接再收取区域经理1万元的加入费,而是以缴纳购物体验费1万元送1万福分、收取保证金1万元附条件可退或从区域经理的提成中分期扣足1万元的形式变相收取,2017年初,刘煊苗决定区域经理不再缴纳加入费用。“福天下?联盟商城”的运营模式为:会员在商家处消费,商家向平台上交交易额16%的费用,会员消费人民币1元获得1福分,积分满500福分即可获得1个赠送权,公司按照每日撮合交易额的10%除以当日赠送权的数量向会员赠送福元,直至赠满为止,福元可作为人民币在平台商家处消费,商家又向平台申请货款提现。
被告人刘煊苗、王兰英为提升公司竞争力、发展市场,施行以下经营机制:一、鼓励公司员工全员拓展市场,授意、许可员工注册虚拟商家、会员账户进行演示操作,发展参与人员;二、为推广发展参与人员,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体验单形式免费向参与会员赠送福分;三、人工干预将福元赠送单价维持在0.6-1元左右,给公众造成稳定返利的假象;四、对业务员、区域经理、大区经理资格以业务量作为准入条件和考核要求,业务员由区域经理招聘后在区域内推荐6家以上商家可向公司申请取得业务员资格,业务员考核要求推荐商家月递增率在10%以上,直荐商家10个以上时报单商家成活率60%以上;区域经理在三个月考核期内要求完成撮合交易额50万元、发展商家30个以上、发展会员150人以上的任务,才能通过试用,正式任命后要保持月业绩30%的递增;大区经理的任命条件也以市场业绩累计5000万以上且业绩逐月增长为条件,大区经理每月有业绩发展、区域发展、商家数量、会员数量的任务分解,公司按期考核督导;五、平台收取每笔交易额16%的费用,其中10%通过平台以福元形式返利给会员,2.5%以福币形式按固定比例给相关人员层层计酬,具体是:消费会员的发展商家提成0.2%,发展商家的商家业务员提成0.4%,推荐区域经理的区代业务员提成0.2%,对应区域的区域经理提成1.5%、大区经理提成0.2%,另3.5%作为公司盈利收入。2016年2月,刘煊苗还推出镇级代理的新制度,在安州区涪城区城郊乡及永兴镇大力推广福天下电子商务,发展参与人员,并经王兰英等人讨论决定安州区黄土镇的商家可以不经手续审批直接申请成为平台商家,直接导致了大量虚拟商家的产生。上述措施的推行,使绵阳福天下公司营业额剧增,每月撮合交易额达数亿元。同时,部分区域的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为发展业务量,鼓吹“四个月回本,两年获取6.25倍收益”等内容,教授区域内参与人员做假单牟利。此间,绵阳福天下公司员工、平台参与人员大量存在会员不实际购买商品,而仅按虚假交易额16%的比例向平台缴纳费用并获得100%福元返利的情形。随着撮合交易额的扩大,新增赠送权的增长速度对撮合交易额的增长需求也急速放大,新增赠送权的返利额大大超过了平台所提取的10%资金量。
2016年4月,刘煊苗在成都成立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天下公司”),后该公司又建立“福天下?品牌商城”网络平台,绵阳福天下公司会员获得的福元可以在品牌商城购物消费,该公司再与绵阳福天下公司进行结算。2017年8月,经过改进升级的2.0系统上线,推出福元、福豆混合赠送制度,系统强制将福分按一定比例转换为福豆,以此来减少福元赠送数、增加福豆赠送数,福豆可在品牌商城内进行消费。刘煊苗为推广2.0系统,进一步发展市场,先后在陕西、河北、吉林、辽宁等地组织“万xx行”活动,带队宣传联盟商城和品牌商城项目,吸引了大量人员加入。后刘煊苗、王兰英决定引进FU币,福豆可以按一定比例兑换为FU币,绵阳福天下公司以此手段消耗会员的赠送权。混合赠送制度推出后,市场交易量急剧下滑,加之虚拟货币被国家明令禁止,绵阳福天下公司未再人工干预福元赠送单价,由系统默认按照每日撮合交易额的10%除以当日赠送权的数量向会员赠送福元,赠送单价低至0.1元。2017年8月,王兰英与被告人陈健、业务员赵喜军等人开会讨论解决方案,王兰英要求各区域继续发展业绩并向各大区分派了100万-500万不等的业绩任务,赵喜军拿出100万元作为16%的平台费用当场向平台充值,被告人陈健等其他大区经理、区域经理陆续向平台充值,并且号召区域内商家、会员向平台充值,连续四天赠送单价维持在0.2-0.5元之间,后平台交易量日渐趋低。2017年9月,经刘煊苗、王兰英同意,绵阳福天下公司实行分仓平移制度,以公司平台为总仓、各大区为分仓,会员按照总仓内福分的对应金额在分仓消费,可在分仓获赠相应福分,同时将总仓的福分平移到各分仓,由各分仓的大区经理自行决定赠送单价,分仓的高额赠送单价再次吸引市场。持续近二个月后,各分仓由于赠送权不断增多,对业绩的需求量日渐增大,各分仓无法继续维持,经刘煊苗等人决定又将分仓收回至总仓,至此赠送单价低至0.01元,导致大量参与人员到成都、绵阳等地不断上访,围堵公司和政府机关,个别人员以跳楼、喝农药等极端形式维权。
经鉴定,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经被告人刘煊苗、王兰英授意被告人李松涛向平台奖金池进行注入操作,共注入187次,注入福元总金额达1015010000,平台通过对奖金池注入福元,人工干预每日赠送单价,稳定每日赠送单价水平;
绵阳福天下公司发展会员角色837521个、商家角色79481个、镇级代理角色298个、业务员角色24054个、区域经理角色2155个、大区经理角色84个,在平台中检出最长分支层级数为17层;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绵阳福天下公司平台按订单总额的16%收取305474.582443万元,收到区域经理有权开展业务的保证金341.535242万元,收到资本1134万元,银行理财收益168.482184万元。通过福币提现、货款提现、商家余额提现、报单退款、参与人员提成等方式支出288532.524403万元,公司实际发生期间费用9561.578495万元,缴纳税款65.887801万元,购买其他资产580.238746万元,应收账款占用资金48.574007万元,关联公司占用资金8003.55528万元;绵阳福天下公司盈利模式不是正常的盈利模式,无论平台上的交易真实与否,自始都不具备盈利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被告人刘煊苗、王兰英、李松涛等14人在前述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及获利情况如下:
1.被告人刘煊苗系绵阳福天下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及经营决策。经鉴定,刘煊苗在公司领取工资、报销费用等共计109.824344万元。
2.被告人王兰英先后任绵阳福天下公司监事会主席、副总裁、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及财务,对50万元以下财务支出审批具有决定权,50万元以上财务支出经其审核后报刘煊苗决定。同时,王兰英在“福天下?联盟商城”平台中具有会员、业务员、区域经理的身份。2015年8月,王兰英向绵阳福天下公司缴纳5万元取得成都市成华区及锦江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共计五个区域的区域经理资格,以上区域均由王兰英交由他人代管,其中成都市成华区由王兰英交由李彬代管,实际收益由具体业务发展人员李彬、谢文杰、陈霞等人分配。经鉴定,王兰英在公司领取工资、报销费用、医疗费等共计253.11377万元。
3.被告人李松涛系绵阳福天下公司董事、副总裁、技术总监,主要管理技术部门,负责公司平台的开发、改进,同时受刘煊苗、王兰英指示人工干预福元赠送单价。2015年5月左右,李松涛在公司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商家、商家业务员,商家系无实体经营的虚拟商家,先是用于测试平台是否可正常运转,后李松涛为领取计酬福币和福元返利,利用商家及业务员身份发展了杨进泉、唐富玖等下线会员和商家,李松涛还通过填报假单,直接向平台充值16%的费用,获取福元返利。经鉴定,李松涛发展商家及会员直接下级账号262个、全部下级账号17113个、最高层级为6,累计获得福分1990757.05、消费福元583791.5;李松涛以商家、业务员、公司员工等身份从绵阳福天下公司领取142.972858万元;李松涛共向平台充值660元。
4.2010年,被告人李彬在德泰堂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10月受刘煊苗指派作为德泰堂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到绵阳福天下公司担任董事一职,后任市场二部主管,主要负责按照公司规定考察区域经理准入资格和市场业绩,对平台商家的准入进行审核。2015年8月,李彬向绵阳福天下公司缴纳1万元成为成都市青羊区区域经理,同时其在平台具有会员、商家、业务员身份。为获取收益,李彬大力宣传发展下线商家、会员获取福币提成,通过做假单充值获取福元收益,还与绵阳福天下公司高管徐雅琳交流做假单牟利经验。后受王兰英安排,李彬代管成都市成华区区域,2016年9月王兰英要求李彬将区域内的商家谢文杰和陈霞做虚假单的提成全部交由谢文杰、陈霞,李彬先后给谢文杰、陈霞支付83.1542万元。经鉴定,李彬直接发展商家及会员直接下级账号1027个、全部下级账号1683个、最高层级为4,累计获得福分148100、消费福元7179;李彬以区域经理、商家业务员、商家、公司员工等身份从绵阳福天下公司领取129.229428万元;李彬共向平台充值5978元,作为区域经理吸纳837.34485万元。
5.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健先后任绵阳福天下公司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区域经理、广元市剑阁县区域经理、四川大区市场督导、川西南大区经理。在任四川大区市场督导期间,负责初审区域经理申请人员条件、考核试用期业绩、组织区域经理进行培训。后大区市场督导制度取消后,其任川西南大区经理,下辖自贡、泸州、内江等58个区域。陈健在区域内宣传“预存模式”“跨行打劫”“四个月回本,两年赚6.25倍”等投资返利概念,通过发放奖品、组织旅游、组织活动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积极性,引导从业人员填报假单,大肆发展商家、会员,以此提升区域业绩。陈健还填报假单,直接向平台充值16%的费用,获取福元返利。2017年7月左右,陈健受刘煊苗、王兰英安排推广FU币,号召会员将福分转化为福豆,再用福豆兑换FU币,以此消耗平台赠送权。经鉴定,陈健直接发展商家及会员直接下级账号125个、全部下级账号79933个、最高层级为2、最大下线层级为12,累计获得福分927328.05、消费福元57611.93;陈健以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及商家从绵阳福天下公司领取872.670562万元;陈健共向平台充值196.520106万元,作为大区经理、区域经理前后共计吸纳36739.513771万元。
6.2016年5月,被告人杨进泉在他人处接手成为绵阳市涪城区区域经理,2016年9月任川中大区经理,下辖绵阳、德阳等14个区域,同时在平台也具有会员、商家、业务员身份。杨进泉在区域内宣传“去产能、去库存”等投资返利概念,通过组建涪城运营中心、开展培训会、组织旅游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积极性,引导从业人员填报假单,大肆发展商家、会员,以此提升区域业绩。杨进泉还填报假单,直接向平台充值16%的费用,获取福元返利。经鉴定,杨进泉直接发展商家及会员直接下级账号521个、全部下级账号67224个、最高层级为2、最大下线层级为12,累计获得福分291338、消费福元129030.66;杨进泉以大区经理、区域经理、商家、商家业务员等身份从绵阳福天下公司领取923.210595万元;杨进泉共向平台充值2.5402万元,作为大区经理、区域经理前后共计吸纳15171.702846万元。
7.2015年12月,被告人唐富玖在他人处接手成为绵阳市游仙区区域经理,2016年底又任江西省30个区县的区域经理。唐富玖在区域内宣传“提前消费”投资返利概念,引导从业人员填报假单,通过开展培训会、发放礼品等方式大肆发展商家、会员。唐富玖还填报假单,直接向平台充值16%的费用,获取福元返利。经鉴定,唐富玖直接发展商家及会员直接下级账号401个、全部下级账号16927个、最高层级为6、最大下线层级为9,累计获得福分1090345、消费福元50946.61;唐富玖以区域经理、业务员及商家等身份从绵阳福天下公司领取629.4644万元;唐富玖共向平台充值159.398558万元,作为区域经理前后共计吸纳4776.017818万元。
8.2016年8月,被告人秦长江任自贡市富顺区区域经理,2017年9月经陈健推荐成为自贡大区经理。秦长江在区域内宣传“预存模式”“以时间换空间”“四个月回本,两年赚6.25倍”等投资返利概念,直接教授从业人员填报假单,通过提成、开会培训、组织旅游、巡街宣传等方式大肆发展商家、会员。秦长江还填报假单,直接向平台充值16%的费用,获取福元返利。经鉴定,秦长江直接发展商家及会员直接下级账号68个、全部下级账号8188个、最高层级为4、最大下线层级为11,累计获得福分40518、消费福元11912.3;秦长江以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及商家身份从绵阳福天下公司领取147.400255万元;秦长江共向平台充值47.239216万元,作为大区经理、区域经理前后共计吸纳995.127526万元。
9.2016年5月,被告人王飞、刘梅、王贵、刘艳红、王维、李俊霞六人合伙共同出资10万元从他人处购得三台县区域经理,六被告人约定所获区域共同经营、收益平分。后六被告人又向公司申请成为四川省南部县、西充县、达县、大竹县、开江县、渠县、武胜县七个区域的区域经理。六被告人在区域内宣传“提前预存消费模式”“四个月回本,一共6.25倍”等投资返利概念,教授从业人员填报假单,通过车队宣传、搞文艺活动、组织旅游、开设运营中心等方式大肆发展商家、会员。六被告人还填报假单,直接向平台充值16%的费用,获取福元返利。经鉴定,六被告人直接发展商家及会员全部下级账号44664、最大层级为8层;六被告人在绵阳福天下公司以区域经理、商家、商家业务员等身份从绵阳福天下公司共领取746.5748万元;六被告人先后向平台充值794.249691万元,作为区域经理前后共计吸纳3572.93416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煊苗、王兰英系四川彩彩农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刘煊苗为山东德泰堂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经鉴定,绵阳福天下公司陆续通过银行向四川彩彩农业有限公司转账支出9990万元,截止2018年8月已收回6130万元,尚有3860万元未收回。2018年9月,四川彩彩农业有限公司向绵阳福天下公司偿还150万元,至今尚有3710万元未还清。2016年5月,四川彩彩农业有限公司购得山东德泰堂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彩世界商业广场”商铺18间,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以上18间商铺予以查封。
被告人刘煊苗系绍兴市德泰堂长生书院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该院于2014年8月13日注册成立,截止本案案发一直未开业,无营业收入。2017年3月,绵阳福天下公司向该院转账支付500万元,作为刘煊苗向该院的投资款项用于该院装修。
在侦查阶段,绵阳福天下公司员工、参与人员及被告人主动退赃共计213.3914万元,具体为:被告人李彬退出9.1146万元、徐雅琳退出16.764万元、李华退出100万元(李华返还王兰英)、杜泽荣退出56.2924万元、朱槟安退出11.7136万元、邱明伟退出19.5068万元。此外,刘煊苗系深圳市德泰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代刘煊苗退出200万元。上述款项已随案移送至本院。另,被告人秦长江在公安机关冻结其银行账户后主动向被冻账户退出赃款4.07万元,按期偿还公安机关已扣押的川B8××xx车辆按揭款5.0161万元。
公安机关在本案被告人处扣押手机十部、笔记本电脑两台、一体机电脑一台、汽车八辆,查封房产四套。具体为:扣押被告人刘煊苗、李松涛手机各两部,扣押被告人王兰英、陈健、李彬、秦长江、杨进泉、唐富玖手机各一部;扣押被告人刘煊苗一体机电脑一台,扣押被告人李松涛、陈健笔记本电脑各一台;扣押绵阳福天下公司名下川B3××xx、川B9××xx、川B2××xx、川B7××xx、川B4××xx五辆,扣押被告人杨进泉名下川B1××xx车辆一辆、被告人秦长江名下川B8××xx车辆一辆、被告人陈健名下川B0××xx车辆一辆;查封被告人唐富玖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门面一间,查封李元芳(唐富玖之妻)、唐佳鑫(唐富玖之子)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门面二间,查封杨宗浩(杨进泉之子)名下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房屋一套。
同时,公安机关及本院冻结了被告人刘煊苗、王兰英、李松涛、陈健、杨进泉、秦长江、王飞(详见附件清单1)及案外人湛兴旺、宋春丽(详见附件清单2)的银行账户共计69个。
再查明,被告人刘煊苗、王兰英、李松涛、李彬、陈健、杨进泉、唐富玖、秦长江、王飞、刘梅、王贵、刘艳红、王维、李俊霞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加入绵阳福天下公司的过程、参与期间的行为等主要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工商登记资料、网站截图、微信群;交易明细、章程、财务数据、不动产查询情况;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解除查封、调取证据清单;审批单、发票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绵阳福天下公司影响社会稳定的资料;传销人员工作笔记、宣传资料、福天下宣传红旗、各种证书等;交易合同、浦发银行明细、发票、出货单等,银行账户明细、纳税资料、辞职信、扣押清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绵阳福天下公司的银行流水、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秦长江退赃的补充材料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移送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检材问题、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鉴定参与人黄东玉接受委托前的行为问题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聘请书问题的补充材料的说明、绵阳市公安局关于同意城北分局实施“1.7”专案相关司法鉴定服务采购的通知、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与四川久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确认书等证据。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煊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被告人王兰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被告人李松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被告人陈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被告人杨进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被告人李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被告人唐富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被告人秦长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被告人王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艳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俊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对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13.391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李华退出的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被告人王兰英追缴违法所得的可供执行财产。对深圳市德泰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出的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被告人刘煊苗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的可供执行财产。对被告人刘煊苗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9.824344万元,被告人王兰英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3.11377万元,被告人李松涛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2.906858万元,被告人李彬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362828万元,被告人陈健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6.150456万元,被告人杨进泉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0.670395万元,被告人唐富玖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65842万元,被告人秦长江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161039万元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对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四川彩彩农业有限公司的人民币3710万元,向四川彩彩农业有限公司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查封在案的四川彩彩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产作为本判项的可供执行财产。对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给绍兴市德泰堂长生书院的人民币500万元,向绍兴市德泰堂长生书院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手机十部、笔记本电脑两台、一体机电脑一台,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川B3××xx、川B9××xx、川B2××xx、川B7××xx、川B4××xx车辆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进泉名下川B1××xx车辆、被告人陈健名下川B0××xx车辆、被告人秦长江名下川B8××xx车辆,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唐富玖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的房屋(产权证号1×xx),李元芳、唐佳鑫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部冷都6栋1楼82号(产权证号1×xx)及83号(产权证号1×xx)房屋中被告人唐富玖的应属份额,分别作为本判决中被告人杨进泉、陈健、唐富玖、秦长江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的可供执行财产。对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刘煊苗、王兰英、李松涛、陈健、杨进泉、秦长江、王飞的银行账户资金,分别作为本判决中被告人刘煊苗、王兰英、李松涛、陈健、杨进泉、秦长江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的可供执行财产,被告人王飞财产刑的可供执行财产(相关账户详见附件清单1)。查封在案的杨宗浩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的房屋,冻结在案的湛兴旺、宋春丽的银行账户(相关账户详见附件清单2),由原查封、冻结机关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置。
原审被告刘瑄苗上诉辩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主要理由:1.其接手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是为了圈钱,主观上没有从事传销活动的故意,其投入了实实在在的资金,对公司规范治理,提出“九大禁令、六个统一”,其推出2.0版本可以杜绝假单,资金不会崩盘,企业完全可持续发展。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电商企业经营的一般规律,主客观不一致;2.“层层计酬”是电商类企业正常团队计酬模式,其主张真实消费,以销售业绩作为团队计酬依据,与发展人员数量拉人头式传销有明显区别,参与公司平台的区域经理、业务员、商家与公司之间是销售合作关系,绝对不是传销活动之间的层级关系,区域经理下面只有业务员,不可能形成多个层级关系,团队的报酬来源于销售额提成,大区经理和商家不需要缴纳入门费,其没有参与所谓传销的任何一个层级,没有参与做假单。返利比例标准也有科学依据,187笔福元赠送属于企业自身留存部分,不存在虚假,采取混合赠送后,赠送金额跌倒0.1元,说明公司有效抑制了假单,最后赠送跌至0.01元不能说明已经崩盘。本案不应作为犯罪处理。3.本案没有指控单位犯罪,原判关于公司资产的追缴和处置明显不公,错误将公司财产作为赃款予以收缴(包括3710万元借款和500万元与绍兴德泰堂长生书院的合作款、汽车等)有吃“唐僧肉”之嫌,原审未贯彻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的司法保护政策。其已年满64岁,患有多种疾病。4.原判错误认定其控制的深圳德泰堂公司代其退赃200万元,其从未认罪认罚,不存在退赃一说,原判主文也没有认可其退赃,原判错误将其领取的工资和报销的正常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应当纠正。5.原审全部采信鉴定结论不妥,该鉴定机构违反法律程序,在没有正式接受委托和招投标前,鉴定人员就介入,有损第三方公正立场。
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没有对公司平台是否具有对付能力进行判断,公司平台是假单的受害人而非商家。2.刘瑄苗没有通过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故意,没有放任纵容会员刷假单,在案证据证明刘瑄苗知道刷假单后组织技术人员将人力审查升级为平台程序审查,杜绝假单。3.上诉人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其计酬返利的依据是实际存在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没有产生平台资金链断裂或是爆仓的结果,原审鉴定人出庭表示刘瑄苗不属于任何传销层级,将其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合理。两高一部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传销活动不应认定为犯罪。即便认定刘瑄苗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考虑本案具有不同于传销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参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般量刑标准,应对刘瑄苗从轻、减轻处罚。4.一审对“情节严重”的一些重要情节没有查清或者评价不当。一是参与传销活动的真是人数和实际层级没有查清。本案中的假单高发,同一个自然人控制多个业务员账号或商家账号的情况较多,原审判决也认可,但鉴定意见和原审判决对重复计算的业务员和商家数量未作区分和认定,同一个自然人控制多个账号甚至能形成多个层级显然与事实不符。二是少数通过虚构交易实施刷单套利的不法分子利益受损而发起的闹房等影响社会秩序活动以及自杀等所谓维权的行为,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其行为与刘瑄苗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5.原判量刑过重,尤其是在认定刘瑄苗自首时间早、供述及时稳定,对全案查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成立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未充分体现自首从宽的原则。刘瑄苗在短期内无法遏制迅速膨胀的投机行为实属无奈,表明刘瑄苗的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综上,请求判处被告人刘瑄苗以自首“减轻处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原审被告王兰英上诉辩称,1.刘瑄苗、王兰英及其相关企业实际投入1134万元,而两人工资收入133.5万元和报销193.7万元,其个人收入工资59.1376万元,报销158.3709万元,报销费用包括替他人定机票和酒店等垫资费用,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2.转到四川彩彩农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有借款合同,也支付了利息47万元,不属于犯罪行为,3710万元是截至2018年9月的费用,绵阳福天下公司有留守人员,会产生费用,余额需要重新计算;绍兴书院500万元属于装修款,给绵阳福天下公司开了发票。3.没有要求赵喜军、陈建充值,只是要求他们要有业绩。4.其签订了“山东张店”、“浙江绍兴”、“深圳福田”、“成都成华”、“成都锦江”,后“成都成华”转给了陈霞,另外四个区域都是熟人在做,实际上没有一笔订单,没有领取一分钱,安县黄土镇是真实商家,也没有大量虚假商家和订单产生。5.在李华处扣押的100万元是其私人款项,平台从未收取门槛费,所收取的1万元是体验费,赠送了1万元福分即1万元商品,目的在于熟练操作流程,该要求在2016年8月取消,341.53万元是销售款。6.原审量刑过重,一是主观恶性较轻,如实供述案情,多次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退款100万元,在公司没有起主导作用。
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不当。一是原判没有区分真假单;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四川彩彩农业有限公司是王兰英夫妻实际控制的企业,所发生的3710万元转款是企业间正常资金拆借行为;三是原判没有将王兰英工资收入和报销款项进行区分,其中报销款大部分是帮他人报销,不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四是绵阳福天下公司转给绍兴书院的500万元款项是委托绍兴书院代为支付的装修费用,不应作为赃款予以追缴。2.王兰英认罪认罚,具有退赃等酌定从轻情节,一审未予以认定。3.原审对王兰英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李松涛上诉辩称,对原判定罪无异议,但量刑过重,请求改判李松涛2年或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李松涛没有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应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李松涛系主犯错误,量刑过重。1.原判依据的鉴定意见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重新鉴定。2.李松涛不具有犯罪故意,系初犯、偶犯,被动参与犯罪行为,其系从犯,没有起主要作用。3.原判认定李松涛发展300余名下线有异议,李松涛违法金额应为40余万元。
原审被告李彬上诉辩称,对原判认定的违法所得有异议,36.36万元是工资和报销费用(其中有刘瑄苗租房费用、住酒店费用、招待费、汽车修理加油费等),该费用应当由刘瑄苗承担。
其辩护人提出,对李彬违法所得36.362828万元违法所得有异议,其实际违法所得应为73626元。
原审被告陈建上诉辩称,鉴定意见不属实,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应重新鉴定;大区广告费397万元是购买促销用品供50多个区域使用,向平台充值金额在2017年4月就超过了400万元,不是鉴定结论载明的197万元。
原审被告秦长江上诉辩称,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请求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注册手机号码133××××xxxx系唐富玖所有,认定的层级错误,秦长江领取的款项是与邓理莲共有应扣减。2.秦长江应当无罪,本案没有受害人,没有侵害消费者或参与者的利益,秦长江不是主要成员,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3.秦长江主动如实交代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应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杨进泉辩称,鉴定报告错误,给公司充值的金额大于违法所得,用合法收入购买的车辆,不应被扣押;没有宣传做假单,公司也没有从事传销。
原审被告唐富玖辩称,从公司的提成是交了税收的,侦查机关没有查清其账户资金的去向,西部冷都的房产系妻子与儿子共同购买。
原审被告王飞辩称,2016年从他人处花费10万元购买了绵阳福天下公司区域经理资格,亏损了几十万元,对指控的层级不服,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刘梅辩称,对没有追究其上级杜泽荣、冷青云的责任不服。
原审被告王贵辩称,没有认识到是犯罪行为,其存在亏损。
原审被告刘艳红辩称,鉴定报告中的层级错误。
原审被告王维辩称,交易当中的95%是真实交易,没有主观犯罪故意。
原审被告李俊霞辩称,不清楚绵阳福天下的经营模式,没有以返利吸引会员。
检察机关意见:是否认定被害人不影响认定骗取财物,传销人数可以证据综合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没有主管犯罪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王兰英和李松涛应当认定为主犯;绵阳福天下公司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各被告人领取的款物均为实施犯罪行为的金额,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已投入平台的资金已扣除;侦查机关依法采集证据,鉴定报告应当予以采信;不论真单或假单,公司都从重提取16%提成,不改变公司传销运用模式,各被告人从公司领取的款物均是犯罪行为所得,应当追缴;上诉人提出的认罪态度和情节均不能成立,原审已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收集证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予以维持。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刘瑄苗提交了:1.中国生产力学会创新推进委员会批示,绵阳福天下公司大区经理李某、技术负责人叶军等人不起诉决定书,“云联惠”案件不予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等,拟证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四川彩彩农业有限公司与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资金占用协议》,拟证明该笔3710万元资金不应作为赃款追缴;3.绍兴市德泰堂长生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该笔500万元资金不应作为赃款追缴。上诉人刘瑄苗提交的中国生产力学会创新推进委员会批示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其提交的《资金占用协议》及绍兴市德泰堂长生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在裁判理由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
本院二审中,在全面审查本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针对上诉人所提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证据进行了重点审查。现就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要点评述如下:
针对原审被告人刘瑄苗、王兰英所提投入了资金、采取措施杜绝假单、没有收取入门费、没有拉人头、不存在层级、没有按发展人员数量计酬、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1)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出“消费=赚钱”“保本型消费投资”等宣传口号,消费者消费满500元即获得一个赠送权,每日获得一定金额的福元赠送直至送满500元为止,而消费者要获得消费返利需要按消费金额向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缴纳16%的提成;(2)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从业人员区分为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商家和会员等角色,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层层考核,业务员发展商家、商家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为商家或业务员,无限发展参与人员,形成了上下线推荐和多个层级关系;(3)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发生交易额的0.2-1.5%不等的比例作为不同角色的收益为引诱,采取会员可以升级为商家或业务员的方式,诱使他人为获取非法收入不断加入;(4)虽然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九大禁令”“六个统一”禁止虚假交易,设立稽查部查处虚假交易,但是,在快速发展的需求及巨额利益的驱使下,刘瑄苗等人对大量出现的会员不实际购买商品,只是按16%的比例向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纳返利提成,参与返利的虚假交易没有采取实质性的阻止措施,不断诱导更多的人成为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虽然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推出2.0系统,实行福元、福豆混合赠送制度,其目的在于消化前期巨额的福元赠送金额,但其发展会员的基本模式没有本质变化,未能达到其预设的效果,反而引发大量参与人员的强烈抵触。刘瑄苗等人虽然辩解返利来源于消费会员16%的返利提成,但其返利实质上并非建立在真实消费提成的基础上,而是采取利用参与者非法获利的心理,图谋通过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吸纳资金指数级增长的可能途径,利用兑付前期部分参与者投资回报的表象,实现骗取更多人数额巨大财物的真实目的,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综上,对原审被告人刘瑄苗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被告刘瑄苗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针对原审被告王兰英、李松涛所提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3月,李松涛与蒋夕荣(另案处理)合伙比照“成谋商城”共同开发电子商务平台,原审被告李松涛任公司副总、技术总监,占公司12%的股份,原审被告王兰英系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担任副总及财物总监,参与决定公司重大营运机制;原审被告刘瑄苗、王兰英、李松涛三人建立“刘王李”微信群,共同协商对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每天赠送福元多少进行调节,虚构、夸大福元赠送额度,以便引诱更多的参与者,原审被告刘瑄苗、王兰英与李松涛相互协作,共同对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发展起到主导作用,系主犯,因此,对原审被告王兰英、李松涛的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原审被告刘瑄苗、王兰英、李松涛、秦长江所提没有犯罪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原审被告王贵所提没有主观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刘瑄苗、王兰英、利用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大力宣传消费投资返利,刘瑄苗、王兰英、李松涛在明知消费多少返多少不可能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故意掩饰真实交易事实,虚增巨额营业额形成稳定返利的假象,在没有对等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先后向平台注入福元达1,015,010,000之多,以此引诱更多意图获利的参与者,在巨额福元泡沫无法兑现时,推出了2.0系统,采取福豆、福元混合赠送制度,引进FU币等措施,但并未达到预想的结果,反而在短期内引发了大量参与人员上访等不良社会影响。原审被告秦长江先后任富顺区域经理、自贡大区经理,多次参与公司培训,其宣讲的“预存模式”即做假单获利,也明知富顺区域1000元以上的交易绝大多数都是假单,仍然吸纳社会大量人员和资金参与传销活动,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经查证,原审被告王贵与王飞、刘梅、王维、李俊霞、刘艳红共同经营八个区域,主动参与向公司平台充值做假单获利,宣传“提前消费”,取得巨额利益。上述事实足以证实原审被告刘瑄苗、王兰英、李松涛、秦长江、王贵等人对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涉嫌传销是明知的,具有主观犯罪故意。
针对上诉人刘瑄苗、王兰英、李松涛、陈建所提鉴定机构违反法定程序、鉴定结论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及原审被告杨进泉、刘艳红所提鉴定报告结论错误的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由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经查,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子数据等证据,提取程序及方法合法,电子数据有专人保管。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及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依据鉴定检材确实充分,虽然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黄东玉在接受鉴定委托之前接受公安机关关于鉴定流程及鉴定资料准备工作咨询,但黄东玉没有参与证据收集及侦查活动,经公安机关公开采购确定,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并由司法鉴定人员黄东玉、陶翠莲等人共同完成鉴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鉴定检材及鉴定程序存在不应采信的情形,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及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针对原审被告刘瑄苗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没有区分重复计算的业务员和商家数量,没有查清参与传销活动的真实人数和实际层级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李松涛所提原判没有查清发展的下线人数,原审被告秦长江的辩护人及原审被告王飞、刘艳红所提原判认定层级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辞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等犯罪事实。如前所述,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所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采信,鉴定过程中去除了重复账号数,原判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层级及下级人员数量并无不当,对原审被告刘瑄苗、李松涛、秦长江、王飞、刘艳红的该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原审被告刘瑄苗所提深圳市德泰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赃200万元不属实的上诉意见;原审被告刘瑄苗、王兰英所提原判将领取的工资和报销的费用认定为违法所得错误、不应将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彩彩农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其与绍兴书院与的装修款作为赃款予以收缴的上诉理由;原审被告王兰英所提在李华的100万元系个人财产不应扣押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刘瑄苗深圳市德泰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德泰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刘瑄苗退款200万元,刘瑄苗提出并非主动退赃行为,一审将此款作为刘瑄苗财产刑及追缴违法所得的可供执行财产处理并无不当,且一审将该笔退款作为有利于刘瑄苗的酌定量刑情节,故对原审被告刘瑄苗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刘瑄苗、王兰英在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报销的费用及领取的工资均系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资金,其通过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出借给关联企业的资金及转移给绍兴书院的装修款也来源于犯罪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对原审被告刘瑄苗在二审提交的《资金占用协议》、绍兴市德泰堂长生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予采纳。经查证,在侦查阶段李华退出100万元返还王兰英,原审将此款作为原审被告王兰英追缴违法所得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不违反规定。
针对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刘瑄苗具有自首情节,对“情节严重”评价不当,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王兰英所提没有要求赵喜军和陈建充值做单,其没有从签订的区域获利,原判没有认定其认罪认罚情节,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原判没有区分真假单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李松涛所提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原判未认定其认罪认罚情节,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原审被告秦长江所提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应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经鉴定,本案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均远超过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原审认定本案情节严重并无不当。对原审被告刘瑄苗的辩护人、李松涛所提的自首情节,原审被告李松涛所提其系初犯的量刑情节,该情节已经在原审量刑时予以考虑,在二审不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原审被告王兰英、李松涛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并不具有认罚的事实,不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其认罪的情节已经在自首情节中予以考虑。经查,根据原审被告王兰英、陈建的供述及证人赵喜军的证言证实,赵喜军当场充值100万元,陈建也主动向公司平台充值做单,王兰英作为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其在现场表态许可并鼓励该行为,对原审被告王兰英提出没有要求赵喜军、陈建充值的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原审被告王兰英的辩护人所提没有区分真假单的问题,原审被告刘瑄苗、王兰英等人通过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从事传销活动,其主要通过吸纳会员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分红权的方式广泛发展参与人员,虽然存在会员真实消费的情况,但不能改变其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本质,故一审未区分真假单并无不妥。原审对秦长江认罪认罚、自首及主动退还赃款4.07万元及按期偿还扣押车辆按揭款5.0161万元的情节已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原审被告秦长江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00.161039万元,故一审未对秦长江适用缓刑并无不当。
针对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原审被告李松涛的违法金额不当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李彬所提对原审认定36.362828万元违法所得有异议,原审被告陈建所提对广告费及平台充值金额有异议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原审被告杨进泉所提车辆系合法收入购买,充值金额大于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唐富玖所提西部冷都的房屋系其妻与子女共同购买的辩护意见。如前所述,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及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采信,确定原审被告李松涛、李彬、杨进泉的违法所得金额时已品跌其缴纳给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金额,原审被告陈建所提的广告费及平台充值金额应当依据鉴定意见认定的为准,原审被告李松涛、李彬、杨进泉、陈建也没有提出其他证据证实其辩护理由成立,对其所提的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杨进泉名下川B1××xx车辆一辆作为可供执行财产财产,查封李元芳(唐富玖之妻)及唐佳鑫(唐富玖之子)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门面二间,此财产中应属唐富玖的份额部分作为可供执行财产,原审的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勇
审判员 赵 志
审判员 董小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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