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冲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文锐明、郭明、蔡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5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冲,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建邺区,户籍地在重庆市奉节县。被告人王冲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5月17日被广东省惠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7年10月22日释放。被告人王冲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郭凌霄,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雨,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人文锐明,男,1983年9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南京市建邺区,户籍地在重庆市奉节县。被告人文锐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5年2月1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8年10月13日释放。被告人文锐明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德康,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逸蒙,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人郭明,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人郭明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寇居节,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鸥,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南京市建邺区,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人蔡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文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冲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文锐明、郭明、蔡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冲及其辩护人郭凌霄,被告人文锐明及其辩护人陈德康、王逸蒙,被告人郭明及其辩护人寇居节,被告人蔡鸥及其辩护人谢文伟、罗雯均到庭参加诉讼。经辩护人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王冲注册成立南京候鸟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候鸟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候鸟产业集团),后又成立江苏候鸟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候鸟养老公司)、南京候鸟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候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先后聘用被告人文锐明为营销总监,被告人郭明为财务总监,被告人蔡鸥为财务副总监,在本市设立了大光路分公司、大行宫分公司、鼓楼分公司等十余家分公司,聘用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宣传候鸟养老公司从事养老业务,以年化收益率10%-20%的高额收益为诱饵,招募会员购买消费卡。经审计,2014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冲以候鸟养老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2余亿元。其中,被告人文锐明在担任营销总监期间,负责具体管理各分公司业务,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1余亿元;被告人郭明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负责管理财务人员、审核财务等工作,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3余亿元;被告人蔡鸥在担任财务副总监期间,负责管理派驻在各分公司的收款员、核对各分公司吸收的资金等工作,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4余亿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冲非法吸收来的资金只有少部分用于投资南京候鸟颐园、江西大步山安泰陵园等项目,大部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业务员提成、被告人王冲个人购买理财产品、个人借款等,造成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4.6余亿元无法归还。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王冲投案自首;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文锐明、郭明、蔡鸥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专项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锐明、郭明、蔡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冲、文锐明、郭明、蔡鸥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明、蔡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庭审中称罪名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审判,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认为:1、吸收资金总额不应以合同认定,而应以实际吸收金额为准,专项审计报告采用的审计方法错误;2、王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挪用、侵占、挥霍、隐匿资金的行为,认定被告人王冲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王冲有犯罪中止情形;4、得到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5、本案系单位犯罪。
被告人文锐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文锐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愿意退赃,请求从轻处罚;2、被告人文锐明应认定自首;3、被告人文锐明的地位和作用限于职责内的销售及相应管理,起上传下达的作用,对公司运营政策无权制定;4、被告人文锐明家庭状况困难。
被告人郭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郭明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郭明没有参与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主观恶性和犯罪作用低,愿意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蔡鸥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蔡鸥系初、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赃款;2、被告人蔡鸥家境困难,希望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王冲注册成立南京候鸟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候鸟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候鸟产业集团),后又成立江苏候鸟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候鸟养老公司)、南京候鸟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候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候鸟系”公司,先后聘用被告人文锐明为候鸟养老公司营销总监、被告人郭明为候鸟产业集团财务总监、被告人蔡鸥为候鸟产业集团财务副总监,在本市设立了大光路分公司、大行宫分公司、鼓楼分公司等十余家分公司,聘用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宣传候鸟养老公司从事养老业务,以年化收益率10%-20%的高额收益为诱饵,招募会员购买消费卡。经审计,2014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冲以候鸟养老等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26542500元,非法吸收的资金中,只有少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南京候鸟颐园、江西大步山安泰陵园等项目,大部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业务员提成、其个人购买理财产品、个人出借款项等,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2348249元。被告人文锐明在担任营销总监期间,负责具体管理各分公司业务,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144125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3790000元。被告人郭明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负责管理财务人员、审核财务等工作,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34620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6450000元。被告人蔡鸥在担任财务副总监期间,负责管理派驻在各分公司的收款员、核对各分公司吸收的资金等工作,参与吸收金额资金共计人民币544400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1240000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王冲投案自首;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文锐明、郭明、蔡鸥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蔡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候鸟系”公司和相关涉案公司、人员的股权及多个账户,并查封了若干房产。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冲、文锐明、郭明、蔡鸥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案发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正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南京候鸟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候鸟旅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候鸟产业集团、南京候鸟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候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候鸟茶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江苏候鸟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候鸟养老公司的工商资料、候鸟养老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江苏候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候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候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黄山候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黄山候鸟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如楚投资中心、上海多穆投资中心工商登记资料及情况说明,江苏玉汝于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齐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料、江苏省重庆商会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清单、旅游度假养生养老会员消费卡合同、收据、申购单、权益证书、借款合同、房屋交易文件、交易流水、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投资人登记表、红松籽采集合同书及转账记录、发票及发票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回单、浦潮生物科技园招商投资协议、易阁民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南京扬子富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交易清单、个人借款借条、转账单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南京市溧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租赁合同、用地情况说明、租赁协议书,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立案决定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口县大步山陵园开发合同、湖口县殡仪馆用地情况,江苏天虹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大步山安泰陵园公司及服务部审计情况汇报等书证;被告人王冲、文锐明、郭明、蔡鸥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1、马某、刘某、詹某1、陈某1、裴某、陆某、郑某、詹某2、鞠某、陈某2、陈某3、陈某4、郁某1、朱某、蔡某、余某1、余某2、段某1、阳某、段某2、吴某1、兰某、吴某2、吴某3、袁某、王某1、王某2、郁某2、王某3、张某2、谢某、李某、邹某、贝某的证言;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冲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文锐明、郭明、蔡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冲、文锐明、郭明、蔡鸥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对其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犯罪后自首,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文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对其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明、蔡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从轻处罚;均能主动退脏,均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冲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认定被告人王冲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中集资参与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合同及被告人王冲的当庭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王冲在向集资参与人以养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存在夸大项目盈利、创收能力等夸大宣传的欺骗手段,同时结合投入生产经营的金额与非法吸收的总金额之间的比例、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王冲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王冲在向社会吸收资金之后,仅将少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而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同时其吸储成本高,高额吸储成本没有任何盈利项目予以支撑,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王冲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候鸟系公司经营状况,夸大公司盈利能力,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故被告人王冲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专项审计报告采用的审计方法错误,对吸收资金总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冲涉案金额的计算系由受办案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根据投资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相关涉案人员笔录等材料,通过印证方式审核得出,具有证明力,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冲有犯罪中止情形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得到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集资参与人有1万余人,而出具谅解书的集资参与人仅50余人,这50余人不能代表广大集资参与人的意愿,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候鸟系”公司成立后系以吸收资金为主要业务,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对其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文锐明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文锐明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文锐明的地位和作用限于职责内的销售及相应管理,起上传下达的作用,对公司运营政策无权制定,以及家庭状况困难状况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文锐明在担任候鸟养老公司销售总监期间,负责整个营销活动,对所有分公司均起到管理作用,同时按照所有公司营业收入的3%收取高额提成,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在重要地位,起到重要作用。另,其家庭困难不能作为减轻其罪责的理由,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人郭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郭明的犯罪情节,以及所犯罪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蔡鸥系初、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蔡鸥家境困难,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其家庭困难不能作为减轻其罪责的理由,根据被告人蔡鸥的犯罪情节,以及所犯罪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33年7月8日止。)。
被告人文锐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蔡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冲退赔“候鸟系”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详见损失明细表)人民币462348249元;责令被告人文锐明、郭明、蔡鸥在各自犯罪数额造成损失范围内与相关责任人连带退赔“候鸟系”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详见损失明细表),其中:被告人文锐明退赔人民币283790000元、被告人郭明退赔人民币266450000元、被告人蔡鸥退赔人民币401240000元。
三、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财产依法处置后优先用于偿还“候鸟系”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被告人郭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蔡鸥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优先用于偿还“候鸟系”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国荣
人民陪审员 肖 群
人民陪审员 欧林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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