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金所 2022.6.17……【自媒体】融金所出借人监督委员会致“融金所”非吸案件主办法官的联名意见书(讨论稿)

致“融金所”非吸案件主办法官的联名意见书(讨论稿)
原创 出借人监督委员会 2022-06-17 14:37 发表于江苏

各位出借人:

        监委会近期会向李磊法官提交联名意见书,事关案件定性、顶格量刑、和解权声明、案外主犯追责等主题。现将讨论稿发给大家,供大家讨论和反馈修改意见,讨论三天,最迟6月20日晚8点前把修改意见反馈给何建军监委和杨慧萍监委。

        另,以往在监委群已签名的借友,如果完全不同意下列联名意见书,可以联系两位监委撤销你的个人签名。如果以往没有签过名,认同下列法律意见书,打算补签名者,也请联系何建军、杨慧萍两位监委,直接将平台账户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和开户手机号分成三行在纸上签好,拍成图发给何监委或者杨监委。

(后附意见书讨论稿原文)
—————————
致“融金所”非吸案件主办法官的联名意见书(讨论稿)

尊敬的李磊法官:
       我们是融金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件号)的出借人,也是此案中蒙受血汗损失的受害人。综合此案性质、进展、退赃表现和社会危害,特向您联名致呈如下几点法律意见:
        一、孙明达、张东波等犯罪嫌疑人在其公司存续期间,存在以私刻公章和收购身份证银行卡来伪造借款项目、违规自融自担保、收购烂账资产包以置换正常回款标的、伪造合同和恶意清除合同数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行为相关证据线索已经附于2022年1号监委函之后送呈贵单位),已然涉嫌合同诈骗。而经侦和检察院仅将此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法律适用不当。我们强烈请求贵单位依法办案,以合同诈骗罪重新定性该案件。
        二、2018年7月融金所平台暴雷后,一直到2021年5月主犯被刑拘。三年期间,平台一直忙于转移资产,逃避责任,这三年平台仅归还出借人0.65%的血汗钱。刑拘以后,案犯的退赃退赔也微乎其微,28亿涉案待收,仅仅追回了0.78亿现金款,和12套不能确定是首封还是轮封的房产。退赃退赔率不到2.8%,主犯孙明达、张东波的退赃退赔率更是几近于零。而在涉众类网贷案件的国家政策引导和司法实践中,量刑裁定的轻重与犯罪嫌疑人退赔率密切相关。所以,如果退赃退赔率持续低迷,我们强烈请求贵单位以合同诈骗罪的顶格量刑来裁决孙明达、张东波、宋佳奇、沙起鑫等主犯。
       三、我们出借人蒙受了28亿的巨额血汗损失,尽最大可能性去追赃是司法机关的第一要务,也是我们的最大愿望。如果能达到出借人满意的较高退赃退赔率(至少净本金全额返还),我们不排除行使和解权、谅解权的可能。但鉴于过往孙明达、张东波等主犯,曾有数次勾结司法界败类、讼棍欺骗出借人的黑历史,关于和解权、谅解权的行使,我们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人任何时候都不会将和解权、谅解权委托和让渡给任何第三方,任何人对于本人上述权力的一切代位行使,皆属于伪造文书和假冒身份的违法犯罪行为,本人保留在法律框架内予以追究的权利。
        (二)本人对于和解权和谅解权的实际行使,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已经将本人在融金所的全部净本金返还给本人,本人查实到账后,可以出具和解书或者谅解书。2、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已经将本案所有涉案净本金足额打到司法机关冻结账户,经查实到账后,本人可以出具和解书或者谅解书。
       (三)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除实际返款之外的任何口头和书面承诺,本人视其为无效条款,不会因为此类承诺行使和解权与谅解权。
        以上关于和解权与谅解权的三点郑重声明,请贵单位在后续委托书、和解书与谅解书等相关文书审核时予以重视,以免损害本人合法权益。
        四、快易信公司是融金所公司自设的自融式资产端,融金所公司通过快易信转走近6亿,分文未予归还。目前孙明达、张东波等案犯虽已到案,但是,快易信公司的实控人(同时也是融金所公司的高管)李素琴至今仍旧逍遥法外,未予刑拘。强烈请求贵单位责成福田经侦缉拿六亿案犯李素琴到案。

                      融金所出借人监督委员会
                             融金所广大出借人
                               2022年6月18日

(后附监委员和广大出借人联合签名)

评论

《“融金所 2022.6.17……【自媒体】融金所出借人监督委员会致“融金所”非吸案件主办法官的联名意见书(讨论稿)”》 有 1 条评论

  1. 匿名

    加油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