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开始退钱!淄博一地最新公告
淄博交通音乐广播 2022-06-15 17:15 发表于山东
6月15日
桓台县“王力金店”案件善后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桓台县“王力金店”案件
资金清退公告
“王力金店”案件涉案资金现进行首次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时间
2022年6月15日至6月17日
二、清退比例
本次资金清退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根据集资参与人总受损金额和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三、清退方式及咨询电话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齐商银行协助完成。
咨询电话:17853311656、17853311657
四、现场咨询点
地点:东岳路与工业街交叉口西北角办公楼一楼西侧
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桓台县“王力金店”案件
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6月15日
王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321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力,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桓台王力黄金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桓台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玉伟,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两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力及其辩护人杨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王力许诺每月1%或2%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共计吸收1550人存款1376494746.70元,用于自身从事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至今尚有本金285173249.13元未予归还。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王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某、王某等人证言,书证借条、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力具有自首情节,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庭审中没有辩解。
被告人王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力非法集资过程中未通过媒体等进行公开宣传,集资款主要用于其生产经营,案发前已归还了大部分集资款,且系自首,请求对被告人王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王力以其经营珠宝玉器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承诺年息12%或24%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用于其经营的桓台县城区王力金店(后成立桓台县王力黄金珠宝玉器有限公司)的经营等活动。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力偿还集资参与人集资款项,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经鉴定,截止2016年9月案发,被告人王力共计吸收1550人集资款1376494746.70元,期间兑付本金1091321497.57元,支付集资款利息265361009.17元,未兑付集资款本金285173249.13元,利息折抵本金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89453956.0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由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王力到桓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称:其自2010年以来以其经营的王力黄金珠宝玉器行需要进货为由,承诺支付2%左右的月利息,吸收亲友及他人资金2亿元左右,桓台县公安局于次日对王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个体户注销情况表、企业信息查询表等证实,桓台县城区王力金店系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王力,成立于2008年10月22日,注销于2015年10月22日;桓台县王力黄金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0月,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力。经营范围是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品(不含文物)、包装制品、书画、珠宝、家具、服装、鞋帽。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桓台县王力黄金珠宝玉器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力居住的桓台县恒星花园2××号等地进行搜查,扣押账证、公章、零星首饰等物品。
4、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诉机关向本院随案移送扣押的红珊瑚戒指14件、挂件16件、股金证等物品。
5、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力出生于1966年7月24日,本案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6、借据复印件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本案众多集资参与人向王力金行存款,被告人王力以“桓台县王力黄金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桓台县城区王力金店”的名义出具借据,并承诺12%、18%、24%不等年息的事实。
7、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桓台县城区王力金行干营业员,负责财务工作,按照老板王力的安排,记录王力金店的销售、进货明细,负责转账、收款、记录资金进出情况。每次王力安排其说谁打过钱来了,让其从网银上查收,将汇款人的名字、时间、金额等记到账本上,其根据王力的安排开好借款借据,然后将借据交给汇款人。并根据王力安排通过网银向对方账户转账。其开始不知道王力安排其所作的记账及资金操作的性质,直到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其才知道王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8、证人苗某、巩某二百余名证人证言证实,王力以她本人经营的王力金行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或者其经亲戚朋友介绍,为赚取高利息,向王力金行存款,王力以桓台县城区王力金行、桓台县王力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出具了借据。证实了集资参与人存款的时间、数额、实际损失情况等。
9、鉴定意见德正德审鉴字(2016)005号证实,经鉴定确认:王力金行于2009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共计吸收公众存款1376494746.70元,涉及集资人员1550人;该期间共兑付存款本金1091321497.57元;支付存款利息265361009.17元;计算出尚有未兑付本金为285173249.13元;未兑付的472人,实际损失金额89453956.05元。
10、被告人王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春天,其在桓台县城老公园东侧全款购买了沿街商铺,开了一家叫“王力黄金珠宝玉器行”的珠宝首饰卖场,虽然卖场挂的是这个名字,实际上用的桓台县超乙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发票也是用这家公司的名义开。一直到2014年左右,其才去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桓台县王力黄金珠宝玉器有限公司”,其是公司的全资法人。因为经营黄金珠宝非常占资金,为了获取更多资金用于进货,其就有了向亲戚朋友借钱的想法。从2010年左右开始,其开始以王力黄金珠宝玉器行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亲戚朋友借钱,并承诺给被借款人2%左右的月利息。最初是其一些亲戚朋友到其处存款,后来知道的人越来越多,许多人开始到其处存款。每一个存款人到王力黄金珠宝玉器行存款,其都会安排会计徐某给存款人开具借据,其在单据上签字确认,被借款人一联,徐某留一联,这些借据都由徐某保管,存放在王力黄金珠宝玉器行。借款集资的钱其都用于王力金行的经营,主要是进货用,店里效益不好以后,其也拿来支付存款人的利息。2014年之后,经济形势变差,其店里的生意逐渐变差,后来其将存款利息降到了月息1%,到了2016年9月初,陆续有存款人要求其归还本金,其手上没有那么多流动资金,有要的很急的,其就用店里的黄金、珠宝、玉器顶账。2016年9月19日早上,很多借给其钱的人在王力黄金珠宝玉器行门口聚集,并哄抢了店里的东西,其没有了偿还借款的能力,所以就到公安机关投案了。其投案后,经办案机关梳理徐某处的借款收据,借款借据涉及存款2.399亿元,上述数额是其吸收存款的一部分,最终以公安机关统计的账证为准。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力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兑付吸收存款本息,且案发前已归还了大部分集资款,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所提系自首、大部分集资款已退还等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
二、扣押、冻结、查封在案的挂件16件、红珊瑚戒指14件、桓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金、鲁C/×××××号轿车、鲁C/×××××号轿车予以没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返还集资参与人;查封在案的被告人王力所有的桓台县果里大道406号鸿嘉星城西湖别院36号楼1-3层房产(产权证08-19391xx)、桓台县索镇恒星花园2××号房产(产权证08-10000xx)、桓台县西苑北区7号楼2单元1楼东户房产(产权证08-19138xx)、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3区301楼5层2单元501号房产(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含户名张琳舒账户为62×××52的银行卡内资金(以执行时实际金额为准),清偿担保债权后的余额予以追缴,退赔集资参与人。
三、扣除上述第二项之外的其余违法所得(实际损失金额89453956.05元减去上述第二项清偿资产数额)继续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成
审 判 员 吕军红
人民陪审员 王 聪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袁淑萍
书记员于璐璐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