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2 16:17 发表于云南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7)云26执44号
各位集资参与人:
本院在执行邓汝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在法院执行干警艰辛努力下,通过大量的前期工作,对被执行人邓汝开的大部分财产进行了处置变现,已在2021年底对执行到位的25245822.97元进行了第一次分配。针对剩余财产我院已组织了多次拍卖均流拍,现难以处置变现。经征求部分集资参与人代表的意见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出以下执行方案,向广大集资参与人征求意见。
一、剩余财产情况
1.未支付邓汝开的征收补偿款24717907元;2.邓汝开名下的文山市螺峰路壮华物流中心B幢1-2层房产,最终的流拍价为12452640元;3.玉石等工艺品,流拍价为887068.80元,上述征收款和流拍财产的价值共计38057615.8元。
二、拟执行方案
对流拍的壮华物流中心B幢1-2层房产及玉石等工艺品按流拍价以物发还。鉴于集资参与人较多,此次以物发还不能满足所有的集资参与人,这次以物发还采取单独自愿报名或在集资参与人之间自愿组团报名方式进行,此次以物发还的标准按照18.72%(现剩余财产总额38057615.8元÷此案参与分配受损总金额203282965.9元×100%)计算,参与以物发还的标的物价值如果超过其参与分配18.72%的部分需要自行补足差价,如果有两个以上集资参与人或两个以上组团报名针对同一标物的,本院将另行组织召开会议采取以流拍价为底价进行竞价,谁出价高谁取得。
三、特别说明
1.此次计算的分配比例包含征收款,故成功参加了此次以物发还的集资参与人,在以后的征收款分配中将不再纳入参与分配的主休。
2.如对以上方案有不同意见的,集资参与人可以在2022年6月30日前书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以上方案。同意上述方案的,可以于2022年7月5日前向本院执行局书面申请(报名)以物发还,本院再根据申请(报名)情况进行以物发还。联系人:陈昌良,电话:0876-2199870。
3.受损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受损集资参与人提供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清退发还工作、损害受损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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