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碧环,曹宇辉,别士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刑终167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碧环,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春歌、谭淑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宇辉,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香港特别行政区,广东省住址中山市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华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别士杰,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乃辉,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辩护人李修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碧环、曹宇辉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别士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20刑初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碧环、曹宇辉、别士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初,被告人廖碧环、曹宇辉经倪献文(另案处理)发展而成为国内推广境外虚拟货币维卡币的负责人,担任其助理,对外宣称投资维卡币会获得巨大利益,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投入资金向老会员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通过传销方式发展会员,骗取参加者投资,共收取河南、四川、陕西等地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约人民币(下同)1.4亿元。曹宇辉受倪献文、廖碧环指使负责上述传销活动的翻译工作,还提供银行账户收取传销资金,并跟随廖碧环进行维卡币传销的推广活动。被告人别士杰从2015年3月接触到维卡币活动后,在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积极组织开展维卡币的宣讲、培训、推广活动,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会员,发展的传销人员超过三级三十人,收取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约3000万元。
2016年初,多名传销活动参加者发现不能正常登录维卡币网站交易,不能提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和珠海市有赵某1等46人共计支付690余万元用于投资维卡币后无法提现。同年3月15日中午,公安人员抓获廖碧环、曹宇辉。同年6月8日下午,公安人员抓获别士杰,查封、冻结、扣押了传销资金及用传销资金购买的财物价值合计约4亿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廖碧环、曹宇辉、别士杰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廖碧环、别士杰系主犯;曹宇辉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别士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资金及孳息、其他财物、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碧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曹宇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别士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本案扣押、冻结、查封在案的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93718256元及孳息、现金人民币15500元、房产一批、汽车三辆、纪念币一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银行卡三十九张、手机五部、笔记本电脑五部、平板电脑一部、移动硬盘一个、内存卡三张、U盘十个、u盾二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
上诉人廖碧环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第一,廖碧环协助同案人倪献文参与购买维卡币、出售条码,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廖碧环受人指使参与犯罪,应认定为从犯;第三,廖碧环有坦白、退赃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第四,一审判决没收的财产中有其大量个人及家庭合法财产,应予纠正。请求对廖碧环改判无罪或从宽处罚。
上诉人曹宇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第一,曹宇辉没有参与传销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曹宇辉有从犯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第三,一审判决没收的财产中有其大量个人及家庭合法财产,应予纠正。请求对曹宇辉改判无罪或从宽处罚。
上诉人别士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第一,别士杰被同案人倪献文发展参与传销活动,其应认定为从犯;第二,别士杰有坦白、初犯等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别士杰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上诉人廖碧环经倪献文(另案处理)发展而成为国内推广境外虚拟货币维卡币的负责人并担任倪献文的助理,对外宣称投资维卡币会获得巨大利益,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投入资金向老会员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通过传销方式发展会员,发展的传销人员超过三级三十人,收取河南、四川、陕西等地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共计约1.4亿元。上诉人曹宇辉(廖碧环丈夫)受廖碧环指使负责上述传销活动的翻译工作,还提供银行账户收取传销资金,并随廖碧环进行维卡币传销的推广活动。
上诉人别士杰从2015年3月接触到维卡币传销活动后,在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积极组织开展维卡币的宣讲、培训、推广活动,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会员,发展的传销人员超过三级三十人,收取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约3000万元。
2016年初,多名传销活动参加者发现不能正常登录维卡币网站交易、不能提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抓获廖碧环、曹宇辉;同年6月8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南站抓获别士杰;公安人员先后查封、冻结、扣押了大量传销资金及用传销资金购买的财物一批。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侦查机关调取的书证、电子数据)
1.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明:各上诉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侦查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2月27日,林某艺到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库充派出所报案称,其在林某1推荐下在网上交易维卡币,但其发现所有交易和提现均需通过林某1等人完成,自己无法操作,怀疑被骗。中山市公安局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3.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15日中午,民警根据前期侦查线索采取统一行动,在东区顺景花园抓获林某1,在东区抓获犯罪嫌疑人廖碧环、曹宇辉。2016年6月8日下午,公安人员在广州南站抓获犯罪嫌疑人别士杰。
4.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证明:(1)2016年3月15日13时,侦查机关在上诉人廖碧环、曹宇辉所住中山市东区查扣银行卡28张、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4部、平板电脑1部、移动硬盘1个、多张内存卡和1个文件袋、U盘、笔记本、纸张(记有账号、数字)、激活码/仓存报表3本、OneCoinAccount2页);2016年6月14日10时许,侦查机关从民生银行中山分行廖碧环保险柜扣押购买不动产资料、保险单、纪念币、人民币15500元等物品;随后到白沙湾廖碧环家中扣押涉案两辆小汽车(奥德赛小汽车一辆粤T×××xx,雷诺小汽车一辆无车牌)、一条项链、一个戒指。(2)2016年6月8日,侦查机关从别士杰处扣押银行卡11张、手机一台、u盘7个、u盾2个、笔记本电脑1台。(3)2016年3月15日,侦查机关从林某1住处扣押银行卡五张、手提电脑1台、ipad1台、笔记本1本、疑似账单1张、粤T628xx小汽车一辆、豪逸御华庭购房资料,其中购房刷卡两张银行存根上有曹宇辉签名。
5.侦查机关查扣的上诉人廖碧环所记录的相关资料,证明:(1)名为《激活码仓库报表》的报表资料记载了激活码的类别、进仓日期、出仓日期,2015年10月起,廖碧环向别士杰、冯某光、袁某霞、王某燕等人卖出激活码。(2)名为《OneCoinAccount》的资料记载了廖碧环维卡币账户有关情况。(3)流水报表记录杨某、l某、林某1、高某等人向廖碧环转账金额。(4)其他报表资料,证明廖碧环自用的条形码和平时计数的资料。(5)从廖碧环处缴获的平板电脑中打印的账户资料截图,显示账户thxbarry下面的账户已超过3层30人。
6.侦查机关查扣的上诉人别士杰电脑中维卡币账户资料截图,证明:一张图片显示有10个账户(未按登记排列),别士杰指认该10个账户是其电脑维卡币账户的下线。另一张图片显示了等级排列图,显示bsj777下面共有5级26个账户,别士杰指认是维卡币账户上下级关系图。
7.侦查机关调取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及房屋租赁协议,证明:(1)中山市巴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成立,从事企业投资管理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住所地尚峰金融商务中心8座17层1卡之一;法定代表人为林某1,上诉人廖碧环占股85%、林某1占股10%、陈某婷占股5%。(2)2016年1月31日,廖碧环将尚峰金融商务中心8座17层1卡之一出租给巴利公司。
8.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流水等书证,证明:各上诉人及同案人林某1、倪献文银行账户及理财产品交易、冻结情况。其中:(1)2015年8月9日至12月10日,倪献文大额转账给曹宇辉共18853045.05元,大额转账给廖碧环账户共xxxxxxxx.01元,共计54153045.06元。(2)2016年4月27日至6月14日,别士杰账户共收到900欧元。(3)林某1招商银行冻结余额23.16万元,冻结理财产品243.3万元,建设银行账户冻结6.85万元,工商银行账户冻结112.12万元。廖碧环广州银行账户冻结105.12万元,工商银行账户冻结11.88万元,建设银行佛山分行账户冻结11.15万元,农业银行佛山分行冻结493.12万元,招行佛山分行冻结2.5万元,冻结理财1414万元,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冻结理财1380万元,民生银行中山分行冻结理财303.9万元。曹宇辉交通银行账户冻结93.46万元,冻结理财1260万元;民生银行账户冻结46.23万元,冻结理财306万元;平安银行佛山分行账户冻结552.15万元,冻结理财51.4万元,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冻结95.36万元。倪献文农行深圳分行冻结12501.87万元,工行深圳分行冻结141.26万元。共计:冻结相关人员涉案银行存款141961857.6元,冻结理财产品49596049.2元,两项合计191557906.8元。
9.侦查机关调取的上诉人廖碧环、曹宇辉在看守所串供的纸条,证明:2016年6月2日,看守所民警截获廖碧环欲串供曹宇辉的纸张。内容主要为:(1)显示此次被截获之前已经与曹宇辉串供过一次。(2)廖碧环让曹宇辉对侦查机关供称:老板转账过来叫购买物业的款,有些在曹宇辉账上,所以刷卡转账要曹宇辉处理,卡都存放在廖碧环处;曹宇辉没有参与维卡币卖条形码和收款的事情,只是帮廖碧环翻译英文,以及老板在中山和深圳成立公司的事;每次到香港廖碧环单独见老板,曹宇辉回家探望母亲;去迪拜曹宇辉是陪廖碧环去玩,都是L某叫廖碧环帮忙订,他们有没有去大会不知道,曹宇辉没有到会场,只是廖碧环去了;曹宇辉从来没跟他们沟通,只是低头玩电话,只是司机。
10.侦查机关调取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等书证,证明:侦查机关案发后共查扣倪献文、廖碧环、曹宇辉、林某1涉案房产、车位、车辆价值共计93915268元。
(电子数据)
11.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中检技鉴﹝2016﹞15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鉴定机构在侦查机关送检的苹果6SPLUS手机(从廖碧环处缴获)手机微信中检出林某1的记录34037条,Eleven的记录1763条,big的记录1条,噶付木桐的记录5392条,黄金先生(承办人注:倪献文)的记录13207条,袁某惟的记录1433条,广而告之神5796的记录12条,菩提树的记录58条,王某雅的记录134条,并将数据刻录光盘。数据显示微信名pimbig-big(廖碧环使用)与上述微信号的聊天记录,主要是廖碧环多个团队领导的微信聊天内容,主要为多地团队领导向廖碧环购买条形码,或将维卡币账户有关信息报给廖碧环,由廖碧环发给公司处理账户出现的问题;廖碧环与倪献文的微信聊天内容,主要是向倪献文要激活码及各省团队改密码事宜,并提到发给公司后台的邮件无人回复,让“阿草”翻译相关文件。廖碧环发给倪献文一条关于称维卡币是骗局、准备卷钱的消息,廖碧环问倪献文怎么看,倪献文回答“这个是很旧的新闻啦,是敌对公司发出的,他们不想维卡币做大做强!”,廖碧环“就是咯,你在迪拜有上公司,有拍照片吗?发几张我;这次拆分数据出错,后台还未搞好,所以下面好多会员在担心呢,qt语音这两日也安静了”。
12.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中检技鉴﹝2016﹞16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鉴定机构在侦查机关送检的苹果6PLUS手机(从廖碧环处缴获)手机微信中检出与big的记录523条,易林的记录3525条,Ada的记录1649条,虚拟货币370条,别士杰-别样精彩!当兵的人的记录511条、李某维卡币的记录447条,珈某的记录427条,xf131368阿乔虚拟货币133××××xxxx的记录895条,Elven的记录55条、紫某的记录39条,宸某的记录20条,OneCoin的记录139条,没有银行的世界的398条,蓝天的记录96条,并将数据刻录光盘。数据显示微信名wxid_uynnb4f49u8b21-big与上述微信号的聊天记录,主要是廖碧环与别士杰等多个团队领导的微信聊天内容,主要为多地团队领导向廖碧环购买条形码,或将维卡币账户有关信息报给廖碧环,由廖碧环发给公司处理账户出现的问题。
13.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中检技鉴﹝2016﹞17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鉴定机构在侦查机关送检的苹果6S手机(曹宇辉使用)手机中检出与big的记录29条,并将数据刻录光盘。数据显示微信名wxid_uynnb4f49u8b21-big(廖碧环)与曹宇辉Elven的微信聊天内容,包含关于维卡币用户的账户问题要与公司对接的信息,维卡币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巴利投资公司LOGO设计的信息。
(视听资料)
14.侦查机关调取的维卡币宣传视频及PPT光盘,证明:上诉人别士杰在相关集会上宣讲、宣传维卡币投资的情况。其中PPT显示了奖金制度分为直接销售奖金(对于所有个人完成的销售额,将根据不同方案对应的业务量获得10%,)、组织奖金(10%)。60%的款项将支付到现金账户,40%支付到强制账户)。业绩奖金最高可达到4代,利润最高达到25%。
15.侦查机关拍摄的上诉人别士杰及同案人林某1登录维卡币账户视频,证明:二人当着公安人员的面,用电脑打开维卡币网站(网站仍存在),但输入账户、密码后显示账户或密码错误,或显示失效、无效的账户,无法登陆。
(证人证言及提供的书证、辨认笔录)
16.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我同学廖碧环跟我说有个项目叫维卡币,投资后等维卡币升值及代币翻倍,投资维卡币有5个等级,我在2015年3月份投资了3万7千多元,是大亨级。每个级别的代币数量不同,还有就是每个级别代币拆分(翻倍)次数不同。我根据每工作日限额将维卡币挂单出卖,一共卖出去1000个左右维卡币,然后根据汇率情况,网站会把现金转账到我绑定账号的银行卡上。我的维卡币账号是向廖碧环购买的,买了4个大亨级账号,后面赚了点钱,我自己跟网站购买了10个条码(账号)。因为每个账号只能一次性投资,无法加钱进去的。开户是哪个级别不会变动,代币也只能按照规则变动一次或者两次,之后不会有变动,接着只能将代币换成维卡币,最后将维卡币卖出去变换现金。如果想再投资只能新开账号。我向廖碧环购买账号,系统会自动将奖金(欧元)打入介绍人的账号,其中6成奖金不能提取,只能购买代币,4成可以提取也可以购买条码(新开户)。我向林某2、赵某1、范某琼、黄某生、魏某推荐过维卡币项目,都是十几年以上的朋友,跟他们说过我是如何通过维卡币赚钱及操作方法。后来他们自己觉得有利可图就主动过来找我了解维卡币项目。林某2向我购买过一个条码,大亨级别,系统自动将推荐的奖金500欧元打入我账户。我知道林某2有两个朋友向她购买过条码,我作为上级也有少许提成,都是系统自动入账。赵某1向我购买过4个条码,加起来我一共有1000多欧元的提成。范某琼向廖碧环购买了一个条码,向我购买了4个条码,我一共提成1000欧元。黄某生向我购买一个条码,我提成600多欧元。魏某向我购买一个条码,我提成1000多欧元。我帮他们操作过,还向阿梅、阿碧、卢某推荐过维卡币,阿梅投资13万多购买一个账号,阿碧开通了3个1000欧元的账号,还有个叫卢某的朋友也开了账号。网站可以购买条码,我自己购买了3个条码,自己不能兑换账号现金。到目前为止,我也不知道怎么才能把钱取出来。唯一一次将钱取出来是将账号的现金转到廖碧环账号里,通过廖碧环才将钱取出来,换成人民币1万多元,廖碧环转账给我。我的下级也是将账号里面的现金转给我,我将现金转给廖碧环,廖碧环根据中国银行欧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将兑换的人民币转到我账号,我将兑换的钱转给下级。我投资维卡币获利第一个方式是通过卖出维卡币变成现金,然后提取出来。另一个方式就是提成,我们提成只收取下两级,第三级不能收取,所以我会尽量多开新账户,用新账户推荐下级,就能多收取提成。我共收取过5000欧元左右提成。我见过倪献文三次,都是和廖碧环、曹宇辉一起见面的。廖碧环和曹宇辉一起投资维卡币的,基本上每次出来都是一起出现的,都是曹宇辉开车的。曹宇辉也说借给他妈的钱投资维卡币,廖碧环说她两夫妻投了不少钱进去的。廖碧环不认识英文,曹宇辉会英文,曹宇辉负责将维卡币英文网站的公告、信息、宣传资料翻译成中文,交给廖碧环,廖碧环再转发给我们这些会员。曹宇辉主动给我ipad安装翻墙软件供我使用。我想在豪逸御华庭买楼,我申请首期贷款不批准,廖碧环就说先给首期27万给我。后来我购买该房总价90万元,我又申请银行贷款,廖碧环得知后跟我说经请示老板倪献文,倪献文愿意借钱给我一次交清尾款,后来是廖碧环把尾款转给我的。2016年3月7日廖碧环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到我工商银行账户,因为我们在东区盛景尚峰投资的巴利投资有限公司准备装修,该100万元是公司装修的备用金。2015年6月份廖碧环让我开立一张招商银行卡借给她使用,说用来交收货款的。我介绍朋友投资维卡币收取的条形码款项都是交给廖碧环,转账到她或曹宇辉的银行账户,小部分是现金交给廖碧环。买盛景尚峰物业、豪逸御华庭买楼买车位是廖碧环和曹宇辉亲自去看盘交款的。我认识廖碧环二十多年了,一直平平淡淡,2015年上半年他们都是靠刷信用卡度日,突然间暴富,她说是投资维卡币赚的,还有一些是倪献文买给他们的。登记在我名下的粤T628xx奥德赛小汽车是廖碧环支付购车费用。
1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别士杰等人推广介绍下,参与维卡币投资、发展下线的情况。
18.证人林某2、赵某1、卢某、杨某、刘某1、魏某、樊某证言及提供的相关书证,证明:他们在同案人林某1推广介绍下,参与维卡币投资及遭受损失的情况。各证人辨认出林某1。
19.证人张某1、覃某、谭某1、谭某2、廖某1、何某、霍某的证言及提供的相关书证,证明:他们在上诉人廖碧环、曹宇辉推广介绍下,参与维卡币投资及遭受损失的情况。何某、霍某辨认出廖碧环、曹宇辉。
20.证人汤某、张某2、赵某2、李某1、刘某2、钟某1、刘某3、于某、王某2、廖某2、吴某、潘某、金某、陈某1、朱某、王某3、唐某、徐某、桂某、李某2、廖某3、张某3、张某4、黄某、李某3、张某5、熊某、李某4、王某4、钟某2、陈某2、叶某的证言及提供的相关书证,证明:他们在上诉人别士杰等人推广介绍下,参与维卡币投资、发展下线及遭受损失的情况。汤某、刘某3、桂某、李某2、陈某2、叶某辨认出别士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21.上诉人廖碧环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5年3月,我通过互联网相关境外网站了解到维卡币这个投资项目。维卡币平台实际是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要成为维卡币会员就要在维卡币网站上购买条形码,然后用条形码在网站上注册账号和交易密码,根据投资者所购买条形码金额的大小确定会员的级别。会员级别从小到大分别为新手级、入门级、进阶级、专业级、大亨级、至尊级、极限级;投资金额分别为新手免费、入门级100欧元、进阶级500欧元、专业级1OOO欧元、高管级3000欧元、大亨级5000欧元、至尊级12500欧元、极限级25000欧元。投资者注册成为维卡币平台会员后,按照级别会在平台上产生一定数量的网币,网币会根据投资级别进行拆分;拆分都是按原先网币账户内的网币数量进行双倍级多次拆分,进阶级是5000个网币可以拆分一次,专业级是1万个网币可以拆分一次,高管级是3万个网币可以拆分一次,大亨级是6万个网币可以拆分2次,至尊级15万个网币可拆分2次。接着网币根据不同的市场行情、不同的会员级别、不同的难度系数挖掘出不同数量的维卡币,越高级的会员挖掘出的维卡币会越多,维卡币的数量会显示在投资者会员账号内的维卡币账户里。投资者赢利就是通过在维卡币交易平台上出售自身拥有的维卡币,维卡币的币值是以欧元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交易平台上有买家成功接盘,交易的金额就会以欧元的形式返现到卖家的现金账户里。现金账户里的欧元有两种用途,一种是提现,提现首先在维卡币平台上申请,申请要经平台审核允许提现后才可以提现,成功提现后平台就会按照欧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计算出金额后将款划入到投资者会员账号内设置指定的银行卡账号内;另一种用途是继续购买条形码,继续注册维卡币会员,重复以上模式赚钱。维卡币平台发现下家的奖励模式分为直推奖、对碰奖、代数奖、激励奖。直推奖是上家发展下家成为会员可得到下家投金额1O%的直推奖励,其中6%的奖励是会返现到上家的维卡币平台现金账户里,剩余4%的奖励会按照当时的维卡币币值兑换成维卡币返到上家的维卡币账户;对碰奖是上家发展的下家(同级或叫同代)之间投入的金额左右对碰,对碰后产生的对碰金额乘以1O%奖励给上家,都是6%现金账户、4%维卡币账户;代数奖分为l代、2代、3代、4代,每一个会员最多发展4代,每一代又可以往下发展4代,平衡代数之间无限发展。进阶级以上才有代数奖,进阶级可获1代代数奖(10%),专业级可获l代(10%)、2代(10%)代数奖,高管级可获1代(10%)、2代(10%)、3代(20%)代数奖,大亨级和至尊级可获得1代(10%)、2代(10%)、3代(20%)、4代(25%)代数奖,都是平台按照逐层发展的下家的投入金额一层层乘以相应的奖励比率计算出来的;激励奖是相对于注册账户的会员才享有,新注册账户的会员在一个月内发展下家成为会员可得到下家投入金额10%的奖励,该1O%的奖励是直接兑换成维卡币返到上家的维卡币账户。公安机关在我住所搜查出的激活码、仓存报表上面总共记录了1043个条形码,类别栏目注明的英文字母A到G就是代表维卡币会员不同的投资等级,等号后面的阿拉伯数字对应就是不同等级对应的投资额(欧元),每个都有账户开立都有30欧元的开户费,进仓日期栏目写上的日期就是我购买并出售条形码的日期,组别栏目上的姓名就是买家即投资者。我的直接买家有袁某霞、冯某光、王某燕、别士杰、杨某、高某、l某、张某玮、李某木、谭某2、林某1、张某1。我出售的条形码都是我操作自己的维卡币会员账户在维卡币平台上购买的,既可以用账号内的现金账户余额购买条形码,也可以用账户内的维卡币购买。现金账户和维卡币账户既有开户时产生的现金维卡币,也有大部分发展下家而平台给予的奖励即直推、对碰、代数、激励奖励。下家通过银行转账或给付现金向我购买条形码,绝大部分是银行转账,但基本买家都是通过其他人的银行卡转账给我,大部分都是转账给我本人名下的银行卡,而我部分款项由我银行账号转给了我老公。至今出售条形码1043个条形码。购买条形码后我将条形码告诉下家,下家自行登录平台注册账号及设置登录密码。林某1大概向我购买过价值60万元人民币的条形码。我转账过给林某1,都是用于开设于盛景尚峰8座17楼整层巴利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所需。2015年8月底我购买了石岐区豪逸御华庭四期6栋2501房,166平方,总价91万左右,一次性付清,户主是我本人;2015年9月中旬,购买了奥德赛轿车,32万元,一次性付清,车主是我本人;2015年9月初购买了石岐区豪逸御华庭四期4个车位,每个9.8万,总价40万左右,一次性付清,权利人是我本人;2015年12月购买了东区豪逸御华庭二期商铺,600多平方,总价2300万元,一次付清,户主是我本人;2015年12月购买了东区盛景尚峰8座17楼整层,1180平方,总价1900多万元,一次性付清,户主是我本人;2015年11月底现金认购了交通银行中山分行1380万元理财产品,账户是我本人;2015年12月份现金认购了民生银行中山分行390万元理财产品,账户我本人;2016年1月现金认购了招商银行佛山分行1400万元理财产品,账户是我本人。曹宇辉名下2015年11月现金认购了交通银行中山分行880万元理财产品,账户是曹宇辉;2016年3月14日左右现金认购了交通银行中山分行200万元理财产品,账户是曹宇辉;2015年12月份现金认购了民生中山分行约200万元理财产品,账户是曹宇辉。上述我和曹宇辉名下所有的产权物业和理财产品都是2015年3月份至今投资维卡币所赚取的收益。我持有的1043个维卡币条形码有一百多个是我在我的维卡币账户上购买的,剩下的是倪献文给我的,我没有使用现金购买过。我收到投资者转来的钱后,我将倪献文给我的条形码给了那些投资者。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一个维卡币的交流平台上认识一名叫“光头谭”的香港籍男子,后来他告知我维卡币的创始人鲁娅博士会到香港分公司。然后我到分公司参观时认识到一名叫倪献文的香港籍男子,回到中山后我就开始投资维卡币,通过向“光头谭”购买维卡币条码,慢慢发展了佛山朋友何某、霍某良、廖某1、覃某和中山林某1等人。2015年5月份的时候我和老公曹宇辉、倪献文三人一起到迪拜参加维卡币的全球大会。大概是2015年10月倪献文叫我做他的助理,负责联系国内的维卡币团队,同时与维卡币位于保加利亚的总公司沟通。我日常的工作就是老板倪献文下面的团队如要购买条码,先报单给我;我再向倪献文汇报,倪献文将条码发给我后,我就转发给下面的团队;再由团队自行为新加入会员注册维卡币账号、设置密码等。一般都是我将条码交给团队后,团队领导就会通过银行转账购买条码的款项给我,基本上都是转账到我和曹宇辉的银行账户。同时,团队会将投资人的密码、邮箱重设等事项报给我,我汇总后直接通过网络邮件的方式报给维卡币总部,由总部进行服务跟踪处理。我对接的团队有杨某团队(成员有高某、袁某霞,他们下面大概发展了几万会员)、辽宁王某成团队、乔某荣团队(深圳)、别士杰、毛某露、王某燕、李某木、张某玮、沈阳三人组、东北冯某江,上述团队有部分会经过我向倪献文购买条码,有部分团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购买条码,但后期的更改邮箱、重设密码等服务也会通过我报给总部。维卡币平台其实是一个全英文的平台,平台上会不定时发布优惠活动、通知通告等信息,倪献文就吩咐我将平台上的内容翻译成中文,然后我们再将相关信息通过微信传达给下面的团队。下面的团队如有账户丢失被盗等情况需要冻结或者解冻,又或者忘记密码要更换邮箱地址或重设密码就先报给我,由曹宇辉翻译成英文后通过维卡币平台后台报给总部。维卡币团队基本上都是发展会员卖条码、发展会员的奖金提成以及出售账户内的维卡币给下家来盈利的。倪献文让我按条码欧元售价7.3的汇率后出售给下面的团队。下线购买条码的方式,一种是通过上家逐层报单购买,另外一种方式是用自己账号内的欧元账户及维卡币在维卡币平台上申请购买,但这种方式很慢,而且基本只能满足自身需要,下面发展会员多的话根本不够用,所以都是要向上家购买条码。团队向我们购买条码支付款项基本上都转到我、曹宇辉、林某1的账户,倪献文通过我向下面团队出售过1000多条码。现今我账户内大概有5000万元余额,有少部分大概200多万存放在林某1的银行账户里,大概有2000万左右买了物业,另外倪献文还转账过3000万给我们买物业。这些钱倪献文说先不用给他,他要的时候我再转给他,他还叫我每月可在这笔款项里支取5万元的工资。这些款项我的用途是购置房产、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他存在银行。我们对接在省内团队成员主要有杨某、高某、乔某荣、毛某露、汪某俊、王某燕、袁某霞、刘某广、李某木等。我直接发展的下家有谭某1、董某岩、霍某、何某辉、廖某1、覃某进等。我们对接省外团队成员除了河南李某安、别士杰有直接联系外,其余的有大量资金从四川、陕西、黑龙江、山东、北京等外省转入我们银行账户应该都是杨某和高某团队下面的人转进来的,我都不认识他们,我都是直接与杨某、高某对接买卖条码。我手机微信记录都有保留当时这些团队领导自身或者要求他们下面的成员转钱给我购买条码的记录,他们下面转钱给我的成员我根本不认识,最多的应该是杨某团队,他下面转钱给的成员有方某玉、杨某利、董某迎、董某斌、尤某凡、丛某青、田某、高某照、孙某荣、袁某刚、常某锋、曹某根等起码30多人,分布全国陕西、山东、北京、河南、湖南、广东。我们的所有银行账户自2015月10月流入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是售卖维卡币条码的款项。之前一直都是倪献文对接国内的维卡币团队的,他都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收款,应该是因为他没有这么多时间精力处理这些事务,所以都交给我处理。假如客户想不投资维卡币了,是不能全额退款的。维卡币平台是不允许的,只能将自己的账号转给别人,让别人收购自己的账号。我的下级何某、廖某1、林某2向我提出过提取现金的要求,其中林某2是向林某1提出提取现金要求的,因为他们不想自己提取那么麻烦。2015年11月开始提现要身份认证(KYC认证),公司要求的,没通过KYC认证就无法交易。我家搜出来的那些条码都是倪生用微信发给我,我手写将条码登录下来的。类别是账号级别的意思,后面写的日期就是卖出去的时间,名字就是销售对象。条码单上所写的人全部都是倪生让他们联系我的,我们都是通过微信沟通的。公司后台才能通过条码查到对应的账号,购买的物业暂时登记在我名下,迟早要给回倪生。倪生转给我的钱一部分是给我购买物业,一部分是公司的备用金。我购买汽车和珠宝首饰等奢侈品是用我投资维卡币赚的钱购买的。林某1的招商银行账户是我叫她去开的,由我使用,她没有使用过。我借钱给林某1购买了豪逸御华庭一处住宅,另外我们成立的中山市巴利投资有限公司买了一辆奥德赛小车给林某1。曹宇辉名下的深圳房产是倪献文出资购买的,刘爱恩是倪献文妻子。我在中山市购买房产的资金都是倪献文转给我的,购买理财产品是倪献文叫我用卖条形码的钱买的。
经混杂辨认,廖碧环辨认出同案人倪献文。
22.上诉人曹宇辉的供述和辩解,供认:我老婆廖碧环应该有投资维卡币,我使用的微信号是我老婆廖碧环使用的,其中聊天记录从2015年开始有许多关于维卡币的内容,是因为我老婆不懂英文,要求我给她翻译英文。2015年下半年至今,我一共购置了价值约1000多万元的物业。因为我懂英文,大家都发邮箱给我让我帮忙翻译关于维卡币的内容,都是我老婆叫我帮别人翻译关于维卡币的内容。我和老婆廖碧环都是替一名叫倪献文的香港籍男子处理国内的维卡币推行事务。我们大概是2015年2月份左右到香港维卡币分公司深入了解维卡币投资项目时认识到倪献文的,当时我了解到他是一名维卡币投资者。相识后,倪献文知道我懂英文,而他不太懂,他就会时常联系我叫我帮他将维卡币平台的更新信息、公告等翻译成中文,同时会叫我帮忙用英文写邮件发给维卡币总部。一直到2015年10月,倪献文就将一些国内的维卡币投资者需要向维卡币总部了解的情况,包括网币如何拆分、升值空间如何等等以及提出更改会员账号密码、冻结被盗账户申请等需求交给我,让我帮忙写邮件发送到维卡币总部帮忙解决;等维卡币总部回复后,我再翻译成中文交给廖碧环,然后廖碧环再转发给倪献文。而倪献文将平台上生成的注册维卡币会员所需的条码交给廖碧环,让廖碧环交给下面的会员。倪献文曾经转过几千万给我叫我帮他投资物业、餐饮等,但我都没动过那些钱,都在我的工商银行账户里。2015年10月后有大量资金流入我的银行账户,我不清楚情况,要问廖碧环。倪献文给我钱叫我帮他投资,他不方便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在廖碧环名下是因为登记在我名下不方便,手续麻烦而且贵。深圳宝安区的壹方商业中心的一套房登记在我名下,不是我出钱买的,我只是借个名额给倪献文用而已,钱是倪献文支付的。
曹宇辉指认了其手机及手机中银行页面及维卡币系统页面、与他人的聊天内容。
23.上诉人别士杰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5年3月左右,我听说在深圳罗湖区。我过去听讲座的时候认识了张某玮、李某木、王某燕三人,得知他们都是维卡币的投资者,然后从他们口中得知能通过他们买到条码成为维卡币会员。后来我就通过张某玮购买条码开通了两个维卡币会员账号,就开始到江西、湖南、河北省份推广维卡币项目并发展下线成员,从张某玮、李某木、王某燕三人购买条码。下线成员把投资维卡币的款项转账给我,我再把款项转给他们,他们就把条码发给我,由我交给下线成员,下线成员再发给他们下层各自发展的会员。至今我大概从张某玮、李某木、王某燕手上购买过几百万元条码,直接以及间接发展的下线成员大概有100人左右。时至2015年6月左右,我通过张某玮在深圳认识到来中国内地推广维卡币项目的香港人倪献文,大家都叫他“倪总”。后来在多次电话、微信联系后,我就开始从倪献文那里购买条码。我印象中大概向倪献文购买过200个条码,合计800万元左右,都是我直接发展的下线成员转账给我,我再转账给倪献文,具体金额以我的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大概是2015年底,倪献文说自己年纪大了,以后买条码的事情直接联系他的姓廖的女助理,并把他助理的微信名片发给我。从那时候开始我就从他助理那里购买条码并把钱转给她,至今大概从助理那里购买过几万元条码,具体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我直接发展的下线成员有江西省的易某华、王某1、湖南省的谢某球,易某华、谢某球的维卡币账号都是挂在我的账号下面,而王某1的账号是挂在易某华下面。易某华主要推广江西和河北两个省份,她下面负责推广的主要成员有3到4人,而这些成员下共发展了大概70个会员;王某1主要推广共发展了大概100个会员,易某华和王某1两人大概从我这里购买过800万元左右条码:而谢某球主要推广湖南省,由他直接发展、间接发展的会员大概有30人左右,从我这里大概购买过300万元左右条码。具体的来说,购买条码的款项除了一小部分是通过易某华、王某1、谢某球自身的银行账号转账给我之外,绝大部分都是由他们直接和间接的成员转账给我的。我通过发展下线,获得直推、对碰、代数奖励,从而获得维卡币以及账户现金提成,然后我再用维卡币和账户现金购买条码转卖给下家会员。后谢某球邀请我去宁乡讲课的时候认识了汤某。汤某是谢某球团队发展起来的,汤某本身在珠海生活,后来也回到珠海推广维卡币项目。我发展会员或者卖条码所获得的资金转给倪献文、李某木、中山的廖助理。我从上家获取条形码视汇率的情况有0.2折左右的优惠,从上家购买条形码和我卖出去的条形码之间的差价我自己留下来,上级说是市场推广劳务费用。我没有从维卡币系统里自主提取过现金。
经混杂辨认,别士杰辨认出同案人李某木、王某燕、倪献文。
针对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廖碧环、曹宇辉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经查,在本案传销活动中,廖碧环担任维卡币公司高层倪献文的助理,负责联系国内的维卡币团队,与保加利亚总公司沟通,协调倪献文下面的团队购买条码,收取购买条形码的款项、重设账户、密码等事项并直报总部跟踪处理;曹宇辉受廖碧环指使,负责与总部沟通翻译,并且对接省外团队成员、直接发展下线收取传销资金、通过出售激活码赚取差价,又将收到的资金购房、理财。因此,两人均系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依法均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并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廖碧环、曹宇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廖碧环、别士杰应否认定为从犯的问题。经查,廖碧环积极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负责对接国内传销团队并直接发展下线,收取传销资金约1.4亿元;别士杰亦积极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跨省组织宣讲、培训和推广,收取传销资金约3000余万元。二人虽属被同案人倪献文等人发展加入传销活动,但均对传销活动后期发展壮大起重要作用,依法均应认定为主犯。因此,廖碧环、别士杰及其辩护人辩称其系从犯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量刑问题。经查,各上诉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均达250万元以上,依法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均应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在本案侦查阶段,廖碧环欲与曹宇辉串供妨碍侦查,应酌情从严处罚。曹宇辉虽系从犯,但其认罪态度较差,对其应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别士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廖碧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与其罪责相当,对曹宇辉、别士杰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均已按底格从轻处罚,量刑均无不当。因此,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量刑过重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财物处理问题。经查,查扣在案的上诉人廖碧环、曹宇辉名下物业、车辆、理财产品均购置于2015年二人参与传销活动后,物业、车辆购置时均为一次性付款;廖碧环详细供述了购买查扣在案的相关物业、车辆、理财产品的购买情况,并供认其与曹宇辉名下所有物业和理财产品都来自投资维卡币所赚收益;曹宇辉亦供认2015年下半年其一共购置了价值约1000多万元的物业。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查扣在案的廖碧环、曹宇辉名下财产均系其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应予追缴。因此,廖碧环、曹宇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对涉案财物处理不当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同时,原审判决将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倪献文个人及家庭财产作为违法所得在本案中判决没收有所不当,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碧环、曹宇辉、别士杰组织、领导以推销虚拟货币维卡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维卡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廖碧环、别士杰均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曹宇辉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别士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涉案财产处理有所不当,应予纠正。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或从宽处罚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刑初48号刑事判决第(一)至(三)项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碧环、曹宇辉、别士杰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刑初48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对涉案财物处理部分;
三、扣押、冻结、查封在案的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67287064.96元及孳息(附表一)、现金人民币15500元、房产一批(附表二)、汽车三辆(附表三)、纪念币一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银行卡三十九张、手机五部、笔记本电脑五部、平板电脑一部、移动硬盘一个、内存卡三张、U盘十个、u盾二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扣押、冻结、查封在案的倪献文及其妻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26431191.04元及孳息(附表四)、房产一批(附表五),由扣押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莉
审判员 陈亦光
审判员 黄玉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耀峰
附表一:银行资产冻结情况
所有人 | 协助冻结银行 | 冻结账号 | 实际冻结金额(元) | 理财金额(元) |
林某颜 | 招行中山分行 | 6214867609693693 | 231613.45 | 2433000 |
林某颜 | 建行中山分行 | 6227003241870112703 | 68501.17 | |
廖碧环 | 广州银行中山分行 | 6214633131043379501 | 1051150.56 | |
曹宇辉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6222620750693693693 | 934602.7 | 13500000 |
曹宇辉 | 民生银行中山分行 | 6226224600398912 | 462278.54 | 3060000 |
林某颜 | 工行中山分行 | 6222032011001108888 | 1121206.57 | |
廖碧环 | 工行中山分行 | 9558802011106343085 | 118807.84 | |
廖碧环 |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 6222620753222666222 | 34.47 | 13800000 |
廖碧环 | 民生银行中山分行 | 6226224600423603 | 4730000 | |
曹宇辉 | 平安银行佛山分行 | 6230580000058730685 | 5000000 | 514049.2 |
廖碧环 | 建行佛山分行 | 6227003110040036706 | 111441.92 | |
廖碧环 | 农行佛山分行 | 6228480091235857116 | 4927461.45 | |
曹宇辉 | 招行佛山分行 | 6226097571869842 | 953606.22 | |
廖碧环 | 招行佛山分行 | 6226097570903907 | 24643.37 | 14150000 |
廖碧环 | 中国银行中山分行 | 6217867000007883560 | 94667.49 | |
合计 | 15100015.76 | 52187049.2 |
附表二:房产查封情况
1.深圳市不动产
姓名 | 香港身份证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不动产坐落地址 |
曹宇辉 | H154166(A) | H0754404001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壹方商业中心二期1栋5座A单元1801房 |
2.中山市商铺、写字楼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不动产坐落地址 |
廖碧环 | 442000197702248381 | 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37号豪逸华庭2期13栋1层弧形 |
廖碧环 | 442000197702248381 | 中山市东区东裕路93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8座17层1卡 |
3.中山豪逸御华庭小区物业(房产及车位)
业主 | 房号 | 车位号 | 产权现状 | 备案情况 |
林某颜 | 6-801 | 预售 | 已备案 | |
廖碧环 | 6-2501 | 预售 | 已备案 | |
廖碧环 | 16 | 现房 | 已备案 | |
廖碧环 | 17 | 现房 | 已备案 | |
廖碧环 | 18 | 现房 | 已备案 | |
廖碧环 | 19 | 现房 | 已备案 | |
廖碧环 | 429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430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433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434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444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448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449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453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454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472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473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47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2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28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31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32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33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34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3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38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5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58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59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64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65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66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6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68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69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70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75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76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79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80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81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82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83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84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85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86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58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12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13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1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18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22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23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25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26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2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29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3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39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40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42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44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45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50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51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55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5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62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63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64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65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66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6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68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69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70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71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76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78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79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80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81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82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83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68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717 | 预售 | 未备案 | |
廖碧环 | 33 | 预售 | 未备案 |
附表三:车辆查扣情况
姓名 | 品牌 | 车架号 | 发动机号 | 车牌 |
廖碧环 | 奥德赛 | LHGRC3887G8003778 | 2003839 | 粤T693** |
廖碧环 | 雷诺 | VF1DZRG6XEE520379 | F4RM874C025705 | 未上牌 |
林某颜 | 奥德赛 | LHGRC3884G8012065 | 2012117 | 粤T628** |
附表四:倪某文名下银行资产冻结情况
所有人 | 协助冻结银行 | 冻结账号 | 实际冻结金额(元) | 理财金额(元) |
倪某文 | 农行深圳分行 | 6228490128000002672 | 125018626 | |
倪某文 | 工行深圳分行 | 6222084000007753059 | 1412565.04 | |
合计 | 126431191.04 |
附表五:倪某文个人及其家庭不动产查封情况
1.深圳市房产
姓名 | 香港身份证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不动产坐落地址 |
倪某文 | E609264(4) | H0819905601 | 深圳市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公园里花园四期5栋3204房 |
刘某恩(倪某文妻子) | D159002(3) | H0551017301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壹方商业中心二期1栋5座A单元1602房 |
2.中山豪逸御华庭小区物业(房产及车位)
业主 | 房号 | 车位号 | 产权现状 | 备案情况 |
倪某文 | 6-1001 | 预售 | 已备案 | |
倪某文 | 6-1103 | 预售 | 已备案 | |
倪某文 | 6-1801 | 预售 | 已备案 | |
倪某文 | 12-402 | 预售 | 已备案 | |
倪某文 | 20 | 现房 | 已备案 | |
倪某文 | 21 | 现房 | 已备案 | |
倪某文 | 38 | 现房 | 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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