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公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订阅号 2022-07-01 15:44 发表于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执行李先丽、孙尚明、王占彪、李宁(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财产部分一案中,已公告通知投资人提交领款手续。但截至目前,仍有167名受害人未提交手续且无法联系。现本院再次公告通知以下167人(后附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执行事务中心办理领款登记手续(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需注明投资人联系方式及银行卡开户行信息)。逾期仍未办理登记的,本院将对预留份额分配处置并不再保留。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55-7074300、7074317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投资参与人名单(共167人):
白生银 15292119430714****
鲍玉华 64032119541014****
曹桂玲 62010219650128****
曾国忠 64212319540605****
常守智 64212319461215****
陈爱生 64212319610404****
陈克平 64212319560825****
陈晓军 64222319751128****
陈延和 62230119830512****
崔成顺 64032119490420****
代保岭 62232619471113****
杜生龙 64212319490706****
段 兵 64032119910606****
段海潮 64032119650922****
段秀云 64212319360406****
范秀芳 64212319500221****
范秀霞 64212319410807****
范玉玲 64212319511105****
方 敏 64032119961008****
方新萍 64212319581105****
冯兰英 64212519440309****
冯淑琴 64212319520207****
冯月英 64032119351203****
高红艳 64032119870213****
高瑞生 64032119660521****
葛学娟 64212319771231****
郭德平 64212319530912****
郭生仁 64212319530205****
郭淑兰 64032119670222****
何凤花 64032119520601****
贺岩军 64212319200512****
胡彩军 64212319681016****
胡久红 64212319690319****
胡双军 64212319681016****
胡晓明 64212319751211****
黄建平 64212319721205****
黄金兰 64212319481205****
黄金林 64212319510901****
黄兰霞 64212319621021****
黄素兰 64212319480909****
霍延录 64212319400207****
蒋守国 15292119521206****
阚瑞民 64212319381001****
李 芳 64032119741030****
李凤琴 64032119751013****
李进奎 64032119501020****
李明琴 64032119631107****
李 能 42220119910103****
李荣华 64032119670130****
李世霞 64212319600407****
李淑香 64032119460101****
李 文 642123194810301****
李秀兰 64212319560805****
李旭东 64212319690421****
李元忠 64212319520815****
李振勇 64212319760510****
林淑珍 64032119370915****
刘大儒 64032119850315****
刘瑞英 64022119660912****
刘淑兰 64212319561110****
刘永义 64212319661012****
刘玉芳 64042119640714****
刘玉秀 64212319521122****
刘占荣 64212319480107****
柳秋峰 64212419741111****
柳瑞琴 64212319610112****
芦希萍 62262619501115****
罗海琴 62242719660415****
罗海荣 64212319590215****
骆俊花 64222119730503****
吕吉太 64212319570518****
马建国 64212319510302****
马淑琴 64212319520310****
马新军 64212319750110****
马玉英 64212319510914****
孟文聪 64212319661224****
孟昭华 64212319440103****
孟兆其 64212319621208****
莫如海 64212319500113****
牛丙辰 64212319380215****
牛守贞 64020219710501****
牛长利 64212319660510****
潘素珍 62230119580304****
蒲淑芳 64032119621010****
戚淑芳 64212319681108****
戚淑琴 64212319520304****
祁秀玲 64032119560101****
钱国孝 64212319481209****
任荣芳 64212319800522****
邵发荣 64212319391226****
邵秀梅 64212319550211****
邵永红 64032119790215****
沈宝云 64212319540301****
师金梅 64212319670814****
施文香 64212319620909****
时淑霞 64212319530303****
宋兰英 64032119541212****
孙淑琴 64212319770816****
孙 薇 64032119910220****
田兴金 64212319520921****
童淑贤 64212319550320****
拓明旭 64032119811122****
万淑秀 64212319440509****
王 锋 64210319701005****
王吉庆 64212319650502****
王继业 64212319561223****
王江河 64212319381226****
王生祥 64212319490215****
王香成 64032119831231****
王秀兰 64032119550701****
王 绪 64212319310311****
王永吉 63280119400817****
王玉山 64212319490306****
魏连举 64212319351025****
吴桂英 64212319460320****
吴生金 64212319530818****
吴月芳 64212319620815****
谢风英 64021119530115****
谢振民 64032119390606****
邢新民 64212319491115****
徐得国 64212319460907****
徐恩阳 64032119551222****
徐建设 64032119530128****
徐淑梅 64032119790401****
徐先堂 64032119511030****
许长年 64032119471209****
闫淑兰 64212319530414****
严彩萍 64212319701228****
严积荣 64032119510709****
杨发章 64032119450115****
杨秀花 64032119530116****
杨正喜 64032119540311****
雍怀平 64212319620212****
雍 荣 64032119870521****
雍占祥 64212319581211****
尤俊英 64212319480914****
俞秀萍 64212319661124****
詹庆云 64212319520301****
张存英 64212319630530****
张开勇 64212319680222****
张立群 64212319510415****
张立荣 64212319410308****
张 林 64032119780926****
张美娟 64038119870529****
张其玉 64212319470504****
张淑琴 64212319550620****
张 伟 64212319701225****
张新莲 64032119651107****
张兴岐 64212319350317****
张学莲 64212319540607****
张玉梅 64212319630126****
张玉秀 64212319600102****
张云凤 64212319450920****
张振嘉 64212319421109****
张正华 64212319700902****
张志洪 64212319690622****
周凤莲 64212319441021****
周 兴 64212319510117****
周彦娟 64212319710721****
朱建刚 63280119740527****
朱生山 64032119560213****
朱振锋 64212319580905****
訾 秀 64212319520512****
宗小兰 64212319630323****
邹玉霞 64212319510909****
戚秉智 64212619440217****
戚炳全 64212319530123****
李某甲、孙某某等与李某乙、李某丙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19)宁05刑终5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5刑终51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女,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物、后勤主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7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看守所。
辩护人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宁夏中卫市人,无业,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1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看守所。
辩护人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7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看守所。
辩护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宁夏中卫市人,无职业,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一部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7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二部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宁夏中卫市人,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谢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宁夏中卫市人,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宁夏中卫市人,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宁夏中卫市人,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宁夏中卫市人,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宁夏中卫市人,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戊,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宁夏中卫市人,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宁夏中卫市人,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己,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宁夏中卫市人,群众,原系宁夏祥和华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李某乙、李某丙、谢某、刘某、王某甲、李某丁、王某乙、李某戊、刘某甲、李某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8)宁05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李某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李某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李某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非法所得33350元、被告人李某乙退赔非法所得24235元、被告人李某丙退赔非法所得53200元、被告人谢某退赔非法所得47355元、被告人刘某退赔非法所得23185元(已退1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退赔非法所得30900元、被告人李某丁退赔非法所得24125元、被告人王某乙退赔非法所得24200元、被告人李某戊退赔非法所得27875元、被告人刘某甲退赔非法所得25650元、被告人李某己退赔非法所得26150元;十六、随案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十七、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王某某、张某不服,以“原判事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2016年3月26日受理后,于当日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该院于同年4月23日阅卷完毕。2016年6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9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对决定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各原审被告人,听取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8)宁05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明琮
审判员 陈淑霞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梅
书记员 高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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