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里网友转)
ST冠福:关于(2019)京0105民初29709号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5月23日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京 0105 民初 29709 号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收到原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冠福实业”)出具的关于(2019)京 0105 民初 29709 号案件《商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 年 8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签订《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中安融金向冠福股份提供借款 50,0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12.00%,借款一次性或分笔支付至原控股股东指定银行账户。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中安融金依照合同约定向原控股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发放借款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因冠福股份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中安融金遂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朝阳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因中安融金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该院作出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
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京 0105 民初 29709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5)。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冠福实业出具的《商函》,原控股股东与中安融金经过友好协商,已通过以货物偿还本次案件所有债务并执行完毕。借此,公司无需就本案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原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对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鉴于原控股股东已偿还本次案件所有债务并执行完毕,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 8,828.16 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账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原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目前诉讼案件已基本生效判决,根据相关判决或裁定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公司陡增了巨额债务。为化解原控股股东违法违规问题,公司努力寻求各种解决办法,若相关和解协议未能有效执行,存在相关债权人按判决书/仲裁裁定恢复执行的风险。
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原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函》。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林文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29709号
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管学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土坂路。
法定代表人:邓海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守华,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丽,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文昌,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文洪,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浔东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文智,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浔东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土坂路。
法定代表人:陈占炉。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第三人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12月3日向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通知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接到本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开力
审判员 李林强
审判员 李巧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 鹏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