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吉威”案(2018年国内做的最大的外盘期货配资业务的杭州吉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吉威金融平台) 2020……【法院判决书】被告人季丽梅、刘衍宝、徐珩、李振华、顾林峰、黄丽燕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11.9)……被告人王进、王跃、杨发晓、徐江斌、叶敢林、包蒙拓、罗利民、顾美娣、肖新林、徐童二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进上诉称:(1)其系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原判认定非法经营数额3万亿余元不当,该金额系经期货公司及吉威公司配资双重加杠杆后的交易流水,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以客户实际累计投入本金即累计兑换外汇金额4.2亿余元为准。(3)原判认定违法所得0.95亿余元不当,致使判决罚金数额过高。上述金额虽已扣除二级代理商的佣金,但未扣除期货公司实际收取的不少于0.74亿余元的佣金,其实际非法获利不应高于0.2亿元。(4)本案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综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1)王进等人成立吉威公司居间介绍他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行为,并未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没有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原判关于王进等人非法经营期货的认定错误,王进等人此节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一审判决依据的审计报告不具有客观性,所认定的吉威公司王进等人居间介绍他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业务的数额不准。原判认定的3万亿余元非法经营数额,是从交易软件中导出的、客户在操作过程中加了30至100倍杠杆后得出的数据,并非客户实际投入资金,不是真实的非法经营额,本案应当以投资人初始投入的资金数额约3亿元左右作为非法经营数额。原判认定的违法所得9594万余元中,未扣除吉威公司被香港期货公司收取的交易费和员工工资,本案违法所得应在1754万元以下。(3)王进等人实施居间介绍他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行为是以吉威公司名义且为吉威公司利益实施的单位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4)原判没有考虑单位犯罪的因素,对王进量刑畸重。王进换汇行为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上述换汇行为均是通过互联网操作完成,未经营真实的外汇市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兑换汇率与实际汇率的差额小,营利相对低,应当从轻量刑。(5)王进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王进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其父亲年老患有严重疾病,依法可从宽处罚。(7)王进系民营企业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和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数额不准、定性不当,对王进量刑畸重,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减轻处罚。……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王进、王跃明知吉威公司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不具备从事经营境内外期货交易业务及居间介绍期货交易资质的情况下,以本人或他人的名义,在东方证券(香港)、群益期货(香港)、日发期货、金瑞期货、浙商国际期货开设境外期货账户,并将上述账户设为主账户,绑定境外银行账号。指使工作人员以吉威公司名义招揽客户或二级代理商,再由二级代理商招揽客户的模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推销、介绍境外的大小恒指、纳指、美原油、美黄金、德国DAX指数等期货产品,吸引客户进行境外期货买卖交易。通过“易盛机构通”“信管家”“策略通”等分户软件在主账户下进行分户,客户注册获得账号后,通过在账号内出入金或直接通过王进、王跃等人的银行账号出入金的形式在境内进行境外期货买卖交易,出入金均以人民币结算。后由结算部人员负责将客户投入的人民币以1:7的固定汇率进行兑换,同时以人民币对美元1:1或1:2进行放大杠杆配资。期间风控部门负责设置强制平仓功能,确保主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不受损失。在投资人期货买卖交易过程中,收取投资人交易手续费从中获利。2017年6月,王跃在杭州市滨江区注册成立量客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客公司),并将吉威公司技术部门转入量客公司,继续为吉威公司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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