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金所 2022.7.13……【法院通告】本院受理的(2022)粤0304刑初288、289、290号被告人孙明达、张东波等2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已提交深福检刑补诉〔2022〕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将被告人孙明达在另一家投资平台中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补充起诉决定书。二、本院已收到投资人代表提交的申请书、人员名单等材料,其中,刘某华等已推选刘某华、黄某辉、王某拴、周某忠、尹某秀、曾某红、卢某、苏某娜8人作为投资人代表,上述投资人代表已委托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赵峻博、赵启民律师;杨某萍等另推选何某军、钟某、佟某山、谌某业、姚某飞、王某锋、郭某花、张某辉、谢某梅9人为代表。各方可将推选代表人数定为5人并重新向法院提交名单。

(2022)粤0304刑初288、289、290号孙明达等26人非吸案公告
时间:2022-07-13 来源:福田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刑初288、289、290号

本院受理的(2022)粤0304刑初288、289、290号被告人孙明达、张东波等2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现公告以下内容: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已提交深福检刑补诉〔2022〕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将被告人孙明达在另一家投资平台中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补充起诉决定书。

二、本院已收到投资人代表提交的申请书、人员名单等材料,其中,刘某华等已推选刘某华、黄某辉、王某拴、周某忠、尹某秀、曾某红、卢某、苏某娜8人作为投资人代表,上述投资人代表已委托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赵峻博、赵启民律师;杨某萍等另推选何某军、钟某、佟某山、谌某业、姚某飞、王某锋、郭某花、张某辉、谢某梅9人为代表。各方可将推选代表人数定为5人并重新向法院提交名单。

三、本案投资人如对投资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至本案合议庭(联系电话0755-21981944)。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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