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11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萍,女,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人江萍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江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5日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尚锁,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10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煜、检察官助理潘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萍及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定的辩护人曹尚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江萍加入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简称:斑美拉公司)(另案处理),以美容养生为名,以销售化妆品为幌子,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斑美拉产品代理资格,并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零售利润、批发差价、感恩提成等方式,取得动态收益引诱代理发展下线,以发展的人员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认定该销售模式系传销而无直销资格。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江萍缴纳1458800元传销资金购买共551套斑美拉化妆品,先后作为该传销组织一级代理、特级代理级别管理者,积极向下推荐产品,诱使下线人员购买产品,加入该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组织人员参加培训会、招商会等方式宣传产品,承担组织中向上级提供发展人员向自己购买商品银行流水、联系对接下线报单、发货、收取货款、发放感恩提成等任务,从而获得返利,江萍获得感恩提成45000元,江萍所在层级为第9层,下线层级为4层,直接下线8人、间接下线23人。直接或间接发展朱某、王立、王某1、武某、冯某、蔡小华、穆某、方某、王某2、高某、檀佳伟、王凤、张某、肖红宇、江某、华新海、霍伟、姚某、安某、吴新苗、王利平、黄和川、蒋某、汤某、金晓云(真实姓名金某)、徐某、李某、汤亚萍、耿华、马桂兰、刘满兰等下线共计31人。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内容向法庭提交了上下线关系图、层级图、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王某1、武某、徐某等证言,被告人江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萍以美容养生为名,以销售化妆品为幌子,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代理资格,并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江萍在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量刑上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1、被告人江萍具有自首、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2、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4、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鉴于以上理由,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能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江萍加入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简称:斑美拉公司)(另案处理),以美容养生为名,以销售“斑美拉”化妆品为幌子,要求参与者以购买一定数量商品的方式获得斑美拉产品代理资格,并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零售利润、批发差价、感恩提成等方式取得动态收益引诱代理发展下线,以发展的人员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江萍缴纳1458800元传销资金购买共551套斑美拉化妆品。被告人江萍先后作为该传销组织一级代理、特级代理级别管理者,积极向下推荐产品,诱使下线人员购买产品,加入该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组织人员参加培训会、招商会等方式宣传产品,承担组织中向上级提供发展人员向自己购买商品银行流水、联系对接下线报单、发货、收取货款、发放感恩提成等任务,从而获得返利,江萍获得感恩提成45000元。江萍所在层级为第9层,下线层级为4层,其发展的直接下线8人:朱某、王某1、高某、安某、穆某、方某、王某2、姚某;间接下线23人:王立、武某、冯某、蔡某、檀某、王某、张某、肖某、江某、华某、霍某、吴某、王某、黄某、蒋某、汤某、金某(真实姓名金某)、徐某、李某、汤某、耿某、马某、刘某等下线共计31人。
另查明: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认定涉案销售模式系传销而无直销资格;案发后,被告人江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江萍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斑美拉公司是一个美容产品销售公司,总部是在广西南宁,公司负责人是余石容。其到广西南宁总部去看过公司有营业执照,没有看见过直销牌照,余石荣是斑美拉公司老总,闭何成老总系余石荣的丈夫,何玥桦也是特级代理,余小艺也是斑美拉公司的人。斑美拉公司的化妆品分为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容玺套装”共四代。第一代和第二代的价格是一样的,特级代理2600元1套、一级代理3000元1套、二级代理3400元1套、三级代理3800元1套、加盟会员8800元1套。第三代和“容玺套装”价格一样的,特级代理3000元1套、一级代理3500元1套、二级代理4000元1套、三级代理4500元1套、加盟会员9800元1套。斑美拉化妆品及后面的“容玺”品牌化妆品是代加工的,化妆品盒子上有生产厂家,好像叫广州大佳美化妆品公司,斑美拉公司是总经销公司。斑美拉化妆品及后面的“容玺”品牌化妆品在当时其做的时候,有化妆品类的备案,当时产品的批次在工商总局网站上能查到,没见过食药备案,斑美拉化妆品及后面的“容玺”品牌化妆品在市场上没有销售,都是通过特级代理来销售。斑美拉化妆品使用效果对于不同的人效果不一样,有的人效果好,有的人效果不好。其去过一次合肥的招商会,当时余石容带队的,就是宣传产品,还通过电子邮件将斑美拉的营利模式发给特级代理,还去过一次公司总部考察。其加入过公司特级代理微信群,大概在公司推出容玺套装后就退群了,因为当时没有想做了。微信群就是发布公司的产品、代理价格、售后服务这块,群主是余石容,加入进去要她同意。安庆这边有微信群,群主是其公司以前的会计,主要是宣传产品、售后服务,因为不做了,在2020年5、6月份将群解散了。2018年9月份的时候,其将货邮寄给左银凤后,将斑美拉化妆品经营的资料一起给她了,当时从斑美拉进货没有发票。公司斑美拉公司实行代理加盟制度,加盟公司根据一次性购进特定数量货物多少由高到低分为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普通会员五个级别。每个人必须从介绍人手中购买使用一套斑美拉化妆品成为公司普通会员,普通会员成为特级代理必须再一次性交纳150万元购买500套进货单价3000元化妆品,必须一次性交纳4、5万元向有直接或间接上下线关系的二级代理购买10套化妆品成为三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8万元向有直接或间接上下级关系的一级代理购买20套进货单价4000元的化妆品成为二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17.5万元向有直接或间接上下线关系的特级代理购买50套进货单价3500元(其当时进价2600元、3000元、3500元)的化妆品成为一级代理。代理就要签代理合同,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手机号码、收货地址,这些是写在代理合同上面的。代理可以发展各级代理和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只能发展会员不能发展代理。加入者有三种获利方式:第一种“零售利润”,第二种赚取“批发差价”,第三种是公司给予“感恩提成”(被介绍进来的人比自己级别高了,自己可以拿到被介绍进来的人每次进货总价10%作为提成,后期他人向公司进货的话还能继续拿到提成。2012年其在光彩三期经营景山养生馆,另外还有个公司叫安庆雅妃官商贸公司(现在注销了),这个是当时斑美拉要求特级代理成立公司。2017年2月份,经网友秦英娜介绍知道斑美拉公司及其产品,2017年3月4日,在合肥那边的推广会上用微信转账8800元找秦英娜购买了斑美拉公司的美容产品成为了会员,当天刷卡支付15万元购买了50套产品并签订代理合同成为了一级代理,要成为代理的话必须要购买10套产品成为三级代理,代理就要签代理合同,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手机号码、收货地址,这些是写在代理合同上面的,代理合同是公司给的电子版的,其打印出来邮寄到南宁总公司2份,总公司会将盖章的给其1份但一直没有给。2017年6月11又花费130万元向公司购买500套第2代产品成为特级代理,因为推出第3代产品,公司给其发货第3代产品,其的农行账户62×××19在2017年6月11日转账给余石荣。130万是500套产品的钱。斑美拉公司邮寄给其特级代理的授权牌。总共缴纳145万元,公司已经将2次货全部发给其,一次50套、一次500套,第二代绿色化妆品就是其购买1套、50套当时的产品。购买50O套化妆品是第三代化妆品,也就以第三代产品不同代理的价格来进行销售的。550套产品有30O套多一点是销售掉了,店里的消费者用了有10几套,有30O套左右是下面一级、二级、三级代理拿去分销了,店里剩余1O几套,有168套邮寄给左银凤(广西人),给她价格是40O元1套。收取销售斑美拉化妆品的货款一开始都是直接给其,有些人实际上是先拿货去卖再给其钱,其给他们报到公司去,让他们成为代理。后来到2017年年底下面代理先将钱打到公司,公司再将钱打给其。其一开始加入成为会员时使用过1套斑美拉产品,后来自己又用了1套。秦英娜是其的直接上线,她先是二级代理,后来什么级别不是很清楚,二级代理秦英娜在其成为一级代理和特级代理时都获得公司感恩提成。其购进的斑美拉化妆品的目的是进货销售,经营赚钱,先要发展人成为会员,人越多越好,会员的第1套产品要么是88O0元要么是98O0元,这个差价比较大,后期主要是转批发差价和感恩提成。斑美拉公司的指导和支持有组织培训会,想参加的人可以交钱参加,斑美拉公司召开的招商会、培训会、推广会都是介绍公司的产品,售后服务,有文字资料介绍代理加盟制度,以及赚取利润的方式。是秦英娜发展其的,后来其成为特级代理直接和公司客服联系对接下线报单、发货或退换货、收取货款、发放感恩提成等业务。斑美拉公司推出“容玺”套装应该是2018年初,当时其在之前进的货还没有卖掉,找公司商量换货,公司当时正在推容玺套装,要每套产品加800元,因为还有200多套货,要加20万元左右,其当时就不想加了,斑美拉公司注册“容玺”商标后,其已经没有经营斑美拉。其直接推荐、发展的有朱某、姚某、王某2、王某1、高某、安某、方某、穆某,方某、穆某成为一级代理的时候其还是一级代理,所以他们是直接向公司购买产品,其获得了感恩提成,上面的王某2、姚某、王某1、冯某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他人是先拿货卖掉了再给钱。朱某又发展推荐了肖红宇、王立;王某2推荐发展霍伟;王某1推荐发展了武某、吴新苗、王利平、蒋某、黄和川、冯某;穆某推荐发展了张某、汤某、马某、耿某;方某推荐发展了刘某;王立推荐发展了江某、华某;武某推荐发展了徐某、檀某、李某、金晓云;蒋某推荐发展了汤某;冯某推荐发展了王凤,王凤推荐发展了蔡小华。一级代理有王某1、穆某、方某、王立、冯某;二级代理的有王某2、高某、张某、檀佳伟、王凤、蔡小华(后来升为一级);三级代理的有:朱某(后来升为一级)、姚某、安某、肖红宇、霍伟、武某(后来升为一级)、吴新苗、王利平、蒋某、黄和川、汤亚萍、马桂兰、耿华、刘满兰、江某、华新海、徐某、李某、金晓云、汤某,通过推荐发展人来销售美容产品。朱某以三级代理4500元的单价从其处购进10套产品卖给了她的朋友四川人肖红宇,朱某拿了一个感恩提成450O元钱。王立以三级代理450O元的单价从江萍处购进10套产品,这10套产品卖给江某5套、华新海5套。王某2以二级代理4000元的单价从江萍处购进4套,王某2和霍伟一人分2套。高某以二级代理4000元的单价从江萍处购进1套自己用了。江苏人姚某以三级代理3800元的单价(后来涨价了)从其处购进5套,销售给谁不清楚。安某以三级代理38O0元的单价从江萍处购进1套自己用了。王某1以一级代理300O元的单价(后来涨成3500元)购进50套,卖给了吴新苗、王利平、黄和川、蒋某、汤某每个人10套,后来以一级代理3500元单价拿5O套产品卖给了武某。以前武某和王某1一起经营斑美拉,后来斑美拉倒了就没在一起了,她们退给其27套产品,武某将产品卖给了檀佳伟、金晓云、徐某、李某。冯某以一级代理3500元的单价从其处购进75套产品,其知道冯某以4000元价格卖给王凤20套、卖给蔡小华2O套。发展的下线购买斑美拉化妆品大部分是其微信好友,小部分是当时店里的顾客,当时其在朋友圈发斑美拉化妆品的一些效果图片,向和其联系的人介绍。斑美拉化妆品必须先购买1套产品成为会员,之后购买套数不同就成为不同级别的代理,不同级别的代理价格,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成为几级代理,一般能发展人员的都会成为高一些级别的代理,这样销售出去能赚取到差价。朱某是微信好友,2017年5月27日开始第一次向其购买斑美拉化妆品,以3级代理价格45O0元拿货,后来朱某陆续拿货10多套给价格3800元,朱某销售给其他人,价格4500元就能赚钱。朱某后来又推荐了肖红宇,让其将肖红宇报成3级代理,又推荐了王立,王立又发展了江某、华新海。王立在2017年8月28日的时候想成为1级代理向其购买5O套产品,根据公司的规定,王立的上线中其是特级代理,王立只能从其这购买产品,由其将数据报上去。实际上王立陆陆续续拿出货款,朱某还获得了感恩提成17500元,朱某将这17500元以一级代理的价格向其拿货争取利润大些。其在2017年9月21日将朱某购买50套产品的数据报上去。王某2是微信好友,2017年6月14日花88O0元向其购买斑美拉化妆品成为会员,想以二级代理的4000元价格拿货再销售给别人,王某2第1次就转账给其拿了2套产品,后面又陆陆续续拿了一些产品。霍伟是王某2朋友由王某2发展。高某是现实中的朋友,2017年6月14日以2级代理的价格向其购买1套产品,其将高某报到公司为2级代理。姚某是微信好友,2017年6月13日向其购买斑美拉化妆品,以3级代理45O0元价格第1次就拿了5套产品。安某是现实中的朋友,2017年6月12日向其以3级代理的价格4500元购买了1套化妆品,其将她作为3级代理上报的,后来拿了3套化妆品去销售,没有卖掉又退了。王某1是现实中的朋友,2017年6月12日想成为一级代理,以一级代理的价格拿货出去卖给他人,当时其就通过银行流水转账的方式将自己15万转到丈夫朱行文账户再转至王某1账户再转回自己账户的方式(其农业银行账户62×××19于2017年6月11日转账给朱行文15万,王某1又转给江萍15万),王某1还给了朱行文两个月6000元的利息钱,王某1后来卖货后将15万元钱还其。上报王某1为一级代理,王某1总共以一级代理3000元、35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有:100套化妆品,其农业银行账户62×××30O574183119于8月28日、9月23日,王某1转账给其两次87500元,每次都是购买25套产品的钱,之后她自己去发展人去销售产品。王某1自己发展了吴新苗、王利平,黄和川、蒋某、武某、冯某,蒋某又发展了汤某,武某又发展了檀佳伟、金晓云、徐某、李某,其中武某一开始是三级代理,后来升为二级代理、一级代理,冯某发展了王凤,王凤发展了蔡小华。穆某是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向他推荐斑美拉,后来他购买了一套产品成为会员,之后他向公司转账购买5O套产品成为一级代理,其还拿到感恩提成。穆某发展了汤亚萍、耿华、张某、马桂兰。方某是现实中朋友,他购买了一套产品成为会员,之后他想成为一级代理,找其借钱帮他转账给公司,江萍也拿到了感恩提成,他发展了刘满兰买了几套货,剩下的货全部退给其。其通过微信介绍、当面推荐的形式发展会员、代理销售化妆品,也有些是零售。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收取销售斑美拉化妆品的货款。支付宝转账记录:2017年5月27日22时04分,红英(朱某)转账给江萍38000元用于购买10套产品成为三级代理,找其借的,她只有成为代理后才能发展会员代理。2017年5月25日15时41分、43分,其收到王某2转账5500元、3300元,备注江总:霍伟买斑美拉的钱,是霍伟购买一套产品成为会员的钱。2017年5月25日10时3O分、32分王某2转账7000元、I800元共计8800元用于购买一套斑美拉化妆品成为会员。2017年6月12日18时18分其先分批转账38000元给安某,安某马上又转给其成为三级代理,安某向其拿10套产品去发展人卖货,卖掉了再给其钱,安某后来卖过一两套,剩下的退给其。2017年7月26日12时4O分,兴兴转账9800元备注斑美拉,这个是购买1套产品成为会员的钱,兴兴是哪个记不得了。2017年6月12日13时47分,傲骨雄鹰(是裴华珍)转给其3800元备注欠9套,这个是裴华珍帮其卖的。2017年6月9日,其先转账给装华珍38000元后转还,这样她就能成为三级代理,就去发展会员、代理销售化妆品,裴华珍当时没有报到公司。2017年8月30日16时35分,裴华珍转账7600元,备注还差宝贝6套,这个是她销售2套产品的钱。2017年8月21日15时16分,裴华珍转账3700元是卖1套产品的钱,备注是斑美拉,微信再转100元。2017年8月3日,王立转账40000元,是向其购买斑美拉化妆品的钱,之后他成为了一级代理再将剩余的钱补给其。2017年11月22日16时,小华(蔡小华)转账45000元,是升为一级代理购买斑美拉化妆品的钱。2017年9月8日、9日其转账支付给余小艺共计8400元,是华新海、朱某等四人参加斑美拉公司组织的招商会去学习,这个钱是包含吃住在一起的。2017年9月12日,转账给余小艺2000元,备注是江萍特总参加18号培训会。微信转账记录:2017年3月4日,其转账给秦英娜8800元用于购买一套斑美拉化妆品成为会员,当天应该是刷了几张信用卡花费15万元购买了50套产品成为了一级代理。2017年7月4日朱宵纬(是朱某)转账9800元,是朱某成为三级代理之后发展了个会员就将9800元抵之前向其拿货的钱。2017年8月15日,朱宵纬(朱某)转账9800元,是将9800元抵之前拿货的钱。2017年8月2O日,华心海(真实姓名华新海)转账18000元,是购买斑美拉化妆品的钱。2017年9月6日15时,冯某转账32500元是购买斑美拉化妆品的钱。2017年9月6日,刘姐.衣服(就是刘满兰)转账9800元,是购买斑美拉化妆品的钱。2017年9月3日13时49分,代.高河(真实姓名记不清楚了,微信号×××)转账9800元,是其以零售价格卖给她斑美拉化妆品的钱。其发展的下线加入斑美拉公司的目的是赚钱,自己成为了一级代理后,发展人员购买化妆品可以赚取差价,而且也有获得感恩提成的机会。其对自己发展的下线又发展的下线情况都清楚,是因为当时其发展下线后,他们又发展人的话要报给其负责报到公司去,而且还需要提供下线购买化妆品的银行流水给公司。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62×××34的交易流水及对手信息:2017年5月3日其转账到左银凤账户15万,5月30日转账给左银凤15万,系方某的15万元和穆某第二次进货的15万元都是向其借的,后来穆某卖货将15万元钱还给其,方某直接将货还给其。当时左银凤是秦英娜的上线是特级代理。5月12日何玥桦转账其账户1.5万元(后面备注是招穆兆俊一级提成款),5月18日闭何成转进14975元(备注是江萍一级招方某一级代理),6月17日闭何成转进1.5万元(备注是江萍一级招穆兆俊一级代理,返单50套,领进货提成)。感恩提成是赚了穆某、方某的4.5万元。7月7日闭何成转进1.5万元(备注是王某1招冯某一级代理,转江萍代发提成)。收到闭何成、何玥桦转账都是感恩提成钱。何玥桦是收款的人,也是特级代理。其农业银行账户62×××76在2O17年8月24日刘满兰转给其9800元,是购买斑美挂化妆品的钱,应该是别人向她购买,她收款后转给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份左右江萍到王某1店里推销斑美拉美容产品,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化妆品分不同代理对应不同价格,绿色化妆品就是王某1购买50套产品成为一级代理的,后来再购买的产品就是第三代化妆品。王某1先花了8800元购买了一套产品自己用的,2017年6月份,江萍借给王某115万元从江萍那购买50套产品成为一级代理的。当时是特级代理的江萍带王某1到上海参加斑美拉产品发布会,会上主要介绍了斑美拉产品效果、销售模式。经过这些得知斑美拉实行加盟代理制度,首先要求每个人购买一套产品成为会员,后面再根据购买不同金额成为不同级别的代理,分为会员、三级、二级、一级、特级代理,代理可以发展会员和代理,代理通过批发差价、零售利润、感恩提成获取利润。王某1成为一级代理后先是发展了武某、冯某、蒋某、黄和川、王利平、吴新苗,蒋某发展了汤某,武某发展了李某、徐某、全晓云、檀佳伟,冯某发展了王凤,王凤发展了蔡小华。王某1在朋友圈里发斑美拉化妆品的介绍,向感兴趣的再推荐斑美拉产品的代理模式,推荐购买化妆品成为代理可以获得差价和提成。都是当时发展的代理向其进货后,王某1上报给江萍,武某、蒋某、冯某也是发展下线后报给王某1再上报给江萍,由江萍报到公司里去的。王某1没有销售给体系外的普通消费者。王某1和她的下线有微信群(后来解散),公司会通过微信发使用产品的视频,公司规定有问题的话一级找一级。发展的代理级别及购买产品:武某是2017年6月14日在王某1当时的美容店(安庆梦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1O套产品成为三级代理,当时是按照2代产品3800元一套价格收款的,共收款38000元,在公司刷卡30000元,再转账8000元,共计38000元。武某在7月19日购买产品成为二级代理,在8月19日购买产品成为一级代理。武某发展的人员都是三级代理。蒋某、黄和川、王利平、吴新苗都是王某1微信好友,微信聊天介绍代理模式、批发差价、提成,有兴趣后就加入都是三级代理。蒋某发展的汤某也是三级代理。冯某是王某1微信好友,也是通过微信推广后就加入,冯某是一级代理,冯某后来发展了王凤、蔡小华,王凤是二级,蔡小华是一级。发展的下线都是先购买一套产品成为会员,再购买产品成为代理。2017年6月8日,冯某转账8800元,是购买一套产品成为会员的钱。2017年6月11日9时41分傻哥(是蒋某)186尾号77微信转账9800元是购买一套产品成为会员的钱。2017年7月18日20时56分、57分,佳伟支付宝转账9800元是购买一套产品成为会员的钱。2017年7月19日、20日武某支付宝转账58000元就是购买产品成为二级代理的钱。2017年8月8日20时30分支付宝收9800元,对方jason_dong是购买产品成为会员的钱。2017年8月2日14时45分,王利平支付宝转账9800元购买一套产品成为会员。2017年8月6日支付宝转账给江萍117000元还江萍前面借给王某115万元。2017年9月6日13时56分吴新苗支付宝转账9800元购买一套产品成为会员。2017年6月15日农业银行62×××70账户流水,安庆梦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转进37950元是武某购买10套产品成为三级代理的钱。2017年7月7日,江萍转账给王某115000元,是发展冯某后,冯某购买50套产品,按照三代产品一级代理价格3000元1套购买,公司奖励10%的提成,经江萍转给王某1。2017年8月24日,闭何成转账给王某117500元,是武某购买50套产品,按照三代产品一级代理价格3500元1套购买,公司奖励10%的提成。2017年8月17日,方媛媛转账给王某145000元,是王利平购买10套产品成为三级代理的货款钱,按照4500元1套价格。2017年8月28日,黄和川转账给王某145000元,是王某1发展黄和川后,黄和川购买10套产品成为三级代理,按照三代产品4500元1套的货款钱。2017年8月28日,蒋某转账给王某145000元,是蒋某购买10套产品成为三级代理的货款钱,按照4500元1套价格。2017年8月28日,王某1转账给江萍87500元,是从江萍处购买25套产品的货款钱,按照1级代理3500元1套产品价格。2017年9月11日,闭何成转账给王某187500元,是冯某在成为一级代理后,按照3500元1套产品价格从江萍处购买25套产品后,公司给王某1的提成10%奖励钱。2017年9月22日,蒋某转账给王某145000元,是蒋某发展汤某成为三级代理时10套产品的货款钱。2017年9月23日,王某1转账给江萍87500元,是王某1成为一级代理后向江萍购买25套产品的货款钱。2019年1O月3日,王某1账户有个柜面现存45000元,是吴新苗成为三级代理时交给其的货款钱。王某1加入斑美拉公司成为代理后获得利润,根据上面的流水可以看出有销售差价,一级代理从江萍那购进是3500元1套,但销售出去给三级代理是4500元1套,另外发展的下线成为一级代理,有10%的提成,发展的下线成为一级代理后再继续进货的话,还是有1O%的提成。代理关系表和账户流水两者之间是有关联的。 2、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武某到王某1美容保养店,王某1向其推荐斑美拉化妆品说斑美拉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加盟代理制度,首先要求每个人购买一套产品成为会员,后面再根据购买不同金额成为不同级别的代理,分为会员、三级、二级、一级、特级代理,代理可以发展会员和代理,代理通过批发差价获取利润。武某以4500元购买厂家规定1套9800元产品成为会员。2017年6月14日武某以3800O元从王某1那购买10套产品成为三级代理,10套产品自己和家人用了。之前和李某就是认识的,武某成为三级代理后在她店里推荐过这个斑美拉产品,2017年7月19日下午15时56分,李某支付宝转账给武某30000元、银行转账6000元,武某在收到李某款子当日转账给王某1购买20套化妆品成为二级代理,之后又发展徐某、檀佳伟和金晓云购买了斑美拉化妆品,支付宝有檀佳伟的部分付款情况,他们没有拿代理相应的货,每人大概都拿了几套产品分别都是挂了代理的名义。檀佳伟登记为二级代理,金晓云、徐某(武某同事的老婆)、李某(武某同事)登记为三级代理。2017年8月19日,武某在江萍经营的安庆雅妃宫商贸公司消费2万元,武某支付宝在8月19日转账给江萍1万元,是在8月19日升为一级代理购买斑美拉化妆品的钱,没有购买50套,是江萍将武某报为一级。武某没有销售给体系外的消费者,武某当时发展了李某、徐某、檀佳伟、金晓云后就将数据报给王某1的,王某1报给江萍,江萍就报给公司了。王某1会提供指导,提供微信发产品视频。武某和自己下线之前有个微信群,不清楚是谁办的群,已解散。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7月,武新 慧到徐某位于回祥小区照相馆玩,武某以自己脸效果推荐斑美拉产品,询价1套9800元而当代理则1套4500,徐某提供给武某自己的个人信息,刷卡消费9000元得到2套产品,签了1份代理合同(已无法提供)成为三级代理。加入斑美拉公司要提供身份证信息上报公司,购买产品成为会员、代理,购买不同数量产品成为不同的代理,获利方式有零售利润、批发差价,徐某没有赚钱,自己用1套,使用的效果很好,送给妹妹徐春芳1套。徐某不清楚自己上线武某的级别,自己没有发展下线,不清楚斑美拉公司对代理发展下线有哪些指导,没有销售给体系外的普通消费者。徐某之前加过斑美拉指导群,后来自己退群。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7月,以前 同事武某到李某位于湖心南路母婴店玩,武某以自己脸效果推荐斑美拉产品,询价1套9800元而当代理则1套4500元,李某提供给武某自己的个人信息,刷卡消费4500元得到1套产品,签了1份代理合同(已无法提供)成为三级代理。加入斑美拉公司要提供身份证信息上报公司,购买产品成为会员、代理,购买不同数量产品成为不同的代理,获利方式有零售利润、批发差价,李某没有赚钱,自己用1套使用的效果很好。李某不清楚自己上线武某的级别,自己没有发展下线,不清楚斑美拉公司对代理发展下线有哪些指导,没有销售给体系外的普通消费者。李某之前加过斑美拉指导群,教怎么用产品,后来群解散。 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6月份,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知道斑美拉产品,知道朋友江萍也在做斑美拉,聊天中江萍说斑美拉产品分不同代理级别相应拿货价格不一样,高某认为斑美拉效果还可以就想作代理,提供身份信息给江萍,在江萍处签了1份代理合同,成为二级代理,能拿20套货,实际拿了1套,高某使用后发现不合适就没有去推广,没有获得利润。加入斑美拉公司需要购买产品成为会员、代理,提供身份证信息、签代理合同推广销售,购买不同数量产品成为不同代理,获利方式有零售利润、批发差价。高某直接上线是江萍,不清楚什么级别,高某没有发展下线,没有销售给体系外普通消费者,不清楚斑美拉公司对代理发展下线有哪些指导。之前加过斑美拉指导群,后来群解散。 6、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6月份,安某在江萍的养生馆向安某推荐斑美拉公司产品,说效果好、零售价9800元,可以多购买成为代理继续推广,不同级别代理拿货价格不一样。安某看资料后相信江萍,以8800元购买1套成为会员,后提供身份信息给江萍签订三级代理合同。产品使用后皮肤变差、效果不好,安某就不敢去做推广。加入斑美拉公司需要购买产品成为会员、代理,提供身份证信息、签代理合同,不同数量的产品成为不同代理,获利方式有零售利润、批发差价。安某购买1套产品得到货给自己用了,没有发展下线,没有销售给体系外普通消费者,没有获得利润。安某直接上线是江萍,江萍是特级代理。安某不清楚斑美拉公司对代理发展下线有哪些指导。安某之前加过斑美拉指导群,后来解散。 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5月份,朱某提供微信朋友圈看见江萍在发斑美拉产品广告,朱某询问后江萍通过微信宣传斑美拉产品和可加入作代理、销售,回答零售9800元而加入后就按代理价格购买,要求试用后江萍让朱某以三级代理450O元购买1套产品。朱某发现效果好后在微信朋友圈发斑美拉产品的广告,向重庆网友肖红宇推广以三级代理身份购买1套产品。介绍王立给江萍以代理身份直接从江萍那里购买产品。加入斑美拉公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给江萍向公司报,另外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成为代理。朱某上线是江萍,下线是肖红宇、王立。朱某一共购买2套产品分别自己用和销售给肖红宇,按进价销售没有赚钱,朱某后来是一级代理。 8、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份,朋友江萍向方某介绍斑美拉产品让方某做代理,方某了解到斑美拉的盈利模式有零售、批发、感恩,方某提供身份信息给江萍,还签订代理合同成为一级代理。江萍出钱以方某名义向公司进50套产品拿到感恩提成,后来公司将货发给江萍,方某提供微信朋友圈及现实中的朋友推广斑美拉,发展了刘满兰购买1套,江萍以三级代理报给公司,签了代理合同。加入斑美拉公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给江萍再向公司报,另外要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成为代理,还要签订代理合同。 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6月份,通过江萍的微信朋友圈看到说效果好的斑美拉产品,江萍介绍公司代理制度进行推销,霍伟和王某2向江萍提供个人信息向公司报,加入斑美拉公司另外要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成为代理,签订代理合同,一起花6、7万元向江萍购买了20套产品,霍伟成为三级代理、王某2成为二级代理,霍伟挂在王某2名下,二人分掉产品,没有对外销售,都是自己或家里人用。 1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6月份,江萍通过微信推广斑美拉化妆品宣传效果好,姚某提供身份信息,购买1套成为三级代理。加入斑美拉公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给江萍向公司报,另外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成为代理,还要签订代理合同。购买的1套产品多少钱记不得了,姚某自己用了,没有发展人。 1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6月份,冯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见江萍发斑美拉产品、加入可以做代理、可以去销售,江萍说零售9800元而代理按照代理价格购买,冯某提供身份信息,冯某被江萍报成一级代理,购买了几套,加入斑美拉公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给江萍向公司报,另外要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成为代理。冯某记不清产品销售给谁,发展了哪些人。 12、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9月份,王立向江某推荐斑美拉化妆品,江某以几千元购买1套,还提供身份信息,成为三级代理,购买的1套产品用于自己。加入斑美拉公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给王立,另外要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成为代理。 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6月份,张某提供微信朋友圈看见穆某发斑美拉产品广告,在穆某介绍下认识江萍,知道购买斑美拉化妆品分为零售价和代理价,因零售价贵就提供身份信息,签代理合同成为二级代理,向穆某购买几套产品都自己用掉了。加入斑美拉公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另外要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成为代理,要签代理合同。听说汤亚萍、马桂兰、耿华当时也成为代理购买了斑美拉化妆品。 14、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9月份,通过蒋某在微信上认识王某1了解斑美拉产品使用效果比较好,就提供身份信息,购买了几套产品成为三级代理,产品都自己用掉了,没有发展人。加入斑美拉公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另外要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成为代理,要签代理合同。 1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8月份,通过微信好友王某1推荐宣传了解到斑美拉化妆品零售8000-9000元,蒋某、吴新苗、王利平、黄和川、汤某以4000多元1套向王某1购买各几套产品,提供身份信息,还要签代理合同成为代理,都是三级代理,蒋某和其他人的几套产品自己用掉了,没有发展人。加入斑美拉公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另外要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成为代理,要签代理合同。 16、证人穆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微信好友江萍向穆某推荐化妆品成为会员后购买50套升为一级代理,穆某发展自己朋友汤亚萍、耿华、张某、马桂兰成为三级代理。 1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O17年朋友武某推荐金某买化妆品,金某和朋友凑2万多元购买几套化妆品,金晓云系名字登记错误,金某身份证号码3429211973××××××××。购买斑美拉化妆品需要先购买一套化妆品成为会员,后来购买多套产品成为代理。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2月5日9时00分,菱北分局经侦大队接经侦云端系统线索发现安庆市开发区光彩三期景山养生馆经营人江萍以销售斑美拉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加入和按照五个层级按发展数量获得返利,发展下线30余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归案经过,证实:2018年12月5日,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接云端系统下发的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线索,涉及安庆市开发区特级代理江萍,民警联系江萍,9时许,其主动到菱北分局投案。 3、被告人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江萍的主体身份,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江萍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4、人员上下线图,证实:江萍绘制的上线秦英娜、下线朱某等8人及下线的下线14人、下线的下线的下线8人、下线的下线的下线的下线1人共五级图,江萍及下线共32人。 5、广西警方提供的层级图、相关资料,证实:打印于公安云端系统,层级表、江萍及下线联系方式:特级江萍、一级朱某、王立、王某1、武某、冯某、蔡小华、穆某、方某共8个;二级王某2、高某、檀佳伟、王凤、张某共5个;三级肖红宇、江某、华新海、霍伟、姚某、安某、吴新苗、王利平、黄和川、蒋某、汤某、金晓云、徐某、李某、汤亚萍、耿华、马桂兰、刘满兰共18个,共32人。2017年12月22日,广西玉林市公安局对2017.12.19传销案立案侦查。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件情况。内部表格上江萍在安徽安庆,由秦英娜推荐,所在层级8,下线层级4、下线人员31人。 6、部分传销参与人员的身份信息,证实:方某、李某、徐某、张某、耿华、汤亚萍、刘满兰、安某、姚某、高某、王某2、朱某、霍伟、武某、王某1等15人身份信息。 7、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注册证明书,证实:2014年12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处长颁发成立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 8、闭何成笔录,证实:2015年左右闭何成让代办公司在香港注册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闭何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余石容是董事长。2015年底至2016年初在桂林市七星区彰泰春天开始经营,2017年底搬到漓江路安厦时代天悦财富名城,余石容负责。2016年5月份成立了广州市斑美拉化妆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闭何成、股东是余寿敏(余石容)和闭何成,代办公司提供的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城东路,2017年5月份更名为中汇生物医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2017年4月成立了广州斑美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2017年11月成立了斑美拉生物医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并由一家策划公司策划帮找代办公司申请注册“容玺”商标,法人代表是余石容和股东,监事是闭何成。斑美拉公司总部只在广西南宁和广东东莞有运营中心,由余石容负责所有市场管理和运营,闭何成负责找化妆品生产厂家。余石容妹妹余小艺作为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培训总监方小波。斑美拉公司经济来源于销售斑美拉化妆品,2016年底开始经营销售排毒套化妆品,2018年3月份经营护肤套化妆品,“容玺护肤套”,期间也有少量化妆品单品,都是委托代理工厂生产。2016年刚开始闭何成和余石容在广州找到一家叫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斑美拉产品,2017年4月8日签订生产合同,由余石容弟弟余挺炜作为物流发货点帮发货。斑美拉公司根据《产品合作协议》约定的条款向大家美公司购进斑美拉化妆品,委托其全权研制、配发生产,不知道配方是什么、如何生产,斑美拉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备案证明是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办理的、没有注销。斑美拉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要求向大家美公司研发一、二、三代排毒套化妆品,一、二代在2017年4月前推出,三代2017年4月后推出,向大家美公司提供“斑美拉”、“脸部靓肤套盒”字样等外包装含化妆品瓶子、包装盒、外包装袋、纸箱、封口打包材料等,是斑美拉公司闭何成等人联系外包装厂家的,由大家美公司将生产好的合同约定一、二、三代产品价格都是30O元/套(靓肤霜50g/瓶、3瓶/套;修护精华液30ml/瓶、4瓶/套;保养精华液30m1/瓶、4瓶/套)化妆品装入套盒包装好提供给斑美拉公司,30O元价格是闭何成、余石容、郭志辉讨论决定。对另一份《产品合作协议》(720元/套、560元/套),因用料不同,经余石容、郭志辉同意,找别人代签,不会给代理商看,定零售价格9800元一套或者出货给特级代理2600元一套是因为运输、损耗等支出,而且为赚钱,闭何成、余石容、郭志鹏决定以不同进货量定不同的价格来吸引别人作代理。约定产品只能由斑美拉公司经营销售,再斑美拉公司以自己的销售模式销售给特级代理。2018年3月份,余石容找甲美公司协商委托生产斑美拉护肤套化妆品。斑美拉公司销售化妆品没有纳税。以微信形式招募代理商分销产品,招募的代理商分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和普通会员五个级别。成为普通会员只要购买一套价格为980O元斑美拉产品,原来要成为代理商必须要先成为会员,后来取消这个规定;要成为特级代理必须再一次性交纳150万元向公司购买500套化妆品(进货价300O元/套);成为一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17.5万元向其推广的特级代理购买50套化妆品(进货价3500元);成为二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8万元向其推广的一级代理购买20套化妆品(没有一级就向特级代理购买,进货价4000元/套);成为三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4.5万元向其推广的二级代理购买1O套化妆品(没有二级就向一级代理购买,一、二级都没有就向特级购买,进货价4500元/套),后来因为二级代理太少了,公司决定取消二级代理这个级别。代理商能够获得高额“批发差价”或“感恩提成”(每一次发展级别比自己高的代理商可以获得公司给予的10%“感恩提成”,并且你所发展新代理商每一次进货你都可以获得10%“感恩提成”即斑美拉公司宣传中所称的“永续收入”)资格。余石容负责公司年会、人员培训的组织和策划,公司的资金都是余石容和余小艺负责。公司没有固定例会,不像其他公司一样有上下班制度,都是代理商。各部门和各战区的人事都是由余石容负责任命,斑美拉公司拓展市场以及对外宣传时将全国分为十二个战区,挑选一些业绩比较顶尖的代理商组成管理团队,组织开展招商会和培训会以及指导各地市场开拓,宣传的内容大概是产品的成效、使用方法等,要求参与者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晒收入有多高、产品晒疗效很好进行宣传。闭何成名下的银行卡交易流水中,跟斑美拉公司代理有大量的银行转账,闭何成尾号2771的农业银行卡、尾号4888建设银行卡系其提供给财务人员吕燕香,告知账号和密码代表公司用网银操作与斑美拉公司代理转账使用,一是因为斑美拉公司用其银行卡收取代理购买斑美拉化妆品购买款,二是斑美拉公司用其银行卡发放提成(差价)、返还货款给代理,卡里面的资金属于斑美拉公司。余石容名下尾号4526桂林银行卡、尾号1452建设银行卡、尾号6166建设银行卡、尾号8974农业银行卡、尾号5525浦发银行卡、尾号3084中国银行卡等银行卡,凡是跟斑美拉公司代理有转账记录的,应该都是用于收取斑美拉公司代理购买斑美拉化妆品的购买款和发放斑美拉公司代理的提成、差价、返还货款等。斑美拉公司经营销售斑美拉化妆品,在国内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没有委托过其他的经销商办理过公司相关事情。从其住处缴获的封皮牛皮笔记本记录的是斑美拉产品生产成本,是其设想,以市场或者生产合同为准。2016年11月份、2017年7月份分别以300多万元人民币购买的法拉利和500多万元人民币购买的劳斯莱斯古斯特轿车分别在余石容、闭何成名下,购买这两辆车是用经营斑美拉公司所获得的钱购买的。 9、余石容笔录,证实:余石容购买车辆、注册公司、公司运营中心、人员分工、微信招募代理商、成为普通会员和代理商条件、批发差价、感恩提成的供述与闭何成一致,另外供述2015年余石容在美容院学到套路决定用“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2017年5月左右推出“容玺排毒套餐”批发价是3500元/套和4500元/套,零售价9800元/套。“容玺护肤套餐”批发价2600元/套,零售价6800元/套。划分为五个级别的经营规矩是余石容在微商群里看到类似内容。斑美拉公司发展的所有级别代理商和会员人数有2万到3万人,余石容负责公司年会、人员培训组织和策划,控制所有经营、管理,公司资金用余石容账户,余小艺协助管理资金。余石容负责任命各部门、各战区人事。斑美拉公司拓展市场以及对外宣传的供述与闭何成 一致。 10、劳芳笔录,证实:劳芳系斑美拉公司特级代理,曾拿5O套斑美拉护肤产品做一级代理,2800元一套给14万元给余石容,卖出去6800元一套,后一共招到10个一级代理卖出去500套化妆品成为特级代理。开始只有斑美拉目部排毒套一个产品在出售,后有排毒套装和护肤套装两个系列,招代理商向代理商卖货,2018年4月因斑美拉被人注册,余石容注册“容玺”商标,基本都是余石容管理,人事由余石容任命,财务是余经理(余石容妹妹)。余石容让劳芳在招商会讲过皮肤护理课程,公司内部算有下线十来个,间接下线可能有100多个,很多代理商都签合同。劳芳不领工资,余石容给劳芳在2018年3、4月在桂林表彰大会分红50万现金,还有其他收入230万至25O万左右,余石容口头承诺给劳芳1%股份。斑美拉公司总部在桂林市区,主要负责人余石容,有营业执照,没有直销牌照。2O14年余石容在香港注册,有工商登记,经营许可范围是美容产品。登记注册广州斑美拉、桂林斑美拉相关公司和企业的目的是做市场、对外办公。对斑美拉公司规模发展壮大、化妆品销售业务起重要推动作用的主要有余石容,基本每次招商会都去,其他一些代理商在拉人头、换套餐模式、组织培训、完善公司人事、完善市场团队及公司管理制度、成立部门等市场业绩做得不错。各级代理都是钱先到公司账户。公司以个人名义向外买有劳斯莱斯、法拉利车灯。斑美拉公司余石容创立该经营模式,实行加盟代理制度、加入者获利三种方式有“零售利润”(一套套销售产品获取的收益)、“批发差价”(高级别代理向低级别代理批发拿取差价)、“感恩提成”(拿到自己发展下线代理进货公司报单总额10%),主要靠批发差价和感恩提成获利,斑美拉公司宣传是代理向有意向的群众进行面对面宣传,召开“招商会”(代理都可以开展,有很多场,实际意义是宣传化妆品功效招代理加入,这种方式卖化妆品多)、“冲特会”(桂林和深圳召开,大多数特级代理和想成为特级代理的低级代理)、培训会吸引加入成为斑美拉化妆品代理商,选取特级组成技术专家团队指导各地市场开拓,手机微信晒收入、晒疗效宣传、推荐人一对一招商,公司没有固定的例会制度。劳芳和各级代理一般通过微信联系,公司要求各级代理微信朋友圈发的图片、文字不能太夸张,只能往大了说,不能往低了说。普通群众加入需要签署一份代理合同,将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收获地址等个人信息交给公司,参与人员购买斑美拉公司产品为了使用,也是作为加入的工具及发展代理的条件。斑美拉化妆品及后面“容玺”品牌化妆品在市场上没有销售,都是通过各级代理一对一销售,老板定价对外销售98O0元。劳芳没有见过余石容说的专门化妆品研发生产部门或团队,公司对接产品的研发生产没有具体需要,只是用作下线加入时一个道具,公司成员一般不会去使用这些斑美拉化妆品,化妆品是从厂家发货,直接发给下级代理。公司对斑美拉化妆品不回收,不退货不退钱。 11、产品合作协议、笔记本复印件,证实2O17年4月8日,广州斑美拉化妆品有限公司闭何成与广州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陈奇流就后者生产靓肤霜供前者销售达成一致,前者提供产品外包装材料,后者进行产品生产、负责备案,前者以300元/套购买,合同有效期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闭何成签字确认从公安扣押的笔记本复印件有“套盒”、“靓肤液”、“配件包”、“保养套”、“基础5件”字样和算式。 12、玉林市商务局回复,证实:2019年5月28日玉林市商务局回复玉林市公安局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所有备案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未查询到其提出的6家企业(1、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2、广州斑玫拉化妆品有限公司;3、广州斑美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4、中汇生物医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5、斑美拉生物医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6、中善容玺电子商务科技(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相匹配的企业名称信息。 13、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食品药品检测报告,证实:2019年7月15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玉林市公安局其认定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的销售模式属于传销行为。2019年7月15日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经销的脸部靓肤液S、脸部排毒液、脸部靓肤液(抽样)检验,水杨酸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脸部修复精华(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 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含江萍与下线之间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斑美拉产品图片),证实:2020年3月20日,江萍向菱北分局提交与他人之间转账记录38张。江萍与朱某转账:2017年5月27日江萍收朱某38000元(存在过账情况,先江萍向朱某转38000元后朱某转账给江萍38000元)。2017年7月4日朱宵纬转账9800元给江萍,8月15日朱宵纬转账9800元给江萍,江萍又转账8600元给朱宵纬。王某2转账给江萍记录:2017年5月25日王某2转账5500元、3300元给江萍,备注(霍伟买斑美拉的钱);2017年5月25日王某2转账7000元、1800元给江萍,备注(我买斑美拉的钱)。江萍与安某之间转账:2017年6月12日安某转账38000元给江萍(存在过账情况,江萍先向安某转账38000元,后安某转账38000元给江萍)。裴华珍与江萍之间转账:2017年6月9日斑美拉代理一傲骨雄鹰向江萍转账38000元,2017年6月12日傲骨雄鹰转账38O0元给江萍,备注欠9套,2017年8月30日傲骨雄鹰转账7600元,备注还差宝贝6套,2017年8月21日傲骨雄鹰转账3700元,备注斑美拉、微信再转100元。2017年7月26日“兴兴”向江萍转账9800元,备注斑美拉。王立给江萍转账记录:2017年8月3日王立转账40000元给江萍,参与招商会、培训会。江萍给余小艺、余石容转账记录:2017年9月8日江萍转账6000元(备注东莞培训会三人)、200元(备注14号招商会两人)、100元(备注14号招商会一人),2017年9月9日江萍转账2000元(备注江萍特总团队:华新海参与培训费)、100元(备注江萍特总14号招商会一张)给余小艺,2017年9月12日江萍转账2000元(备注江萍特总参加18号培训)给余小艺。2017年10月18日江萍分别转账2000元(备注江萍特总合肥招商会2O人)、2000元(备注江萍特总合肥培训会一人)给余小艺,2017年10月21日江萍向余石容转账120O元(备注合肥23号学习6人)。蔡小华给江萍转账记录:2017年11月22日蔡小华转账45000元给江萍。2017年5月25日“云”向江萍转账8800元,备注斑美拉产品钱。江萍转账给秦英娜记录:2017年3月4日江萍转账8800元给秦英娜(江萍成为会员转账流水)。华新海给江萍转账记录:2017年8月2O日华新海转账18000元给江萍。冯某给江萍转账记录,2017年9月6日冯某转账32500元给江萍。刘满兰给江萍转账记录:2017年9月6日刘满兰转账9800元给江萍。江萍与王凤之间往来凭证:2017年6月23日江萍转账3200元给王凤,2017年9月6日,王凤转账1500元给江萍。2017年9月3日“代.高河”向江萍转账9800元。2020年3月23日,江萍向菱北分局提交斑美拉化妆品一套(缺失2瓶)、转账、聊天记录二张(2018年12月31日江萍与左银凤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寄171套,按400一套,江萍要求对方转账400*168=67200元,2018年9月23日、12月31日、2019年1月2日、1月4日江萍分别收到转账20000元、20000元、20000元、7000元共67000元)。 15、武某、王某1与上下线之间转账记录,证实:2017年8月18日檀佳伟给武某转账10000元、10000元、4900元、2000元;2017年7月19日武某给王某1转账2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元、12000元;2017年7月19日李某给武某转账20000元、10000元;2017年7月20日李某给武某转账3000元、武某给王某1转账4000元,武某给江萍转账2999元;2017年8月19日武某给江萍转账10000元;2017年6月8日冯某给王某1转账8800元;2017年6月17日蒋某给王某1转账9800元;2017年7月18日檀佳伟给王某1转账2000元、7800元;2017年8月8日“Jason_dong”转账给王某19800元。王利平转账给王某1记录:2017年8月2日王利平转账9800元给王某1。王某1转账给江萍记录:2017年8月6日王某1转账1O7000元、10000元给江萍。吴新苗转账给王某1记录:2017年9月6日吴新苗转账9800元给王某1。
16、从玉林警方提供的电子数据中梳理出来的与江萍有关的上下线关系表、代理关系表、报单表,证实:江萍上下线关系表:(公司一容董特级一何玥桦特级一李晓静一级一吴兰鲜一级一吴兰洲一级一左银凤特级一秦英娜一级一江萍特级一朱某一级、王某2二级、高某二级、姚某三级、安某三级、王某1一级、穆某一级、方某一级)朱某下线有肖红宇三级、王立一级;王某2下线有霍伟三级;王某1下线有吴新苗三级、王利平三级、黄和川三级、蒋某三级、武某一级、冯某一级;穆某下线有汤亚萍三级、耿华三级、张某二级、马桂兰三级;方某下线有刘满兰三级;王立有下线江某三级、华新海三级;蒋某下线有汤某;武某下线有檀佳伟二级、金晓云三级、徐某三级、李某三级;冯某下线有王凤;王凤下线有蔡小华一级。综上,江萍下线8人、下线的下线14人、下线的下线的下线8人、下线的下线的下线的下线1人。排毒套代理关系表:江萍及其下线详细成为代理的时间、发展的人、购货的数量,王某1、冯某向江萍有产品返单(返单,即又购买的意思)。
17、江萍为推荐人的表格、江萍下线为推荐人的表格,证实:江萍推荐有方某、穆某、王某1、安某、姚某、王某2、高某、朱某;王某1推荐有冯某、武某、蒋某、黄和川、王利平、吴新苗。王某2推荐有霍伟。方某推荐有刘满兰。穆某推荐有耿华、张某、马桂兰、汤亚萍三级。朱某推荐有王立、肖红宇。冯某推荐有王凤。武某推荐有李某、徐某、檀佳伟、金晓云。王立推荐有华新海、江某。蒋某推荐有汤某。王凤推荐有蔡小华。
18、关于下线身份信息的工作记录及下线身份信息,证实:菱北分局经侦大队确定广西玉林警方提供的江萍上下线推荐表格中金晓云(真实姓名金某)等身份信息缺失的人员详细身份证号码。朱某、王立、江某、华新海、王某2、霍伟、高某、姚某、安某、王某1、黄和川、蒋某、汤某、武某、檀佳伟、金某、徐某、李某、冯某(台南市)、王凤、蔡小华、穆某、汤亚萍、耿华、张某、马桂兰、方某、刘满兰等28人。
19、江萍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流水,证实:其账户尾号9676银行卡与高某、方某,尾号3119银行卡与刘满兰、方某、穆某、余石容(2017年6月11日转账130万元)、安某、霍伟、王某1、朱某、武某等多名传销人员的流水往来。江萍尾号3434建设银行明细证实其账户的银行流水,与高某、左银凤、霍伟、何玥桦(2017年5月12日收到何玥桦转账15000元,备注招穆某一级提成款)、闭何成(2017年5月18日收到闭何成转账14975元,备注江萍一级招方某一级代理,领进货提成减刷卡费25。2017年6月17日收到闭何成转账15000元,备注江萍一级招穆兆俊一级代理,返单50套,领进货提成。2017年7月7日收到闭何成转账15000元,备注王某1招冯某一级代理,转江萍代发提成)、余石容、方某、穆某、王某1等多名传销人员的流水往来。
20、王某1农业银行账户流水,证实:王某1尾号9778等银行账户流水,尾号8170银行账户与闭何成、黄和川、蒋某、江萍等参与传销人员的资金交易情况、与自己开设的安庆梦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资金交易情况,有17500元、45000元、87500元、8750元、35000元等转账。
21、武某工商银行账户流水,证实:武某尾号6408的银行账户与安庆梦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江萍30000、6000、19964元等交易流水,参与传销人员的资金交易情况。
22.证据材料清单,证实:玉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9年11月10日向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提交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注册证明书等证据材料。
23、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办公室评估认为,江萍基本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24、(2019)桂09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对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人民法院(2019)451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余石容、闭何成等十九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余春羽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何春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总共约2.7亿元,对涉案财产进行依法处置和追缴。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王某1辨认出江萍就是斑美拉上线江萍。
五、视听资料(光盘两张)、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2020年3月23日讯问江萍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电子数据6个内容:护肤套代理关系表,其中有秦英娜和江萍层级表;换货总表;江萍层级图;江萍上(下)线推荐表;排毒套代理关系表,其中有秦英娜和江萍层级表;排毒套护肤套报单表总表,其中有王某1。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萍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一定数量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购买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江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萍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其仅通过发展下线进行非法牟利,该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一种帮助行为,在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江萍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江萍认罪悔罪,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缓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江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曹拥军
审 判 员 李恒圆
人民陪审员 谷 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艳
被告人唐玲、蒋利、罗丹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02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玲,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成术,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利,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于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冷远凝,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丹,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于南充市高坪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梁,四川东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娟,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代金莲,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玲、蒋利、罗丹、蒋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罗晓敏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玲、罗丹、蒋利、蒋娟在取得斑美拉公司的特级代理后,通过“口口相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建立各自的斑美拉公司特级微信群、在南充市顺庆区租赁的办公地点召开斑美拉公司产品招商会和培训会等方式对外宣传介绍斑美拉公司产品及发展下线代理会员从中获利,获利的方式第一种是“零售利润”,以每套8800元或9800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使其成为斑美拉公司的普通会员;第二种是发展下线代理赚取“批发差价”,斑美拉公司的代理级别在2018年6月15日前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三级代理、二级代理、一级代理和特级代理,要想拿到代理必须首先购买斑美拉公司一套8800元的产品成为会员后才有资格成为代理,三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10套产品,每套单价3800元;二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20套产品,每套单价3400元;一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50套产品,每套单价3000元;特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500套产品,每套单价2600元,发展的下线代理级别比推荐人的级别低,就直接在推荐人那里购买产品。2017年6月15日斑美拉公司取消二级代理。2017年6月15日后斑美拉公司进行了产品升级,升级后的包装和产品种类有了变化,零售价格每套9800元,成为代理的条件也更改为三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10套产品,每套单价4500元;一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50套产品,每套单价3500元;特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500套产品,每套单价3000元。2018年3月份以后斑美拉公司取消了要以市场价格购买一套斑美拉公司产品成为会员才能取得代理的规定,公司规定三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5套产品,每套单价4500元;一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25套产品,每套单价3500元;特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250套产品,每套单价3000元。第三种是公司给予的“感恩提成”,发展的下线代理级别比推荐人级别高或同级,推荐人就可以得到下线代理在斑美拉公司报单金额10%的提成作为奖励。其中被告人唐玲所在斑美拉公司传销活动中的层级为第9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808人,下线会员总层级15层;被告人罗丹所在斑美拉公司传销活动中的层级为第12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121人,下线会员总层级22层;被告人蒋利所在斑美拉公司传销活动中的层级为第10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161人,下线会员总层级7层;被告人蒋娟所在斑美拉公司传销活动中的层级为第11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66人,下线会员总层级6层。经四川首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唐玲非法获利34.7万元,被告罗丹非法获利6.95万元,被告蒋利非法获利67.7万元,蒋娟亏损45.6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唐玲、罗丹、蒋利、蒋娟以推销斑美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玲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她认识的是拿货销售赚取差价,不知道班美拉产品的成本,没有谋取暴利的故意,不认为是犯罪。在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任成术的辩护意见是,对唐玲等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但他们在斑美拉公司整个传销犯罪组织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对唐玲等人应当减轻处罚。唐玲等加入传销是受斑美拉公司蒙蔽,欠缺传销法律知识,因此犯罪主观恶性小;斑美拉产品传销是以团队计酬的方式运作,与单纯的拉人头、收会费的传销也有很大区别;在传销过程中没有采取强制性销售、宣传等其非法手段,产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没有产生债务纠纷等,因此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唐玲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唐玲作为妇女,女儿尚幼,且无违法犯罪前科;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虽对行为性质辩解,但不影响自首;取保候审期间的效果证明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基于唐玲具有上述实情,请求法庭给予唐玲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利的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利润金额有异议。审计报告上,她还没接触产品还没有成为代理之前就认定她在卖货;她还没有成为特级代理之前,一级代理在她那里买货,她既无利润,也不符合公司规定;2017年5月12日她批发给一个叫刘芳的50套产品,还有几个人,她都没有印象向他们卖过货,都写成了她的代理;审计书上载明她进货1012套,销售1030套,相矛盾,她家里还剩160套左右;审计书上载明在2017年6月15日当天她卖给胡丽10套,又向胡丽进货几十套,不明白是怎么回事。还有就是她妹妹蒋娟在升特级代理时,没有钱,她出了20多万元合伙进货,这些货也没有卖出去,她根本没有盈利,还有20多万元的亏损。因为自己不知道什么是传销,当时只是想让家庭环境得到改善才做的代理商,希望对她从轻处罚。
辩护人冷远凝的辩护意见是,关于本案鉴定意见,对蒋利的内容上存在诸多漏洞和矛盾,不能作为认定蒋利获利的依据。对蒋利获利金额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与传统传销案件存在一定区别,请法庭在量刑上予以体现。蒋利主观恶性不大,是在试用产品后认为有良好效果后才加入的,对下线的欺骗性也不大。考虑到蒋利的家庭情况,独自抚养子女,生活状况比较具体,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她向唐玲购买使用班美拉产品后觉得效果好,认为既能赚点钱,也能帮助其他有皮肤问题的人,所以就加入了代理。当时对传销这些并不了解,造成了现在的事实,愿意认罪认罚。
辩护人袁梁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罗丹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罗丹属于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认罪。罗丹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罗丹法律意思淡漠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是单亲妈妈需要照顾小孩,肯请对罗丹适用缓刑。
被告蒋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她认为带娃儿的同时可以赚点钱才参与,却触犯了法律,她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代金莲的辩护意见是,蒋娟有自首情节且是从犯;蒋娟主观不是为了谋取暴利,并且从审计报告看蒋娟并没获利,其主观恶性小,也没有对社会做成不良影响,开庭前蒋娟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蒋娟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蒋娟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余石荣、闭何成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广西桂林,后迁至广州市办公。斑美拉公司以美容养生、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产品成为相应级别的代理。各级代理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获取高额收益引诱各级代理不断发展下线,且上下线关系固定,从而形成金字塔形网络结构。代理级别根据一次性购进特定数量货物由高到低划分为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普通会员五个级别,代理级别可以根据之后一次性购买货物数量变更为相应的高级别代理。代理有三种获利方式,第一种是“零售利润”,即没有达到最低级别一次性购买货物数量的零星货物的销售获取的收益。第二种是赚取“批发差价”,即下线代理从比其级别高的上线代理处购货,购货的代理级别越高,货物批发价越低,上线代理直接赚取批发差价。第三种是“感恩提成”,即发展的下线级别与发展他的上线级别相同或者比发展他的上线级别高,下线直接在班美拉公司购货,斑美拉公司给该上线进货额10%的“感恩提成”。
被告人唐玲、蒋利、罗丹、蒋娟在取得斑美拉公司的特级代理后,通过“口口相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建立各自的斑美拉公司特级微信群、在南充市顺庆区租赁的办公地点召开斑美拉公司产品招商会和培训会等方式对外宣传介绍斑美拉公司产品及发展下线代理,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唐玲2017年2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7年3月成为特级代理,所在层级为第9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罗丹、蒋利、蒋娟等人,下线人数总和为808人,下线会员总层级15层。
被告人蒋利2017年4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7年6月成为特级代理,所在层级为第10层,其直接发展了被告人蒋娟作为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161人,下线会员总层级7层。
被告人罗丹2017年4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7年8月成为特级代理,所在层级为第12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121人,下线会员总层级22层。
被告人蒋娟2017年4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8年3月成为特级代理,所在层级为第11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66人,下线会员总层级6层。
被告人唐玲、蒋利、罗丹、蒋娟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7月2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参与传销的主要事实。
2010年4月27日,被告人蒋娟向本院预缴罚金1万元。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唐玲、蒋利、罗丹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3万元、1.5万元、1.5万元。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罗丹向本院退违法所得6.95万元。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唐玲向本院退违法所得34.7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电子数据、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受案、立案、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取保候审等事实。
2、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班美拉传销案的侦破经过及案件基本情况,其中:
(1)、成本核算复印件一张:证实斑美拉产品的成本价为350元,加上10元物流、相关工作经费10元,产品实际成本370元,销售价8800元或9800元,属于谋取暴利。
(2)、产品合作协议:证实班美拉公司通过向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购买靓肤霜并冠以自己的商标用于销售。
(3)、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玉林市公安局聘请鉴定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销售模式的复函:证实班美拉公司的销售模式属于传销行为。
(4)、特级代理打击对象名单17页:证实斑美拉传销组织情况。
(5)、余石荣的银行流水3页:证实被告人唐玲购买斑美拉产品共转打款92次,合计转款824万元。
(6)、被告人唐玲、蒋利、罗丹、蒋娟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名单:证实被告人唐玲、蒋利、罗丹、蒋娟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名称、人员及层级。
3、南顺公(网)堪[2019]069、070、071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手机电子数据进行了检查。
(二)、检验鉴定意见
1、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8份:证实班美拉脸部靓肤液S、脸部排毒液、脸部靓肤液中的水杨酸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
2、四川首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制作的关于唐玲、罗丹、蒋利、蒋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相关事项审计鉴定报告:证实1、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4月27日,唐玲购买斑美拉护肤品数量为2797套,金额为827.95万元;销售班美拉护肤品数量为2513套,金额为862.65万元。2、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3月22日,罗丹购买斑美拉护肤品数量为860套,金额为265.05万元;销售班美拉护肤品数量为760套,金额为272万元。3、2017年3月6日至2018年6月3日,蒋利购买斑美拉护肤品数量为1012套,金额为304.65万元;销售班美拉护肤品数量为1030套,金额为372.35万元。4、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蒋娟购买斑美拉护肤品数量为341套,金额为93.1万元;销售班美拉护肤品数量为125套,金额为47.5万元。
(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1、郑杰等56位参与传销人员的证人证言:证实从四被告人处购买斑美拉产品成为相应级别代理的事实。
2、许春艳、刘金兰对四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四被告人系斑美拉公司的特级代理。
(四)、同案关系人的供述
1、闭何成、余石荣、劳芳的供述:证实班美拉公司成立情况及销售模式,成为普通会员需购买一套价格为9800元的斑美拉公司产品。要成为代理必须先成为会员,后来取消了该规定。要成为特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150万元向公司购买500套产品(3000元/套);成为一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17.5万元向其推广的特级代理购买50套产品(3500元/套);成为二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8万元向其推广的一级代理购买20套产品(4000元/套);成为三级代理必须一次性交纳4.5万元向其推广的二级代理购买10套产品(4500元/套),后来取消了二级代理。每次发展级别比自己高的代理商可获得公司给与的10%“感恩提成”,并且其发展的新代理商每次进货,都可以获得10%“感恩提成”。
2、吕海香的供述:证实了其银色U盘里的“排毒套特级代理出货情况表”记录着特级代理的出货情况,能清楚知道特级代理卖给了谁,卖了多少;“排毒套代理关系表更新至P18-10-24,HH18-10-67”记录着代理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和下线人员以及代理购买产品的数量,同时还记录着成为代理的日期。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唐玲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底,唐玲从一个叫黄丽华的微信朋友圈了解到斑美拉排毒产品,花8800元购买了一套自己使用。经黄丽华介绍并到斑美拉公司总部考察,2017年2月底和黄丽华签了一级代理合同,成为一级代理。2017年3月底唐玲将成为一级代理的50套产品卖完后,通过黄丽华联系到斑美拉公司的“菲总”,并在“菲总”的安排下和斑美拉公司签订了特级代理,以每套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0套斑美拉排毒产品,总价130万元,采取分次付款拿货的方式。唐玲成为一级代理进货50套,成为特级代理进货500套,另外从石萱团队那里收了150套,从黄霞那里收了27套,从陈青姗那里收了25至30套,从其他代理处收货大概50套左右,共计800套左右,卖了大概有600多套,家里剩余100多套产品,因为过期了丢了几十套,大概获利八十万元左右,包括卖货的钱和感恩分享的钱,基本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唐玲直接发展的下线有二十个人左右。唐玲主要通过微信朋友圈和与罗丹、蒋利、蒋娟等在南充市顺庆区租赁的办公地点召开斑美拉公司产品招商会和培训会等方式宣传斑美拉产品和发展新的下线。唐玲还在天津、成都等地参加公司组织的学习,也带下线代理黄小娟、李国芬一起去过。还证实了斑美拉产品的经销模式,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2、被告人蒋利的供述:证实蒋利于2017年3月左右通过唐玲了解到班美拉产品,并以8800元从唐玲处购买了一套自用后,又以每套3800元的价格从唐玲处购买了10套产品成为三级代理。这10套产品全部以零售的方式卖出,最高售价4500元,其中卖给妹妹蒋娟1套,没有收钱。2017年6月中旬,蒋利和唐玲等人一起到广西斑美拉总部考察,蒋利直接与斑美拉公司董事长余石荣签订了特级代理合同,以每套2600元的价格购买500套,共计130万元。后蒋利分次付清货款并取得货品。蒋利共购买561套产品,向其下线销售400余套,家中剩余100多套,送给亲友一部分,其余部分零售给他人。其妹妹蒋娟成为特级代理时,蒋利投入了十几万元与蒋娟合伙拿货。蒋利直接发展下线包括蒋娟、杨保坤、唐娜、蒋玲、赵玲玲、许春艳、刘国君、刘芳、袁雪梅。蒋利主要通过微和与唐玲、罗丹、蒋娟等在南充市顺庆区租赁的办公地点召开斑美拉公司产品招商会和培训会等方式宣传班美拉产品。还证实了斑美拉产品的经销模式,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3、被告人罗丹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20日,罗丹经他人宣传了解到斑美拉产品,2017年3月24日唐玲带罗丹到广西桂林斑美拉总部考察。罗丹在“平安普惠”网络平台贷款3万元,向他人借款1.48万元购买了十一套产品,成为三级代理,其中以8800元购买了一套,以3800元购买了10套,并与推荐人何群签订了《斑美拉代理销售合同书》。2017年4月19日,罗丹用15万元购买了50套产品成为一级代理;2017年9月30日,罗丹用150万元购买了500套产品,成为特级代理。2018年9月,罗丹用6万元购买容玺散装护肤产品,至今未收到货。所购产品1套自用,4套家人使用,4套卖给个人,其余556套产品全部销售给其推荐的会员和代理商。罗丹做三级代理时获利3万多元,做一级代理时获利5万多元,做特级代理时获利25万元,感恩分享获得3万元,共计36万余元,其中9万元没有收回,公司尚欠其7.8万元,其余获利款项用于出差、旅游、还贷款、支付利息和参加公司培训、售后指导。罗丹直接发展会员8人。罗丹主要通过微信和与唐玲、蒋利、蒋娟等在南充市顺庆区租赁的办公地点召开斑美拉公司产品招商会和培训会等方式宣传斑美拉产品。还证实了斑美拉产品的经销模式,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4、被告人蒋娟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底,蒋娟从蒋利处拿到一套斑美拉产品自用,后又以每套3800元的价格从蒋利处购买10套产品成为了三级代理。2017年8月,蒋娟从蒋利处以每套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25套斑美拉排毒套,成为一级代理。2018年3月,蒋娟直接从斑美拉公司购买了250套产品,每套价格3000元,共计75万元。这250套只卖出去80多套,剩余200套左右没卖出去,亏了60多万。蒋娟主要通过微信和与唐玲、罗丹、蒋利在南充市顺庆区租赁的办公地点召开斑美拉公司产品招商会和培训会等方式宣传产品。蒋娟直接发展的下线有房开丽、付国辉、胡丽、黄丽、刘君、毛小凤、滕燕、王丽军、夏文君、赵丹、邹娟。还证实了斑美拉产品的经销模式,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证据中,除审计鉴定报告之外的其他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审计鉴定报告,经审理查明存在以下问题:1、鉴定意见认定唐玲货物2797套,销售2513套,经计算未销售货物为284套,罗丹购买货物860套,销售760套,经计算未销售货物100套,但经清点未销售货物分别为130套、63套。2、鉴定意见认定蒋利购买货物1012套,销售1030套,经计算其购买的货物销售完之外,还另多销售18套。3、鉴定所附销售明细表中,被告人蒋利2017年6月15日成为特级代理,其2017年3月6日、2017年5月12日分别销售给杨佳斌5套、刘芳50套,购货人为一级代理。4、鉴定所附销售明细表记载,蒋利首次销售货物的时间在其成为代理之前,其销售货物来源不清。鉴于鉴定存在上述问题,且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为从班美拉公司提取的相关数据,无重新鉴定必要,对该鉴定意见,本院结合其他证据,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综合认定。
被告人唐玲、罗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且二被告人实际销售数量大于鉴定销售数量,其实际获利数额相应大于鉴定数额,该鉴定对被告人有利,可以根据鉴定意见认定二被告人的获利数额。
被告人蒋利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审理,其异议基本成立,不能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蒋利的获利数额。首先,2017年3月6日、2017年5月12日销售给杨佳斌5套、刘芳50套,购货人为一级代理。根据班美拉组织的销售模式,成为一级代理应购买50套货物,杨斌本次仅购买5套,则其成为一级代理的时间应在购买该5套货物之前。蒋利2017年6月15日成为特级代理,在成为特级代理前,其发展的下线代理级别与其相同或比其高,其发展的下线代理在其处购买货物,被告人蒋利不仅无利可图,也不符合班美拉公司关于发展的下线代理级别与上线相同或高于上线,应直接从总部购买货物的规定。其次,鉴定蒋利销售货物数额大于购买货物数额,无多销售货物来源的证据。再次,被告人蒋利辩称鉴定认定其购买货物数量有误,没有购买那么多,其作为特级代理首次购买货物500套未一次性付清货款,班美拉总部未一次发货,而是分多次发货,公诉机关未提供转款及发货方面的证据证明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真实性,不能排除被告人蒋利辩解成立的可能,鉴定意见确定的被告人购买货物的数量大于被告人蒋利实际购买货物数量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最后,被告人蒋利、蒋娟供述二人货物存放在一起,经清点尚未销售的货物共308套,其中含被告人蒋利未销售货物158套。就公安机关对未销售班美拉货物清点问题,四被告人对清点的时间、方式、参加清点的办案人员均作过相同的供述,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排除该事实存在的可能,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鉴定意见不能真实反映被告人蒋利、蒋娟的购买、销售情况,且明显不利于被告人蒋利,故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被告人蒋利非法获利的定案依据。
被告人蒋娟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其供述经清点的尚未销售货物是其与蒋利共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蒋娟销售及存货情况,且存在被告人蒋利、蒋娟均有尚有销售的货物的可能,故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被告人蒋娟亏损的定案依据。
综上,应认定被告人唐玲非法获利34.7万元,被告人罗丹非法获利6.95万元,被告人蒋利、蒋娟非法获利无法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玲、蒋利、罗丹、蒋娟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玲、蒋利、罗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120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四被告人通过宣传、发展下线,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相应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唐玲、蒋利、罗丹、蒋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唐玲、罗丹退清违法所得,四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事实、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四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玲、蒋利、罗丹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蒋娟从轻处罚,并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蒋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罗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蒋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唐玲违法所得34.7万元予以追缴(已退)。
六、被告人罗丹违法所得6.95万元予以追缴(已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守明
人民陪审员 黄 丽
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庞 娅
书 记 员 蒲珏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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