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伯爵庄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揭瑞)、安徽合肥康年公司非法集资案 2022.7.25……【法院发布】7月25日上午,包河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养老诈骗案件。伯爵庄园案13人被判刑。康年公司案2人被判刑

包河法院公开宣判两起养老诈骗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2-07-25 17:52 发表于安徽

送鸡蛋、实地参观、养老保健品,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自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包河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处犯罪,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7月25日上午,包河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养老诈骗案件。

安徽伯爵庄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案

+庭审现场照片+

安徽伯爵庄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爵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8日,注册地为安徽省霍山县,实际经营地为合肥市包河区,揭某(另案处理)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朱某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2019年5月,伯爵公司总经理变更为赵某秋。该公司设有销售部、财务部和行政部。伯爵公司采取发放广告宣传册、开业庆典、实地考察等方式,针对中老年群体宣传公司养老服务,签订《预定购买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书》成为公司会员,根据投资金额将会员分为贵宾卡(3万元)、尊享卡(5万元)、铂金卡(10万元)、晶钻卡(20万元及以上),承诺年化率分别为10%、11%、12%、13%。

经审计,投资人共404人,实收投资金额37931000元,投资人收回本息4671778.13元,投资人损失金额33259221.87元。

包河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赵某秋于2019年5月任伯爵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发展客户投资金额为4125000元(其中续签合同金额342万元,新签合同705000元)。在本案中,朱某违法所得20万元、赵某艳违法所得100008.3元、杨某凤违法所得16万元、兰某文违法所得10万元、胡某英违法所得19万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已撤回起诉的杨某退缴违法所得50145.12元、陈某退缴违法所得21000元、贾某珍退缴违法所得24700元。赵某秋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方某退缴违法所得45380元、赵某明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李某退缴违法所得101665.09元、胡某祥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陈某退缴违法所得18700元、丁某退缴违法所得61987.52元、范某娟退缴违法所得60397.77元。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赵某秋、方某、赵某明、赵某艳、杨某凤、李某、兰某文、胡某英、胡某祥、陈某、丁某、范某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其中朱某、方某、赵某明、赵某艳、杨某凤涉案数额巨大;赵某秋、李某、兰某文、胡某英、胡某祥、陈某、丁某、范某娟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各被告人量刑情节,根据本案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后果等,遂判决朱某等13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苗某、李某旺集资诈骗罪案

+庭审现场照片+

被告人苗某系康年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成立,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经营范围生物科技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保健品、保健食品批发、零售等。

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之间,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被告人苗某以康年公司名义通过加入会员、推销保健品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广告宣传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大量客户投资。被告人苗某通过主要收取现金方式,掩盖资金交易过程,隐匿资金去向。期间被告人李某旺明知苗某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仍帮助被告人苗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经审计,其中集资参与人189人,投资金额8154000元,实际损失7729820元。

另查明:田某珍投资20000元,收回14800元,损失5200元;田某珍另投资8000元全部损失。田某珍共损失13200元。潘某兰投资10000元,收回2900元,损失7100元。李某贵投资60000元,其中收条签署人为李某旺的20000元,收回2000元,损失58000元。

综上,经审计审核,涉案集资参与人192人,投资金额合计8252000元,实际损失金额合计7808120元。

公诉机关指控,其中收条签署人为李某旺的投资金额为189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旺主动退缴本人全部违法所得50000元至本院账户。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推介会对外宣传,以预付款成为会员方式,以高额利息相引诱,向社会不特定人192人集资8252000元,造成实际损失7808120元,且拒不交待资金去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旺明知苗某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仍帮助被告人苗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其吸收资金189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本案被告人苗某、李某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量刑情节,决定给予被告人苗某相应的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旺从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苗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50000元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苗某违法所得7758120元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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