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史俊洁、王兴胜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公告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2-07-27 17:53 发表于山西
被告人史俊洁、王兴胜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被告人史俊洁、王兴胜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现将信息登记核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核实时间
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期限:2022年8月1日9时起至2022年8月31日18时止。
信息登记核实工作于登记期限内提前完成则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提前结束,启动下一阶段执行程序。
二、登记核实对象
信息登记核实对象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刑初838号被告人史俊洁、王兴胜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登记核实方式
本案采用线上登记方式进行核实,受损集资参与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非法集资登记→“被告人史俊洁、王兴胜等人”案件)进行信息登记。系统启用时间:2022年8月1日上午9时。
四、登记核实内容
线上登记核实平台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登记、核实:
1.身份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类别)、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
3.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名称。
五、登记核实流程
登记核实流程包括登录本公告的微信公众号,线上核实身份、收款账户的采集、集资数据确认等环节。对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金额有疑义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拍照上传系统。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权利继承等特殊情况,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注册后,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后续登记核实。
六、登记核实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1)集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的,应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原则上应当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集资参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供第一款、第二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对委托手续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上述委托书中应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平台上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3)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4)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2.收款账户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将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录入系统。为便于款项接受,所提供账户应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Ⅰ类账户。
七、风险提示
本次登记核实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基础信息。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登记核实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八、注意事项
1.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提高效率、节约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成本、避免人员聚集形成疫情风险,除确需通过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外,均应在人民法院提供的网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核实,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信息登记核实窗口。对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有疑问的,请电话咨询,仍有疑问的或有相关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答复。
2.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7日
联系方式:
太原市小店区处非办
电话:0351-7173220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企联大厦西区13层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电话:0351-5696901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街65号
此案相关的4次当前公开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
1、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史俊洁、王兴胜、刘彩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史俊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史俊洁被判了2次:上诉人史俊洁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上诉人史俊洁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新发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3、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4、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高胜(系43名原审被害人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史俊洁、王兴胜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105刑初838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俊洁,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洪洞县。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并羁押于深圳市看守所。2017年1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呼瑞平、赵瑞芳,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兴胜,男,1951年4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太原市。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成立忠、王尚灵,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彩霞,女,1963年5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太原市新华印刷厂退休工人,户籍住址:太原市迎泽区永柞寺路15号3-12号,现住太原市。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俊洁、王兴胜、刘彩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投资参与人诉讼代表人高胜,被告人史俊洁及其辩护人呼瑞平、赵瑞芳,被告人王兴胜及其辩护人成立忠、王尚灵,被告人刘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以来,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总经理被告人史俊洁在太原市先后设立三个办公点,分别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新建路口、太原市迎泽区并州路供电局宿舍、太原市小店区亲贤村尚品名人俱乐部。该聘用被告人王兴胜为高龙公司太原市迎泽区大营盘办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迎泽区办公点并拉拢客户投资,由被告人刘彩霞等作为业务员。被告人史俊洁以高龙公司名义,初期通过投资购买“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始股的形式,以高额返利(上市后翻三到五倍)为诱饵,后期通过投资购买高隆公司“福利单”的形式,以高息返利(半年利率100%)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货款(实质为投资款),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史俊洁负责太原市所有办公点的具体管理和投资款收取、到期利息的返还,2013年至2014年期间,该在小店区尚品名人俱乐部多次召开会议,并制定办公点负责人奖励方案,给业务突出者发放奖励。被告人王兴胜、刘彩霞等人向投资人宣传投资,从中获取提成。截止至目前,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共接到43名投资人报案。经统计,涉及实际投资金额839.78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663.32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兴胜累计发展投资人22人,涉及实际投资金额437.46万元,实际损失金额347.44万元;被告人刘彩霞累计发展投资人15人,涉及实际投资金额135.2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86.39万元。
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王兴胜、刘彩霞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投案。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刘彩霞向太原市小店分局上缴案款1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各投资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俊洁、王兴胜、刘彩霞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传单等宣传途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以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史俊洁累计发展投资人43人,涉及实际投资金额839.78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663.32万元;被告人王兴胜累计发展投资人22人,涉及实际投资金额437.46万元,实际损失金额347.44万元;被告人刘彩霞累计发展投资人15人,涉及实际投资金额135.2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86.39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俊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俊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俊洁非法吸收金额有异议。经统计史俊洁在本案中实际吸收金额为639.08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应为462.6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基本是根据被害人陈述中涉及的吸收金额累加得来,辩护人认为不符合证据认定的原则,案卷中有些被害人的报案金额,既无交款凭证,又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对该部分应当予以核减。三、被告人史俊洁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将损失降至最低,应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对其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被告人王兴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兴胜非法吸收金额有异议。经辩护人核对,由王兴胜向报案人开具的收据票据,或经由王兴胜交予史俊洁的投资款共计2455800元。其中刘俊珍、富丽芹、史小平、郑亨瑞军出具说明,来证明王兴胜并非其介绍人,故核减该四人投资款,王兴胜涉案金额实际为1739800元。三、被告人王兴胜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情节:1、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仅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依法可减轻、免除处罚;2、其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同时其也是本案受害者,依法可减轻、免除处罚。3、其在高龙公司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本息后,曾不断帮助投资人减少损失,并极力阻止投资人继续投资。4、其主观恶性小、系初犯、愿意主动退还其参与高龙公司大营盘办公室运营期间所得全部提成。综上,希望法庭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情节,对被告人王兴胜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被告人刘彩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异议,涉案金额应为754900元。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高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0日,注册号:440XXXXXXXX4692,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南、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25栋101,法定代表人:陈延萍,注册资本20万元,实收资本20万元,股东:陈延萍出资额12万元,出资比例60%,刘述德出资额8万元,出资比例40%。2011年6月30日更名为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进凯,并经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原股东陈延萍出资额12万元,出资比例60%;刘述德出资额8万元,出资比例40%修改为股东李太民出资额12万元,出资比例60%;刘述德出资额8万元,出资比例40%;最终于2013年9月29日公司更名为深圳市高龙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523栋6楼608室,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电脑配件、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五金配件、机电设备、防静电产品、塑胶制品、建材的销售,国内贸易,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
2012年11月以来,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总经理被告人史俊洁先后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新建路口、迎泽区并州路供电局宿舍、小店区亲贤村尚品名人俱乐部设立三个办公点。被告人史俊洁负责太原市所有办公点的具体管理和投资款收取、到期利息的返还。其聘用被告人王兴胜为高龙公司太原市迎泽区大营盘办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迎泽区办公点并拉拢客户投资,由被告人刘彩霞等作为业务员。被告人史俊洁以高龙公司即将上市为名义,初期通过投资购买“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始股的形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后期通过投资购买高龙公司“福利单”的形式,以高息返利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史俊洁在小店区尚品名人俱乐部多次召开会议,并制定办公点负责人奖励方案,给业务突出者发放奖励。被告人王兴胜、刘彩霞等人向投资人宣传投资,从中获取提成。截止至目前,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共接到43名投资人报案。经统计,投资金额774.68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619.08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兴胜累计发展投资人22人,投资金额372.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305.94万元;被告人刘彩霞累计发展投资人15人,投资金额135.11万元,实际损失金额83.65万元。
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王兴胜、刘彩霞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投案。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刘彩霞向太原市小店分局上缴案款1万元。被告人史俊洁于2016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同日至2017年1月4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看守所。
本案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查证被告人史俊杰由北京天益嘉华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认购在美国上市的shineco.inc股票共计162500股,代号TYHT。由于侦查机关未能对该股票依法采用强制措施。2018年9月13日,侦查机关调取相关材料证明,该股票由于2018年2月1日起,美国大部分券商发布新规:总市值低于3亿美元的股票限制交易。现该股票无法进行交易、变现乃至冻结,具体解除受限时间等第一证券通知;侦查机关在珠海市横琴新区粤五股权私募股权投资资金150万元整。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依法扣划该股权资金150万元及其孳息共计1993016.50元。同年7月23日,被告人王兴胜家属向本院退缴涉案款项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工商资料证实,
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2010年3月30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南、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25栋101;法定代表人陈延萍,注册资本20万元,实收资本2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从事生物技术领域的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日用品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的项目)。以及其后逐步变更股东、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最终于2013年9月29日公司更名为深圳市高龙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523栋6楼608室。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7月27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接到许永明等人报警称: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亲贤村名人俱乐部)的负责人史俊洁、王兴胜等人,以年利率为100%的高息返利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偿还借款,现已携款潜逃。经初步统计,现有涉及投资群众16人,投资金额为160余万元,实际损失约110余万元,给投资群众造成重大损失。2016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日9时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王兴胜自行前往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同年12月1日14时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刘彩霞自行前往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4、查获控制在逃人员登记(移交)表、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2016年12月28日,深圳市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将史俊洁抓获。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看守所。2017年1月5日20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将史俊洁从深圳市看守所押解回本市。
5、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人员名单,证明了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集资参与人王翠仙、许永明、李会娟、李惠玲、李英英、钟英、郭维娟等43人进行投资并造成损失的情况。
6、并公小(经)调证字〔2018〕00022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史俊杰股票交易受限的说明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查证被告人史俊杰在北京天益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购买的股票162500股;由于2018年2月1日起,总市值低于3亿美元的股票受限交易,因此史俊洁的股票目前无法正常交易。
7、呈请扣押资金上缴“涉案押款专户”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刘彩霞归案后,主动将其赚取的客户提成一万元上缴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涉案押款专户”。
8、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并公小冻财字〔2017〕000092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对史俊洁在珠海市横琴新区粤五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1500000元整,在2173976元限额内冻结。
9、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粤五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史俊洁退伙之合伙权益款项核算明细、付款回单证明,2018年1月18日,广州市沃东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史俊洁在该处的合伙权益回购款扣除应缴税费后,将剩余款项1993016.5元打入本院账户。
10、并公小查财字〔2016〕000314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史俊洁、孟建平、王亚虎)明细证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对上述人员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查询的情况。
11、集资参与人王翠仙、许永明、李会娟、李惠玲、李英英等43人的举报材料及陈述笔录(部分)、合同书(部分)、收据、还款协议书证明,各集资人与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招商协议,通过购买该公司原始股、福利单的形式,以高息返利为诱饵,投入不等的资金的过程。
12、辨认笔录证明,王翠仙分别辨认出王兴胜、史俊洁的过程;李会娟分别辨认出史俊洁、刘彩霞的过程;刘彩跃辨认出刘彩霞的过程;赵辅清分别辨认出史俊洁、王兴胜的过程。
13、投资人陆志才的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3月28日,我听朋友说在太原市北大街解放路口一家外滩咖啡店里有家公司讲投资理财的课,他在那家公司投资了1.2万,收益不错。于是我跟着我朋友来到那家外滩咖啡,当时讲课的人叫金洁(后了解真名为史俊洁),她自称是山西大学中文系毕业的,现在一家名为深圳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上班,属于公司的业务总经理,还给在场的人出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主要生产保健品、化妆品等。该公司准备在2013年10月份上市,正在发行原始股,可以去那里购买,一旦上市股票价格能翻几倍。我详细咨询了金洁公司的情况,还问金洁要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2013年4月1日,我在北大街解放路外滩咖啡店内给金洁先交了定金(具体数额忘了),同年4月15日,我在北大街旱西关农业银行给金洁提供给我的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用于购买高龙生物科技公司的股票,2013年7月16日,我又投入12万元,用于购买高龙公司的原始股。2014年,史俊洁又给我介绍公司有新的投资模式,就是购买福利单,每单4800元,六个月后返还9600元。2014年7月2日开始,我陆续买了165单,投入79.2万元,至今只能返还了42单的本金,加上之前购买原始股投资的27万,一共损失86.04万元。
2014年12月22日,史俊洁召集所有的投资人,大概有80多个人,在亲贤村名人俱乐部搞了一次年终奖,她请人讲公司的美好前景,意思是公司将来一定会上市,完后请大家吃了饭。她还给王兴胜、王川菊还有一个女的(名字忘了)三个人一人奖励了一辆汽车。如果不要汽车就给8万的现款。给了7、8个人包括我在内,每人一部1000多元的手机。后来,史俊洁在名人俱乐部多次召集大家,让不知道从哪找来的人在台上给大家讲课,说公司的好。2014年9月份以后,史俊洁的人就联系不上了,电话打不通。即使联系上,也以各种借口推脱。他说钱都被刘德远拿走了,但是我们跟史俊洁去找到刘德远,她也不敢去找。现在,几乎所有投资的人钱都没有完全拿回来。我这时发现上当受骗了,于是报警。
14、投资人郭维娟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11月,我从朋友原进军那里了解到在太原有一家深圳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准备上市,公司实体做的很大,原进军他们还去深圳市考察过。这家公司现在对外发行原始股,将来上市能翻好几倍。负责人叫金洁,后来了解到叫史俊洁。我在万柏林区原上原小区、丽华苑小区一共交了17万元。到了2013年5月份,我在大营盘办公点又陆续交了66万元。在大营盘交钱时,史俊洁就给我两份合同。一份写的是我的名字,一份写的是王广山,实际都是我的钱。一共购买原始股投资了83万元。史俊洁给我在两份已经打印好的高龙集团合同书内注册投资金额,并给我开具了收据,合同里面有一份合同招商协议,甲方盖有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我在乙方处签了自己的名字,王广山那份是我帮他写的名字。
由于我认识的很多投资的人都住在迎泽区,大家觉得离杏花岭区那个办公点太远,于是决定在迎泽区再开一个点。地址是史俊洁定下的,具体地址在太原市迎泽区大营盘供电局宿舍二层。2013年5月1日正式营业,我和好几个投资的人去收拾的家,史俊洁给王兴胜下了聘书,聘任王兴胜为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营盘办公点的总经理,王兴胜工作的办公室还放了一个印有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铜匾。史俊洁偶尔去一趟办公点,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都是史俊洁付钱。这个办公点就是接待投资的人,无论有投资意向的还是已经投资的,只要过来就管一顿中午饭。我听史俊洁、陆志才说过,史俊洁每月按照办公点业务的3%给负责人经费,用于购买米面油蔬菜等食物,但实际上80%的食物都是我自己提供的,王兴胜很少购买,那个经费应该由王兴胜拿走了。我没有工资,王兴胜是否领取工资我不清楚。提成方面,2013年5月10日,史俊洁在大营盘期间办公点召集很多投资的人开会,她当着我们的面说,只要介绍来投资的人,就可以从中抽取10%的提成,这个大家都知道。大营盘办公点开设后,我又投资了66万元,拿走了6.6万元的提成。
15、被告人史俊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2年下半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德远。该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是做化妆品、保健品的。刘德远曾给我看过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是陈延萍(刘德远妻子),注册资本是2000万元。2012年底,高龙公司正式聘任我为“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并且给我发了聘书,我就在太原开始销售高龙公司的产品以及原始股。最初,我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原上原小区租了办公室,这时投资的人还不是很多。到了2013年初,前来投资的人就越来越多了,很多人都在杏花岭区,于是我在太原市北大街桃源路口旁边设立专门的办公室,任命陆志才、王川菊为北大街办公室的总经理。我平时不在太原,基本由陆志才、王川菊负责管理,王彦斌作为会计。2013年5月份,我在大营盘供电局宿舍设立了办公室,任命王兴胜为大营盘办公室的总经理,由王兴胜负责管理。他们都是有工资,每个月4000多元。除了工资他们还有提成,我给他们定下的原始股投资上交85%,剩下的5%作为市场运营,办公室的正常开销,还有10%由王兴胜他们自行安排给投资客户、介绍人提成,客户直接投资的提成是5%,有介绍人的,介绍人拿3%,客户拿2%。但实际操作中,这15%怎么分配的,我也不清楚。2014年初我在亲贤村尚品名人俱乐部租用了一间办公室,平时我就在那里办公,大家聚会、听讲座都是在那里进行。我没有到大街上发放宣传册或做广告,都是朋友、亲戚互相介绍,口口相传的。有人询问时,我就按照刘德远交给我的投资宣传册给他们投资原始股的好,告诉他们公司上市后股票能翻三到五倍。
收取投资人款项时,有给现金的,也有转账的。我很少收取现金,一般都是陆志彩、王兴胜、刘彩霞他们收钱后,再把钱打倒我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投资合同都是我从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领回来的,合同上的章都是提前盖好的,收据也是我从高龙公司领取的,上面所盖的公司财务专用章也是提前盖好的。投资款项到了我这里后,一部分作为货款直接打到刘德远给我的个人账户上(账户名字是刘述德),一部分作为提成奖金。例如有群众投资原始股,我要拿出15%一次性作为返利;有介绍人的还要拿出10%作为提成奖励;5%作为市场费用,用于办公室正常运营,水电房租,会计人员的工资等;还有10%作为经理的提成,还有50万左右的年终各种奖励花费。
到了2014年,刘德远突然不再发行原始股了,又搞“福利单”。起初每单2600元,每个月返800元,后来每单4800元,每个月返800元,只要投资就能返一年。后期因为刘德远的公司出了问题,老百姓投资的钱已经无法按照合同签订的金额全部返利,我就拿出250多万元去做了其他投资,购买了北京天益嘉华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设立办公室以来,投资人数大概有70到80人,刘彩霞那里50多万,王兴胜那里400万左右,陆志才、王川菊有500万左右,总计应该不到1000万。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太原市没有注册过分公司,我现在知道这是违法行为。
16、被告人王兴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据我了解,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部在深圳市,2012年进入山西太原。我初次接触这家公司是2013年初,我朋友杨玲华叫我参加一个饭局,吃饭时我认识了史俊洁。当时这家公司的办公点在丽华苑小区17号楼,2013年2月份我前往丽华苑找到史俊洁,投资30万元至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息96%。2013年5月份,史俊洁撤销丽华苑办公室,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小店区大营盘供电局宿舍分别设立办公室,北大街办公点是王川菊、陆志才负责,迎泽区大营盘办公点是郭维娟和我负责。
2013年3月份,史俊洁在北大街一个咖啡馆给我、陆志才、王川菊我们三个人一并发了聘书,即高龙集团聘请我、王川菊作为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总经理,聘请陆志才为市场总监,聘书下方签字是刘德远,所盖公司印章也是高龙集团。我在大营盘办公点工作,负责接待客户,宣传公司业务,如有客户投资,我将投资合同写好交给客户,并代收投资欠款,开具收据。这个办公点的房租、水电日常运作都是我来负责管理。合同是史俊洁提前制作好的,公司印章也是提前盖在上面的,史俊洁在大营盘办公点给我放了30份左右这样的合同。现在还剩下几份空白的,在我家里放着。
我代收的投资款大部分都是现金,我收取现金后,立刻前往银行将投资款存进史俊洁交给我的银行账户,也有一部分钱直接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立刻转账给史俊洁的银行账户,投资款最终去向只有史俊洁知道。我负责的这个办公地点都有银行记录,记录在电脑里。
2012年年底,最早投资的一批人曾经前往深圳市考察过,回来都说不错,公司场所挺大的,但他们也说不全面,只知道是做化妆品、保健品、日用化工品,没有设立分公司,也没有工商注册。我负责大营盘办公点期间,起码有六次提出要前往公司总部考察,史俊洁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史俊洁打着“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号先后在太原市设立三个办公点后,做的业务只有拉拢客户投资,购买“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始股、福利单等。
最早史俊洁跟我们宣传投资时,讲的就是购买原始股,她一直称“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将上市,股票至少翻2.5倍,所以早期投资都是购买原始股。后来大家发现史俊洁承诺的上市迟迟无法实现要求退钱,史俊洁又说公司现在有福利单项目,只要购买过原始股,就有资格购买公司福利蛋,每单2600元,一年翻4倍,每个月返860多元。后来又变成每单4800元,每月返800元。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经我接待在大营盘办公点投资的大概有10多人,这些人购买原始股投资总额有300万左右,福利单方面投资总额在200万以上。所有人的投资返利都是史俊洁来办理,我主要收钱然后转账给她。我负责大营盘办公点期间,没有工资,每个月史俊洁会给我打过来营业额的5%作为办公点的所有支出,包括房租、用餐等,后来每次我把投资款交给史俊洁时,史俊洁让我提前留下5%的钱款。史俊洁说一年的业务量在200万以上的,都可以奖励一辆骑车或现金8万元。2013年底,史俊洁在亲贤村尚品名人俱乐部召开过一次年终奖励大会,当时我、王川菊、常唤琴三个人业务都在200万以上,我领了的是8万奖金,他们二人不清楚。到了2014年5月份,史俊洁拿不出钱,房子租期也到了,只能撤销,客户后来都是到亲贤村名人俱乐部办理投资。
17、被告人刘彩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份,我朋友叫我参加一个投资会议,会议上我就结识了陆志才。陆志才建议我投资“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他说这家公司正准备上市,现在发行原始股,可以购买该公司的原始股,将来能翻好几倍,而且购买原始股后还能购买公司的福利单,每月返利。我觉得挺不错,就与陆志才前往“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大街办公室,在那里我见到了史俊洁。史俊洁跟我讲述他们公司如何好,2013年底就能上市,还给我看他们公司的资料,投资宣传册等。我当时正没有干的,想投资挣点钱,便在北大街一处银行给史俊洁的账户转账2万元,购买原始股。北大街办公室的小王会计(王延斌)给了我一份已经写好投资金额,并盖有“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2013年8月份,我又打给史俊洁3万元,购买原始股;2013年10月份,我又打给史俊洁10万元,购买原始股;2013年12月6日,史俊洁说可以去香港然后转深圳考察公司,我一个人不敢去,就用我爱人陈清保的名义有购买了15万元的原始股,想着以后与我老公一起过去,没想到这家公司一直没有上市,我的钱也没能取回来。2013年7月份,史俊洁说凡是购买原始股的,可以享受他们公司的福利,即购买福利单,每单4800元,每个月返800元,我当时购买了10单福利单;2013你那8月份,购买了6单;2014年3月至5月一共购买了50单。总计投资616800元。2013年投资的福利单一共返利76800元,2014年投资的福利单一共返利16万,原始股投资完全没有收回。加上我老公陈清保的一共损失38万元。2013年我所有投资的钱都打到史俊洁本人的账户,2014年都打到孟建平(史俊洁的老公)的账户,有时候也打到王亚虎(史俊洁亲戚)的账户。
关于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没有实际考察过,所有了解情况都是听陆志才、史俊洁跟我讲的。据他们说,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是高龙集团下属公司,高龙集团董事长叫刘德元,史俊洁是高龙集团华北地区销售总监。这家公司没有在太原设立分公司,只设立了几个办公室,北大街办公室由陆志才负责,大会计王川菊,小会计王延斌;大营盘办公室由王兴胜负责;史俊洁主要管理亲贤村尚品名人俱乐部办公室,他在那里的办公室门口立着一块“高龙公司”牌子。名人俱乐部是最晚设立的办公室,2014年以来,史俊洁告诉大家有事都来名人俱乐部。
我在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职务,也没有专门拉拢大家投资。事实上,我投资后经常关门去银行转账取钱。我工作的商店门面对面就是王翠仙,他问我每天早早关门干什么,我告诉她我在高龙公司投资,回来一些钱。王翠仙也想跟着投资,但是公司在2013年规定只有购买原始股才能享受福利单。我就这事询问史俊洁能不能不买原始股,购买福利单。史俊洁说我购买了那么多原始股,如果是我介绍来的,可以不购买原始股享受福利单,于是我帮王翠仙购买了几单福利单。后来这件事在太行装饰广场就传开了,很多人找到我想购买福利单,我想着有钱一起赚,于是帮他们都购买了福利单。经我介绍到史俊洁处购买福利单的有14人,一共投资96万多。2013年时,史俊洁说每介绍投资一单,奖励50元;2014年后,每介绍投资一单,奖励100元。算下来,我一共拿到1万元左右的提成。2013年年会奖励了我一束花,还有一床太空被,一台三星平板电脑。
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俊洁、王兴胜、刘彩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控辩双方对涉案金额争论的问题,本院认为应当根据证据裁判规则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根据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吸收金额累加计算的可能,经统计,本案涉及报案人数43人,涉及投资金额774.68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19.08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兴胜涉及22人,投资金额37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05.94万元;被告人刘彩霞涉及15人,投资金额135.1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83.65万元。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酌情采纳。
关于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根据在案证据,各投资人的报案材料、部分陈述笔录及三被告人供述证明,被告人史俊洁为深圳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太原地区的负责人,在本市设立三个办公点,聘任被告人王兴胜为本市大营盘办公点的负责人,刘彩霞伟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俊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兴胜、刘彩霞在他人雇佣下提供劳务而参与犯罪,应当按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史俊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扣划部分涉案款项,挽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具有悔罪表现等相关合理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兴胜、刘彩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赔部分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兴胜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兴胜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等相关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俊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兴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刘彩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已扣划的1993016.5元及退缴涉案款项12万元,按比例返还各投资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各投资人(名单另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荣川
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
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丹丹
史俊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晋01刑终735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俊洁,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洪洞县曲亭镇范村811号,住址同上。2018年9月2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呼瑞平,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俊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晋0107刑初5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史俊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材料,讯问上诉人史俊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进行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深圳市高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0日,注册号:440XXXXXXXX4962,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南、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25栋101,法定代表人:陈延萍,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陈延萍出资额12万元,出资比例60%,刘述德出资额8万元,出资比例40%。2011年6月30日更名为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进凯,股东及出资比例变更为股东李太民出资额12万元,出资比例60%;刘述德出资额8万元,出资比例40%。2013年9月29日公司更名为深圳市高龙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523栋6楼608室,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电脑配件、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五金配件、机电设备、防静电产品、塑胶制品、建材的销售,国内贸易,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
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史俊洁以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总经理名义先后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新建路口、迎泽区并州路供电局宿舍、小店区亲贤街尚品名人俱乐部设立三个办公点,聘用经理、业务员等以口口相传的形式,以高龙公司即将上市为名,初期通过投资购买“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始股,有高息返利为诱饵(上市后翻三到五倍),后期通过投资购买高龙公司“福利单”,有高息返利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的形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史俊洁负责太原市办公点的具体管理和投资款收取、到期利息的返还等。经审计,被告人史俊洁等人以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新建路口与43人签订合作招商合同,吸收资金为6869900元(其中原始股投资金额为2730000元,福利单投资金额为4139900元),返还本金及利息2125200元,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4744700元。其中,(1)田兰英投资合计215200元,实际损失32400元;(2)周虹投资合计420800元,实际损失364000元;(3)李云凤投资合计136000元,实际损失50800元;(4)李润海投资合计266400元,实际损失217600元;(5)冯红春投资合计121200元,实际损失26800元;(6)王桂霞投资合计300800元,实际损失260000元;(7)陈巧花投资合计80000元,实际损失80000元;(8)曹晓敏投资合计106000元,实际损失90000元;(9)杜秀云投资合计72800元,实际损失63200元;(10)吕变英投资合计60000元,实际损失60000元;(11)陈生敏投资合计148000元,实际损失53200元;(12)吴万龙投资合计50000元,实际损失50000元;(13)牛玉琴投资合计178400元,实际损失91200元;(14)杨世贵投资合计20000元,实际损失20000元;(15)杨忠民投资合计50000元,实际损失50000元;(16)夏佛生投资合计115200元,实际损失61600元;(17)刘荷莲投资合计159600元,实际损失158400元;(18)杨俊芳投资合计144700元,实际损失77500元;(19)冀振豹投资合计206800元,实际损失104400元;(20)郭新华投资合计28800元,实际损失28800元;(21)张红投资合计149200元,实际损失109200元;(22)冯红鸽投资合计76800元,实际损失22400元;(23)任慧君投资合计67200元,实际损失44800元;(24)程艳华投资合计48000元,实际损失36000元;(25)王凤敏投资合计9600元,实际损失9600元;(26)谢美云投资合计52800元,实际损失38400元。(27)苏桂兰投资合计168000元,实际损失120800元。(28)张玉璞投资合计57600元,实际损失43200元。(29)李晓玲投资合计4800元,实际损失2400元。(30)覃小平投资合计144000元,实际损失80000元。(31)刘启英投资合计560000元,实际损失418400元。(32)邹丽敏投资合计150000元,实际损失56400元。(33)王梁投资合计410000元,实际损失384400元。(34)郭天真投资合计46600元,实际损失32200元。(35)沈春玲投资合计37800元,实际损失23400元。(36)杨淑华投资合计10000元,实际损失10000元。(37)张西贤投资合计68000元,实际损失24800元。(38)何瑞德投资合计234000元,实际损失194000元。(39)宋秀萍投资合计537600元,实际损失284800元。(40)武秀芳投资合计20000元,实际损失20000元。(41)陈志强投资合计49200元,实际损失25600元。(42)方晋芝投资合计50000元,实际损失50000元。(43)陆志才投资合计1038000元,实际损失77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史俊洁将在太原市非法吸收的部分款项进行了投资,由北京天益嘉华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认购在美国上市的shineco.inc股票共计162500股,代号TYHT。在珠海市横琴新区粤五股权私募股权投资资金150万元整。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史俊洁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四万元;在该案诉讼期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扣划被告人史俊洁在珠海市横琴新区粤五股权私募股权投资资金150万元及其孳息1993016.50元至该院。2019年1月17日,因发现漏罪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经侦大队由山西省榆次女子监狱将被告人史俊洁提解回并。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史俊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投资人张玉璞、苏桂兰、邹丽敏等人于2017年3月8日起陆续报案至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分局于2017年4月12日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史俊洁于2019年1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经侦大队由山西省榆次女子监狱提解回并。
2.集资参与人田兰英、周虹、李云凤、李润梅、冯红春、王桂霞、陈巧花、曹小敏、杜秀云、陈生敏、夏佛生、杨俊芳、刘启英、沈春玲、张西贤、宋秀萍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投资合同复印件、银行相关业务凭证;集资参与人吕变英、吴万龙、杨世贵、杨忠民、刘荷莲、杨淑华、何瑞德、武秀芳、方晋芝、陆志才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投资合同复印件;集资参与人冀振豹、张红、冯红鸽、任慧君、程艳华、王凤敏、谢美云、苏桂兰、张玉璞、李晓玲、覃小平、邹丽敏、王梁、郭天真、陈志强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银行相关业务凭证;集资参与人牛玉琴、郭新华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以上集资参与人在高龙公司进行投资并造成损失的事实。
3.山西德信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晋德信昌鉴[2019]第0023号),经过对史俊洁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所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后,得出如下结论:
⑴史俊洁等人以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涉及非法吸收43个报案人的投资金额6869900元。其中:原始股投资金额为2730000元,福利单投资金额为4139900元。
⑵史俊洁等人以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返还涉及的43个报案人的本金及利息2125200元,
⑶史俊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的43个报案人实际经济损失为4744700元。
⑷史俊洁等人向刘述德转款金额309000元。
4.证人证言
⑴陆志才证言节录,2013年3月28日,我听朋友说太原市北大街解放路口一家外滩咖啡馆里有家公司讲投资理财的课,他在那家公司投资了1.2万元,收益不错。于是我跟着我朋友来到那家外滩咖啡,当时讲课的人叫金洁(后了解真名为史俊洁),她自称是山西大学中文系毕业的,现在一家名为深圳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上班,属于公司的业务总经理,还给在场的人出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主要生产保健品、化妆品等。金洁讲该公司准备在2013年10月份上市,正在发行原始股,可以去那里购买,一旦上市股票价格能翻几倍。我详细咨询了金洁这个公司的情况,还问金洁要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2013年4月1日,我在北大街解放路外滩咖啡店内给金洁先交了定金(具体数额忘了)。同年4月15日,我在北大街旱西关农业银行给金洁提供给我的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用于购买高龙生物科技公司的股票。2013年7月16日,我又投入12万元,用于购买高龙公司的原始股。2014年,史俊洁又给我介绍公司有新的投资模式,就是购买福利单,每单4800元,六个月后返还9600元。2014年7月2日开始,我陆续买了165单,投入79.2万元,至今只返还了42单的本金,加上之前购买原始股投资的27万,一共损失86.04万元。
2014年12月22日,史俊洁召集所有投资人,大概有80多个人,在亲贤村名人俱乐部搞了一次年终奖,她请人讲公司的美好前景,意思是公司将来一定会上市,完后请大家吃了饭。她还给王兴胜、王川菊还有一个女的(名字忘了)三个人一人奖励了一辆汽车。如果不要汽车就给8万的现款。给了七八个人包括我在内,每人一部1000多元的手机。后来,史俊洁在名人俱乐部多次召集大家,让不知道从哪找来的人在台上给大家讲课,说公司的好。2014年9月份以后,史俊洁的人就联系不上了,电话打不通了。即使联系上,也以各种借口推脱。她说钱都被刘德远拿走了,但是我们跟史俊洁去找到刘德远,她也不敢去找。现在几乎所有投资的人钱都没有完全拿回来。我这时发现上当受骗了,于是报警。
⑵刘彩霞证言节录,2016年6月份,我朋友叫我参加一个投资会议,会议上我就结识了陆志才。陆志才建议我投资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他说这家公司正准备上市,现在发行原始股,可以购买该公司的原始股,将来能翻好几倍,而且购买原始股后还能购买公司的福利单,每月返利。我觉得挺不错,就与陆志才前往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大街办公室,在那里我见到了史俊洁。史俊洁跟我讲述他们公司如何好,2013年底就能上市,还给我看他们公司的资料,投资宣传册等。我当时正没有干的,想投资挣点钱,便在北大街一处银行给史俊洁的账户转账2万元,购买原始股。北大街办公室的小王会计(王延斌)给了我一份已经写好投资金额,盖有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2013年8月份,我又打给史俊洁3万元,购买原始股。2013年10月份,我又打给史俊洁10万元,购买原始股。2013年12月6日,史俊洁说可以去香港然后转深圳考察公司,我一个人不敢就用我爱人陈清保的名义又购买了15万元的原始股,想着以后与我老公一起过去。没想到这家公司一直没有上市,我的钱也没能取回来。2013年7月份,史俊洁说凡是购买原始股的,可以享受他们公司的福利,即购买福利单,每单4800元,每个月返800元,我当时购买了10单福利单。2013年8月份,购买了6单,2014年3月至5月一共购买了50单。总计投资616800元。2013年投资的福利单一共返利76800元,2014年投资的福利单一共返利16万元,原始股投资完全没有收回。加上我老公陈清保的一共损失38万元。2013年我所有投资的钱都打到史俊洁本人的账户,2014年都打到孟建平(史俊洁的老公)的账户,有时候也打到王亚虎(史俊洁亲戚)的账户。
关于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没有实际考察过,所有了解情况都是听陆志才、史俊洁给我讲的。据他们说,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是高龙集团下属公司,高龙集团董事长叫刘德远,史俊洁是高龙集团华北地区销售总监。这家公司没有在太原设立分公司,只设立了几个办公室。北大街办公室由陆志才负责,大会计王川菊,小会计王延斌,大营盘办公室由王兴胜负责,史俊洁主要管理亲贤村尚品名人俱乐部办公室。她在那里的办公室门口立着一块“高龙公司”的牌子。名人俱乐部是最晚设立的办公室,2014年以来,史俊洁告诉大家有事都来名人俱乐部。我在深圳市高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职务,也没有专门拉拢大家投资。事实上,我投资后经常关门去银行转账取钱。我工作的商店门面对面就是王翠仙,他问我每天早早关门干什么,我告诉她我在高龙公司投资,返回来一些钱。王翠仙也想跟着投资,但是公司在2013年规定只有购买原始股才能享受福利单。我就这事询问史俊洁能不能不买原始股,购买福利单。史俊洁说我购买了那么多原始股,如果是我介绍来的,可以不购买原始股享受福利单。于是我帮王翠仙购买了几单福利单。后来这件事在太行装饰广场就传开了,很多人找到我想购买福利单,我想着有钱一起赚,于是帮他们都购买了福利单。经我介绍到史俊洁处购买福利单的有14人,一共投资96万多。2013年时,史俊洁说每介绍投资一单,奖励50元。2014年后,每介绍投资一单,奖励100元。算下来,我一共拿到1万元左右的提成。2013年年会奖励了我一束花、还有一床太空被,一台三星平板电脑。
⑶王延斌证言节录,2013年5月初,我姑姑王川菊告诉我说有一个项目可以投资获得高收益,然后王川菊带我去见了一个叫金洁的女子,金洁告诉我说她是深圳高龙公司的人,高龙公司半年内要上市,最晚2013年国庆节肯定就可以上市,在这投资可以获得高回报,并且保本,然后我在2013年9月将46000元交给王川菊,其中2万元是购买股权,26000元是购买福利单的,过了几天王川菊给了我一份合同书和收据,金额是2万,福利单没有收据。必须买了股权才能买福利单,福利单2600一单,每单每月返800元,我买了10单。到2013年9月福利单返利我的本金就回来了,我连本带利拿到32000元,但是5月10日之后福利单就涨成每单4800元,我又买了10单共计48000元,赚到的返利我后来又买了福利单。截止2014年7月,我共买了80单左右38万元,这38万元当中包含福利单返回的钱,实际上我自己的钱18万元左右。
2013年7月,刘德远和金洁在杏花岭区柳溪花园1号楼9层的办公地点和投资客户见面,大约20多个客户,刘德远说他是深圳高龙公司董事长,家族产业,公司很有实力准备上市,大家投资购买股权会有高额回报,金洁说高龙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3-5倍回报,即使上不了市也会根据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大家,肯定保本。公司里主要是陆志才和王川菊介绍很多客户来投资,所以平常客户有事主要找他俩。2013年7月,王川菊让我来公司帮忙,有客户来投资,大部分是王川菊和陆志才直接领客户去银行转账,有时候让我带客户去银行转账。客户的钱基本都转到王川菊和孟阳的账户内。投资客户第一次投资都会将自己的银行卡号留给王川菊和陆志才,他们再和金洁核对之后返利直接打到客户账户内,王川菊和陆志才都有自己的客户,他们各自的客户也会互相介绍来投资,但是介绍来的客户也是分别对他俩。我没有介绍客户,来这帮忙是因为我在这投资,待着可以看住点。投资的客户都是年纪大的老人,都是相互介绍来投资的,不是来购买产品的,按照公司的宣传就是来投资购买股权和福利单的,但是后来有的客户提出要礼品,后来才寄过来些保健品发给客户,但是只有个别投资客户拿过礼品。我没有工资和提成,有一次开年会的时候金洁说分别奖励王川菊、王兴胜每人一辆10万元的汽车,这次年会上我才知道金洁的真名叫史俊洁。2014年9月之后金洁就再没有给大家返利了,只能电话联系见不到人。
⑷孟阳证言节录,我是史俊洁的儿子,2013年左右,她说要用一下我的银行卡,我就在太原一家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给她,但她一直也没还给我。银行卡号我不记得了。我没有参与史俊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她也没有将涉案赃款交给我。她被小店分局抓了以后,我通过律师知道她的两笔赃款,一笔是深圳沃顿的股权款100余万元被小店法院划扣,还有一笔在美国天谊嘉华的股权款,因为无法交易而且严重缩水,现在股权仍在公司账户。
⑸孟建平证言节录,我和史俊洁是夫妻,从2012至2013年开始,她就不经常回家,后来就一直没住在一起,她出事之后一直是我儿子孟阳替她跑来跑去,我只知道她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的,其他不知道。2012年以前史俊洁是跑保险业务的,可能那时候就用我的身份证办了银行卡。我没有参与史俊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她也没有将涉案赃款交给我。
5.杏花岭分局提供的报案情况详单。
6.农业银行提供的刘述德、王延斌、孟建平、史俊洁银行流水,建设银行提供的王延斌银行流水,证实史俊洁和刘述德、王延斌、孟建平资金往来情况。
7.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刑初838号刑事判决书。
⒏被告人史俊洁的供述节录(2019年1月17日),2011年下半年,我通过几个朋友认识了高龙公司董事长刘德远,这家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是做化妆品、保健品的,厂区也在深圳南山区。刘德远给我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是陈延萍,陈延萍是刘德远的妻子。我刚和高龙公司接触时,是在此公司投资,原因是刘德远说高龙公司将于两年后上市,让我们投资股权,股权是将来公司上市后可以将股权投资翻三至五倍,同时可以拿到对应价格的化妆品、保健品等,而且可以按投资额的多少每月返利3%-5%。投资之后,效益非常好。2013年初经我介绍几个熟人也来深圳考察投资,并把项目带到太原。2013年上半年,刘德远说这个项目在太原做得非常好,我也有能力,让我回太原发展客户,并且承诺给我返客户投资额的5%为回报,所以我回太原以高龙公司销售总监的名义开展业务。
我在杏花岭区新建路和北大街路口如一坊旁边的楼上、小店区亲贤村尚品名人俱乐部、大营盘的一个供电局宿舍内都租有办公室。开展业务模式是先宣传高龙公司要上市,让客户投资股权,同时可以拿到同等价值的化妆品和保健品。我们承诺上市后股权可以翻3-5倍,但是如果不想等公司上市,可以以每月投资额的3%-5%返利,到一年合同期,我们还会返还投资本金。到2014年的时候,按照公司承诺时间,公司快上市了,所以大多数客户就选择等待公司上市股权翻倍。高龙公司上市是刘德远提出的,我看见他营业执照上写着注册资本2000万元。我们开展业务是谁投资都行,具体宣传由陆志才和王川菊来口头宣传,而且还有一部分刘德远提供的宣传资料。我们的盈利模式是,如果客户投资,业务员有10%提成,还有5%作为公司经营费用,到年底,公司还会给我们发放50万元作为年底奖励。杏花岭区的资金前期直接打给刘德远指定账户,客户将钱转入王亚虎、孟建平、史俊洁、孟阳等人账户。2014年下半年,高龙公司返利出现问题了,不能按约定时间返利,我去深圳找刘德远,他说公司资金出现了困难,因此公司不再发行股权了,但推出一项福利项目回馈客户,就是福利单,然后我把福利单项目带回太原,一开始只让购买过股权投资的客户享受。福利单每单2600元。每个月返800元,后来每单4800元,每月返800元,只要投资就能返一年,不返本金,但相当于投资后每年本金翻一倍。后来高龙公司上市遥遥无期。我逼刘德远退还了150万元,然后把客户的投资款投资到广州沃顿公司,该款已经被小店法院扣划回来。还有就是我拿几十万客户投资款,自己又凑了一部分,共计350万元投资到北京天益嘉华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笔钱我愿意配合公安要回来。在杏花岭区高龙公司共计吸收了七八百万元,损失是四五百万元。
被告人史俊洁当庭供述,投资到广州沃顿公司的珠海市横琴新区粤五股权私募股权投资资金150万元及(由北京天益嘉华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认购在美国上市的shineco.inc股票资金350万元,都是在太原市三个办公点吸收的款项。
原判认为,被告人史俊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俊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史俊洁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故应当对新发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史俊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前判“被告人史俊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史俊洁犯罪所得及收益,按实际损失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上诉人史俊洁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是:第一,此案与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一案,应撤销原判,合并审理。第二,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俊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诉人史俊洁“此案与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一案,应撤销原判,合并审理”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史俊洁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上诉人史俊洁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新发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史俊洁的以上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史俊洁及其辩护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等上诉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史俊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均已考虑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且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史俊洁及其辩护人的以上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旭霞
审判员 李瑞明
审判员 侯宝柱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婷婷
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晋0105刑申2号
高某:
你因史俊洁、王兴胜、刘彩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晋0105刑初838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史俊洁、王兴胜等人定罪量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的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你并非本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故你对本案提出申诉,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高胜(系43名原审被害人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晋01刑申43号
高胜(系43名原审被害人代表):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史某、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105刑初838号刑事判决书及(2020)晋0105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以“原判决认定罪名错误,量刑不当,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史某、王某、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申诉人主张的申诉意见,经查,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及其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均经过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述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