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徐顺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0-2022.8.2……【资金清退】【法院判决书】受害人信息核对。请受害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8月2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退赔款将于受害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放。有关退赔款发放的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附3件“无锡秦岭投资”案判决……被告人陆建洪、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6.5)……陆祥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9.22)……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4.21)……同案人张颂平的证言,证实其开发了“药王茶”产品,在各地进行销售,销售模式一般是5000元6套茶叶,给下面的代理、承包商在各地做。2016年夏天开始在无锡搞成直销、传销那样的网络延伸,以投资回报方式把投资人数、金额往上加。在南京是刘华琴在发展团队,在雨花台区安德门设办公室发展团队,在汤山搞针灸、艾疗,会带客户去听讲座、做宣传。其也会给客户宣传药王茶功效等。2017年6、7月份,无锡工商查处了公司,说是传销,很多营销人员跑了,公司资金链就断了。……被告人陆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1)2016年2月其在无锡加入药王茶,一开始在报单中心享受报单奖,推荐了沈某和虞某,杨某3推荐了刘某1挂在沈某名下,刘某1介绍了周某,自己在无锡只享受周某所属团队投资人的业绩,周某发展了100多人,自己拿了20-30万奖励;(2)2017年1月在武进设立分公司,自己是实际负责人,张某1曾经答应年底按照分公司全年投资人累计投资总额的1-2%发整体业绩奖给自己,但后来出事没有拿到,在常州自己发展了余某和沈某3两个人,之后他们发展了多人,自己因为能够拿到报单奖和业绩奖,所以才发展人的。来常州分公司的一部分人虽然不是通过自己介绍发展的,拿不到报单奖,但可以分到整体业绩奖,是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介绍药王茶,公司里有宣传视频、资料;(3)药王茶的经营模式是客人每投一单5000元,可以拿两盒药王茶,另外四盒放在公司,由公司帮忙销售,每周给客户返还160元,返50周结束,可以拿到8000元。每推荐一个人可以拿到800元的奖励,分50周返还,每周发放16元,无论推荐的人投了多少单,都只能拿一次800元奖励,后来公司规定投资满50万元可以成立公司报单中心,报单中心可以得到报单奖,报单中心分为三级,一级报单中心可得300元每单的报单奖励,二级报单中心可得到每单100元的奖励,三级报单中心可得到每单50元的报单奖励,药王茶不单独销售,要会员投单才送药王茶;(4)其进公司不久就知道药王茶不是公司生产的,投资者都是贪图药王茶的返利。

“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案件受害人信息核对公告
原创 上海宝山法院 2022-08-02 16:30 发表于上海

被告人徐顺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1)沪0113执4748号(以下简称“秦岭公司”案件)。

为便于法院及时发放退赔款,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请受害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现就“秦岭公司”案件受害人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01平台入口

“秦岭公司”案件需申报的受害人可通过下列平台1或平台2登录,具体如下:

平台1: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或“上海宝山法院”,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选择“秦岭公司”案件,进行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平台2:进入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点击“地方特色”—“刑事案款信息核对”,选择“秦岭公司”案件,进行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02平台上线时间

上述两平台上线时间:2022年8月2日10时。

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8月2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请在核对确认截止日期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

03登录平台所需资料

(下列材料为必须且不可替代)

本人身份证、本人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平台在线验证银行卡信息,目前仅支持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若没有该类银行卡请至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再进行核对确认。有关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农业银行服务电话95599。

04其   他

(1)对受骗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本人受骗金额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上传材料证明照片。

(2)受害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凭以下材料进行登记:受害人死亡证明、受害人的继承人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确定受害人的继承人的相关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面材料。同一受害人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在平台上传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3)受害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代理。代理人应按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4)登录平台需要人脸识别,核对身份后才能进入平台,请勿登记他人手机号码,勿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他人。如遇人脸识别反复不能通过验证的情况,请于工作日9:00至17:00,致电上海大数据中心电话“962600*3售后服务*5自然人身份识别”,获取技术支持。

(5)退赔款将于受害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放。有关退赔款发放的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

注意事项

1、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全面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受害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请仔细阅读平台公告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5、本院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报,受害人在核对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在8月2日至9月2日工作日的下午15:00-16:00拨打021-26078989转601011咨询。


被告人陆建洪、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5刑初137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建洪,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原系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4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青春,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成、陈驰宇(实习),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9]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建洪、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海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建洪、谢某及辩护人孙青春、许成、陈驰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张颂平(另案处理)等人以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下,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承诺投资药王茶产品可获得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6年7月,被告人陆建洪加入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讲师,后至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路设立的接待点工作,负责宣传药王茶产品及相关投资项目,并成为报单中心。2016年8月,被告人谢某经人介绍投资药王茶产品,后成为报单中心。经审计,陆建洪团队名下共17个报单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陆建洪团队总业绩人民币(下同)2086.5万元,分佣金额46.4756万元,投资人267人。谢某团队总业绩487.5万元,分佣金额21.1202万元,投资人59人。
被告人陆建洪、谢某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陆建洪、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陆建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陆建洪系听从他人安排,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2、审计报告中认定被告人陆建洪的金额中包括了陆建洪本人的投资,应予扣除。3、陆建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当庭辩称,其直接吸收的资金没有审计报告中统计的那么多,人数也没有那么多。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犯罪主体为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系单位犯罪,谢某系与单位的共同犯罪。2、谢某参与的非法吸收金额不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本案中对谢某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的认定不应以审计报告的结论作为依据,审计报告中投资人谢升是谢某的弟弟,其投资的金额应该在总数额中进行扣除。3、谢某有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前已将从公司取得的其名下投资人的佣金退还给部分投资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劣迹。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张颂平等人以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下,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承诺投资药王茶产品可获得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6年7月,被告人陆建洪加入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讲师,后至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路设立的接待点工作,负责宣传药王茶产品及相关投资项目,并成立报单中心。2016年8月,被告人谢某经人介绍投资药王茶产品,后成立报单中心。经审计,陆建洪团队名下共17个报单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有投资账户264个(不包括陆建洪的1个账户及妻子葛某的2个账户),总业绩2073.5万元,实际损失770.5336万元。谢某团队名下共有投资账户55个(不包括谢某本人的4个账户)总业绩410.5万元,实际损失199.12万元。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谢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陆建洪2019年4月9日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陆建洪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谢某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陆建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经田仙梅(音)介绍加入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担任讲师,每月工资1万元左右。开始给其培训的是张颂平,对外介绍、宣传的主要内容、讲话方法都是张颂平教的,主要就是讲药王茶的产品介绍及投资项目的理念,客户一般是看了宣传后自己找上门来的,有的是客户传给客户再带来的,有两个驾驶员开车带交通不便的客户来现场。客户来了后讲师负责给客户做介绍,客户想投资或购买产品的就付款参加投资。在安德门雨花客厅那边做了一两个月,因为场地有限,张颂平为了宣传需要在汤山建了一个养生馆,2016年9月份其到汤山,每周都有人把一些投资客户拉到汤山,其在现场给客户做讲座,介绍药王茶产品、投资等,到2017年8月底离开。按规定,个人投资50万元可以成立报单中心,其因为是公司的讲师就成立了一个报单中心,其直接发展的有梁先琼、王彩、朱雪娟、柯美芳等人,每发展一名客户,可以拿50周每周16元的推荐奖,介绍的人每投5000元,报单中心可以拿300元的报单奖,其拿了报单奖和推荐奖总共大约三十万左右。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张颂平名下的无锡秦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本部原来在建邺区,后来迁到雨花台区,最后迁到汤山的。其辨认笔录辨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地点。
2、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8月底,朋友将其带到安德门那边的一幢大厦里认识了张颂平,张颂平在推广药王茶项目,称项目推广需要大量资金,如果在他那边投资的话,5000元为一单,每周返160元,一直返还50周结束,其投了十单后确实每个月都有钱打到其卡上,其就相信了。后有人跟其说张颂平的公司在汤山有一个总部,其就到汤山这边来了,是陆建洪接待其的,跟其宣传项目,其投了80多万元,陆建洪跟其说可以成立报单中心,介绍别人来投资,其可以拿推荐奖还可以拿报单奖,推荐奖是每推荐一个人,此人如果投一单5000元的话,推荐人每周拿16元,拿50周,报单奖是成立报单中心后,每推荐一人投资一单5000元,还可以从中提成300元。陆建洪帮其成立报单中心后其先后介绍了孙沐媛、李某、胡某、王娟、何忠红等人加入药王茶项目,他们每投5000元其都从中提成300元,这些钱包括其的返利都是以张颂平的个人名义打到其银行卡内的,后来李某、胡某等人投得多的自己又成立了报单中心,他们介绍的人其一单拿100元。其一般是只拿投资人一单的推荐奖和报单奖,其余的推荐奖和报单奖都是拿了还给投资人的。其介绍的朋友应该算在陆建洪的报单中心名下。2017年8月22日后药王茶项目就不给投资人返款了。其辨认笔录辨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地点,辨认了被告人陆建洪。
3、同案人张颂平的证言,证实其开发了“药王茶”产品,在各地进行销售,销售模式一般是5000元6套茶叶,给下面的代理、承包商在各地做。2016年夏天开始在无锡搞成直销、传销那样的网络延伸,以投资回报方式把投资人数、金额往上加。在南京是刘华琴在发展团队,在雨花台区安德门设办公室发展团队,在汤山搞针灸、艾疗,会带客户去听讲座、做宣传。其也会给客户宣传药王茶功效等。2017年6、7月份,无锡工商查处了公司,说是传销,很多营销人员跑了,公司资金链就断了。
4、同案犯胡林云的证言,证实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颂平,公司在雨花台区雨花客厅做市场推广。客户可以在公司进行投资,以5000元为一个投资单位,投资5000元后每周返还160元连续返还50周。如果投资的人向公司推荐新的投资人,新来的投资人每投资5000元,公司奖励800元,分50周每周返还16元。如果投资人和其介绍的及再往下介绍的投资人,整个投资额满50万元,可以成立报单中心,报单中心也是分多个级别的。公司对于报单中心有两级奖励机制,如果有投资人在报单中心每投资5000元,成立报单中心的人可以拿到2%,上一级报单中心可以拿到1%。公司的集资行为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有个叫陆建洪的专门讲课。公司到2017年8月份就无法返利了。同案人储厚玲的证言也证实了上述内容。
5、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陆建洪的妻子,2016、2017年的时候陆建洪向其介绍了药王茶,说自己在南京汤山的药王茶公司上班,并要用其身份证成立报单中心,其就把身份证给了陆建洪。
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汤山街道古泉路7号的房主,2016年上半年张颂平在其处租了1到4层,年底时挂了“江苏草根”、“药王国际”等牌子,与别人合作针灸项目后每隔一段时间,有大巴车拖好多人过来,大部分是老头老太太。2017年8月份后张颂平逐渐把东西搬走了。其听张颂平对外还说过这个房子是他的,为此二人还吵过架。房屋租赁合同、大额来账凭证,证实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了南京振川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房屋的事实。
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谢某向其介绍无锡秦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药王茶”项目,公司老总是张颂平,谢某说每投资5000元到公司,每周返还160元,一共返还50周结束。谢某带其到汤山的分公司江苏草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参观,陆建洪接待她们,向他们介绍药王茶项目,后其参加了几次宣传大会,陆续投资了96万元(86万元为投资款,10万元为股权款)。谢某说其可以搞一个报单中心,再介绍人投资,每5000元可以提成300元。报单中心成立后其介绍了袁守弟、李兰萍、何炜、帅建华等人投资,拿到了投资提成。2017年8月份,药王茶公司突然就不返利了。其是属于陆建洪报单中心的。购销合同、收据等,证实胡某投资的情况。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经李某介绍投资了药王茶项目,投了两单约2万元,后认识了李某的上家谢某,谢某告诉其在李某那边下单的话,李某每单可拿到300元的推荐奖,谢某答应把推荐奖返还给其,其从第三单开始就投到谢某的名下,谢某会把每单300元的推荐奖返还给其,但没有每周16元的返还奖,其又陆续充值了20万元,返款是按照5000元一单,每单分50周返还,每周每单返款160元,开始时返款正常,2017年8月8日最后一次返款后就没有收到返款了。谢某是李某的上级报单中心。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10月份,谢某向其介绍了无锡秦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药王茶”项目,并将其带到了江宁汤山的江苏草根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陆建洪接待了他们,向她们介绍了项目情况,其就投资了这个项目。由于其投钱比较多,谢某跟其说可以自己搞一个报单中心,介绍人投资5000元一单可以拿300元报单奖还可拿每周16元的推荐奖,之后其成立了报单中心,介绍了谈某、刘某、严汉斌、袁芳、张彩立、梁望珍等人,到了2017年8月份,公司突然不返利了。
10、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谢某介绍在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资,是在江宁汤山投资的,负责人是陆建洪,公司董事长是张颂平。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经朋友谈某、李某介绍在汤山药王茶有限公司投资了项目,陆建洪带其过去的。证人谈某的证言,证实其经李某介绍投资了药王茶项目,陆建洪在汤山药王茶公司向投资人讲解投资项目,当时是李某和谢某一起带其到汤山的,其属于李某报单中心,谢某是李某的上级报单中心,其自己也推荐过别人来投资,拿每人一单每周16元的推荐奖。
11、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12、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谢某、陆建洪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13、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江苏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投资人自述表”、投资人报案材料及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台流水等材料审计出陆建洪团队名下有267个投资账户(其中包括陆建洪1个账户及葛某2个账户),吸收投资额为2086.5万元(其中包括陆建洪投资的2万元、葛某投资的11万元),损失金额770.5336万元(不包括陆建洪和葛某投资的损失45040元)。谢某团队名下有59个投资账户(其中包括谢某4个账户),吸收投资额为487.5万元(其中包括谢某投资的77万元),损失金额199.12万元(不包括谢某投资的损失334800元)。
14、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
15、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案发时均已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陆建洪辩护人提出的陆建洪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陆建洪在公司担任讲师,向他人宣传、介绍投资,涉案金额上千万元,造成投资参与人损失七百余万元,不宜认定为社会危害性小,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谢某及二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各被告人涉嫌犯罪金额的意见,经查,本案专项审计报告系江苏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投资人自述表”、投资人报案材料及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台流水等材料审计而得出,数据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对于专项审计报告中显示被告人陆建洪及其妻子葛某投资的金额、被告人谢某投资的金额,本院予以扣减。按照法律规定,谢某弟弟谢升投资的金额不应予以扣减。被告人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三百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谢某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单位是为犯罪而成立的,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辩护人提出的其余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建洪、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陆建洪、谢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分别判处被告人陆建洪、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建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陆建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谢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万元,返还各投资参与人。
三、责令被告人陆建洪继续退赔各投资参与人剩余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谢某对其名下的投资参与人剩余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洪超兰
人民陪审员何凌云
人民陪审员孔玥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郑晶晶


陆祥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12刑初514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女,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被告人陆某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1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又因本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云雪,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辩护人胡云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6年1月被告人陆某加入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伙同张某1、虞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无锡市滨湖区,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人员介绍推销“药王茶”产品,宣称投资人每投资5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可获取相关的“药王茶”产品,同时每周可获160元返利,共计50周,累计8000元的高额回报,同时设立三级报单奖、推荐奖,鼓励投资者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宣传。截止到案发,被告人陆某共吸收无锡地区社会不特定人员188人进行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28510000元,支付投资人返利10719806.4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7790193.6元。
2017年1月9日,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在常州市武进区设立分公司,工商登记为“陕西秦岭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陆某为该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陆某伙同余某、施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社会人员宣传,截止到案发,该分公司共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814人进行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69180000元,支付投资人返利26198884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43826116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某辩解称,其未参与无锡秦岭投资公司的集资,陕西秦岭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的部分集资是其他外地公司借用其公司的账户,不是其公司的业务,与其本人无关联,其已退赔部分钱款给集资参与人。并提交已退款人名单。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没有主观的犯罪故意;系从犯,有坦白情节,部分已退赔。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陆某加入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伙同张某1、虞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无锡市滨湖区,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人员介绍推销“药王茶”产品,宣称投资人每投资5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可获取相关的“药王茶”产品,同时每周可获160元返利,共计50周,累计8000元的高额回报,同时设立三级报单奖、推荐奖,鼓励投资者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宣传。截止到案发,被告人陆某共吸收无锡地区社会不特定人员188人进行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28510000元,支付投资人返利10719806.4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7790193.6元。
2017年1月9日,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在常州市武进区设立分公司,工商登记为“陕西秦岭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陆某为该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陆某伙同余某、施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社会人员宣传,截止到案发,该分公司共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814人进行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69180000元,支付投资人返利26198884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433966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公司没有一个是正式员工,公司只给一些高级的销售人员,像陆某等人发聘书,每一个销售人员在公司必须先投资,然后发展其他人作为下线,销售人员按照业绩获取提成比例,陆某是按照销售业绩的13%提成。一开始和陆某介绍公司的时候,陆某还说要按照“宝源”模式来做,只要有新的客户进来,就有钱可以填补前面客户的返利,所以自己考察了以后就采用了这种“宝源”的消费返利模式,之后陆某就介绍虞某过来,陆某一开始是总经理,后来虞某是总经理。2016年下半年陆某和沈某到无锡市滨湖区个点,一直经营到2017年8月出事。2017年左右因为陆某和虞某发生矛盾,陆某到常州武进湖塘开了一个点,一直经营到公司出事。公司除了药王茶的返利没有其他经营。
2.证人虞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6年4月经陆某介绍加入秦岭公司,一开始陆某是总经理,负责业绩,其也是总经理,负责行政事务。知道公司以药王茶销售为名头,实际上做资金生意,就是以高额的返利吸收客户资金并承诺高额返利。
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陆某介绍其到张某1的公司上班,其主要就是推荐客户投资,自己是报单中心,其下面有周某等人,公司纯粹在搞资金盘。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陆某负责无锡和常州分公司,其经刘某1介绍加入,之后陆续发展了200多人,具体以后台数据为准,自己属于沈某下面的报单中心,沈某的上面是陆某,陆某对张某1负责。
5.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经陆某介绍于2016年3月在无锡加入药王茶,2017年陆某为常州分公司负责人,其和罗某1等人在常州负责宣传推荐药王茶和理财投资项目,陆某主要通过口头向客户宣传,还组织客户看宣传影片,并安排下面的人邀请朋友到公司听她进行宣传。
6.证人杨某(陕西秦岭土特产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常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是陆某,自己是陆某招进来的,分公司业务员拉了客户到公司来投资并获取返利,分公司负责收投资者的钱,简单记账,每周总公司计算好收益之后打到投资人的银行卡。陆某和余某等人的日常工作就是找人到公司介绍药王茶投资项目,陆某有时会作为总公司老师给投资人讲课。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经施某介绍投资5万元,妻子马某投资10万元。常州分公司的总负责人是陆某。自己在2017年6月成为公司的报单中心人员,陆某给了自己一个账号和密码,但报单奖励不能提现,只能用来复投返利。投资者如果推荐人,只能拿到800元一个人的推荐奖,成为报单中心之后,不仅可以拿800元推荐奖,还可以拿到报单奖。公司一般先邀请有意向投资的客户去公司试喝药王茶,之后先介绍药王茶的高额回报,吸引客户对公司投资,公司主要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宣传药王茶的功效。投资者投资药王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司宣传的高额返利。根据后台数据统计,其名下的投资人数为63人,总投资额为1610000元。平时有陆某、余某、施某、罗某、商某和其开会,陆某是总负责人,余某负责市场,施某和罗某、商某、其负责报单中心。陆某组织客户吃饭,有一次是在吾悦广场的同庆楼,吃饭期间陆某向参加人员介绍,张某1也到场介绍公司发展前景。同时陆某让大家邀请有意向的客户会到公司,陆某通过口头宣传,还通过宣传手册、宣传影片进行宣传,整个分公司的招待、宣传、运营都是她负责。
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投资了10万元,是施某介绍来投资,分公司负责人是陆某,在常州分公司陆某通过专门的宣传手册、宣传影片进行宣传,而且会跟到公司的人说药王茶的功效、投资收益回报。有时张某1也会到公司宣传,还开酒会宣传。
9.证人商某的证言证明,其经吴某介绍于2017年6月投资,一共投资4.5万元,之后还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这些人挂在自己的名下,超过50万元,之后自己就是报单中心,能拿返利。分公司负责人是陆某,董事长张某1不怎么来,平时都是陆某来负责的,公司里就陆某和罗某有办公室。陆某会让自己叫一些有意向投资的人吃饭,在吃饭的时候进行宣传,同时客户到公司,陆某进行宣传。
10.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6年3月经陆某介绍加入无锡公司,2017年1月陆某成立常州分公司,是总负责人;自己向人介绍药王茶之后,这些人会到分公司去,之后由陆某进行宣传。
11.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经陆某介绍,就用自己女儿姜某1的身份投资,2017年5月还用弟弟施某1的身份开了账户,实际上都是其的账户,如果本人及介绍的人累计投资满50万元可以成立报单中心,可以拿每单300元的报单奖,报单奖只能复投,报单中心有三个层级,如果自己的会员成立的报单中心,自己就成为第二层级报单中心,第一层级的报单中心每单可以拿300元报单奖,第二层级每单拿100元报单奖,第三层级的报单中心每单拿50元报单奖,自己在2017年3月成为报单中心人员。陆某是常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姜某1是其名下的报单中心,其借用了姜某1的名义投资的。商某是吴某名下的报单中心,王某2、陈某2、丁某2、陈某3是陆某挂在其名下的,其不认识。
1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经陆某介绍加入,2016年11月在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投资3万元。每单500元份50周返利,每周返利160元,如果推荐一个人投资,推荐人拿800元推荐奖,也是分50周打到推荐人的银行卡上,如果推荐人成立报单中心,除了800元的推荐奖之外,还可以拿公司管理津贴。报单中心分为三个层级,第一级每单拿300元的管理津贴,第二层级每单拿100元的管理津贴,第三层级拿每单50元的管理津贴,报单中心是阶梯形式,即自己的报单中心所属的投资人自己成立了新的报单中心,你就成为了第二层级的报单中心。自己在2017年5月6日成立报单中心。其自己包括丈夫李某3、外甥女徐某3的名义投资了90万元,返利39.9318万元,实际损失50.0682万元。
1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陆某是其姨妈,其跟着陆某做公司的杂务。其名下的工行卡和邮政储蓄卡是给陆某用的,上面是陆某和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之间的交易往来。
14.证人华某的证言证明,公司主要通过口口相传、人员介绍的方式向投资人宣传药王茶,同时公司还通过报纸、宣传资料介绍药王茶,其主要拉人到公司,陆某作具体介绍,投资者主要是为了获取公司宣传的高额返利。在常州,陆某会让其邀请人去参加她举办的宴会,地点有湖塘九重天饭店、吾悦广场的同庆楼,吃饭期间张某1和陆某向参加人员介绍,还会带他们到分公司,陆某向他们宣传。
15.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施某、华某到无锡公司,是陆某向自己介绍投资的模式。公司的奖励包括投资一单5000元,每周返还160元,一共返还50周,每介绍一个新会员,拿到800元推荐奖,分50周返还,每周16元,本人及本人介绍的人累计投资满50万元可以成立报单中心,第一层级每单拿300元,第二层级每单拿100元,第三层级每单拿50元,公司主要通过口口相传、人员介绍的方式向投资人宣传药王茶,另外公司有关于报道药王茶的宣传资料。分公司刚成立的时候陆某给自己名额,叫人吃饭,一次是锦海大酒店、一次是九重天饭店,一次是同庆楼,吃饭期间陆某会宣传,如果一些人犹豫,会把他们带到分公司参观,由陆某宣传。
16.被告人陆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1)2016年2月其在无锡加入药王茶,一开始在报单中心享受报单奖,推荐了沈某和虞某,杨某3推荐了刘某1挂在沈某名下,刘某1介绍了周某,自己在无锡只享受周某所属团队投资人的业绩,周某发展了100多人,自己拿了20-30万奖励;(2)2017年1月在武进设立分公司,自己是实际负责人,张某1曾经答应年底按照分公司全年投资人累计投资总额的1-2%发整体业绩奖给自己,但后来出事没有拿到,在常州自己发展了余某和沈某3两个人,之后他们发展了多人,自己因为能够拿到报单奖和业绩奖,所以才发展人的。来常州分公司的一部分人虽然不是通过自己介绍发展的,拿不到报单奖,但可以分到整体业绩奖,是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介绍药王茶,公司里有宣传视频、资料;(3)药王茶的经营模式是客人每投一单5000元,可以拿两盒药王茶,另外四盒放在公司,由公司帮忙销售,每周给客户返还160元,返50周结束,可以拿到8000元。每推荐一个人可以拿到800元的奖励,分50周返还,每周发放16元,无论推荐的人投了多少单,都只能拿一次800元奖励,后来公司规定投资满50万元可以成立公司报单中心,报单中心可以得到报单奖,报单中心分为三级,一级报单中心可得300元每单的报单奖励,二级报单中心可得到每单100元的奖励,三级报单中心可得到每单50元的报单奖励,药王茶不单独销售,要会员投单才送药王茶;(4)其进公司不久就知道药王茶不是公司生产的,投资者都是贪图药王茶的返利。
上述事实,另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王某4、韩某4等67名投资人的报案材料、调取的陕西秦岭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人杨某提供的本人制作的表格、陕西秦岭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参与人的投单及返利数据、营业执照、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陆某、罗某、张某1、张某2等人的银行流水、北京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的鉴定意见书、常州地区投资参与人数据来源的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调取的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经侦大队的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并享受下线返利的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在陕西秦岭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任负责人,经该分公司账户吸收的存款均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当庭否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属坦白;案发前退款已在指控数额中予以扣除,不应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故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9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陆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11868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周勤奋
人民陪审员黄兰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吴艳玲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3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朱建明、宋月琴、张梅娟(均已判决)等人,以推广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公司)“药王茶”等投资项目,通过承诺60%至76%的高额年化收益,招揽杨某、朱某某等420人签订协议,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徐某某共计向70余名不特定投资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3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1,916,340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被告人徐某某退赔部分集资参与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丁某某、谭某某、冯某某、金某某、凌某某的证言、药王茶投资人未收回本金统计表、《投资收据》、存款、转账凭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同案犯朱建明、宋月琴、张梅娟的证言;证人陆某某、杨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茶叶、果品、农副土特产品购销合同》、《收据》、《案件情况登记表》、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证据;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及提供的秦岭公司宝山分公司电子表格数据、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搜查证》、《搜查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及证人李某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到的被告人徐某某及朱建明、宋月琴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颂平、张梅娟、张龙、王华形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秦岭公司账户交易明细;秦岭公司《营业执照》、江苏草根中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秦岭投资有限公司宝山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谅解书》;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结伙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另积极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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