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刘金友、王秋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2.8.4……【资金清退】本案退赔集资款部分已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款214822.20元。按照本院作出的(2021)黑0604刑初415号、(2021)黑0604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中集资参与人名单及各人应退赔金额计算分配比例,并按比例发放。现通知该案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院将按比例发放相关款项。如15日内未与本院联系,本院将依法办理提存手续,相关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2022-08-04 17:40 发表于黑龙江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黑0604执412号

关于被告人刘金友、王秋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黑0604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黑0604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以上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本案退赔集资款部分已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款214822.20元。按照本院作出的(2021)黑0604刑初415号、(2021)黑0604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中集资参与人名单及各人应退赔金额计算分配比例,并按比例发放。

现通知该案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院将按比例发放相关款项。如15日内未与本院联系,本院将依法办理提存手续,相关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特此公告。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附联系方式:0459-6585103

13349494115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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