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虹处〔2022〕09202100069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优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090008765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建国
违法行为类型: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65.000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07-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构代码:2l3l943628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虹处〔2022〕092021000696 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优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FB282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 309 号 14 层 C 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
2021 年 5 月 31 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传销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系社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行设计开发了具有在线购物、在线返佣等功能的微信小程序及手机 APP平台商城,并通过租用云服务器进行线上运营,平台商城运营模式为 S2B2C 模式(供销一体化营销模式)。当事人为了快速获得客户资源,自行构建“店主-服务商-合伙人”3 层会员晋升服务体系,通过推送邀请码的方式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利用会员身份晋升和在线返佣的激励手段,采取团队佣金、培育佣金等形式,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此发展会员并推动销售。
2020 年 6 月 20 日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期间,当事人通过上述模式共发展各层级会员的人数为店主 250509 人,服务商 4501人,合伙人 445 人;销售金额 900346504.16 元,团队佣金 15693536.33 元,培育佣金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对佣金计酬规则进行了整改,取消团队佣金和培育佣金,只保留销售佣金。
当事人平台所售商品均由品牌商或其代理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消费者,当事人虽代收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是当事人与品牌商或其代理供货商按照双方约定应当支付商品购进款,进货金额予以扣除。另外当事人对于购买者给付一定金额的销售佣金,是符合销售习惯的给付消费者的合理返利,是当事人的适当合理支出,也予以扣除,据此当事人获得的销售金额在扣除进货金额和销售佣金金额后,当事人在 2020 年 6 月 20 日至 2021 年 7月 31 日期间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技术中心、运营中心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从当事人经营场所获取的培训资料,当事人提供的会员身份和权益晋升等资料,对部分店主、服务商和合伙人的询问笔录,店主、服务商和合伙人的本人账户中的佣金等信息材料打印件;上海浦东软件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提供的提取后台数据使用的 SQL 语句打印件;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虹听告〔2022〕092021000696 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 年 3 月 23 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因疫情封控,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听证会对于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被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并对平台经营模式进行了及时整改;当事人平台内销售的均为实物商品,且有合法来源,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7 月 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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