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吴超美、蔡新忠、黄美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9 2020 2022.8.15……【资金清退】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本院执行的“南洋崇明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投资受损人的范围:通过“南洋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交易出资的投资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期限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线上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投资受损款将于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放。有关受损款发放的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附:“上海南洋联合”案3件判决……吴超美、蔡新忠、黄美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1.19)……杨佩武(南洋联合业务总监)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8.19)……刘才英(南洋联合总经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12.5)……2015年8月至2015年年底,被告人吴超美、蔡新忠和黄美珍先后进入崇明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向投资人销售理财产品,签订《投资协议书》《出借人咨询及居间服务协议》等协议,并从中获取提成。被告人吴超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40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蔡新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205万元;被告人黄美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12万元。2018年1月11日、8月7日、8月8日,被告人吴超美、黄美珍、蔡新忠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佩武于侦查阶段供述,(1)南洋资产公司、南洋科技公司(南洋金控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及鑫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明。其于2014年11月入职鑫加公司从事理财产品销售,先后任职业务员、总监。2017年1月,鑫加公司资金链断裂出现兑付问题,公司难以支撑经营,有大量投资人至鑫加公司闹事要钱,张某某、李2、高某与其向李明建议并商量找新办公地,分流并稳住投资人。随后张某某、李2、高某与其带领30个业务员原班人马至XXX大厦从事理财销售业务,并以南洋资产公司、南洋科技公司等签订合同,其人员架构是由鑫加公司第二理财部原总经理张某某及副总经理李2、高某为负责人,其与黄某某为总监,下属二个团队。鑫加公司出现兑付问题后,就将投资人转至南洋资产公司、南洋科技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新合同时,又让追加投资。向投资人的宣传资料与鑫加公司相同,均称用于江苏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并承诺保本保息。其本人新做三个投资人。(2)集资款通过POS机刷卡进入李明控制账户,李明再根据兑付投资人名单,将钱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其再将新进资金用于兑付之前投资人本息,因公司没钱,其本人没有工资和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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