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刘鑫翔、赵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91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勇,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经营起点智能手机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利明、蒋浩亮,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鑫翔,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汉族,中专文化,经营起点智能手机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璐,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超,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营起点智能手机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声会、张豪,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19〕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刘鑫翔、赵超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蒋浩亮、被告人刘鑫翔及其辩护人何璐、被告人赵超及其辩护人张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勇在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经营起点智能手机店红旗店,其个人占股100%。2017年2月份,被告人刘勇、刘鑫翔、赵超在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合伙经营起点智能手机店高校店,刘勇、刘鑫翔各占股35%,赵超占股30%。2017年2月开始,刘勇在起点智能手机店红旗店,刘勇、刘鑫翔和赵超三人在起点智能手机店高校店以“手机零元购”为诱饵,诱骗他人购机高额贷款。其中,刘勇和刘鑫翔负责具体业务,赵超作为时任即有分期贷款公司二区销售经理为店内贷款提供便利,安排邓某1(负责红旗店,另案处理)、蔡某(负责高校店,另案处理)等人与起点智能手机店对接贷款业务,刘勇等人通过手机店门口喇叭、LED播放和招收兼职人员、给朋友或老客户介绍费的方式进行推广宣传,诱骗被害人方某、曾某1、肖某1、刘某1、陈某1、黄某1、杨某1、陈某2、陆某1、吴某1、郭某1、罗某、张某1、郭某2(以上人员在高校店办理)、饶某、郭某3、李某1、杨某2、巫某、汤某、扶某、张某2、刘某2、刘某3、刘某4、钟某、陈某3、陈某4(以上人员在红旗店办理)共28人在店内零元购买手机。刘勇、刘鑫翔和赵超通过虚构贷款手机型号和手机贷款信息等方式,让被害人办理超出手机价格的高额分期贷款合同,承诺无需出钱即可获得手机,且在办理分期贷款后无需自行出钱还款,被害人办理贷款后款项打入刘勇个人账户或起点智能手机店账户。刘勇等人要求其中部分被害人需注册麦点商城会员并每天登录领取麦点商城银果,每月还款前用微信扫描起点智能手机店发送的二维码从刘勇等人处以1比1的方式兑换相应人民币金额,再用兑换金额用来还款;部分被害人则直接由起点智能手机店代为操作。2017年9月,因麦点商城无法提现,刘勇还以哆拾惠等平台可以代还分期贷款为名义继续以“手机零元购”诱骗他人。麦点商城等平台停止运营后,刘勇等人代被害人还款部分金额后即拒绝继续还款,被害人只能自行还款。
经鉴定,截至2019年8月7日,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贷款本金总金额307866.00元;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已还总金额314515.40元;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未还总金额153122.20元;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获取的手机价值或获取的现金总金额142430.00元;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实际贷款需还(正常分期还款)总金额513474.06元,贷款需还(存在提前还款情况)总金额467637.59元。
综上,截至2019年8月7日起点智能手机店红旗店13名被害人已还总金额为144987.81元,获取的手机价值总金额为57610元,刘勇代还的总金额为13179.84元,红旗店刘勇诈骗金额为74197.97元;起点智能手机店高校店15名被害人已还总金额为95693.98元,获取的手机价值总金额为34340元,刘勇、刘鑫翔、赵超代还的总金额为19213.44元,高校店刘勇、刘鑫翔、赵超诈骗金额为42140.54元。刘勇诈骗总金额为116338.51元。
2018年9月13日,公安人员将刘鑫翔抓获;9月21日将赵超抓获;9月22日将刘勇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应证据加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勇、刘鑫翔、赵超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鑫翔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超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身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刘勇不同时期的行为予以区分,即被告人刘勇在麦点商城开展业务时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其只在哆拾惠平台开展业务时期的行为涉嫌诈骗。2.即使被告人在两个平台时期均构成诈骗,那么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也有误,应对错误金额予以核减。3.被告人刘勇具有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刘鑫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鑫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刘鑫翔犯诈骗罪有意见,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诈骗罪。2.被告人刘鑫翔主观上是为提高手机销售数量,获取手机基础利润和分期贷款返点。客观上麦点商城无法提现,不是被告人刘鑫翔控制范围内,客户的损失并不是刘鑫翔的获利,实际上客户与商城之间是投资关系,多出的贷款金额投入麦点商城。
被告人赵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陈述起诉书指控的第3页第3行三被告人在起点智能手机店高校店以“手机零元够”为诱饵,认为其不存在诈骗;超出手机价格部分的贷款,客户是知情的,并没有承诺客户分期后不用还款,也没有义务帮客户还款。起诉书指控的总金额307866元是麦点商城的诈骗金额,还有正常销售手机的利润和贷款手机的利息和本金。
被告人赵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超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诈骗的客观行为,本案的实际犯罪主体系“麦点商城”。被告人赵超不构成诈骗罪,并不知晓“麦点商城”的诈骗故意,双方之间没有实际的关联。退一步万讲,即使被告人刘勇、刘鑫翔、赵超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也有误,实际损失计算实际不到3万元。另外,被告人赵超具有在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等应当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勇在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经营起点智能手机店红旗店,其个人占股100%。2017年2月份,被告人刘勇、刘鑫翔、赵超在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合伙经营起点智能手机店高校店,刘勇、刘鑫翔各占股35%,赵超占股30%。2017年2月开始,刘勇在起点智能手机店红旗店,刘勇、刘鑫翔和赵超三人在起点智能手机店高校店以“手机零元购”为诱饵,诱骗他人购机高额贷款。其中,刘勇和刘鑫翔负责具体业务,赵超作为时任即有分期贷款公司二区销售经理为店内贷款提供便利,安排邓某1(负责红旗店,另案处理)、蔡某(负责高校店,另案处理)等人与起点智能手机店对接贷款业务,刘勇等人通过手机店门口喇叭、LED播放和招收兼职人员、给朋友或老客户介绍费的方式进行推广宣传,诱骗被害人方某、肖某1、刘某1、黄某1、杨某1、陈某2、陆某1、吴某1、罗某、张某1、郭某2(以上人员在高校店办理)、饶某、郭某3、李某1、杨某2、巫某、张某2、刘某2、刘某3、刘某4、钟某、陈某3、陈某4(以上人员在红旗店办理)共23人在店内零元购买手机。刘勇、刘鑫翔和赵超通过虚构贷款手机型号和手机贷款信息等方式,让被害人办理超出手机价格的高额分期贷款合同,承诺无需出钱即可获得手机,且在办理分期贷款后无需自行出钱还款,被害人办理贷款后款项打入刘勇个人账户或起点智能手机店账户。刘勇等人要求其中部分被害人需注册麦点商城会员并每天登录领取麦点商城银果,每月还款前用微信扫描起点智能手机店发送的二维码从刘勇等人处以1比1的方式兑换相应人民币金额,再用兑换金额用来还款;部分被害人则直接由起点智能手机店代为操作。2017年9月,因麦点商城无法提现,刘勇还以哆拾惠等平台可以代还分期贷款为名义继续以“手机零元购”诱骗他人。麦点商城等平台停止运营后,刘勇等人代被害人还款部分金额后即拒绝继续还款,被害人只能自行还款。
经鉴定,截至2019年8月7日,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贷款本金总金额307866.00元;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已还总金额314515.40元;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未还总金额153122.20元;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获取的手机价值或获取的现金总金额142430.00元;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实际贷款需还(正常分期还款)总金额513474.06元,贷款需还(存在提前还款情况)总金额467637.59元。
综上,截至2019年8月7日起点智能手机店红旗店12名被害人已还总金额为130242.53元,获取的手机价值总金额为49280元,刘勇代还的总金额为12576.5元,红旗店刘勇诈骗金额为57461.47元;起点智能手机店高校店11名被害人已还总金额为75035.84元,获取的手机价值总金额为26580元,刘勇、刘鑫翔、赵超代还的总金额为16668.84元,高校店刘勇、刘鑫翔、赵超诈骗金额为30591元。刘勇诈骗总金额为88052.47元。
2018年9月13日,公安人员将刘鑫翔抓获;9月21日将赵超抓获;9月22日将刘勇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18年9月3日,罗某等人来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侦大队报警称,其被刘勇等人以分期贷款免费得手机的方式诈骗。
2.归案经过。证实2018年9月13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章某路黑马地产将刘鑫翔抓获;9月21日,在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豪德水岸新天佐伊舞蹈工作室将赵超抓获;9月22日11时许,赣州铁路公安处赣州车站公安派出所在赣州火车站广场将刘勇抓获归案。
3.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材料。证实刘勇、赵超、刘鑫翔案发时均为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前科劣迹。
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8年9月22日依法扣押赵超持有的苹果6、苹果6S手机各一部;扣押蔡某持有的苹果6手机一部;扣押刘鑫翔持有的苹果6手机一部。
5.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刘某4、王某、胡某1、钟某、郭某4、陈某3分期贷款的还款明细。
6.统计表一份(由邓某1制作)。证实高校园区手机店与分期贷款公司、贷款人之间账目明细情况。
7.巫某提供的手机信息。证实获取的手机型号iPhone。
8.转账记录。证实2017年9月30日,“欣”转账给汤某5570元;郭某2、吴某2、杨某2、邹某的还款记录。
9.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业务推广合作协议。证实2015年8月,甲方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商家乙方章贡区起点智能手机销售中心刘勇签订了推广金融服务的协议。协议内容摘要:①乙方保证,对于乙方门店通过消防金额服务销售的商品,在销售给消费者之前,乙方对该商品拥有完整的所有权。②乙方承诺不会滥用消费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会将消费者的该等信息用于申请消防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用途。③乙方应在贷款合同中填写真实的商品销售,并确保按照贷款合同上标明的自付金额向消费者收款。④乙方不得以虚构的或不真实的商品交易与消费者恶意串通获得消费金融服务和借款。
10.营业执照。证实①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成立日期2014年7月22日。②深圳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负责人侯某,成立日期2017年8月18日。③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负责人江某,成立日期2014年3月13日。
11.业务员任职情况。证实深圳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任职及薪资待遇情况。
12.分期贷款流程。证实深圳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流程说明,含业务运作方式、申请消费贷款流程、贷款申请人还款流程。
13.劳动合同、员工清单。证实陈某5、蔡某、陈某6、黎某、赵超、姜某、胡某2、邓某1是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深圳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鹏。
14.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表格。2015年10月-2017年10月,在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清单。
15.OPPO、VIVO供货处价格表。证实OPPO、VIVO手机在2017年期间对门店公告价格明细。
16.合同情况表。证实①张某3、朱某、谢某2等89名人员的贷款合同情况明细,含申请人姓名、申请时间、合同号、本金、月供、已还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②杨某3、汤某等10人在捷信分期贷款合同明细,含申请人姓名、合同号、本金、月供、已还金额、合同状态、联系方式等信息。
17.付款明细、合同明细。证实捷新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谢某2、何某、蒋某等89名贷款人员的付款明细。
18.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消费贷款申请表等。证实刘某1等人通过赣州市章贡区起点智能手机销售中心在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即有公司)消费贷款申请表、商品分期确认书、捷信个人贷款申请表。
19.客户贷款回执单。证实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给赣州市章贡区起点智能手机销售中心的电子转账凭证。
20.麦点商城涉事人员登记表。证实麦点商城涉事131名人员名单。
21.刘勇的银行流水。证实公安人员依法调取刘勇2017年招商银行卡的流水明细。
22.情况说明七份。内容摘要:①因麦点商城关闭,无法查明是否还有其他商家加盟零元购机业务,无法查明是否全部提现返还客户。②关于零元购客户创建微信群一事,刘勇在未归案前已将该群解散,无法提取微信群聊天记录及客户人数。③关于补充麦点商城负责数码店铺申报负责人肖某2、欧某、刘某6的证言。公安民警前往肖某2、欧某、刘某6的户籍所在地寻找电话联系其三人,均未找到,无法补充相关证言。④零元购机业务所涉及的贷款公司,因当时办理贷款时客户未保存合同及协议。公安民警多次前往贷款公司寻找及打电话联系,上述贷款公司所有人员及公司负责人均无法找到或联系上,无法对客户贷款合同进行调取。⑤根据零元购客户的陈述,贷款期数、贷款总金额、所获取的手机机型、价值及应还多少贷款金额、起点智能手机店是否对该行为存在的风险的情况说明。因受害人不愿配合或人存外地未能找到所有受害人制作笔录,无法查明。⑥关于提取被告人赵超被即有分期公司开除的相关书面材料情况说明。公安民警前往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因该公司己撤离赣州市地区无法调取赵超被开除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证人证言
1.鲁某(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调查员)的证言:我于2015年11月份在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即有信息科技限公司,简称即有分期)任职欺诈审查专员,负责门店合作资格审查;直至2017年11月份,我在该公司由欺诈审查专员成为风险管理部调查员,负责上饶、抚州和九江的风控与欺诈;直到2018年6月1日我开始分管赣州市的公司业务,负责业务上的风控、欺诈和与公安机关的对接。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即有分期,原公司名称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名叫曹某,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地铁大厦17楼,该公司名下在各地都有分公司,都是负责贷款分期购买商品的业务。赣州市的分公司名称是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该分公司好像于2015年在赣州成立,现在的负责人名叫黄某4,公司名下现在有十人左右,六、七个销售经理,剩下的都是业务员。公司地址位于赣州市九方中航国际公寓东座1528室,因我刚接手赣州业务没多久,所以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晓春是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的负责人,职务叫城市经理,这个职务分公司的最高职位。黄某4在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的职责是传达总公司精神、督促人员销售业绩和管理分公司人员。
即有分期在赣州的分公司有几个销售经理,他们会去找可以合作的门店与商户,找到后就洽谈,洽谈成功后销售经理就会收集合作商户的信息(身份证、照片和营业执照等),然后由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的销售经理将这些信息录入到即有分期公司的审核系统,之后再由即有分期总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有分期总公司会将与门店的合作合同寄至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然后由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的销售经理拿去给合作商户签字,签字后再寄回即有分期总公司,即有分期总公司加盖公章后再寄一份给合作商户,然后之间的合作关系就确定了,最后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的销售经理就会指定业务员服务于该家合作商户。我所知,好像是因为“起点智能手机店”参与积分平台和返现平台,而即有分期公司明文规定合作门店对于这些事情是明令禁止的。只知道“起点智能手机店”参与了一个叫“麦点商城”的平台。按我们公司规定的流程来说,一般是买家到我们合作的门店选购商品,在选择好需要的商品后由买家决定是办理贷款分期购买还是全款购买。如果买家选择分期贷款购买需要的商品,那合作门店的人员就会联系我们即有分期的业务员前去办理。在我们的业务员到达合作的门店后,业务员会叫买家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家属情况和工作情兄,然后由业务员将这些买家的信息录入到即有分期贷款审核系统里。十五分钟左右后,审核结果出来,如果审核结果通过,那我们业务员就会对商品与买家的身份证独立拍照,然后业务员在与手持身份证的买家拍照,如果买家购买的是手机,拿必须打开手机串码界面和买家身份证—起拍照,然后将这些照片上传至公司系统。
据我们上次查询的合同,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的业务员在蓉江新区高校园“起店智能手机店”办理贷款业务时都对贷款人员及分期商品拍了照,并且上次到了我们公司系统。办理分期贷款时,业务员是将贷款人提供的信息录入到审核平台,然后由即有分期总公司审核部人员对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业务员会第一时间得知结果,然后由贷款人员通过手机屏幕在贷款信息上的贷款人签名处签字,完成这些步骤后才生成贷款合同。如果我们之前提供的贷款合同与实际贷款人员数量不符,那就有可能某些贷款人员去蓉江新区高校园“起店智能手机店”办理分期贷款业务时,我们的业务员没有用蓉江新区高校园“起店智能手机店”的固定商户代码,而是用的其它门店的商户代码。如果是这种情况,那必须由贷款人的身份信息我们才能查到他的合同。
2.李某2的证言:我是即有公司风险管理的调查员,公司全名是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即有分期”。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海市前商务秘书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下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具体有多少我也不清楚。“既有分期”是金融行业,主要为客户办理消费贷,产品包括有数码产品、电子产品、家电产品、医疗美容和电摩产品(电动车摩托车)。公司位于赣州市章贡区九方东航国际城东座1528号,公司名为即有信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分公司负责是黄某4,员工现在大概有35人左右。公司开展业务;是由分公司管理人员走访各行各业店主,看是否有需要合作的,如果有那就收集该店的资料给公司总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分公司在指定一人负责该店周边片区的业务。之后,如果合作的店有客户需要办理分期,就会联系分公司指定的人员,公司人员就会前往该店办理相关业务。如一个客户前往一家手机店购买手机,在选好手机要办理分期贷款后,店主会将“即有分期”公司事先给的分期贷款申请表给客户填写(客户需在分期贷款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好自己、亲属和朋友的信息,信息包括名字、电话、住址和单位),然后店主再通知分公司指定负责该店业务的人员去店里给客户办理。公司业务员到了店内后,首先会了解客户的个人情况进行初审,确认征信没问题后再叫客户手持身份证和业员拍照,然后将分期贷款申请表的信息录入到公司系统,并将业务员与客户的合照上传至系统。半个小时内,系统会出审核结果,如果客户息通过审核就代表此分期贷款业务办理成功,客户就可将分期购买的手机拿回家,后续只要每月按时还款就好。还有像手机类有编码的商品,我公司还会将编码收集并上传系统,以证实分期贷款的真实性。公司会与客户签订分期贷款合同或协议,在我们公司系统上有—个电子合同,在办理业务的时候会叫客户在手机屏幕以正楷的形式签名。务办理成功后,有的客户会带走,客户不带走的公司业务员会现场进行销毀。店家的合作协议都是由我们公司总部人员起草并签订,然后通过邮寄的方式给合作的店家签,之后再由合作的店家签好字后邮寄回总部,所有与店家签订的合作协议都在总部。邓某1现已经被公司开除,公司在聘用业务员时会与其签订合同,不允许以单位的名义参与其它行业的事情。邓某1在公司在职期间,参与“麦点商城”一事,导致很多客户受影响,后客户反馈至公司,公司则做出开除决定。我所知,“麦点商城”是一个积分返现平台,他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让大量的人员在这个平台注册账号成为会员,之后该平台每天会根据会员不同的情况分发“银果”,会员就可以以“银果”去换钱。“麦点商城”的一种虚拟币,需要会员明天在平台签到领取,之后可以以一比一的形式换取人民币。
3.邓某1的证言:2017年1月份我开始在红旗大道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分期贷款,当时是我们经理赵超打电话叫我去的,当时赵超和我说去红旗大道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一个“麦点商场”的单,然后我就去了。我按照赵超说的,来到红旗大道起点智能手机店,我拨打了店老板刘勇的电话,刘勇接待我后就开始办理分期贷款,那时在场的人有刘勇、熊某2和两个办理“麦点商场”0元购机的客户在。当时两个客户的资料已经填好,我就将他们的资料录入到了办理分期贷款的系统里,这个店是黎某和赵超去开通业务往来的,在我之后就是陈某6、蔡某、胡某2、陈某5。高校园起点智能手机店,是2017年3、4月份开业的。法人刘勇,店长刘鑫翔,股东赵超,业务员蔡某,他是即有分期派往高校园起点智能手机店驻店的。红旗店的熊某2也在高校店开业时做过一段时间店员,兼职导购黄某2。红旗大道起点智能手机店法人刘勇,店员熊某2,熊某2离职后,我就经常在红旗店,当时只有我一个人看店。点智能手机店除了oppo、vivo和小米手机,其它的手机基本都是贡区环城路的长宏(现在搬掉了店面,但还是在环城路)供应的,为刘勇认识OPPO和vivo的厂家,这两种机型的手机都是从厂家寄过来。我们公司销售经理赵超和起点智能手机刘勇签订分期贷款的合同(只能办理3C数码方面的分期贷款),由我们业务员将分期贷款的资料录入公司平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将贷款转如起点智能手机店的对公帐号内(招商以后),里面还有一些业务员的行为规范,具体内容要看到协议或合同来。
点智能手机商城办理业务的流程,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我认识的人找到办理业务时,我就说来起点智能手机点有0元购机的活动,就是办理购买手机的两倍左右的分期贷款(即使相同的手机,贷款金额也会不等,原因有几点;一、贷款金额不能整数,二、当天几笔贷款的金额不能相同,不然系统检到后,会在回访电话时间办理人间题好严格,导致贷款很难通过),并给办理人注册—个“麦点商场”的帐号,然后叫办理人每天登录麦点商场”APP签到领取“银果”,再用“银果”找我或者刘勇拿“麦点商场”的商家二维自马,我们再将二维码通过微信发给办理人,办理人用“麦点商场”微信公众号扫描后输入相应的积分数量确认,随后截图通过微信给我们。两、三天后,“麦点商场”就会将积分兑换的钱通过银行转给刘勇,然后刘勇再根据各个办理人兑换的积分情况把钱发给我,我再发给各个办理人,办理人再用我们发的钱办理的分期贷款,使不用自己的钱还款,达到0元购手机。第二种;起点智能手机店每次有人办理0元购机活动,刘勇他们就会联系我过去办理,但我剑起点智能手机店时刘勇和办理的客户已经说好了,并且填好了申请分期贷款的表,我只需要将办理人的信息录入系统。
办理分期贷款的具体流程:正常单我会叫办理人先选择好要购买的东西,确定好后我就拿申分期贷款的草稿纸(模板由我们提供,办理人填好信息后由我们办理人录入系统,录入完就会撕掉)叫办理人填好,表里面需要填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单位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然后我再将这些信息录入公司系统。随后,我叫办理人拿一张银行卡和身份证给我拍正反两面,然后我输入手机串号、上传手机串号照片,再与办理人手持身份证合影上传(2017年9、10月份后,公司还要求需要拍摄一理人和购买物品的照片),之后将这些信息和照片上传到公司系统。期间系统审核,然后总公司会打来回访电话,在电话中会问办理人的个人信息、购买物品的型号、内存、颜色、金额、家庭情况和首付金额、贷款总额、分期数额、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时间(正常的我会叫办理人如实回答如果是0首付的单我就会做金额更高的电脑或者平板电脑金额。比如购买—个4000元的手机,贷款金额就会填6000元,首付填写2000元,我会让办理人接到回访电话时按照我填写的申请单念,让他回答是购买了一个金额更高的电脑或者平板电脑),审核通过后,我将办理人购买的物品给他。第一种;认识的人找到我,我就会告诉他店里有一个0元购机的活动,让他自己选择需要购买的手机,根据他选择的手机金额我再申请两倍的分期贷款,但这两倍的分期贷款分别要在两家分期公司(即有分期、正好分期、佰仟分期、捷信分期、有用分期、惠某1分期)办理,因为我在即有分期办理贷款只能有五、六干的额度。然后我按照正常单的流程办理分期贷款,把手机的型号改变,金额抬高。第二种;是起点智能手机店(刘勇、刘鑫翔和赵超)的人打电话或者发微信给我,让我去高校园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我就会带正好期业务员张某6一起赶到了店里。到了手机店后,—般都是店里的人已经和办理人介绍好了0元购机的活动,办理的人将我留在店的申请分期贷款草稿填好,问清楚办理的手机后,我确定到2倍左右的贷款金额分开给我和宝林录单(例如购买手机5000元,申请金额10000元左右,我会在即有分期申请5000元左右贷款,然后让张某6在正好分期申请5000元左右贷款),按照正常单的流程将信息录入公司系统。但是会改变手机型号。录完后我会告诉办理人按申请分期贷款草稿上的内容回答电话(就是要按合同上的金额,手机型号,颜色,不能按领取的手机回答,因为之前就有客户因为回答回访电话时错误而被公司拒绝贷款申请,然后只能让其它贷款公司的业务员来办理)。贷款结果出来后,我们将手机给办理人。公司要求提供的手机串号、手机型号和手机照片,就是用在场人相同型号的手机或者店里在卖的手机来拍照上传,串号也时填写这个手机的串号,不会用客户领取的手机拍照。
2017年l月份时,刘勇开始和“麦点商城”合作,然后就搞出了这个0元购机的活动。起点智能手机店通过店内的喇叭播放“买手机0元购”和利用店门口LED灯放“买手机0元购”,然后起点智能手机店的人再以给回扣的方式,通过自己身边的朋友让更多的人来办理0元购机这个活动。就会告诉他店里有一个0元购机的活动,让他自己选择需要购买的手机,根据他选择的手机金额我再申请两倍的分期贷款,但这两倍的分期贷款分别要在两家分期公司(即有分期、正好分期、佰仟分期、捷信分期、有用分期、惠某1分期)办理,因为我在即有分期办理贷款只能有五、六千的额度。然后,我按照正常单的流程办理分期贷款,把手机的型号改变,金额抬高。然后还款我会叫朋友每天登录“麦点商场”APP签到领取“银果”,再用“银果”找我或者刘勇拿“麦点商场”的商家二维码,我们再将二维码通过微信发给办理人,办理人用“麦点商场”微信公众号扫描后输入相应的积分数量确认,随后截图通过微信给我们。两、三天后,“麦点商场”就会将积分兑换的钱通过银行转给刘勇,然后刘勇再根据各个办理人兑换的积分情况把钱发给我,我再给各个办理人,办理人再用我们发的钱还办理的分期贷款,不用自己的钱还款,达到0元购手机。麦点商城”不能提现后,勇后来又搞了一个叫“哆拾惠”的,刘勇就和我说,既然“麦点商城”提现不了就搞“哆拾惠”。刘勇是起点智能手机店的老板,每次活动都是他发起的,贷款下来后也是在刘勇那里。刘鑫翔在起点智能手机店有股份,并且是高校店的店长,刘鑫翔和刘勇是合伙人。我在起点智能手机商城办理了大概七、八十起业务左右。起点智能手机商城办理的贷款,我介绍的朋友,领取的基本是IPHONE手机,其它的人一般领取的是OPPOr9s和vivox9手机,还有一些人不要手机,领取的是现金(就是领一个vivox9手机的价钱,大概2000多元左右)。领取现金的客户,办理贷款时合同基本上写的都是IPHONE7(128G)和IPHONE7plus(128G)手机,贷款金额3000元到5000元不等。领取OPPOr9s和vivox9手机时,办理贷款的合同上写的都是IPHONE7(128G)和IPHONE7plus(128G)手机,贷款金额3000元到5000元不等。因为一般是办理两个分期,和正好分期办理的贷款金额加起来就差不多相同。贷款合同上手机与实际领取的手机不一致因为办理人要的手机一般要翻—倍,所以要抬高(不能填两台手机)金额,然后就要填对应金额的手机。
办理该业务要求的规范流程:是组织了一次培训,教我们如何入单,然后再由老员工带着我们按照公司流程来录单,公司会发一个相应的录单材料给我们,如果录错了(比如姓名、手机号码、手机串号、手机型号填错了)单就要扣钱,扣这单的百分之二十。如果漏传了手机的照片、手机的串码这些重要的东西,那就会扣掉整单的提成。即有分期在客户办理贷款时会致电客户,生电话中会问办理人的个人信息、购买物品的型号、内存、颜色、金额、家庭情况和首付金额、贷款总额、分期数额、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等问题。户领取的手机跟贷款的手机不一致,会在客户填写的那张贷款申请草稿上写好手机型号、金额、首付、期数、月供、颜色等情况,然后客户按照填写的内容回复回访电话;然后我再找到贷款上的产品,拍照、上传串码,帮助客户通过审核。是我自己的教这些客户通过电话审核的,等回访电话要回答的内容写在纸上,让客户照着回答。合同上的手机串码是用相同型号的手机的朋友和店里在用的手机拍照来的。按照公司规定,我这样属于违规,这种情况会被公司开除。办理0首付贷款也是违规的,发现了也有可能会被开除。因为当时是我的上司赵超叫我这样去做的,然后身边好多同事同行都是这样做的,我也需要业绩,就算我不这样做其它人也要这样做。首付贷款和换手机型号,提高贷款金额是分期贷款业务员中的潜规则,基本上每个人都会这么做,领导(我的是赵超)虽然没有明确说可以,但是也默认,如何通过是我们业务员的个人经验。贷的款打到了起点智能手机的对公账号(招商银行),具体操作由刘勇来安排。
客户还款开始时,客户每日在“麦点商城”公众号签到领取“银果”,然后在距离还款日时就微信联系我,我再将刘勇在“麦点商城”的商家二维码转发给各个客户,客户再用“麦点商城”微信公众号扫刘勇的商家二维码,扫描后输入相应的“银果”数量确认,随后截图通过微信给我,我再将截图发给刘勇。两、三天后,“麦点商场”就会将银果”兑换的钱通过银行转给刘勇,然后刘勇再根据各个客户兑换的“银果”情况把钱发给我,我再发给各个客户,客户再用我们发的钱还办理的分期贷款,不用自己的钱还款,达到0元购手机。2017年9月份后,“麦点商城”的“银果”无法兑换现金,然后各个客户就只能自己还了。在我做贷款业务员起,只要是在我手中办理分期贷款的客户,我都会留他们的微信,为的是能发展第二次业务往来,当时刘勇就让我帮他转钱给各个客户。刘勇会将钱转到我的支付宝和微信上,我就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将钱转给客户。“麦点商城”的“银果”是2017年9月开始无法提现的,当时刘勇和我说是因为十九大召开。“麦点商城”的“银果”无法提现后,办理的客户就联系我,问我为什么无法提现,我就问刘勇,刘勇就说十九大召开,暂时无法提现,等十九大召开完后就可以继续提现,我就将刘勇的话转告各个客户。十九大召开后,各个客户见还是无法提现,就又联系了我,我就回复他们,我问了刘勇,刘勇没有怎么回答我,我就让各个客户去找刘勇,之后客户就去找刘勇了,没有再找我。
4.蔡某的证言:我是2017年3月份左右与起点智能手机店对接的,那时高校园起点智能手机店刚刚开张,赵超就安排我去驻店,然后负责办理起点智能手机店分期贷款业务。刘勇是起点智能手机店老板,刘鑫翔是起点智能手机店店长,赵超是起点智能手机店股东,黄某2是起点智能手机店兼职,刘祥发是起点智能手机店店员,与起点智能手机商城对接过的即有分期人员有邓某1、陈某6,其它公司及人员我现在记不得了。邓某1是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销售代表,起点智能手机店红旗大道店驻店人员;陈某6是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销售代表,章贡区翔悦数码(刘鑫翔的手机店)驻店。起点智能手机店一共有两家起点智能手机店,分别在章贡区红旗大道和蓉江新区高校园,两家店的店名都是叫起点智能手机。章贡区红旗大道店的地址位于章贡区红旗大道理工大学旁,老板名叫刘勇,即有分期在这个店驻店的是邓某1,平常就是她看着这个店。蓉江新区高校园店的地址位于蓉江新区高校园农业银行旁,老板名叫刘勇,另外有两个股东,赵超曾经和我说过他就是其中一个股东。店长名叫刘鑫翔。当时好像是赵超以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销售经理的身份与起点智能手机店刘勇签订合作协议,然后赵超让我驻店,负责办理这个店的分期贷款。办理业务的流程有三种,分别是正常的分期贷款、关于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和零首付的分期贷款。正常的分期贷款办理是客户选择好需要办理的手机,然后把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和单位信息在我们给的单子上填好,我在将这些信息录入办理分期贷款的平台,随后让客户手持身份证和我合影,再将手机串码的照片和银行卡正反两面照片上传到分期贷款的平台。然后,公司审核人员就会打电话回访,核对客户购买手机的型号、价格、首付情况、贷款情况、还款情况和客户个人信息,客户在我们公司审核平台的电子合同上签名,然后店家再将客户分期购买的手机给他。
关于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办理是客户选择好需要办理的手机,刘勇、刘鑫翔就会向客户介绍关于麦点商城的情况,意思是对客户说办分期贷款可以免费得手机,客户答应后,我就去给客户办理这个分期贷款。我先给客户一张单子,让他填写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和单位信息,我将客户的信息录入办理分期贷款的平台后,我再让客手持身份证和我合影,并找到一个客户办理分期贷款两倍左右价格的手机串码(这个串码即有分期审核人员不会很关注,我经常拿—个手机串码或找邓某1她们这些业务员拿,然后办理多个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例如,客户办理分期贷款的手机是vivox9手机,我在申请贷款的平台填iPhone7之类的高价手机,然后用某个串码.问邓某1她们业务员拿串码,然后拍照上传到贷款审核平台),卡正反两面照片上传到分期贷款的平台,随后告诉客户公司会打回访电话给他,我就教客户如何回答。户回答回访电话后,分期贷款审核通过,我让客户在我们公司审核平台的电子合同上签名,之后刘勇和刘鑫翔就会教客户如何操作麦点商城平台。零首付的分期贷款,客户选择好手机后,我就给客户一张单子,让他填写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和单位信息,我将客户的信息录入办理分期贷款的平台后,我再让客户手持身份证和我合影,并找到一个客户办理分期贷款两倍左右价格的手机串码,和银行卡正反两面照片上传到分期贷款的平台,随后告诉客户公司会打回访电话给他,我就教客户如何回答。客户回答回访电话后,分期贷款审核通过,我让客户在我们公司审核平台的电子合同上签名,之后刘勇和刘鑫翔就将手机给客户。
办理关于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要比办理零首付的分期贷款金额更高,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是客户选择的手机两倍以上(2000多元的手机要办理6000多元的分期贷款),而零首付的分期贷款只会比客户选择的手机多一点(2000多元的手机要办理3000多元的分期贷款)。起点智能手机店通过店里的LED显示屏和喇叭对外宣传0元购手机的活动,其实就是客户选择一个手机,然后用个高价手机做分期贷,然后再让客户注册麦点商城,每天登陆麦点商城领取银果,办理的分期贷款要还款时的前一个星期左右就找刘勇、刘鑫翔和邓某1他们,他们就会拿一个二维码给客户,客户再用麦点商城平台扫这个二维码,随后输入消费的银果,刘勇、刘鑫翔和邓某1再将银果换成钱,把相应的金额给客尸,客户再用这笔钱还办理的分期贷款,可以不用自己的钱还分期贷款,成为真正的0元购手机。
刘勇是起点智能手机店的老板,他负责店里的管理。当时他很少在高校店,普遍都是在红旗大道店。刘鑫翔是智能手机店长,他负责店面的日常经营,他负责对店面兼职人员的培训,告诉他们怎么去推广0元购手机的活动,他还找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推广0元购手机的活动。
我在高校起点智能手机店—共办理了六、七十单业务,其中正常的分期贷款和零首付的分期贷款只有二十单左右,其它都是关于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办理贷款的客户普遍领取的是vivox9和oppor9手机,这两种手机店面售价在2700元至2800元左右,还有少量客户领取的是iPhone手机。客户领取vivox9和oppor9手机,如果是我和另外一家贷款公司一起做两份贷款合同的话,我会在即有分期申请贷款上写iPhone7Puls(32G或128G)或iPhone6Puls(128G),如果我是只做一家即有分期贷款的合同,我就会做笔记本电脑的价格。领取iPhone手机的话我都是和其他的贷款公司一起做两份合同,平均每家贷款合同申请6000元左右,我在贷款合同上就会做iPhone7Puls(256G)或iPhone笔记本电脑的价格。客户领取vivox9和oppor9手机,大概要贷款6000元左右,客户领取Phone手机,一般要在两家贷款公司贷款,每家大概要贷款6000元左右,一共贷款12000元左右。我们在贷款合同上写高价手机,这样才能申请高额的贷款,如果填写实际领取的手机金额,那无法申请到高额的贷款。当时即有分期公司在培训中要求我们销售代表先要核对客户真实信息,不可能零首付,必须最低首付百分之二十才能办理分期贷款,详细登记并且核对客户贷款购买的手机信息,核对客户提供的银行卡是否真实有效,并对客户手持身份证和购买的手机拍照上传,要求贷款的手机必须和实际办理贷款必须一致。即有分期打回访电话给客户时,全随机问客户的身份信息、家庭信、单位信息、办理分期贷款的手机情况(型号、颜色)和办理的分期贷款情况(贷款期数、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总金额)。
客户领取的手机跟贷款的手机不一致能通过审核是我将信息录入申请贷款平台后,我会让客户照着我填写的信息回答审核回访电话,按照填写的手机型号、手机金额、分期金额、分期期数、还款金额回答,回访电话一般都能通过审核,有些客户没有按照我填写的信息回答回访电话就直接被拒绝了贷款申请。一般都是办理分期贷款的销售代表教客户通过电话审核,我办了的客户都是我教的,我把我录入申请贷款平台的信息写在纸上,然后让客户按照回访电话的问题回答。我是因为想要做成这个单,所以要教客户这样做,这样回答并没有谁提出来,我是跟公司老业务员学到的经验,但关于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回答回访电话是刘鑫翔提出来这样做的。同上的手机串码公司贷款的审核人员不是很注重,我经常拿某个串码办理多个分期贷款,这个串码有的是我朋友的、有的是店员的、也有的是我问同行人员拿的,还有就是我在其它手机店收的,我记得我问邓某1就拿过手机串码,照即有分期公司的规定,我这样做就是违规,根据不同程度的情导到相应的处理,比如警告、罚款和开除。即有分期有规定,我们销售代表每个月必须办理八笔分期贷款,而我在高校园起点智能手机做正常单竞争很大,所以我只能这样做才能完成公司任务。我的直接上司赵超知道我会更改贷款合同上手机的型号,以贷更高额度的款,做0元购麦点商城的单和0首付的单,但他没有制止我,只是曾经和我说,让我少做类似的单。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贷款后,贷的款打给谁的账户,我不是很清楚,但应该是到了刘勇那里。具体打款多少我不知道,但都是贷款多少就打款多少,而且还会比实际贷款金额更多一点,这多出来的一点是公司做为返点给商家的。
5.陈某5(即有分期公司)的证言:我是从2016年12月底开始在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工作的,直至到2018年9月中旬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倒闭。我是公司的销售代表,负责驻线下实体店接待客户,介绍公司的贷款产品,与有需要贷款购物的客户签订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合同。入职的时候城市经理是黎某,2017年6、7月份城市经理换成某,在2017年年底城市经理又换成了黄某4,城市经理的工作内容是管理公司,看看每个月公司的业务。下一级别的领导是销售经理,其中赵超是销售经理,也是我的直接领导,负责寻找线下实体门店进行合作,如果有线下门店合适并同意合作,销售经理就上报深圳的总公司审核,如果审核通过了即有公司就会与线下实体门店签约,签约的内容是线下实体门店给予客户需要消费的商品,即有分期公司签订相对应商品的贷款合同,然后我们即有分期公司把贷款合同约定的商品款额给线下实体门店,之后客户直接向我们即有分期公司还贷款。赵超级别的销售经理还对我们那我们销售代表进行管理,安排销售代表驻哪家线下实体门店。和我一样是销售代表的有蔡某、邓某1、陈某6、胡某2、郭某5、胡某3。蔡某、邓某1、陈某6、胡某2、郭某5是负责线下手机门店签约,具体他们负责哪家门店我就不清楚了。我和胡某3是负责线下摩托车店签约的。
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就是与线下的手机销售门店、摩托车销售门店等合作,然后与门店内有需求贷款购买商品的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我们即有分期公司出钱给线下的手机销售门店、摩托车销售门店等,事后客户对我们即有分期公司还贷款。如果在与我们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合作的线下实体门店内,有客户需要商品但又需要贷款,我们销售代表就与消费者签订—个电子消费申请表通过蜂鸟软件提交深圳总公司审批贷款,同时销售代表和客户约定还款的银行卡,并用POS机刷一分钱证明这张银行卡有用,这一分钱刷出的POS小票和还款银行卡正反面要拍照上传,客户身份证正反面和客户与销售代表的合照也要拍照上传。之后总公司审批部门就会打电话给客户,对客户的姓名、年龄、电话号码、家庭信息、购买的商品型号、价格、首付金额、分期期数、每期还款额、还款银行卡信息进行核对。客户都没有异议,审核部门就会审批同意,这样我们销售代表才可以与客户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
合同的内容有客户姓名号码、家庭信息、购买的商品型号、价格、首付金额、分期期数、每期还款额、还款银行卡信息、贷款利率、咨询费、服务费、手续费等。我们都是按合同约定的进行还款,合同上约定了首付金额、分期期数、每期还款额、贷款利率、咨询费、服务费、手续费等。贷款利息及其他的咨询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加在一起,总的费用差不多是三分的利息。即有分期公司本身就是贷款公司,就是靠收取利息和中间费运行的。客户对于以上内容也是知情的,这些合同上都说明了贷款的期数和每月的还款额,而且审批贷款时,电话内也会询问客户购买的商品型号、价格、首付金额、分期期数、每期还款额、还款银行卡信息等。客户是自愿的,因为是客户需要购买商品,需要贷款,刚好我们可以提供贷款,双方才一起签订合同的。如果客户逾期没有还款,我们公司员工可以通过公司的蜂鸟系统看到逾期客户的信息,我们就会打电话给客户,提醒客户及时还款,要不然有逾期的费用,合同里面都有约定,逾期10天内是30元,超过10天就是80元。
公司规定原价三千元以下的商品是可以零首付贷款的,三千元以上的商品需要支付10%-30%左右的首付,这样也是为了怕有人恶意骗贷。零首付的贷款的流程是客户有购买的意愿也有贷款的意愿,但是客户不愿意出首付,所以我在客户申请表内报高一部分商品的价格,高出的部分假装作为客户的首付,实际上客户得到了想要的商品,也是还相应商品价格的贷款。积分模式贷款合同就是客户假借消费为名,把从即有分期公司所贷的款冲入第三方高利平台,然后利用第三方平台每月的返利去还每月的贷款。即有分期赣州公司和即有分期总公司是不同意的,因为按即有分期的公司规定,包括在我们入职前培训的时候就知道,零首付合同和积分模式的贷款合同公司是不允许的。
6.高某(捷信分期公司)的证言:捷信公司总公司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座26-2层,赣州分公司具体位置在赣州市五洲大道20号鹭江新城2栋1103号,主要负责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公司负责人是:李海龙,销售部负责人:江某;安全部负责人:郭某6:组长:邹俊。贷款办理流程:先是需要人到店是否有资质办理贷款,然后客户确认商品,选择意向分期的期数,门店在提供商品总价,客户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还需要本人到店里拍照,客户还要获取我们公司发送的验证短信,验证成功后,之后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后就可以将贷款的手机拿走。我们公司没有跟起点智能手机店没有签订合作协议,当时销售存在违规情况,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会套用其他签订了合作协议的手机店里,通过捷信办理贷款流程来办理手机业务。在办理起点智能手机店贷款业务中是不符合公司流程的,主要原因就是销售违规,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办理业务,公司涉及起点智能手机店的人员是张某4和吕某,但是张某4在2017年9月18日离职了。对于公司的销售人员没有具体的处理情况,但是贷款客户上的名单有一些没有还款的,我们会将名单提交到总公司停止催收,等到案件结束后我们公司会跟客户本人进行联系,协商贷款问题。对起点智能手机店贷款业务贷款本金总计是44698元,应收还款54095元,实收还款金额52384元,还有1711元未收,现己造成损失。
7.黄某3(即有分期公司)的证言:即有公司总公司叫前海达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P2P金融公司,主要经营网址商城和手机分期业务。在深圳市湖田区湖中路地铁大厦17楼,赣州市即有分公司是在2015年7月11日开业,地址是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号中航国际公寓东座1528室。但是这个即有赣州分公司在2019年2月份开始从赣州市撤离。即有赣州分公司在职人员情况:李某2、鲁某在赣州市分公司负责风险管控,黄某4负责销售业务的,但是他们已经离职。即有公司没有从事个人贷款或者消费分期贷款的资质,但是,我们的资金方有放款放贷的资质,我们跟4家有资质的公司(广州万某、杭州铜板街、杭州挖财、上海点荣)签订了合作协议,由他们提供资金和资质,我们公司负责提供客户进行放款,只要客户满足我们贷款的条件和审核要求,一般都会审批通过,然后我们在将客户资料提交给资金方,由资金方放款给客户。
贷款办理流程:首先是由客户来到门店,选择想要手机类型,之后我们的业务员先向客户进行个人身份验证,—录入个人资料,符合初步条件后再提交给即有后台,审核完后客户就可以拿走分期商品,后台是由即有公司的运营部来操作的。在办理起点智能手机店贷款业务,从合同上是符合的,因为如果客户的资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话,我们的业务员会告诉客户申请未通过,我们后台的审核也会拒绝放款。公司催收由即有总公司催收部进行催收,是由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催收,提醒客户要按时还款。后来有客户投诉说被骗了,我们才发现我们门店的业务员违反了公司流程。我们即有公司每个分公司都有业务员在某些门店驻点,但是具体哪些业务员我不太清楚。但是在2017年上半年我们公司接到客户投诉,我们才知道这个起点智能手机店贷款事情的。对起点智能手机店贷款业务贷款金额为:207868元,应收款金额(正常还款金额)为364414.24元,因为存在提前还款的情况,实际应收还款318577.77元,实收262131.02元,未还金额56446.757元,损失金额56446.757元。
(三)被害人陈述
1.杨某1(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言:2017年6月份左右我去坪路小区OPPO手机店买手机,到了店里后,我问店里的工作人员买手机有没有什么活动,然后店老板就给我推销了一个“首付599元,就能拿走一款价值2998元的OPPOR11手机,成为麦点会员,每天登入麦点官网会给银果,是一种虚拟“货币”,1银果等于1元人民币,可以用来付之后手机的钱,但是必须要我手拿证件照拍照才可以,我同意了。他给我填写了一张某5格,接着一个女的过来帮我办流程,第二天他给了我一部OPPO手机。前两个月可以正常领取银果去OPPO手机店里换相应等额的金钱,店里工作人员登入系统操作,最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2017年9月份开始,我就不能去OPPO手机店里用银果兑换,需要自己垫付。因为OPPO手机店里已经关门了,而且我才知道当时是办理了“即有分期”、“捷信金融”2个公司分期的钱,每月共需还款550元,总共需要还18个月。现在我已经还了6期贷款,加上之前的2期,总共8期,还有10期没还,我去了店里找了几次,OPPO手机店里都关门了,停止营业了,人也找不到,于是我来报警。手机店一个女的工作人员微信:×××。店老板是刘勇。“麦点商城”是一款手机软件,为会员之后可以在里面获得和累积“银果”。是一种虚拟币,可以用来兑换人民币或者在麦点商城内消费。每天登陆后,麦点商城会赠送,每天送的数量不一样。我积累的“银果”达到550个的时候,我通过微信告知女店员,然后她那边操作之后,我就会收到自己在麦点商城消费的信息,之后钱就会转到我的支付宝账户。“银果”兑换一元人民币(1:1)。我共兑换了两次,第一次是7月20日,兑换了55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8月18日,兑换了520元人民币,共兑换了1070元人民币。按照贷款,我共需还款9900元。
2.刘某1的证言:2017年2月25日,我经朋友介绍和带领,到高校区一家手机店去办理业务,我一进去老板(刘勇)就说在搞活动,可以免费送手机,让我下载麦点商城,零分期,零月供,我就说好,然后业务员给我签订“即有合约”的时候,我发现合约有问题,合约上写的是苹果手机,而我获得的是oppo手机,老板说这个没关系,又不需要我出一分钱,以后我还有钱赚,业务员也这样说,所以我就同意了并签了字。老板免费给了我一部手机,然后让我用“麦点商城”返现的钱来还分期。“麦点商城”是一个手机软件,这个软件每天会返“银果”给我,我用每月获得的“银果”可以兑换人民币还款。银果是麦点商城里的一种虚拟币。我每月用麦点商城扫描他发给我的二维码,“银果”扣除后人民币就会转到我的微信账户里。一枚银果兑换一元人民币(1:1),合约签订的还款日为每月25日,还款金额为574,每月我都通过“银果”兑换人民币来还款。从办理该业务后第二个月(三月份)开始会返现金给我,但从第三个月(五月份)就停止返现了。老板说国家在召开人大会议,他那边暂时先关闭兑换功能。后来我就来反映情况了。我共获得两次返现,三月份兑换了人民币574元,四月兑换了人民币598元,之后就没有兑换过了。
3.陈某1的证言:2017年4月份的某一天晚上,我接到我姐姐陈某2的电话,电话中她告诉我高校园起点智能手机店免费送手机,她也办理了一个,我再三问我姐姐是不是真的免费送,我姐姐很肯定的告诉我是免费的,所以我就心动了。我姐姐看我也想办,就说第二天叫上朋友曾某1再带上我一起去高校园起点智能手机店免办理。第二天下午两、三点左右,我来到赣州章贡区万盛YL咖啡店等我姐,没过多久我姐就带着曾某1过来了,随后我们就上了我姐的车,来到了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起点智能手机店。进到店里,店中有两男一女在向很多顾客销售手机,我就问他们是不是可以免费得手机,一男子回答说是,并且叫我先去挑手机,只要不超过3000,曾某1在柜台上挑手机。过了好久,我们挑好手机后,店里的那名女子就拿了两张某5让我和曾某1填写,填好后就让我们分别拿着身份证和这名女子拍照,搞好着两件事后这名女子就将我们填写的信息和所拍的照片上传电脑。过了一会,这个给我们操作的女子说我们没有通过,无法办理这个业务,这时,邓某3来到店里,一个男子叫我们去他那里操作。之后,这名男子也是像之前的女子一样操作,但结果是我们通过了审核,成功办理了这个业务。由于手机颜色不是我喜欢的,邓某3就叫人去其它店给我换了一台,之后他们把我拉到一个微信群,说是方便联系,然后我们就离开了店里。我获得的是一部时标价为2980元的黑色VIVOX9手机,现在我老公钟建华在使用。
贷款上说我按揭的是一部“苹果7”手机,贷款金额为7000多元,分18期还款,每期还574元。我没有付这笔分期贷款,因为办理完业务后我才知道是邓某3的同学(我没有见过)在帮我还款,他电话告诉我的,说是邓某3特意叮嘱的,他如何还款我不是很清楚,只记得有一次他说是支付宝还款。后来他没有帮我还清,他说是因为“麦点商城”倒闭了,本来每天签到领取的“银果”可以兑换钱,现在不行,所以就要我自己先垫出来,后续“银果”可以兑钱他再把钱给我。
4.肖某1的证言:2017年3月19日,我看到张豪朋友圈说可以免费领手机。20日晚,我来到张豪所说的位置找到起点智能手机店,进到店内就看到张豪和一名不认识的女子(办理业务后才知她叫邓某1),我问了下他们免费得手机的怎么操作,但张豪和邓某1也不多说什么,就一味的和我说是免费得手机,没什么其它问题,出于我和张豪的朋友感情,我也没多问,就按照邓某1所说的做。先是邓某1叫我拿一张信用卡给她查征信,在我征信报告出来后他们告诉我可以办理免费得手机的业务,然后由我去挑选了一部手机。在我确定要这部手机后,邓某1就叫我填写一张某5(里面写有我、我老婆、我父亲和我朋友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随后叫我拿着身份证与我合照。做完这些事情,邓某1就开始在电脑上操作,我也没去多管,后面她就告诉我已经办理好了。之后她要了我微信,说在手机教我如何操作“麦点商城”,使我能真正的免费得到这个手机,我就用手机号码注册账号,每天登陆签到领取应用所为的“银果”。然后在每月还款前一个星期左右联系邓某1,邓某1就会发一个固定的二维码给我,我用微信扫一扫后就可以使用“麦点商城”里的“银果”,以一比一的方式兑换相应的人民币金额,该金额由邓某1于几天后通过微信转账发我,我就可以用这笔钱消费或者还分期贷款。
我用银果分别在4月20日兑换了602元,5月20日兑换了602元,6月20日兑换602元,7月20日兑换了602元,8月20日672元,之后就没有兑换过了。2017年9月20日,邓某1告诉了,说“麦点商城”重组,暂时无法用“银果”兑换等额人民币。我记得我在2017年12月份又用“银果”兑换过一次,但兑换的钱没有人转给我。我获得的是一部白色VIVOX9的手机,当时在店里标价2900元,现在我母亲在使用。名义上我办理的分期贷款是iphone7P256G,价格为7988元,首付1700元,贷款分为18期,月供602元。但实际上我是0首付买了一个当时标价2900元的白色VIVOX9手机。这笔贷款我已提前还完,贷款总额是12536元,通过银果兑换了3080元,我自己付了9456元。当时我们只填写了一张贷款分期表,在邓某1那里。起点智能手机店老板是刘勇。我老婆陆某1也办理了这个业务,像我这种情况的我知道的就有90多人。
5.曾某1的证言:2017年3月,当时我经朋友陈利华介绍去高校区起点手机店办理业务,到店里的时候一个人告诉我他们在做一个可以免费得手机的活动,我听他介绍完觉得可以,然后我填了一张苹果手机的分期付款的表单(即有分期)并签了字,之后他告诉我可以选择获得oppo手机或者华为手机,我就选择了oppo手机,我询问他为何我拿3000元的手机需要还款7600元,他说这个不关我的事,店里会帮我还。我一共需要款10026元人民币,按月分18期还款,每月9号为还款日。每月九日,起点手机店都会直接还款给即有分期570元人民币,并不需我有任何操作,并且我会收到短信通知。后来起点手机店帮我还了七个月后就未再帮我还款,后来即有分期的客服多次打电话给我催我还款,我至今也还没还过款。
6.陈某2的证言:2017年3月,我通过别人介绍,去高校区起点手机店办理免费得手机的业务,一个叫小宝的人接待的我,全程都是他帮我弄好,然后给了我几张某5单让我签字,我当时没多想就签了字,表单的具体内容我没有看过,只记得写有苹果电脑的字样,之后我选了一部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oppo手机。是邓某3介绍我办的,他说他在高校区和朋友一起新开了家手机店,厂家在搞活动,免费送手机,让我去办理下就行,我询问他店里营业情况、为何会送手机等具体问题时,他只说他不清楚让我去问小宝就行。我办理完该业务第七个月的时候接到了催款电话,我就开始发现不对劲了。电话自称是即有分期公司的人。一开始只是催我还款,之后他们的态度很凶,还说一些难听的话,并威胁会找我的家人,我就没有理会他们了。我的还款情况也不清楚,我三月份办理完业务后直到十月份都没收到过任何已还款和未还款信息和通知,知道后来接到电话才知道要还钱。
7.陆某1的证言:2017年4月20日左右,我通过朋友张豪介绍,认识了起点的刘星翔,因我老公已经在刘星翔店里办理了“即有分期”贷款,所以我也办理了,我每月需要还款602人民币,并把我添加进了一个名叫“卖点商家”的微信群,群主叫刘勇,刘勇让我下载了一款名叫“麦点商城”的手机软件,我每天登录该软件都能获得“银果”,等到了每月的十五日,用累计的“银果”向刘星翔兑换等额人民币,我每月需要还款人民币都能由银果换满,当时签完合同后老板给了我一台OPPORxx手机,之后我朋友告诉我可以不要手机要现金,我就把手机退换给老板,老板退了我两千元人民币。我签完合同后,我打算一直用卖点商城兑换的银果来还这笔贷款,以此方式还了一段时间后,刘勇告知我无法再用银果兑换人民币,我就发现自己被骗了。“银果”是一种在“麦点商城”流通的虚拟币。银果兑换人民币比例为1:1。共兑换了三次,共三个月,每月15号兑换602元,共兑换1806元。2017年8月刘星翔告诉我不能换了。贷款合约上写的7988元,需还款12536元,现在我自己换了5752元,加上用银果兑换还款的1806元,共还了7558元。
8.吴某1的证言:2017年6月1日在起点智能手机(高校店)办理免费拿手机活动,是邓某1办理,填了一张“即有分期”的单子,分18期每月还570元,共计10260元。当时店里工作人员说注册成为“麦点商城”的会员,每天签到领取银果,可以当成现金使用,可以在他们这里兑换。我办理好一个月之后才知道有短信通知“即有分期”要我还钱,问了邓某1,邓某1告诉我不要我自己还,并且发了个二维吗给我,我通过扫码支付了银果,邓某1就通过微信给我转了570元这期的还款费用。我通过银果换了3个月,自己垫了2个月。刘勇说“麦点商城”19大期间在整改不能提银果,必须我们自己垫付。当时我们几个在“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分期的同学一起找到了学校保卫处,跟刘勇说要报警,然后就一与刘勇协商,刘勇就将我们的贷款提前一次性还清了,我就拿了这部步步高X9手机的钱给刘勇,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叫我们以后不能去告他,不能跟其他在他那里办理过得人提起这个事。我们有7个人的贷款刘勇帮我们处理了,有熊某1(1xxxxx41)、柳某(182××××1803)、冷某、袁某、周某、胡某4。
9.郭某1的证言:2017年6月24号我和贺某去“起点智能机”店里了解,当时接待我的是刘勇和一个店里的男工作人员张某6,对方说带好学生证、银行卡及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办理手机分期,可以自选拿手机或拿现金,前提要办理两个手机的分期,对方跟我承诺分期的钱对方会给我交清,不用我还分期的钱,后我们就在店里签了合同办理了贷款。办理成功之后,对方要求我们关注微信“麦点商城”的公众号,我们在公众号里注册自己的基本信息(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然后我们每天进去签到,签完之后这个公众号里每天能送我20个左右的“银果”,还款日的提前一个星期,帮我们办理贷款的分期的工作人员会通过微信给我发一张消费“银果”的二维码,扫完之后我需要扣除多少“银果”就会自动扣除,银果可以在办理贷款的分期的工作人员那兑换1比1的人民币。办理贷款的分期的工作人员会通过微信与支付宝转给我,然后我通过我分期贷款的APP里将贷款的钱某。我选得是要2300元现金。贷款办理的是两部手机,一部是oppoR964G手机,手机价值2798元。另一个是苹果6sPlus128G,价值大概5000元,即有平台我每月要还357元还18期总共还6426元,正好平台要还259.4元分18期总共还4669.2元。一共是11095.2元。然后7、8月邓某1他们分别将银果提现(7月530元,8月560元)给我去还了,9月至今就没有给我转了,他们说是麦点商城19大在审核银果暂时提不出,都是我自己还的。两个贷款总共我要还11095.2元,“邓某1”和“刘鑫翔”给我转了1090元我还,加上2300元“邓某1”开始转给我的,“邓某1”和“刘鑫翔”一共就给了我3390元,我还要还7705.2元给贷款平台。
10.贺某的证言:2017年4月中旬,贺某在章贡区红旗大道赣南师范大学老校区对面的“起点智能手机”店里由“邓某1”经手办理了手机分期业务免费拿现金。获得2300元,需要关注“麦点商城”,签到领取银果,尔后找“邓某1”以1比1兑换现金,4到9月“邓某1”将钱转给,10月至今没有,是贺某自己出钱还款。贷款2份,即有分期月还款365元,18期,共6570元;正好分期月还286.4元,18期,共5155.2元。总共11725元,“邓某1”转了3257元,加上获得的2300元,还要给贷款平台61xx元。这家店老板是刘勇。
11.陈某4的证言。证实办理业务过程与贺某所述基本一致,另证实业务是2017年5月办理手机分期业务免费拿手机,2份贷款中即有分期是步步高X9手机,共4307.58元,每期还239.31元共18期,正好分期是苹果手机,总共6606元,每期367元共18期。实际获得的是步步高X9手机。6到9月“邓某1”转了2308元,10月至今没有转了,剩余贷款陈某4自己全部还清。
12.刘某5的证言。证实办理业务过程基本一致,另证实2017年6月在刘勇的高校店通过邓某1办理手机分期业务免费拿现金2300元,在即有分期以苹果手机名义贷款,月还款572元,办理后3个月内从邓某1处以1800个银果提现1800元,刘某5本人自己拿了6168元将贷款还清。
13.吴某2的证言。证实办理业务过程基本一致,另证实2017年6月在刘勇的高校店办理手机分期业务免费拿现金2000元,店长刘勇承诺贷款不用本人承担,可通过麦点平台用银果兑换。在即有分期和正好分期办理贷款,月还款总额634.84元,18期共计11427.12元。6-8月在麦点平台领银果提现还款1904.52元。9月份开始不能提了。
14.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经黄某2介绍在刘勇的起点智能手机店(高校店)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免费拿手机vivo9plus,刘勇、邓某1经手办理,承诺贷款不用本人承担,可通过注册麦点商城,每天登录领取银果,每月还款日前找邓某1兑换现金还款。签订二份贷款协议,在即有分期和正好分期办理贷款,正好分期月还款总额258.84元,18期;即有分期每期还376元,18期。6-8月在麦点平台领银果提现还款分别是634.84、632、580元。9月份开始不能提了。
15.巫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0日,经黄某5介绍在刘勇的红旗店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免费拿手机苹果7,黄某5、手机店的人和办理分期的人说贷款不用本人承担,可通过麦点平台用银果兑换。在即有分期和捷信分期办理贷款,一共贷款10800元,在“即有分期”贷款5300元,18期每期还款511元,共需还款9198,我己还了10期共5110元,还剩4088元;“捷信分期”贷款5500元,分18期还款,每期还款427.81元,共需还款7700元。我已还了10期共4278.1元,还剩3422元。在麦点商城领了几天银果就不能领了。黄某5说麦点商城出了问题,贷款必须自己还。
16.汤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日,在起点智能手机店(红旗店)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免费拿苹果手机,手机店的人说贷款不用本人承担,可通过注册成为“哆拾惠”会员领取积分,手机店的人会把积分兑换现金,然后拿去还款。在即有分期和捷信分期办理贷款,一共贷款12000多元。哆拾惠登录十几天后就不会增加积分了,中途联系过手机店一女子,她支付宝转给我5570元,说剩下的我必须自己还。
捷信分期我提前全部还款6000多元,即有分期还了6个月3120元,后来就没有继续还了。
17.廖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5日,在刘勇的起点智能手机店(红旗店)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免费拿手机,邓某1办理,拿的128G苹果7手机,签了3份分期贷款合同,一共贷款13000元左右,即有分期贷款4800,24期;正好分期4800元,24期;有用分期3000元,24期。这三个分期每月还款1100元,手机店的人说贷款不用本人承担,可通过麦点商城领取银果兑换现金还款。但是2017年7月银果就无法领取,后来我已经自己还清了所有贷款。我男朋友赖某也在店里办了贷款。
18.赖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5日,在刘勇的起点智能手机店(红旗店)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免费拿手机,邓某1办理,拿的128G苹果7手机,签了3份分期贷款合同,即有分期贷款5700元,正好分期贷款3700元,有用分期贷款5700元,手机店老板刘勇等人承诺说贷款不用本人承担,可通过麦点商城领取银果兑换现金还款。但是只领了3个月的1200元后,第四个月银果就无法领取,后来我就自己还清了所有贷款。
19.罗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4日,在刘勇的起点智能手机店(高校店)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免费拿手机,拿的iphone6splus手机,手机店老板刘勇等人承诺说贷款不用本人承担,可通过麦点商城领取银果兑换现金还款。但是从来没有领过银果,找刘勇还款,刘勇说麦点商城需要整改,一直在推脱,目前即有分期我还了11期,共换了5434元,普惠分期还了11期,5071元。
20.谢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经邓某3介绍在刘勇的起点智能手机店(高校店)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免费拿手机,店里小伙子说“选好手机后,办理分期贷款,然后注册成为“麦商城”的会员,每天进入“麦点商城”手机APP签到领取相应的“银果”,然后每个月月初用“银果”找“起点智能手机”店的工作人员换取现金,之后用换取得现金还办理的分期贷款,这样的就不用自己去还款,“麦点商城”会帮我们还,不花自己的钱就成为了免费得手机”。我问接待我的小伙子,“如果“麦点商城”还不起怎么办?”小伙子告诉我:“麦点商城”涉及到很多领域,它做的很好,不可能会不帮我们还”。随后,我就答应了办理这个免费得手机的活动,并且选取了“VIVOX9”手机,然后,我根据小伙子的要求,将身份证、几个朋友的电话和个人情况提供给了店内两个办理分期贷款的人员,两个办理分期贷款的人员就将我的信息填表,并且对我手持身份证拍照。填表拍完照后,两个办理分期贷款的人员就告诉我,马上会有人打电话给我回访,让我说我办理的是“苹果”某某型号(具体什么型号我忘记了)手机。一会后,回访电话打过来,问了我办理分期贷款的情况,我按他们两个办理分期贷款的人员所说的回答了,挂断电话没多久审核就通过了。审核通过后,接待我的小伙子将一部“VIVOX9”手机给我,并在这台手机下载了—个名为“麦点商城”的手机APP,然后用我的电话号码注册成会员,并叫我提供一张还款账号。然后每个月我就是登录领取银果然后找到手机店的人帮我换成现金还款,直到2017年11月,手机店的人告诉我们说麦点商城倒闭了,贷款必须我们自己还了,但我自己没有还过。
21.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经黄某5介绍在刘勇的起点智能手机店(高校店)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免费拿手机,刘勇叫分期公司业务员给我们办理该手机两、三倍的分期贷款,贷款通过后我们就可以拿这个手机走,不用付任何的钱,但要手机上下载一个叫“哆拾惠”的APP,然后注册成为会员,之后每个月就有“积分”返到我“哆拾惠”的账户上,等办理的分期贷款快要还款时就登陆“哆拾惠”APP,进到刘勇告诉我们的网店用积分购买东西,该网店就会把还款的钱转到我的微信上,然后我用这笔钱还分期贷款。黄某5、刘勇还承诺如果哆拾惠不还老板刘勇会帮我还。在即有分期和普惠分期办理贷款,一共贷款18000多元。之后我拿到了128G苹果7plus。当时我第一次要还分期贷款时,我按照刘勇说的去操作“哆拾惠”APP,但操作不了,我问刘勇怎么回事,刘勇就把我微信拉黑了,他连一块钱都没转过给我。我就自己一直在还款,“即有分期”我换了5870元,“普惠分期”我还了6690元左右,还剩5000元左右没还清。
22.扶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24日,经黄某5介绍在刘勇的起点智能手机店(红旗店)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免费拿手机,我问“听说你这里不用钱可以买手机,这个业务怎么办理啊”,他们就回答我说“是啊,你要什么手机?在我这里办理贷款分期买手机,我可以向你提供一个平台,你可以每天在这个平台领取返点,这个返点可以在我这里换取金钱充当购买手机的钱,然后你再用换取的金钱去还买手机的贷款,这样你购买手机就不用你掏钱了”,我回答说“好的,我要一个苹果,你帮我办理下”。起点手机店女性营业员要提出以一台12xx的苹果7PLUS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办理分期贷款,和我说分期贷款的金额一定要大于我实际贷款购买手机的金额。我实际就领取了一台12xx的苹果7手机,不是128G的苹果7PLUS。他们分别给我在即有分期和拍分期贷了款,其中即有分期贷款金额不清楚,分了12期,每个月需还款611元,一共需还款7332元;另外拍分期贷款金额为6900元,分了12期,每个月需还款623.34元,一需还款7480.08元,贷的款我不清楚去哪了,反正就没有打到我的账户里。
当时是起点手机店老板刘勇向我保证不用花我自己的钱还贷。具体是怎么操作我没有操作过,因为起点手机店老板刘勇和我说现在政府在打击网贷平台,这个哆拾惠平台内的返点暂时不能兑现,之后我也一直没有使用过哆拾惠平台内的返点。其中起点手机店老板刘勇通过那名女性营业员的微信转了一次即有分期和拍分期的还款给我,金额为1234.34元,另外起点手机店老板刘勇还通过那名女性营业员的微信转给了我5400元人民币并告诉我说之后的分期贷款由我自己解决。其中即有分期我是通过微信公众号还款的,拍分期是通过拍分期软件还款的,每期还款我都还了,两个贷款平台加起来我一共还了7443.06元,现在即有分期还剩6122.34元未还清,拍分期还剩1246.68元未还清。
23.郭某3的证言:2017年5月份赵超跟我说他自己在赣州市赣州市红旗大道开了一家手机店,当时在搞“0元购机”活动,就叫我去他手机店里办理,不用花一分钱就能拿到手机。到了他店里之后店里有一名员工叫邓某1接待的我,邓某1一开始就跟我叫我先注册一个麦点商城的APP会员,然后每天登录麦点商城以签到的方式领取银果,然后将领取的银果就可以兑换现金,然后将兑换的现金可以用来还分期贷款。注册好之后就让我填两张办理分期业务的表格,—张是填写即有分期和捷信的分期贷款单,要求我填写姓名、手机号、个人信息等,填好之后邓某1就叫我跟她拍一张照片,用于分期审核,之后我就选了—个OPPOR11手机,即有分期办理的是3700,和捷信分期3300,总金额7000元钱贷款。
即有分期和捷信分期这两个都分了18期,即有分期每个月还360元左右,捷信分期每个月需要还260元左右,—个月需要还620元左右。分期款款项应该是打到刘勇的账户上。麦点商城帮我还了两期分期,之后就是我自己还款的。是邓某1、刘勇和赵超跟我说过不用自己花钱可以还贷款。
现在已经还了15期,还有3期没有还款。我找过起点手机的工作人员,他们就跟我说麦点商城的系统在维护,暂时不能领取银果。
24.李某1的证言:2017年6月8日晚上9时左右,我朋友跟我说她在红旗大道一家叫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了手机分期活动,可以免费领取手机,到了店里邓某1找到我,就问我要办理什么型号的手机,我就说我需要办理苹果7Plus手机,之后邓某1就拿着两张某5格叫我填写资料,我就把我的信息等填写好,然后邓某1就叫我跟她合照,之后就叫用微信关注“即有分期”的公众号,之后她就打电话给另外一名“有用”分期业务员,让我跟那名业务员说不要提到麦点商城等有关的信息,就说有电话反馈给我,之后就叫我下载一个麦点商城的APP,叫我注册一个麦点商城的账号,就说只要每天登陆麦点商城APP,可以以签到的方式可以领取银果,然后用银果换成现金,就可以用来还款每个月手机贷款分期,这样就可以堡一费领取手机。即有分期和有用分期我不清楚一共需要还多少钱,即有分期每个月需要还545元,有用贷款多少705元,即有分期分了15期,有用分期分了18期,我一共还了13000多元钱,因为我提前还款了。是邓某1和我承诺保证不用花我自己的钱还贷款的,她是通过支付宝的方式转账给我的,一共转了3次钱给我,分别是支付宝转账2次,微信转账过一次,一共转了3300元钱。从2017年10月份就和我说麦点商城因为19大的原因暂时提现不了,说最近比较严格,说12月份就能恢复正常。
25.饶某的证言。证实在起点智能手机红旗店办理分期贷款免费得手机业务。店里人说手机贷款后绑定积分商城,还款时用积分找店里还钱,然后还款。我办的是苹果手机的分期,但实际是拿的vivo手机。不过我是帮朱凌峰申请的,我只是提供一下我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所得的东西都给他,事后的事情也归他负责。本来说不用我们自己的钱还,但是我们从来没有用积分换到钱,所以一直都是我们自己在还。一共还了5928元,还剩2904元。
26.陆某2的证言。2017年6月18日到邓某1上班的起点手店内,邓某1向我推荐办理0元购机的活动,问我有没有兴趣办理,家人都办了,我就向她了解了—下0元购机活动的内容,邓某1跟我说0元购机的意思就是我自己不用花钱就可以办理一台手机,先是通过麦点商城注册—个账号。然后用本人的身份证办理分期贷款,贷款通过后就可以每天登陆麦点商城app进行领取银果,之后将领取的银果提现的钱用来偿还分期款项。我当时有点心动就同意邓某1帮我办理这个0元购机活动。邓某1帮我办理了2笔贷款,一笔是从即有贷款公司贷出的1580元,当时是以购买美图手机M8型号(我记不得了)的名义贷的款,分了12期,每个月还214元。第二笔是从有用分期公司贷出的5000元,当时是以购买苹果7P手机(128G)的名义办理的,分了15期,每个月还464元。我记得当时这个7P手机(128G)的手机盒还是邓某1叫她老公杨辰送过来。才办下这笔贷款来的,因为我已经从即有分期公司当时贷下笔1580元的贷款。之后邓某1就教我用微信关注了麦点商城公众号,关注后,邓某1每天教我怎么在公众号里签到领取银果,到了我这两笔贷款快还款的前几天,我就会将银果提现,提了现邓某1就会以微信转帐或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我,我每个月再通过即有公司和有用分期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还款进去。办理好贷款后,邓某1拿了—部美图手机M8给我,(市场价在3000元左右)我就离开了。到了2017年9月份开始,就不能兑换银果了,我问邓某1,邓某1就安慰我说是暂时性的,过段时间就可以兑换,我就自己先把这两笔贷款还清了。我只领取到了美图手机,苹果7P手机我没有领到。邓某1帮我办理了2笔贷款,共需还款6960元。两笔贷款一共还款9528元。我从起点商场兑换银果兑了—个半月的钱,大概1000元左右,剩余的8500多元是我自己还进去的。
26.张某2的证言:2017年3月3日,邓某1介绍我有一款0元购机活动,问我想不想免费拿一台手机,我就在当天下午去到邓某1上班的红旗大道起点手机店内。邓某1问我想要一台什么手机,我就说要一台苹果6手机,她就跟我说要办理到6000元的贷款才能领一台苹果6,然后我就把身份证和我本人的农业银行卡给邓某1,邓某1拿着我身份证和银行卡就开始办理贷款。当时邓某1为我办理的是即有分期贷款公司的贷款,她拿着手机给我注册并且给我拍了照片。过了一会贷款就下来了。邓某1把身份证和银行卡给回我,并且教我在微信里面关注麦点商城的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领取银果,并且如何将银果提现。教完这些邓某1拿了一台苹果6(32G)的手机给我。我就离开了。办理贷款是以苹果7P手机的名义办理的,是邓某1提出的,我没有拿到贷款时候填写的苹果7P手机,拿的是一台苹果6(32G)的手机,是从即有分期公司贷款的,贷款金额6000元,分了18期,每月还款577元,一共需要还款10386元,贷的款没有打到我提供的农业银行卡里,具体到谁账户我不知道。办理的分期贷款的还款方式是每月从我农业银行卡里代扣577元还款,每月从麦点商城app内兑换银果后,我就提现,兑换到的钱邓某1会转到我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户,我再提现到银行卡里,进行还款。邓某1向我承诺不用花自己的钱还贷,每月从麦点商城app内兑换银果,一银果等于1元人民币,我就提现,兑换到的钱邓某1会转到我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户,我再提现到银行卡里,每个月我自己要垫100元左右的钱进去还款。邓某1有的时候是微信转给我,有的时候是支付宝转给我,一共转了5个月给我,每个月大概都在400元左右。2017年9月份开始麦点商城以升级为由暂停提现的。2017年9月份之后就是我自己还的,已经还清了,自己还了13期。
27.刘某2的证言:2017年6月份的时候,邓某1在微信里跟我说她们店里有一个活动,零元购手机,可以不用花分钱就购买一部手机,然后她就叫我过去她店里看—下,她跟我说了情况之后我就第二天晚上我就一个人去了赣州市红旗大道的那叫起点手机店了,到了店里之后我就看到她在给其他人办理手机业务,边等了—会,大概等了10钟左右,邓某1就过来我这边就问我说是不是要办理手机业务,回答说她说是的,然后她就开始跟我介绍说,办理手机分期的话就先关注“麦点商场”的平台(微信公众号),再注册—个麦点商城的APP账号,然后办理手机以后就要每天登入“麦点商城”的公众号,每天要在APP上签到,每天领取银果,然后就可以用每天领取的银果用来还分期,介绍完活动之后就问我可以不可以,我就答应她了。然后邓某1叫了三家分期公司的工作人员过来,有用分期的工作人员、捷信分期的工作人员和即有分期的工作人员一共三个人,邓某1就告诉分期公司的人说我要办理手机业务分期,先是邓某1给我办理的分期,当时她就告诉我说按照分期做,分了18期,还跟我讲到时候有电话反馈,就按照她的要求回答电话反馈,就说办理的是黑色苹果7Plus128G手机,还叫我填了一些资料(亲属信息,家庭住址,身份信息),然后就拿着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绑定了她们办理的业务,接着邓某1就打电话叫有用分期的工作人员过来给我办理业务,也是按照他们这些流程帮我办理的,签好字后就打电话给捷信分期的,捷信分期的工作人员来了之后就带我去东阳山温州街一家手机店办理的,然后在那家店里办理了捷信的分期业务,他们也是拿着我的身份和银行卡刷了一分钱,最后就是按照他们说的流程来操作的。我实际领取的也是黑色苹果7Plus128G手机,有用分期—共贷款4500元,分18期,每个月还款419元,一共还款多少钱不记得了;捷信分期一共贷款3900元,分18期,每个月还款253.5元,一共还款多少忘记了;即有分期一共贷款5100元,分18期,每个月还款493元,共还金额忘了。前三个月是银行代扣,之后就用银果兑换进行消费,消费多少银果,之后邓某1就转账到我银行卡或者微信上,我就用这笔转账给我的钱用来还分期,在麦点商城提现三个月后就自己进行还款,因为邓某1跟我说麦点商城出问题了,银果不能提现。我是每个月通过APP直接还款的,有用分期我是从2017年7月开始还款一直到2017年11月份才还清,—共还款4500元;捷信分期我是从2017年7月开始还款一直到2017年11月份才还清,—共还款3900元左右;即有分期我是从2017年7月份开始还款一直到2017年7月份开始还款,一共还款5100元;这些我都是还了几期之后就一次性还清了。
28.刘某3的证言:我妻子赖溪柳先去办了一台苹果7Plus(128G)的手机,办理的是一个叫邓某1当时我妻子办理了3个贷款。之后我妻子又叫我去办一台,我就在2017年9月8日的时候,赖溪柳来到了红旗大道理工大学边的起点手机商城,当时我就是将身份证给了邓某1,邓某1叫了三个贷款公司的人来给我办理贷款,他们先是给我拍照,然后拍我身份证的正反面,这三个贷款公司的人拿着我的电话接贷款公司的电话,接了电话以后我的贷款就批下来了。贷款下来后这三个贷款公司的人就离开了。邓某1收到了这三家贷款公司打下的贷款,就拿了一台苹果7128G内存手机给我,我办理了3笔贷款,分别是既有分期公司,拍分期公司,捷信公司。分别从即有分期公司贷了5400元,分了24期,每期多少钱我不记得了,要查流水才清楚。拍分期公司是贷了1400元,分了15期,每期还98.77元,现在还有2期没有还完;捷信公司贷了5400元,分了24期,既有分期和捷信分期每期还款金额加起来是1000多元,一共贷了12200元。我妻子赖溪柳办理的也是这3家贷款公司的,和我的金额也是一样的,也是邓某1办理的,一共12200元,领了一台苹果7Plus(128G),我自己把既有分期和捷信分期的钱某了,自己还了7000多元钱,我妻子的和我一起加起来有差不多15000左右是自己还的。办理的分期贷款的还款方式是每月固定时间从我提供的银行卡里代扣,邓某1承诺不用花自己的钱还贷的,在麦点商城领取的银果直接提现以后,1银果等于1元钱,提现以后邓某1就会通过微信转给赖溪柳,具体怎么操作我不知道,是赖溪柳操作的。2017年9月份开始麦点商城就不能提现了,当时是说系统升级维护,当时我知道麦点商城倒闭了,我怕会影响我们夫妻的征信,我当时就先还掉了即有分期和捷信分期的钱。
29.柳某的证言:2017年6月1日,熊某1通过微信发消息给我,叫我去她那里参加0元购机的活动,并且说不拿手机的可以拿现金,我就去了学校东门马路对面的起点手机店,到了店里能君来带我来到一个女的工作人员面前(邓某1),这个女的工作人员就给我详细的介绍了一下0元购机的内容,意思是我自己不用花钱就可以办理一台手机,先是通过麦点商城注册一个账号。然后用本人的身份证办理分期贷款,贷款通过后就可以每天登陆麦点商城app进行领取银果,之后将领取的银果兑现。就可以将提现的钱用来偿还分期款项。并且我要是不要手机可以选择要2000元人民币。我就选择了2000元人民币,这个女工作人员就叫我拿身份证,我把身份证给了她,并且配合她拍了照片,过了一会儿贷款下来了,我在贷款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当时办理的是即有分期公司的贷款,贷款金额是8400元,分了18期,每期540元,共需要还9720元,当时是以苹果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的名义贷款的。然后她就教我用手机微信关注麦点商城的公众号,并且教我每天如何领取银果和兑換银果。教完以后我们加了微信,大概过了2天,这个女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了2000元人民币给我。我兑换银果一直兑换到9月份就不能兑现了,之后我就自己还清了剩下的欠款。
30.刘某4的证言:2017年6月21日,胡某2通过微信发消息给我,叫我去他那里参加0元购机的活动,而且他还发了我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给我看,并跟我说这个活动没有风险,是真实有效的。我考虑了一下觉得胡某2是自己朋友,不去参加等于不给他面子,碍于面子情面,我就采到了红旗大道起点手机店内。胡某2帮我办理的活动,当时我就拿了我本人的身份证给他,他拿到我身份证后就以我的名义办理了一笔贷款,当时我就配合他照了一张相,并把我的银行卡给他,他用我的银行卡刷了1分钱,之后半个小时的样子,他帮我从即有分期公司里以办理—台苹果7P256G手机的名义贷了一笔7498元钱出来,当时给分了18期归还,共需还10874元,贷款下来后他给了我一台vivoX9手机,并登陆我的微信,教我用微信关注麦点商城的公众号。进入公众号以后,如何兑换银果,之后我就离开了。到了2017年9月份开始,麦点商城的银果就不能兑换了,我只兑换了2个月的银果,之后的贷款都是我自己还的。
31.王某的证言:2017年7月7日下午6点多钟,我接到起点手机店的员工打给我的电话(电话号码我没有存,时间比较久查不到了),我就来到红旗大道的起点手机店内。当时店里有两个人,一个叫刘勇、—个叫胡某2,当时是胡某2帮我填写的资料,然后详细的跟我说了一下0元购机的内容。内容就是我自己不用花钱就可以办理—台手机,先是通过麦点商城注册一个账号。然后用本人的身份证办理分期贷款,贷款通过后就可以每天登陆麦点商城app进行领取银果,之后将领取的银果兑现。就可以将提现的钱用来偿还分期款项。填好资料后,胡某2拿手机给我拍了一张照片,并拿我的身份证去办理了一笔即有分期,后面又办理了几个贷款公司,没有成功下款,只从即有—分期公司贷了—笔6888元,分了18期,每期530元。后面下不来贷款了,刘勇和胡某2就说叫我刷自己的信用卡,反正到后面都可以拿回来的,我就又从农业银行的信用卡里面刷了8300元来。之后胡某2拿了一台苹果玫瑰红7P(128G)的手机给我,胡某2用我的手机微信关注了麦点商城的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里面,每天领取银果。领了2个月的银果,2017年9月份开始,麦点商城银果不能兑现了。一直到今天,即有分期公司的贷款我就还了2期1060元,剩下8480元贷款我没有还。信用卡刷出的8300元是我自己在还。
32.陈某3的证言:在2017年8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刚好想换新手机,杨文清就和我说可以到邓某1那里去免费领一个手机,他就在邓某1那里免费领取了一个手机,邓某1跟我说她这边有—个零元购机的活动,但是要通过一个叫“麦点商城”的APP每天登陆领取银果,然后通过银果直接到邓某1那里兑现,不用自己出钱,我听到邓某1这样说觉得很划算,于是就同意到她这里办理这个活动,并挑选了一部苹果7plus128G手机,邓某1说要免费得到手机需要通过一个分期公司去办理,然后邓某1电话联系了一家名叫“捷信分期”公司的员工过来,后面我按照“捷信分期”公司员工的要求在—张分期合同上填写了我的身份信息,并签了我的名字,之后我还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那个即有公司的员工一起合了影,那名即有公司的员工和我说过他们公司的确认电话,确保是你本人办理了分期购手机的业务,然后没过多久我就接到了“捷信分期”公司的回访电话,我按照电话里即有公司的问题回答了他们的提问,基本上问的就是是否本人办理的业务,以及办理的是何业务这样的问题等等,和捷信分期公司办理好了分期业务后,邓某1又叫了“惠某1分期”公司的员工以及她自己另—个上班的“即有公司”办理分期,邓某1自己说还需要跟两家分期公司签订分期合同才能拿到手机,于是我又按照那两家公司的要求,像办理“捷信分期”贷款一样的程序分别和“即有分期”、“惠某1分期”分期公司也签订了分期购手机合同,最后我拿到了那部iphone7plus手机。我在即有分期一共贷款5200元,分18期,每个月还款534元,即有分期的现在我已经还完了,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惠某1分期好像也是贷款6599元,分24期,每期还款381元,总共还了14期,还剩1265元。捷信分期好像也是贷款5699元,分24期,每个月还款235.14元,捷信分期的现在我也已经还完了,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还款的钱应该是还给分期平台,我领取到银果找邓某1兑换,然后邓某1会给我现金,我把现金存入到我的建设银行卡和交通银行卡里,然后到了时间这三家分期公司会自动从我银行卡里扣除当月的分期款项。我总共在邓某1那里用银果兑换了两次,第一次兑换了851.28元,第二次好像也是兑换了800多元。在2017年10月份左右,“麦点”商城不能兑换银果了,邓某1就和我说是因为十九大召开所以暂时兑换不了,等结束了以后就可以照常兑换,在这期间我一直用自己的钱去还三家分期公司的手机贷款。
33.胡某1的证言:2017年6月17日,胡龙飞带我来到红旗大道起点手机店里,胡龙飞在去之前跟我说了一下可以免费拿一台手机用,我就跟着去的。到了起点手机店,邓某1接待的我,她叫我拿身份证和银行卡给她,并问我想要一台什么样子的手机,我就看了一下柜台挑了一台苹果7P128G的手机,邓某1说要办三个贷款才可以免费领这台手机,我就答应她,因为她这三个贷款是在0元购机活动中跟我交代过,是可以从麦点商城领取银果兑换现金去还贷款的。她是即有分期贷款公司的员工,她又叫了另外两个贷款公司的人来店里。他们三个人给我办理了三笔贷款,我就是配合他们三个人每个人照了一张相,照完相后我就在店里等,等了半个小时三笔贷款就下来了。分别是即有分期公司、有用分期公司、惠某1分期公司的贷款,这三家公司一共贷了1万多元,我只知道即有分期公司贷款的金额是6980元,另外两家的我不知道。当时是邓某1办理下来的,我银行流水显示每个月我要还这三家贷款公司的金额分别是492元的有用分期、560元的即有分期和264元的惠某1分期,就是每个月要还款1316元,这三笔贷款我兑换银果兑换了2个月,就是还了2632元,剩下的余款都是我自己掏钱提前还清的,我自己还了1万多元钱提前还款将这三家贷款公司的钱某的。
34.钟某的证言:2017年6月17日,我老公胡某1跟我说有0元购机活动,可以免费拿一台手机用,我就跟着我老公去的。到了起点手机店,邓某1接待的我,她叫我拿身份证和银行卡给她,并问我想要一台什么样子的手机,我就看了一下柜台挑了一台苹果7P128G的手机,邓某1说要办三个贷款才可以免费领这台手机,我就答应她,因为她这三个贷款是在0元购机活动中跟我交代过,是可以从麦点商城领取银果兑换现金去还贷款的。她是即有分期贷款公司的员工,她又叫了另外两个贷款公司的人来店里。他们三个人给我办理了三笔贷款,我就是配合他们三个人每个人照了一张相,照完相后我就在店里等,等了半个小时三笔贷款就下来了。分别是即有分期公司、有用分期公司、捷信分期公司的贷款,这三家公司一共贷了1万多元,我只知道即有分期公司贷款的金额是6980元,另外两家的我不知道。当时是邓某1办理下来的,我银行流水显示每个月我要还这三家贷款公司的金额分别是326.95元的有用分期、510元的即有分期和298元的捷信分期,就是每个月要还款1135元,贷的款没有打到我的银行卡里,具体到谁账户我不知道,办理的分期贷款的还款方式是每月从我工商银行卡里代扣326.95元、510元和298元还款,每月从麦点商城app内兑换银果后,我就提现,兑换到的钱邓某1会转到我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户,我再提现到银行卡里,进行还款,她有的时候是微信转给我,有的时候是支付宝转给我,一共转了2个月给我,2017年7月14日转了1000元给我,2017年8月14日转了1330元给我,微信记录我删掉了,但是我老公有微信转账记录,和我的转账记录是一样的。这三笔贷款我兑换银果兑换了2个月,就是还了2270元,剩下的余款都是我自己掏钱提前还清的,我自己还了1万多元钱提前还款将这三家贷款公司的钱某的。
35.杨某3的证言:我是来报案的,我是在位于赣州市红旗大道理工大学旁边的起点手机店被人以0元购机的方式被骗,当时店内有三个工作人员,两个男的卖手机,邓某1办理贷款业务的,0元购机的方式,就是我不花一分钱可以拿一部手机,但是要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二笔贷款,贷款不用我还,由麦点商城负责还,但是后面麦点商城没有帮我还,是我自己还的。当时一共贷了二笔,一笔是百千分期公司,贷了3000元,贷款的名义是办理一台VIxx牌的Xplay6手机,麦点商城帮我还了3期,时间从2017年4月份到2017年6月份,我在麦点公司倒闭后,我还了5个月,时间是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份我—次性还进1900元去还清了百千公司的贷款;一笔是既有分期公司,贷了7000多元,贷款的名义是办理一台苹果7P手机,麦点商城还了3个月,我自己还了4个月,时间是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10月,剩下3900余元没有还,即有分期公司在麦点商城倒闭后,打催款电话给我,我才知道麦点商城倒闭了。贷款办好后,邓某1就叫我下载麦点商城app,进入麦点商城可以诜择每月用银果兑换钱,一个银果兑换1元钱,麦点商城就会把兑现的钱通过支付宝转账到邓某1的账户上,邓某2又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到我支付宝或者微信账户,我再还款进百千公司和即有公司,银果兑换了1812元,我自己还了3267元。我没有拿到VIVO牌手机和苹果7P手机,只领取了2000元钱,是邓某1叫一个支付宝名称叫“独自偷欢”(刘鑫翔)支付宝转账2000元给我的,邓某1说0元购机有两种选择,我办理了两笔贷款,可以选择拿2000元或者拿一部2200元oppo手机。
36.黄某1的证言:2017年3月8日的时候,当时我们三个人过去后,有一个男的接待我,给我介绍了一下0元购机活动的内容,然后我认为不用花钱可以得一台手机,我就同意这个男的工作人员帮我办理这个0元购机活动,当时我拿了我本人的身份证给他,他拿手机跟我拍了照片后,以苹果7手机的名义向两家公司贷款,过了半个小时,贷款下来了,分别是即有公司的3000元,分18期还款,每期还款305.27,还有—惠某2分期公司贷款3000元,分18期归还,每期归还300元。然后这个工作人员教我用微信关注麦点商城的公众号,并且教我怎样领取银果及兑换银果的方式方法,后这个工作人员拿了一部vivoX9手机(64G)给我,我拿到手机就离开了,后面我按照他教我的兑换银果的方式去进行提现,每月兑换银果可以620元左右,一直提现到2017年7月份,到了2017年8月份开始,银果就不能提现了,银果不能提现,我就打起点手机店老板刘勇的电话,当时刘勇跟我说是正在融资,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提现。当时—直都没有再提到过钱,后面2家贷款公司的15期还款都是我自己还掉的。
37.杨某2的证言:2017年9月份的时候,邓某1在微信里跟我说她们店里有一个活动,叫零元购手机,可以不用花—分钱就跟购买一部手机,第二天晚上我就一个人去了赣州市红旗大道起点手机店,邓某1就过来我这边就问我说是不是要办理手机业务,跟我介绍说办理手机分期的话就先关注“麦点商场”的平台(微信公众号),然后办理手机以后就要每天登入“麦点商城”的公众号,每天要在APP上签到,每天领取银果,然后就可以用每天领取的银果用来还分期,介绍完活动之后就问我可以不可以,我就答应她了。邓某1叫了三家分期公司的工作人员过来,分别有普惠分期、捷信分期、即有分期的工作人员,邓某1就告诉分期公司的人说我要办理手机业务分期,捷信分期的工作人员就让我把身份证和银行卡给他,他就在他的平板电脑上操作,具体填的什么我不清楚,说有电话反馈,就教我按照他跟我说的话跟电话回答他,之后他叫我在他的平板电脑上签字,签完字之后捷信的那名工作人员就走了,捷信分期贷款5800元,分18期,每月还款412元,共还款金额不记得。之后邓某1接着就打了普惠分期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叫他过来办理业务,邓某1就跟那名普惠分期的工作人员说了我的情况,要办理手机业务,那名普惠分期的工作人员就过来叫我拿身份证和银行卡填写资料,大概等了10分钟左右,就在平板电脑上操作好了,普惠分期的工作人员就叫我在平板电脑上签字就行了,上面具体什么内容我也没有看,我就直接按照他的要求签字了,惠普公司贷款2460元,分18期,每月还款246元,共还款金额不记得。最后就是邓某1在即有分期的业务,因为她自己就是即有分期的员工,她也没有跟我说什么,就直接按照她们的流程操作,操作好了之后就叫我签字,即有分期共贷款5300元,分18期,每月还款511元,共还款金额不记得。没多久之后邓某1就打电话给一名叫刘勇男子,他是店里的老板,叫他拿手机给我,还问我需要什么机型和颜色,我就跟她说需要黑色苹果7Puls128G的,大概20分钟左右,刘勇就把手机拿到店里,最后就叫我跟邓某1拍照,把所有程序就办理好了之后拿到手机我就回家了。我的分期贷款都是通过APP绑定银行卡还款,邓某1还跟我说可以不用自己还款,可以用每个月在麦点商城签到领取银果,然后每个月领取的银果可以用来还分期,但是我刚办理手机的第二个月麦点商城就出了问题了,就说领取不了银果了,邓某1说就要我自己还。我是每个月通过APP直接还款的,普惠分期我是从2017年10月开始还款一直到2018年4月份才还清,一共还款4215元;捷信分期我是从2017年10月开始还款一直到2018年1月份才还清,一共还款6500元左右;即有分期我是从2017年10月份开始还款一直到2018年1月份才还清,一共还款4433元;这些我都是还了几期之后就一次性还清了。
38.黄某2的证言:我是赣南师范大学的学生,2017年3月份到四月份我在“起点智能手机”做过兼职。起点智能手机”店在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管理处105国道农业银行旁。老板是刘勇,店长是刘鑫翔,知道刘勇有两家“起点智能手机”手机店,一家在高校管理处105国道农业银行旁,另一家在章贡区红旗大道江西理工大学旁。我还知道刘鑫翔有一家叫“翔瑞”苹果专卖店在娱乐城。我知道高校园区起点智能手机店免费得手机贷款活动,我是在这家手机店做兼职,老板刘勇跟我说过这个活动,并且总是叫我帮忙宣传这个活动。刚去“起点智能手机”手机店做兼职时并不了解这个活动,后来我看到有很多刘勇的朋友来店里办理这个免费得手机的贷款,同时刘勇不断地向我解释这个活动的内容和操作流程我才慢慢知道了这个活动。我只知道刘勇说加盟了“麦点商城”的推广,可以免费得一部手机,我介绍人过来店里成功参加这个免费送手机的活动刘勇就会给我两百块钱提成,然后会把过来参加活动的人送到红旗大道这家店里办理。后来我同学贺某缺钱,我就给她介绍了这个贷款活动,但是由于贺某不需要手机,所以我就跟刘勇他们协商能不能直接给贺某跟手机等额的现金,开了贺某这个头之后,这个贷款活动就演变成了免费得手机或者免费得2000左右的现金,刘勇说店里的员工不能参与这个活动,负责办理这个活动邓某1、张某6、蔡某3个人。办理这个活动需要身份证、学生证及银行卡,并与邓某1、张某6、蔡某等人合影拍照,邓某1还提醒当事人“即有分期”与“正好分期”的审核人员打电话来要按照他们拟好的草稿回答,草稿内容是否本人操作及真实信息,是否贷款了这部手机,但邓某1要求回答的时候一定要说“自己贷的是这款高额款价格的苹果7手机”。分期公司的审核人员更好相信是本人自己贷的,这样更容易通过贷款审核。我介绍过4个人去办理,分别是陈雪梅、吴某2每人好像拿了2000元左右现金,陈某4、方某各拿了一部步步高X9手机。拿了500元的报酬,但是贺某的200元我没有要,我说是我的室友算了,我就让邓某1直接把2300元现金跟我的提成200元转给贺某。邓某1、张某6、蔡某3人是负责“即有分期”与“正好分期”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
办理的人关注微信“麦点商城”的公众号,在公众号里注册自己的基本信息(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然后每天进去公众号里签到,签完之后这个公众号里每天能送出20个左右的“银果”,还款日的提前一个星期,帮办理贷款的分期的工作人员(邓某1、张某6、蔡某)会通过微信发一张消费“银果”的二维码,扫完之后扣除多少“银果”就会自动扣除,“银果”可以在办理贷款的分期的工作人员那兑换1比1的人民币。办理贷款的分期的工作人员会通过微信与支付宝转账到办理人的账上,办理人通过APP里将贷款的钱某,或到了还款时间银行自动在绑定银行卡里扣除。我只知道有两个贷款“即有分期”与“正好分期”平台的,具体的我不怎么清楚,贺某跟我说的是18期。今年的3月至6月邓某1是按时将钱打入了他们账上,后面邓某1就没有转过了,因为刘勇与邓某1说“麦点商城”在整改里面的银果提现不了了,不能兑换现金了。我在2017年3月4日办理的“手机0元购”活动,当时是蔡某给我办理的,办理了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的即有分期贷款,贷款金额是6000元人民币,蔡某写了张纸条给我,让我照着上面填的东西回答客服审核电话,接到贷款公司电话的时候就说买了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就办理好了贷款,我没有领电脑,得了2100元人民币,是刘勇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我的,我每个月要还538元,之前6个月通过银果还钱还的,后面是一次性还清4500元。
39.郭某2的证言:在2017年的3月份,我听我朋友黄素霞说她在赣州市赣南师范大学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借款合同得手机,但是借款合同的借款可以通过,“麦点商城”的银果来提现还款,这样不用出钱就可以免费得到一部手机。之后我和我朋友黄素霞来到赣州市赣南师范大学起点智能手机店内,我想免费得一部vivoX9,手机店的员工就告诉我要做九千多元的借款才可以得到,同时对方承诺这九千元的借款可以通过麦点商城的银果来提现还款,不需要我自己出钱。于是我分别和即有分期、惠某2分期公司各签了一份借款合同,一共借款9000元,每个月借款公司会自动从我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内扣款,按照两份合同的约定我应该是得到两部手机的,但实际上我知道得到了一部VIVOX9手机,价值2000元左右,接下来每个月在麦点商城领取银果进行还款,2017年9月份的时候麦点商城的银果无法提现,之后工作人员电话不接,借款公司经常催还款,在10月份开始自己主动还款,12月份还了1974元给惠某2分期公司,一次性还清了欠款;主动每月还款给即有分期公司到2018年9月份全部还清了借款。
40.邹某的证言:在2017年7月份左右,章贡区红旗大道理工大学附近的起点智能手机店有充值“麦点商城”返利还贷款的活动,于是我就在这家手机店内办了借款,当时店长是刘鑫翔,店里店员邓某1帮我办手续,最后我拿了一部苹果7PLUS,128G,价值6500元。之后每个月“麦点商城”会返利还贷款。到了10月份,“麦点商城”无法返利了,我就自己还了一个月的借款共计1145元,之后我没有继续还款,借款公司就打骚扰电话催我还钱,还发威胁的短信给我,我没有理会。我借款的公司一共有三家,分别是即有分期公司,每期还484元;正合普惠分期公司,每期还318元;惠某1分期公司,每期还343元,三个分期公司都是要还18个月,一共还两万多元。
41.熊某1的证言:2017年5月,赣南师范大学附近的起点智能手机店内,有“0元购机”的活动,店里的工作人员刘勇和邓某1介绍活动时说客户只需要向借款公司签了借款合同后以免费得现金或者是得手机,与借款司签的借款合同可以通过“麦点商城”的软件每个月返利提现还款。于是刘勇和邓某1就帮我做借款合同,我也按刘勇和邓某1说的回答了贷款公司的电话询问,并分别和即有分期公司、正好分期公司,两家公司签了借款合同,具体借款金额不记得了,我得到了2000元钱现金。刘勇和邓某1还帮我注册了麦点商城的账户,帮我充值了一些钱,我提现了三个月每个月500元左右用于还款,2017年9月份的时候麦点商城无法提现,贷款公司就一直催还款,9月份的我自己换了大约500元,10月份两家分期公司来催款,之后班主任出面协调,和刘勇达成协议,内容是签了借款合同的人把当初自己获得的现金拿出来还款,拿了手机的就折合是市场价,拿出现金还款,剩余不够的由刘勇还清所有的借款,我们自己还款的部分刘勇也补了给我们。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刘勇的供述:我经营了两家起点智能手机店,这两家店的位置分别在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以下简称红旗店)和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一下简称高校店)。红旗店是我个人独资,法人是我本人,这家店于2015年5月份开始经营,期间招聘过几个店员,现在我只记得一个叫熊某2。到2017年2月份,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即有分期)派业务员邓某1来店里驻店,她负责店里分期贷款办理和帮我守店,之后我就聘请过店员了,店里的事务基本都邓某1在负责(邓某1还会帮红旗店和高校店做账,相当于会计)。高校店是我和刘鑫翔、赵超合伙出资经营的,我出资8万元左右,占股百分三十五,担任法人负责店里大小事务的管理:刘鑫翔出资8万元左右,占股百分之三十五,担任店长协助我处理店里大小事务;赵超出资7万元左右,占股百分之三十,他不负责店里的经营管理,只负责安排即有分期的业务员来店里办理各方面的分期贷款。2017年2月份,赵超派蔡某来店里驻店,5月份蔡某离职后,熊某2就来到店里做店员到2017年6月份。
2016年11月份,赵超和刘鑫翔找到我,说通过麦点商城来卖手机的利润很高,问我要不要一起做,当时赵超、刘鑫翔和我说了很多有关麦点商城的,我听后感觉是很不错,然后就答应了。随后,赵超荐麦点商城的负责数码店铺申报的负责人肖某2(电话:186××××9522,159××××9688,微信昵称:大力水手,微信号:×××)给我认识,当时肖某2的合伙人欧某就把通过麦点商城卖手机的详细流程告诉了我,然后我按照欧某说的在起点智能手机红旗店叫了几个朋友来试了一下,试完后我发现这样做利润确实很高,心里就想着这个事情可以做。2016年12月份,我和刘鑫翔、赵超商量好,三人—共投资15万元在蓉江新区高校园开一家手机店,用麦点商城的方式来卖手机。然后,我们三人在蓉江新区高校园农业银行旁租了—个店面,但装修后发现15万元不够,随后我们每人有相继投资了2、3万元。2017年2月底,店面装修、货物和人员都安排好,然后就开业了。我担任法人,刘鑫翔担任店长,赵超负责经营,但赵超安排即有分期蔡某来店里驻店(2017年2月份至2017年5月份)。店员招过一个店员,名字叫刘祥发,后来他离职了。后来招聘的都是学生做兼职,有七、八个,记得名字的有黄某2和袁某(这些兼职都是师院的女学生,其中有一个男的,但我现在记不得名字了)。当时麦点商城在赣州市开发区有—个分公司(现在已经倒闭了,当时的负责人名叫刘某6,电话:131××××8616)。
红旗店,最先的店员名叫熊某2,熊某2是2017年2月份开始在店里工作,到5月份调去高校店,在高校店做了一、两个月都就离职了,当时他负责销售手机和看店,期间他介绍过两个朋友来店里办理麦点商城的手机零元购。在熊某2不在红旗店的前后期间,一直都是邓某1在店里看店和做账。高校店,主要由我和店长刘鑫翔负责日常经营,开店时我们招聘了—名男子做店员(姓刘,现在记不得他的名字),当时他和即有分期蔡某一起看店和办理麦点商城的零元购分期贷款。2017年3月份,我们开始在店周边招收学生做兼职。2017年5月份,姓刘的男店员和蔡某离职,熊某2从红旗店调过来,负责店员的日常职能,邓某1开始负责高校店的分期贷款办理和做账。
我们店里的vivo和oppo手机都是从厂家进货,货款用我招商银行(尾号1088)卡转给南昌厂家的对公账号(公司名称我记不得了),手机是我从章贡区环城路长宏和辉耀进货的,货款用我招商银行(尾号1088)卡转给他们公司个人账号(辉耀是姓胡,长宏我记不得了)。进货单和销售记录我现在没有了,但销售情况邓某1会做账,她哪里应该有。眵动业务(话费充值、号码办理)和手机销售、手机配件销售、零元购手机活动。零元购手机活动主要是办理vivox9、oppor9、iPhone7和iPhone7puls手机,2017年2月份,红旗店先开始做这个活动,给两个客户办理后就推广到高校店,然后就两家店一起做。比如说客户免费领取vivox9和oppor9手机,客户要办理两倍以上的贷款(当时vivox9和oppor9店内售价是2798元左右,办理贷款就要6000元左右)。办理贷款后我再让客户扫描麦点商城二维码注册成会员,然后我再用招商银行(尾号1088)卡给客户会员账号充值2798元左右的银果,客户账号上就会得到5倍14000个左右的未激活因果。这14000个左右银果不是一次性激活给客户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分24个月激活,每个月激活给客户750个左右。然后,客户可以选择拿银果到我们店里购买东西,也可以用他们在麦点商城的账号扫描我们在麦点商城的商家二维码,消费相应的银果,然后客户的银果就到了我这里,我再将银果提现,麦点商城就将提现的银果数量以1比1的形式把相应的钱打到我们商家的账号上(比如客户用他们在麦点商城的账号扫描我们在麦点商城的商家二维码,消费500个银果,这500个银果就到了我在麦点商城的商户账号上,我申请提现500个银果,麦点商城隔天就会将500元现金打至我的银行卡上)。在麦点商城打钱给我后,我将这笔钱转给客户,或者我将钱转给邓某1,让邓某1转给客户。我们转给的客户的钱就是用采还分期贷款,不用自己的钱还款,这样就是所谓的零元购手机。
店里提出办理零元购手机活动这个方案,最先是赵超和我说通过做麦点商城毒手机有很高的利润,然后赵超介绍我跟麦点商城的肖某2和欧某接触,在我、赵超和刘鑫翔确定用麦点商城来卖手机后,麦点商城的刘某6在开会的时候给我们合作商户—此方案,方案中就有我们做的零元购手机的活动方案。我们做vivo和oppo手机零元购就是按照方案来做的,iPhone手机就是我们自己想的,方案上iPhone的手机要首付2800元。拿iPhone手机按照vivo和oppo手机零元购的方案来做是通过我和刘鑫翔、赵超、邓某1商量后决定同意的。我们通过店中的LED屏幕放“零元购机,进店咨询”、店中的喇叭播放内容是“麦点商城零元购机活动,进点咨询”、还有叫店中兼职人员和身边的朋友去推广。当时店中安排的推广人员有黄某2和袁某,刘鑫翔就安排了邓某3和一个叫“豪哥”的人去推广。当时我和刘鑫翔、赵超说好推广人的报酬发放标准是200元每单每人,邓某3和一个叫“豪哥”的好像高一些。红旗店是2017年1月份开始办理这个手机贷款业务的,直到2017年8月份以后就没办理这个手机贷款的业务了;高校店是2017年2月份开始办理这个手机贷款业务的,直到2017年8月份以后就没办理这个手机贷款的业务了。
办理零元购手机活动的具体流程,比如说一个客户来我店中选购手机,我接待他就会说可以免费领取手机,客户就会问这么免费领取手机,我就会生诉客户我们店中有。个零元购手机的活动,参加就可以免费得手机,客户会问如何参与,我就会告诉客户只要拿身份证办理一个分期贷款就可以,客户问办理的贷款如何还,我就会告诉他每个月麦点商城都会给你银果,不用自己出钱,只要你拿银果来找我,我就给你换成钱,换成的钱足够还贷款了,你自己不用出钱就得了—个手机。客户同意后,我就会打电话给分期贷款的业务员(邓某1、蔡某或其它公司的业务员)让他们来办理。客户办理这个活动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填写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和单位信息,其它的由业务员和我们指导操作。最后,客户要在贷款申请的系统上签名,好像是签订电子版的贷款合同。
我们给客户的手机分别有vivox9、oppor9、iPhone7和iPhone7plus手机,但普遍是iPhone7和iPhone7plus手机。不要手机的,当时我听刘鑫翔说过,有两个客户没有领取手机,领取的是钱,—个领取了2400元,另外一个我不知道,是否有其它人不要手机我不清楚。领我们提供的这个手机或现金需要办理的贷款合同,比如说,客户要领取vivox9手机,售价2798元,一家贷款6000(iPhone6splus或苹果电脑)元左右,根据赵超所说,分期公司不能老是做相同的贷款,我们会根据情况,给客户办理—到两个分期公司的贷款,每家分期公司的贷款分别是2000多元(iPhone6)和3000(iPhone6splus)多元。它手机贷款就是售价的2.3至2.4倍左右,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后,贷的款打到了我这里。即有分期(达飞分期)、有用分期、佰仟分期、马上分期打给我起点智能手机店公账(招商银行卡,尾号1088);正好分期打给我个人账号(农业银行卡,尾号9913);捷信分期通过业务员支付宝转给我,有的也会转给邓某1,由邓某1再转给我:惠某2分期、普惠分期是业务员通过支付宝转给我。
跟我们合作的贷款公司有即有分期(达飞分期)、佰仟分期、有用分期、惠某2分期、马上分期、正好分期、普惠分期和捷信分期。签订了合同的公司有即有分期、正好分期和马上分期;其它的都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贷款,是业务员私下把我店里办理的分期贷款挂在其它店名下办理,贷款批下来后由业务员私下转给我。
办理贷款的流程:客户同意办理零元购分期贷款后,我就会打电话给分期公司的业务员过来办理。比如说邓某1到了店里,她就会先给客户一张贷款分期表给客户填写,客户就会在表上写好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和单位信息,随后邓某1在将客户填写的信息和分期贷款的物品信息(这个分期贷款的物品信息和客户所选择的不—样,比如客户选择的是个VIVOx9手机,店中售价2798元,但录入的信息却要写一个iPhone7puls手机或6000元左右的商品)录入贷款分期审核平台。然后,邓某1将申请贷款的信息(录入审核系统的手机型号、串码、颜色、分期数额、每期还款金额和贷款总额等)写在分期贷款申请表上给客户,在客户接到分期贷款审核电话时,客户按照纸上写好的回答审核电话中的提问。客户回答完审核电话后,贷款一般就能通过,邓某1就让客户手持身份证和她合影,并对客户购买的手机串码(这个手机串码不是客户实际领取的手机串码,这个串码是我和邓某1他们在店里的手机中,朋友之间用的手机中找到的)拍照,然后再将拍的照片上传至申请贷款系统。完成贷款的流程后,我将客户选择的手机给客户,然后再教客户下载麦点商城并注册成为会员,告诉他等银果领取一定数额后就拿来找我兑换成现金。另外,还有一个流程是叫两家贷款公司办理一个客户的分期贷款,因为赵超跟我们说过,不能经常申请某个金额左右的贷款,所以我和邓某1就会叫其它分期公司的和即有分期一起给同一个客户办。
起点商城手机店在这些贷款公司具体办理了多少份贷款合同我不是很清楚,这方面的情况邓某1有统计,她会更清楚情况,之前她用wps统计了相关的表格给我,有分高校和红旗店,有日期,手机型号和贷款金额的表,我手机里有一份2017年2月份至2017年6月份贷款金额明细,即有分期贷款金额278615元,惠某2贷款金额30532元,佰仟分期贷款金额17440元,正好分期贷款金额24000元,马上分期贷款金额16938元,惠普贷款金额8238元,合计贷款金额375863元。贷款合同上贷款的手机型号有iPhone6s和iPhone6spulsiPhone7、iPhone7puls和苹果电脑。贷款合同上的手机与我们提供给客户的不一致,是因为贷款金额决定了我们填在贷款合同上的手机型号,贷款比较是客户领取手机的两倍以上,申请实际手机的金额贷款就无法贷这么多款,所以要填一个高价格的手机型号或多个手机贷款。客户领取一个手机,价格低老是办同—个金额左右的贷款会让贷款公司风控过高,赵超就让我们低金额有时也要做两个贷款;价格过高,—个贷款又过不了,所以只能分成两个贷款来办理,这样贷款才能成功申请下来。我们告诉客户不用出钱就可以免费拿走这个手机,然后办理的分期贷款可以用银果换现金还款。我又告诉客户,要贷你领的手机价格两倍价格的贷款,一家贷款公司贷不下来,要分成两家贷款公司贷款。我还会和客户说,办理手机贷款本来要付首付的,我们写贵的手机型号,就可以不用付首付。
如果客户领取到一台vivox9手机,就要办理6000多元的贷款,我在麦点商城给客户充值2700元,麦点商城就会给客户账号13500个未激活的银果。每天客户的账户上会激活—部分银果,如果客户坚持每天在麦点商城平台签到,会加速激活银果。客户每个月能激活562个银果左右,能换562元人民币,6000多元的贷款要还18个月,总共要还11000元到12000元左右,每月要还666元左右。因为前期银果激活比较快,不只562个,基本上够客户还款。—共有两个平台,分别是麦点商城和哆拾惠,麦点商城的模式是:比如客户用他们在麦点商城的账号扫描我们在麦点商城的商家二维码,消费500个银果,这500个银果就到了我在麦点商城的商户账号上,我申请提现500个银果,麦点商城隔天就会将500元现金打至我的银行卡上,我在将这500元现金给客户。哆拾惠其实和麦点商城一样,只是麦点商城返现的是银果,哆拾惠叫积分,积分的比例是1比5,不用签到,24个月返清。这些平台与我们办理贷款的公司没有关联,麦点商城和哆拾惠是我通过系统上传资料,由平台审核通过后,我就自己操作,没有签订合同合作协议。每个客户在麦点商城和哆拾惠的充值都是有上限的,只有增加客户数量才可以增加总量。因为当时我怕客户不相信麦点商城的模式,所以让客户拿到实物的方式做推广,让客户相信,其它跟麦点商城合作的商家也有像这样操作的。由我打款给客户来还分期的贷款,统一对银果进行兑换,一开始由我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打款给客户,后来由我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打款给刘鑫翔、邓某1,再由刘鑫翔和邓某1通过支付宝、微信打款给客户。我在2017年8月以后就没有帮客户还过贷款了。因为当时麦点商城不能提现了,哆拾惠从来没有提现成功过,我没有继续帮客户还,客户就只能自己还了。麦点商城不能提现后,就没有继续办理零元购手机的活动,哆拾惠的单是从2017年8月10日开始做到2017年10月份的。当时麦点商城已经出事了,我了解哆拾惠是新平台,我觉得他不会那么快倒,所以就做了。邓某1是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的业务员,也是驻红旗店的业务员,但她在高校店和红旗店都办理过分期贷款,之后还帮两个点做账。邓某1介绍朋友来办理零元购手机的业务,利润我和她对半分,从中她获利了几万元:赵超是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的销售经理,也是高校店的股东,当时即有分期不允许办理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赵超利用他职务之便,安排业务员过来店里办理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刘鑫翔是高校店的店长,也是股东,负责协助我管理高校店;蔡某是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的业务员,也是驻高校店,负责高校店的分期贷款办理。贷到款的处理方式:第一,因为客户时免费领取手机,有一部分就要抵消进货款;第二,因为要还客户还款,有—份钱就要充值到麦点商城;第三,剩下的就是利润。
2.刘鑫翔的供述:我是2017年3月至8月蓉江新区高校区做麦点商城业务的,店长职务,负责店里的日常运营,点智能手机店是租用赣南师大学校的,具体门牌号不清楚,2017年2月左右开的,店的股东有我、刘勇、还有赵超,注册法人是刘勇,我是店长,店里基本是我在经营,店里还招过7、8个兼职,我只记得一个兼职名叫黄某2,其他的时间太久了不记得了,员工的话招过—个姓刘的,之后有兼职后就没招员工了。刘勇在红旗大道还有—家店,一开始有个姓刘的男店员,后面这个店员走了之后就一直都是邓某1在那看店,帮忙卖,最早就是这家店开始搞的零元购的。进货渠道方面vivo和oppo刘勇在厂家有渠道,从那里进货,其他手机是从环城路的长宏和辉耀手机批发商那里拿货,进货单当时有留,但是后面店倒闭的时候都清掉了。手机销售单据也是清理掉了。赵超以前是我的同事,后来他在即有分期工作,他可以开点后门,在贷款上给予便利,他不参与我们店经营,得利润的30%,他本来说投5万,后面实际只投了3万,但是还是以这个分成比例。
零元购的活动是一开始是在起点红旗店2017年2月份开始搞得,高校店是开店,3月份左右开始搞的,这个活动是跟麦点商城的银果挂钩的,我们手机店是麦点商城的合作店,我们本身是麦点的商家会员,1000元现金折合麦点商城银果是5000个,我们的顾客如果办理手机零元购活动,先选择手机,之后注册麦点会员,再通过办理贷款,—般贷款金额是手机销售价格的2倍多些,顾客办理完手续后,就可以把手机带走了,之后,每月从麦点商场收取银果再到店里扫我们商家的麦点银果提现二维码,我们收取银果,帮顾客提现,再转回顾客的账户(支付宝或微信),再由顾客自己用于还款,基本上每个月的返现是足够顾客还款的。一开始是赵超跟我提起过的,一开始没有用这个方案的,之后多次提起后,我们3个人碰头后,刘勇说可以做,我们就开始开始做零元购手机方案的。办理贷款金额是手机销售价格的2倍多是刘勇提出来的,这个也是刘勇定的。具体是2倍多多少要看具体的手机型号,一开始刘勇做了有一个价格表,后面做的多了就没按表了,就会上下浮动或者直接打电话问刘勇办多少钱的贷款,一般在2.3倍到2.8倍之间,比如,OPPOR9手机,我们进价是2100多,售价是2498到2798之间,贷款是要贷6000到6100元之间。
店里的喇叭会放“零元购活动,更多详情请进店咨询”,LED也会打相应的活动内容,一般是向进店顾客、学生宣传的,之后是通过招兼职向在校学生推广宣传的,可以零元购手机,还有就是给老客户和朋友以介绍费的方式来零元的方式是通过麦点商城银果返现来实现的,当时赣州有麦点的服务部,他们有专业的宣传。我门告诉客户零元购的意思就是客户不用花钱,办理手机贷款之后就是可以通过麦点商城领取银果换钱来还贷款,到时候不用花钱用手机,广人员主要是兼职,我们店里总共招过7、8个学生兼职,我记得有个叫黄某2的,其他的不记得了,另外还有两个常驻的分期公司的业务员,一个是邓某1,另外一个叫蔡某。是从2017年3月份开始有这个办理手机贷款业务的,户需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再由客户填写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资料、购买机型型号、分期期数,家庭父母姓名电话及—个朋友的信息及电话。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后贷到的款打商户的,我们店是打给刘勇或者是刘勇操作的起点智能手机对公的账户。起点智能手机店签的合作的即有分期的,其他的公司是挂靠朋友的来获取贷款公司返点的。
办理贷款的流程客户跟贷款公司业务员操作的,我们一般不会参与,但是在我们店购买的手机,会在贷款合同上注明我们的门店名称,到时返点会返到刘勇账户。校店大概有30多个客户的贷款,70份合同左右,具体我没有统计过。红旗店办了多少我不太清楚。贷款合同上贷款的手机型号—般是比客户拿到的手机型号更高级的手机,比如购买OPPOR9手机(价值2100元左右),贷款填写的手机型号一般是苹果手机。贷款合同上的手机与我们提供给客户的不一致是为贷款公司在客户办理贷款时,是需要客户交付手机的30%首付的,但是客户不想出一分钱,这样贷款公司就会通过拉高手机价格或型号来使贷款进行下去,达到不需要客户出钱交首付的目的。因为顾客办理贷款后是需要通过银果返现来达到零元购的目的,所以需要办理比手机高2倍的贷款业务,比如当顾客购买一台O×××××手机(价值2100元左右),需办理了一台40xx元手机的贷款后(匹配苹果7手机分期),另外2000元需要办理他实际购买的OPPOiR9手机手机贷款。机型号跟贷款合同不一致,手机数量也不一致,客我们会跟顾客说清楚这样的操作原因的,就是上面说的一样。戈们一般是这样跟顾客说的,贷款公司是一定要手机首付的,所以需要办理其他手机的贷款,拉高贷款金额来达到零元购的目的。客办理完手续后,就可以把手机带走了,之后每月从麦点商场收取银果再到店里扫我们商家的麦点银果提现二维码,我们收取银果,帮顾客提现,再转回顾客的账户(支付宝或微信),再由顾客自己用于还款,基本上每个月的返现是足够顾客还款的。麦点商城能领钱是为麦点商城宣传说冲一元能返还5元(冲—元是5个银果,—个银果换一元钱),就是每天签到领银果能翻5倍,我们这边是刘勇跟麦点商城对接的,客户办了零元购之后,刘勇就会冲现金到麦点商城后,冲的现金翻5倍后是足够还分期贷款的。是刘勇打款给客户,因为银果提现二维码也是转入刘勇账户的,为麦点商城出问题的时间大概是在8、9月份,它出问题后就没法还了,只能客户自己垫钱了。当时刘勇跟我说可以这样操作,让我们手机店跟客户协商,依然按之前麦点商城做法,由学生将收取的银果交给店里,由店里自行按月将对应现金打给学生还款,之后很多学生来店里要求我们还清贷款,当时还报了警,校方领导也出面要求处理,当时我就叫刘勇一起跟校方商谈,之后叫学生列名单给我们,我们再按照名单将钱打给学生,这样的处理方式我们大概还了10多个学生的贷款,听说刘勇红旗大道店这个问题也很严重。后面还有很多没有还清的,我们就只能告诉客户说麦点商城倒闭了,让客户先垫钱。麦点商城出问题后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了哆拾惠的零元购手机的活动。
3.赵超的供述:我是2015年7月9日正式在即有分期工作的,当时担任销售代表,负责给永达峰数码、翔跃数码和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分期贷款;直到2016年4月,我升职成为销售经理,负责赣州章贡区和蓉江新区的门店开发(门店没有和即有分期合作,我去和门店老板沟通,让门店与我们即有分期公司合作)、名下销售代表的日常工作管理(安排销售代表工作,监督管理销售代表,安排销售代表对未按时还款的客户催还)。2018年2月8日,我从即有分期赣州分公司自行离职。起点智能手机红旗店,位置在章贡区红旗大道理工大学旁,老板是刘勇,曾经有个店员我记不得名字了,2017年6月份左右,我安排邓某1驻这个店,之后邓某1就在这个店负责办理分期贷款、手机销售和看守门店。起点智能手机高校店,位置在蓉江新区高校园农业银行旁,这个店是我和刘勇、刘鑫翔在2016年12月份一起商量投资经营的。法人是刘勇,商量时说他出资七万元左右,占店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他负责管钱,管理店中的大小事务;商量时说刘鑫翔要出资七万元左右,占店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刘鑫翔平常都在店里,担任店长,负责做账,等于是会计;商量时说我要出资五万元,但我实际出资三万元左右,占店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后面陆陆续续我又出资了五万元左右,我负责提供分期贷款的便利。2017年3月份我安排蔡某在这个店驻店,负责该店的分期贷款办理,但邓某1也会去该店办理分期贷款。到2017年6月份蔡某离职,邓某1就全权负责起点智能手机高校店,其它店员情况我不清楚,但我知道这个店会招聘学校学生做兼职。我是2015年9月份认识刘勇的,当时我是即有分期的销售代表,会在他店里办理分期贷款;我是2014年3月份认识刘鑫翔的,当时我和他—起在永达峰数码工作,后来刘鑫翔、邓某3和熊某3于2015年9月份—起出资在赣州市娱乐城附近开了一家名叫翔跃数码的手机店,我会在该店办理分期贷款,后来我升职成为销售经理,我就安排了陈某6到该店驻店,负责办理该店的分期贷款。
2016年10月份左右,我知道关于麦点商城的事情,当时了解到通过麦点商城可以免费得手机,只要五、六个月的时间就可以把手机的钱收回来,返还五、六个月后,还会继续返钱,这些返的钱就是自己的。然后再麦点商城充值,可以将充值的钱翻五倍的银果,一个银果可以换一元人民币,但这个钱不是一次性返现的。零元购的活动有很多商户在做,从我知道后就一直觉得不错。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和刘勇、刘鑫翔商量一起出资开手机店时就提起了零元购和麦点商城的事情,刘勇说他知道零元购和麦点商城的事情,并且表示起点智能手机红旗店已经做这方面的业务有一、两个月了。刘鑫翔当时表示不清楚零元购和麦点商城的事情,我就和刘鑫翔介绍,说客户选择好商品,办理两倍左右的贷款,一部份贷款用做购买商品,一部份贷款用来充值麦点商城;如果客户选择好的商品金额过高,就到两家分期公司办理贷款,一家在即有分期办理,一家在正好、捷信、佰仟、普惠等分期公司办理。刘鑫翔和刘勇听我说,觉得是很不错,可以搞,然后我们就出资一起在蓉江新区高校园农业银行开了起点智能手机高校店,随后就按之前商量的在起点智能手机高校店做起了零元购活动。0元购活动就是以免费得手机的噱头,通过分期公司给客户办理高额的分期贷款(客户选择一台V×××××或OPPOR9手机就需要贷款6000元左右),然后再帮助客户注册成为麦点商城的会员,刘勇和刘鑫翔再将贷款的一部分充值到客户在麦点商城的账号上,客户通过在麦点商城签到领取银果,然后再用银果找刘勇和刘鑫翔换成钱,随后客户用银果换成的钱来还办理的分期贷款,这样客户就不用自己的钱还款。
我在起点智能手机高校店占有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开起点智能手机店是我和刘勇、刘鑫翔一起于2017年3月份商量出资开的,当时我就入股了,刘勇和刘鑫翔各参股百分之三十五,我占股百分之十,至今为止我没有得到任何收益。我在起点智能手机高校店不负责什么业务,我就是安排即有分期的销售代表驻店并帮助办理关于麦点商城零元购机的分期贷款。我安排过邓某1驻起点智能手机红旗店,负责办理该店的分期贷款,并看守店面和销售手机。当时我和邓某2说着是麦点商城的单,邓某1自己知道该怎么去办理,点商城的贷款流程,不需要我多说:办理贷款的流程是根据客户选择手机的两倍以上的价格来选择贷款合同上的贷款金额,如果贷款金额过高,就要找其它贷款公司拼单,另外一家贷款公司是有刘勇和刘鑫翔找选择,然后按照零首付的流程来操作,在贷款申请平台填写一个更高金额的手机型号,其他的流程跟零首付一样。我安排过蔡某驻起点智能手机高校店,负责办理该店的分期贷款,并看守店面和销售手机。蔡某是我女朋友蔡英平的堂哥,但是我告诉了蔡某是我和刘勇、刘鑫翔合伙开的,关于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公司不允许办理,如果办理了就不要让公司知道。即有分期与起点智能手机店签订合作协议后,即有分期就会安排销售代表驻店并办理手机的分期贷款。我在做销售代表的时候在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过分期贷款的业务,但没有办理过麦点商城零元购的单,我都是安排销售代表去办理的。在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过两种单,分别是零首付和正常单。零首付的单是客户先选择好自己要的手机,我就将—张申请贷款的表给客户填写,客户填好申请表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和单位信息后我就将客户填写的申请表信息和贷款金额信息与客户的合影、手机串码(这个手机串码不是客户购买手机的串码,是贷款金额相应手机的串码,这个串码一般都是业务员从办理的手机店或者身边的朋友拿来的)录入贷款申请系统。因为不能零首付,必须付百分之二十,我就会和客户说好,将贷款的金额提高。提交贷款申请后,公司总部审核部门会打客户的电话回访,我就将录入系统的贷款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手机型号、颜色、贷款期数、每期还款金额等)告诉客户,客户再根据回访电话中间到的按录入系统的情况来回答。回访电话结束后,只要客户按照我提供的信息回答一般都能通过贷款审核。贷款申请通过后,贷款从即有分期总公司转账至商户的对公账号,商户将客户选购的购机给客户。正常单是客户先选择好自己要的手机,我就将—张申请贷款的表给客户填写,客户填好申请表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和单位信息后,我就将客户填写的申请表信息和贷款金额信息、与客户的合影、手机串码录入贷款审核系统,然后公司总部审核部门打客户电话问贷款方面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手机型号、颜色、贷款期数、每期还款金额等)。客户回答正确后,贷款申请就会通过,贷款从即有分期总公司转账至商户然后商家就将客户选购的手机给客户。
在起点智能手机商城办理的贷款,只要客户不是正常办理手机的分期贷款,领取的手机就和贷款合同上不一样。贷款合同上手机与实际领取的手机不一致,是因为需要申请更高的贷款。既然要申请更高的贷款,那就必须在贷款合同上写更高价钱的手机,所以贷款合同上的手机和实际领取的手机不是一致的。即有分期公司办理该业务要求的规范流程是接触客户后,销售代表初步了解客户情况,客户选择好购买的手机,我们根据手机的金额告知客户办理分期贷款的情况,必须首付百分之一十以上,要求客户必须要有工作,学生要提供学生证。客户了解清楚后,销售代表将贷款申请表给客户填写,客户填写好个人信息、家属信息和工作信息后,销售代表将客户信息录入申请贷款系统。—会后,公司总部给客户打回访电话,客户按照自己实际贷款的金额和手机信息回答回访电话。贷款审核通过后,销售代表和客户手持身份证拍照,然后拍摄手机的串码,并将所拍照片上传到公司系统。完成以上步骤后,商户将手机给客户,贷款从公司打给商户,即有分期在客户办理贷款时会致电客户,会问回访问客户的个人情况(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信息和单位信息)和办理贷款的产品情况(型号、颜色、金额)、贷款情况(贷款总金额、每期还款金额、分期数额)。贷款从即有分期公司打到了刘勇的账号上(起点智能手机店的对公账户),贷款多少就打款多少。
客户领取的手机跟贷款的手机不一致是通过审核的原因:第一,在给客户贷款时会和客户说好,我们抬高价格,所以贷款的金额会更高:第二,在总公司审核部门打电话给客户回访前,销售代表会将录入系统的信息写在纸上或给客户,让客户按照系统上或纸上的信息回答回访电话,只要客户按照销售代表提供的信息回答就会通过。是给客户办理分期贷款的销售代表教的,教这些客户通过电话审核,因为不这样教客户,客户无法正确回答回访电话,那贷款就会被拒绝。这样做没有人教,都是销售代表自己领悟的,这种也是分期贷款行业的行规和潜规则。合同上的手机串码是那时候销售代表拍他们自己的手机,有的时候用的店里面手机拍的。按照公司规定,办理零首付和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属于违规操作,根据办理的次数和导致的后果来决定处理,处理的方式有扣奖金和开除;开始时,公司默认销售代表们办理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办也可以,不办也行,直到2017年5月份左右,即有分期总公司发布通知,说不能办理关于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但没有明确说办理了会如何处理。公司发了通知说不能办理关于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借款公司还在继续办,所以业务员就没有停。我默许他们这样做。办理麦点商城的分期贷款的客户还是刘勇、刘鑫翔他们帮客户把银果提现换成钱。我不清楚分期贷款的客户把款还完了没,麦点商城是2017年8、9月份倒闭了,就提现不了,就要客户自己还。麦点商城倒闭后,高校店没有办,但有可能刘勇在红旗店以“哆拾惠”的名义继续办理零元购活动。“哆拾惠”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没有操作过,只知道“哆拾惠”和麦点商城是类似的平台,要贷6000元的款,如果是18期的贷款,最终要还1万1千元以上。
(四)鉴定意见
1.关于罗某等人被诈骗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赣虔司鉴中心[2019](会)鉴字第04002号)。鉴定意见:(1)零元购客户在分期贷款公司的贷款本金人民币307866.00元,需还款金额513474.06元,被告人代受害人还款金额52423.56元,欠款金额461050.50元。(2)以零元购客户作为受害人,客户损失318620.50元;2017年10月麦点商城关闭后客户未还贷款金额461050.50元、被告人代受害人还款金额52423.56元。(3)被告人在零元购业务中的获利总金额113012.44元,其中刘勇获利91866.26元,刘鑫翔获利11386.40元,赵超获利9759.77元。(4)零元购业务办理中领取现金的客户是6位,被告人刘勇等人从中获利共14872.67元。(5)高校店中共获利7637.67元,其中刘勇股权占比35%,获利2673.18元;刘鑫翔股权占比35%,获利2673.18元;赵超股权占比30%,获利2291.30元。(6)红旗店中共获利7235.00元,为刘勇个人获利。
2.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贷款本金总金额307866.00元;(2)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已还总金额314515.40元;(3)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未还总金额153122.20元;(4)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获取的手机价值或获取的现金总金额142430.00元;(5)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实际贷款需还(正常分期还款)总金额513474.06元,贷款需还(存在提前还款情况)总金额467637.59元;(6)方某等四十余名客户的贷款金额、已还金额、未还金额、获取的手机价值或获取的现金金额、实际要还金额等明细,以及每一笔贷款的经办人员情况,详见附表:20180903罗某被诈骗案补充鉴定情况表。
(五)辨认笔录
1.巫某辨认出6号邓某1是帮自己办理贷款的起点手机店女性营业员。辨认出10号何兵兵是帮自己办理贷款的起点手机店男性业务员。2.汤某辨认出1号邓某1是办理贷款的起点手机店女性营业员。3.谢某1辨认出8号邓某3。4.扶某辨认出3号邓某1是办理贷款的起点手机店女性营业员。5.郭某3辨认出6号邓某1是办理贷款的起点手机店女性营业员。辨认出1号赵超是老板。6.李某1辨认出10号邓某1是起点手机店业务员。辨认出7号刘勇是老板。7.刘勇在不同组照片中辨认出郑敏在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分期贷款的人;黄某2是在高校园区起点智能手机店兼职的店员;邓某1、蔡某在高校园区起点智能手机店给客户办理分期贷款的工作人员;赵超、刘鑫翔与其在高校园区合伙经营起点智能手机店。8.赵超在不同组照片中辨认出郭某5、叶平、刘洪、胡某3是在即有分期公司的下属;邓某1、蔡某是蓉江新区高校园区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分期贷款的工作人员;刘勇与其合伙经营起点智能手机店。9.刘鑫翔在不同组照片中辨认出蔡某、黄某2是赣州蓉江新区起点智能手机店店员;邓某1、张某6是赣州蓉江新区起点智能手机店办理分期贷款的工作人员;赵超、刘勇与其合伙经营高校园区起点智能手机店。
(六)电子数据
刘勇与刘鑫翔、赵超的微信聊天记录、麦点商城会员注册二维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刘鑫翔、赵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勇、刘鑫翔、赵超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勇、刘鑫翔、赵超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勇、刘鑫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诈骗金额提出的异议,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并已对被告人的诈骗金额予以相应的扣减,并对未造成损失的汤某、扶某、曾某2、陈某1与不予认定的郭某1的损失金额予以剔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鑫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刘勇违法所得57461.47元,追缴被告人刘勇、刘鑫翔、赵超违法所得30591元,返还被害人方伟的损失3081.16元、被害人肖伟的损失3307.57元、被害人刘苏的损失1136元、被害人黄宏威的损失383.75元、被害人杨央的损失5122.93元、被害人陈丽华的损失3670元、被害人陆婷婷的损失4091.57元、被害人吴婷的损失4418.02元、被害人罗运富的损失1368元、被害人张利民的损失821元、被害人郭帮有的损失3191元、被害人饶欢的损失1618元、被害人郭娟的损失5657.28元、被害人李丹的损失385.41元、被害人杨若梅的损失6015.78元、被害人巫立新的损失10612元、被害人张柯的损失4469元、被害人刘云峰的损失1222.56元、被害人刘玉海的损失8115.2元、被害人刘彦的损失8474元、被害人钟发兰的损失4822.17元、被害人陈宏杰的损失5155.41元、被害人陈启鸿的损失91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燕星
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卉
代理书记员 吴 帆
周明强、郭睿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702刑初82号
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明强,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村民。2018年2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8年3月4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2018年3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国伟,系山西军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睿,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大专文化,系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源,系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鑫,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大专文化,系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姚冬兰,系山西正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晓东,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昔阳县村民。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史丽君,系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赵雅君,系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审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强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郭睿、胡鑫、苏晓东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12月31日以榆检刑审刑变诉[2019]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明强在其经营的麦点手机城,声称该手机店有免费领取手机的活动,并通过发放传单和给好处费帮其宣传等方式对该活动进行宣传。从周明强处免费领取手机的条件是使用顾客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分期购买手机的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实际上的买卖行为并未发生),申请成功的贷款由周明强所有,且周明强书面或口头承诺贷款月供由该负责按时归还,直至还清。贷款申请成功后,被告人周明强会给顾客一部标价1500元左右的手机(顾客免费领取的手机与贷款申请时填报的手机完全不一致)。
采取上述手段,被告人周明强伙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代表被告人郭睿参与诈骗本金132198元,案发前已还44223.19元;周明强伙同被告人胡鑫参与诈骗本金60959元,案发前已还18741.91元,周明强伙同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晓东诈骗本金29992元,案发前已还13196元。
2016年11月28日开始,被告人周明强以交2800或3000元返价值5000元或5100元(分10个月返完)的中石化储值卡为由,通过牛某向399名被害人每人收取2800或3000元的费用,共计110余万元。从2017年9月开始,周明强停止给各被害人中石化储值卡中充值。
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苏晓东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郭睿、胡鑫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接受调查。
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明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郭睿、胡鑫、苏晓东均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郭睿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鑫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晓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周明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明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实施的行为均系在克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及指导下办理,后期不能返还被害人手机款是因麦点公司账户被冻结,用此手机代替彼手机的做法是麦点的运营模式所决定。被告人周明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没有向社会公众进行过公开宣传,如认定为犯罪应属单位犯罪,涉案金额应认定为679180元,涉案人数应认定为60人。
被告人郭睿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睿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其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郭睿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胡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鑫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其参与诈骗的数额应认定为36934.82元;其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鑫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苏晓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苏晓东没有诈骗的故意,对麦点商城如何与周明强合作也一无所知,未在本案中获得任何非法利益。综上,被告人苏晓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明强在其经营的麦点手机城,声称该手机店有免费领取手机的活动,并通过发放传单和给好处费帮其宣传等方式对该活动进行宣传。从周明强处免费领取手机的条件是使用顾客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分期购买手机的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实际上的买卖行为并未发生),申请成功的贷款由周明强所有,且周明强书面或口头承诺贷款月供由该负责按时归还,直至还清。贷款申请成功后,被告人周明强会给顾客一部标价1500元左右的手机(顾客免费领取的手机与贷款申请时填报的手机不一致)。
采取上述手段,被告人周明强伙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代表被告人郭睿参与诈骗本金132198元,案发前已还44223.19元;周明强伙同被告人胡鑫参与诈骗本金60959元,案发前已还18741.91元,周明强伙同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晓东诈骗本金29992元,案发前已还13196元。
另查明,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苏晓东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郭睿、胡鑫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周明强赔偿被害人杨某13108元,赔偿被害人张某12158元,赔偿被害人李某12600元,上述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周明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清单、移送清单,证明该局已向被告人郭睿扣押人民币16000元。
2、郭睿建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
3、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杨某1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工行卡明细清单一份。
4、宇秀花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回单一份、从周明强处领取的手机照片三张。
5、寻雷还款账单手机截图三张、邮政账户交易明细一份。
6、陈某账户交易明细一份。
7、寻娇账户交易明细一份。
8、张某2提供的与普惠快信、周明强的聊天记录,普惠快信的还款短信提醒截图,农行银行卡明细清单。
9、马某提供的周明强送的手机串码信息,账户交易明细。
10、张某3提供的捷信分期付款相关照片三张、麦点网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张某3出具的关于分期购买手机的证明材料一份、农行银行卡明细清单。
11、赵某1提供的周明强送的手机串码信息,农行银行卡明细清单。
12、王某1提供的捷信分期付款相关照片三张、从周明强处获得手机相关照片二张、农行银行卡明细清单。
13、聂某提供的从周明强处获得手机相关照片二张、农行银行卡明细清单。
14、高梯龙账户交易明细。
15、被害人致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授权书、个人贷款申请表、消费信贷合同条款、商品交付确认书及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借款人须知、未结贷款待偿总额表、合同重要事项提示、贷款审核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POS机签购单、还款银行卡、本人及贷款信息卡照片。
16、宇秀花等9人还款情况(附还款明细)、普惠公司委托乔某负责周明强欺诈案、报案材料、商户合作协议、门店清单、营业执照、运营模式说明书、战略合作协议书、大学生苏晓东实习协议、普惠快信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及处罚,受骗客户名单、被害人借款系统信息。
17、晋中市榆次区众泰通讯器材经销部工商档案,证实该部2017年核准工商登记,经营者为高梯军,经营项目为通讯器材、手机销售等。
18、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还款金额明细,证实被告人周明强伙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代表被告人郭睿参与诈骗本金132198元,案发前已还44223.19元;周明强伙同被告人胡鑫参与诈骗本金60959元,案发前已还18741.91元。
19、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金额还款明细,证实被告人周明强伙同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晓东诈骗本金29992元,案发前已还13196元。
20、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1月开始,周明强停止给各被害人还款,56名被害人中周明强给杨某1归还了2017年11月应归还的444元,张某2在免费领取手机的次日将其免费领取的VIVO手机退还给了周明强。
21、四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基本情况一致。
22、被告人周明强归案情况说明、冷水江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明2018年3月4日14:40许,长沙铁路公安处邵阳北站派出所民警在邵阳北站进站口查获网上通缉人员被告人周明强后临时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3、被告人郭睿、胡鑫到案经过及晋中市公安局城区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郭睿、胡鑫2018年2月26日经该队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24、昔阳县公安局孔氏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苏晓东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2月24日9时许,该所民警前往东冶头镇韩信窑村对苏晓东进行抓捕,苏晓东不在。苏父拨打苏晓东手机,其得知其因诈骗被上网追逃后表示愿意投案。该所民警遂往太原市亲贤北街一带将苏晓东接上,于当日将其移交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2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郭睿辨认出其供述中提到的男子周明强、高梯龙;被告人胡鑫辨认出其供述中提到的男子周明强;被告人苏晓东辨认出其供述中提到的男子周明强;证人原某辨认出其口供中提到的男子郭睿、胡鑫;被害人杨某1辨认出麦点手机城老板周明强、普惠公司业务员苏晓东;被害人寻雷辨认出普惠公司业务员苏晓东、麦点手机城老板周明强;被害人张某2辨认出普惠公司业务员苏晓东、麦点手机城老板周明强;被害人赵某1辨认出捷信公司业务员胡鑫、麦点手机城老板周明强。
26、证人乔某在侦查机关的自书情况说明及证言,主要内容:我在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安全部工作,负责监管公司员工违规违纪。2017年12月20号左右,我在排查公司逾期客户宇秀花时发现,宇秀花被我司合作商户麦点手机城老板周明强以免费领手机为由,诱导宇秀花办理我司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免费给宇秀花一部价值1000元左右的手机,与办理分期申请时所提交的手机机型不符,且周明强承诺为宇秀花还清全部分期款项,但一期都没给宇秀花归还过。后通过排查合作商户麦点手机城的其他分期客户,发现还有另八名客户也被麦点手机城老板周明强以同样方式办理了分期业务,这八名客户的分期被归还了三到四期不等。后又发现在麦点手机城给上述9名客户办理分期的业务员为苏晓东。上述客户在办理分期时均未支付首付及提货。2017年1月22日,上述9名客户中的杨某1、寻雷、马某、张某2到锦纶派出所报案,我得知情况后赶去,在锦纶派出所我给这四名客户做了会面记录。另五名客户我也都打电话确认了。9名客户为:杨某1、寻娇、寻雷、宇秀花、马某、王红霞、陈某、张某2、王敬忠。张某2在办理分期第二天,把周明强送的手机还给了周明强,并要求周明强将张某2名下分期一次性还清,但周明强只给张某2还了三四期就再没还。其中杨某1留有一张周明强出具的按时归还分期的承诺书。我听客户说,2017年11月周明强没按时归还分期款,客户就联系周明强,周明强说他资金紧张,让客户先垫付一个月,下月给他们还。后来没几天麦点手机城就关门了,周明强也联系不上。这9名客户涉及本金共29992元。客户办理分期的正规流程是客户到手机店买手机但钱不够,店员或者我公司业务员会给客户介绍手机分期业务,客户同意分期购买后,我公司业务员会要求客户关注我司公众号,客户通过公众号提交身份证及银行卡、客户相关联系人及工作单位信息,还有分期数及每期还款额,然后我公司业务员会和客户拍张合照,合照也会提交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客户对手机上的合同进行电子签名,然后客户付首付给手机店,拿手机拍一张照片用来我公司的存档,然后客户拿上手机就可以了。客户与我司签合同当天或次日,我司会将手机尾款打到手机店账户。客户只需每月按时将当月需归还金额打到办分期时提交的银行卡上。
27、证人原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负责调查核实客户投诉,2017年11月公司客户赵某1投诉其从麦点手机城分期付款的手机与签订的合同上的手机型号不一,公司派我进行调查,我发现麦点手机城老板周明强已免费送手机为诱饵,诱导群众用身份证、银行卡,通过我公司业务员胡鑫、郭睿办理分期购买手机业务,周负责按期归还分期款项,周明强送给客户一部手机,但客户收到的手机与合同不符,后我陆续查出客户46人,周给客户还钱都是到2017年10月,2017年11月就不还了,麦点手机城关门了,周也联系不上。提供的表格中未列牛某,11月前还款金额是指2017年11月1日开始大规模逾期情况开始出现。在2017年11月1日前扣款金额为79929.28元,还应还130002.96元。表格中未列牛某2017年11月1日已还5395.04元,还应还1348.76元。周明强诈骗我公司本金187639元,郭睿涉及126680元,胡鑫涉及60959元。
28、被害人杨某1、宇秀花、寻雷、陈某、寻娇、张某2、马某、张某3、赵某1、王某1、聂某、王某2、王某3、常某、肖某、赵某2、杨某2、李某2、李某1、员某、芦卫东、郭某、庞某、巩某、俞某1、牛某、胡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上述被害人办理手机分期业务的事实。
29、被告人周明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后半年我开始接触麦点商城,觉得赚钱,就决定加入。我2016年9月参加了两次麦点商城总部的培训,麦点商城于2016年11月将我派到榆次开展业务。先后有真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盆骨饭店、美的电器、88裤业等商家加盟麦点商城。其中中国联通兴隆通讯经销部的老板高梯龙在我指导下搞过几次免费送手机,效果很好,我觉得这种模式有利可图,我们就商量合伙开家手机店。后我们用高梯龙弟弟高梯军的名字注册了榆次众泰通讯器材经销部,2017年5月26日榆次众泰通讯器材经销部开业,招牌为麦点手机城。开业当天开始,我们在榆次各地派发免费领取手机活动的传单,并将传单交给麦点商城的加盟商户帮助我们宣传,后陆续有消费者到麦点手机城参加免费领取手机活动,活动一直持续到2017年10月。期间参加免费领取手机活动的五六十人。我是外地人,没什么人相信我,参加活动的人不多。2017年11月中旬,我到嘉兴和长沙参加了麦点商城的会议,知道麦点商城资金已很紧张,回榆后我将麦点手机城关门。麦点商城的运行模式是如一名消费者在麦点商城的加盟商户美的电器买了一台空调,美的电器老板会将该台空调利润的一部分以麦点商城积分形式送到该名消费者的麦点商城账户内(事先消费者需关注麦点商城的微信公众号或下载麦点商城手机软件并注册),麦点商城需事先交给麦点商城总部相应的钱数(如美的电器送该名消费者2000积分,需交给麦点商城总部400元,消费者所得积分与商家所交钱数比为5:1),之后该名消费者的积分每天会自动激活一部分,激活的积分可以在麦点商城的任何加盟商户消费,一个积分可以当一元人民币进行使用购买实体商品。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去美的电器消费,对商家来说就是薄利多销。积分大于等于400时,以400积分为一个单位,每个单位每天会自动激活0.6到0.7个积分;积分小于400时无法激活。激活的积分才能消费。消费者参加免费领手机活动的条件是使用该消费者的身份在分期公司办理一项分期购买手机的业务,消费者不需要真正交购机首付,分期手续办理完后,会送给该消费者一部手机(送消费者的手机与消费者提交分期申请的手机是不一样的,分期申请的手机比较贵,这一点开始就和消费者讲明白了),最后我会给一部分消费者出具一份按时还款承诺书。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分期公司会将手机尾款打到高梯龙的银行卡,我再将钱转到麦点商城总部。不让高梯龙出面开展业务是因高梯龙有个手机店很忙,且高梯龙只占麦点手机城25%的股份。还款承诺书大致内容为该名消费者自愿参加免费领取手机的活动,分期金额多少,分几期,每期还款多少钱,承诺每月按时还款,加盖晋中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有的承诺书上还有我的签字。榆次众泰通讯器材经销部的章大部分时间都在高梯龙那里。有时我也会拿着榆次众泰通讯器材经销部公章。免费领取手机的活动是以麦点手机城的名义开展的,如盖榆次众泰通讯器材经销部的公章,消费者可能不相信我们。送消费者的手机是金立S10C、VIVOY67、VIVOY66、OPPOA59S、华为畅想7等机型,送什么手机是根据分期金额定的。分期金额与所送手机市场价差额必须大于2000元。只有大于2000元才能保证及时还款。参加免费领手机活动的消费者是通过“捷信”和“普惠”两家分期公司,公司全称我不知道。捷信的业务员是郭睿和胡鑫,普惠的业务员叫苏晓东。参加免费领取手机的消费者只要问起积分的,就会送400或800的积分。收到积分的顾客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之前送的积分是用不完的。麦点手机城位于榆次××集街××路口的农行西侧,2017年5月26日开业,2017年11月中旬关门。捷信尾款打给高梯龙;普惠的尾款我不知道打给谁,每次都是苏晓东给我。高梯龙收到的尾款一部分是给客户在麦点商城充值,一部分转到我的广东发展银行账户,一部分转到我的微信;苏晓东给我基本都是微信转。开业时间长于三个月的手机店才可以与“捷信”公司合作,高梯龙的中国联通兴隆通讯经销部开了好长时间了。相当于麦点手机城借用中国联通兴隆通讯经销部的资质与分期公司开展业务。“普惠”也是因手机店开业的时间不够长。分期公司打来的手机尾款用于消费者免费领取手机的成本、店员的奖励(每给一名消费者成功办理一次免费领取手机的活动,奖励店员30到50元)、“捷信”分期公司业务员的奖励(利润的10%)、介绍人员的奖励(每成功介绍一名消费者参加活动,奖励介绍人50元),剩下的钱充值到麦点商城用来给消费者归还月供;在麦点手机城关门前,我将公司账上金额的25%(将近26000元)交给了高梯龙,剩下的75%(将近7万元)我自己拿了,这些钱在我的账户。另郭睿还收了我1.6万元保证金。如分期金额为4000,能给消费者充值2100元左右,这样该消费者麦点商城积分就是10500,每月可激活五百多积分,我们再用这些积分从商家处消费换成现金,再用这些现金给消费者还月供。我于2017年10月和11月将这近7万元给消费者还月供了,大部分都用我的广发银行卡转账。郭睿觉得我这么干有风险,怕到时还不上消费者的月供,收了我1.6万元保证金,保证我每月按时归还消费者月供;如不按时归还这钱就不退给我了。当时我和郭睿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没有“捷信”的任何东西,我觉得这是郭睿私自和我签的。分期金额减去手机成本、店员的奖励、介绍人员的奖励、给消费者的充值做单金额以及手机的的运营成本就是利润。我没给过苏晓东奖励,给过郭睿和胡鑫。参加免费领取手机活动的消费者我只想起杨某1,其他的记不住,共50来人。这50来人分期金额共20来万。在给参加活动的消费者做分期业务之前,我就和苏晓东、郭睿、胡鑫把事情讲明白了,他们清楚整个事情是怎么回事。他们三个还给一部分消费者解释过这个事。参加活动的消费者不需要交购机首付,消费者拿到的手机与分期申请的手机也不一致。从麦点手机城开业开始,我们在榆次各地派发免费领取手机活动的传单,并将传单交给麦点商城的加盟商户帮助我们宣传,且每介绍成功一名参加活动的消费者,介绍人可得50元的奖励。在麦点商城正常时我都是按期归还的;2017年9月13日麦点商城资金链断裂之后,我还将7万元用于还款,直到没钱了。在2017年11月有的客户还在给还,有的客户就停止了。我是麦点商城在榆次区的区域负责人。麦点商城总部对免费领取手机的活动是默许的,全国各地麦点商城都这样搞。活动叫“麦点手机0元购”。麦点手机城在营业期间通过付全款的方式卖出了五六十台手机。全款买手机的顾客有的是刷卡,POS机绑定我的广发银行卡;有的是微信付款,有的转到我的微信,有的转到员工宋慧杰的微信。我名下的奔驰是2017年6月底分期购买的,车在在长沙,2018年春节后交由我小舅子驾驶。车牌号晋A×××××,所有人是我。我在客户还款日前将钱从我的广发银行卡上打款至客户参加活动时预留的银行卡上。
30、被告人郭睿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2月,我在榆次区使赵村兴隆联通手机店上班,当时我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销售,负责使赵村这个手机店,周明强来店里推销我们认识的。2017年6月周明强开了个手机店,叫麦点手机城,位于新集街××交叉口农行旁。之后周明强或是他店里的店员会给我打电话叫我到他店里给客户办分期购买手机业务,周明强这个店打的广告对外称是免费送手机的活动。我共给四五十名客户在周明强手机店办理了分期业务,到2017年10月初,我们公司出了份文件,上面列有禁止合作的商户名单,其中有麦点手机城。之后我就没去周明强店里办过手机分期业务。周明强以免费送手机的活动来吸引客户到他店里,免费领取手机的条件是使用参与此活动人员的个人信息在我们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一个分期购买手机的业务,也不拿分期申请时提交的手机,业务办理完后,周明强会送给该客户一部价值一千多元的手机(后期我知道该手机机型与分期申请时提交的手机机型不符),且周明强给客户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每月按时还款。周明强与他的客户谈好后,会给我们公司的销售打电话,说他有个单,让我们过去。我去后会给客户讲清他申请分期的是什么品牌型号的手机,告诉客户手机的价格,需要贷款多少,首付多少,分多少期还款,每期还款多少之类的问题。客户同意后,我就给客户办理,客户要提供身份证及名下一张银行卡,还要拍照。公司审核通过后会把客户贷的钱打给商户。当时因麦点手机城没有和我们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合作,周明强联系的使赵兴隆联通手机店,相当于麦点手机城挂靠到兴隆联通手机店,以兴隆联通手机店名义办理贷款,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会把钱打给兴隆联通手机店,之后周明强怎么办的就不知道了。我给麦点手机城办理了三四十人的分期业务,金额10万元左右,其中20多人最后拿到的手机与分期申请时填报的手机不一致。周明强不给我钱,办完一单后捷信公司会给我提成。周明强前期有给顾客还钱,到2017年11月周明强就不给顾客还款了。2017年底或2018年初时,有三四个顾客给我打电话说联系不到周明强,钱也不给他们还了。
31、被告人胡鑫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四五月份,郭睿的孩子过满月请客,我认识了周明强。2017年6月,郭睿告我说周明强的手机店开业了,郭睿带我到新集街××交叉口农行旁的麦点手机城去捧场。之后周明强或者是他店里的人会给我打电话叫我到他店里给客户办分期购买手机业务,周明强对外称是免费送手机的活动。我前后共给25名左右的客户办理了分期业务,直到2017年8、9月份。2017年9月,我们公司出了份文件,禁止合作的商户名单中有麦点手机城,我就没去周明强店里办过手机分期业务。周明强以免费送手机的活动来吸引群众到他店里,免费领取手机的条件是使用参与此活动人员的个人信息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一个分期购买手机的业务,但不交首付,也不拿分期申请时提交的手机,业务办理完成后,周明强会送给该名客户一部价值一千多元的手机(该手机机型与分期申请时提交的手机机型不符),且周明强给客户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每月按时还款。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办理手机分期业务的正规流程是如顾客想要购买手机,但又没有足够的钱,业务员会给该顾客介绍分期购买手机的业务。如顾客同意办理分期购买手机业务,业务员会要求顾客提供其身份证、银行卡等真实资料,业务员会给顾客填写并提交信息,公司审核通过后会把合同及验证码发到顾客手机上,顾客将验证码告知业务员,业务员将验证码录入系统,合同才生效。整个过程中业务员会拍三张照片:顾客头像、半身照及顾客手持还款卡的照片。还款卡上有贷款本金、首次还款日、分期期数、客服电话及捷信APP二维码。客户交完首付,拿上手机就可以走了,捷信会将尾款打到手机店的账上。之后顾客只需每月按时还款。我给麦点手机城办理分期业务25人左右,借款金额8万多元。麦点手机城不是捷信的合作商户,周明强只能挂靠到晋中开发区兴隆通讯经销部,对捷信以晋中开发区兴隆通讯经销部的名义来给客户办理分期业务。意思就是对捷信来说,客户是在晋中开发区兴隆通讯经销部分期购买的手机。业务办理完成后,捷信会将尾款打到晋中开发区兴隆通讯经销部的账户上,再由晋中开发区兴隆通讯经销部的人将钱转给周明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规定不允许这种挂靠行为,但挂靠行为很普遍,公司为了业绩,对挂靠行为是默认的。晋中开发区兴隆通讯经销部位于使赵门楼往西走100米左右,路北。老板名叫高梯龙。周明强没给过我钱,我办的业务捷信公司提成大部分是每单78元。周明强开始一直按期给这25名左右的顾客归还分期款项,直到2017年10月麦点手机城关门。
32、被告人苏晓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5月初的一天,一个手机厂家的人把我叫到麦点手机城,让我给他朋友办理分期购买手机业务,我到麦点手机城后认识了老板周明强。三四天后,周明强叫我去给他手机店的顾客办理分期购手机业务,我给周的顾客办完手机分期后,发现周给顾客的手机与顾客分期申请时所报的手机品牌不一致,且周承诺每月按期给该顾客归还分期款项。我告周明强说这么办公司不允许,顾客说没事,他认识周明强,不可能骗他。业务办完后,我给了该顾客一张我写的小纸条,纸条上有顾客分期申请购买的手机品牌机型号、分期金额,联系人工作单位等信息。后周明强又多次叫我去给他的顾客办理分期购买手机,我先后给周明强20名左右的顾客办理了分期购买手机业务。我给周明强的最后一名顾客办手机分期是2017年7月底。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办理手机分期业务的正规流程是当购买手机的顾客有分期购买手机的需要时,手机店的工作人员通知我们公司销售代表,销售代表到达手机店后,顾客将其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交给销售代表,销售代表将顾客个人信息及银行卡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关系人等信息通过公司微信企业号或网页录入公司系统,然后再拍顾客的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正反面照片及顾客手持身份证及合同的照片,也一并提交公司审核。公司审核通过后,顾客付给手机店百分之十到二十的首付,然后我给顾客拍一张手持所购买的手机的照片,再提交公司。然后顾客再在手机上签一份电子版的分期确认合同。接着客户拿上手机就可以走了。一到两个工作日内,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会将顾客所购买的手机的尾款打到手机店的预留账户内。接下来顾客每月按期还款就可以了,还款日为每月同日,麦点手机城位于新集街与××城东门那××路交叉口的农行南侧,法人周明强,我第一次去时麦点手机城已在营业,2017年12月10日一名顾客张某2告诉我周明强跑路了,麦点手机城也关门了。麦点手机城办理分期业务的顾客我只记得一个叫张某2的。还有个顾客名叫寻雷,他妹妹叫寻娇,寻雷办理后把他妹妹和他老婆也叫到麦点手机城办了分期。其他顾客记不清了,共20名左右,每名顾客借款金额从3000元至4000元不等,共6到8万元。这些顾客都是周明强麦点商城会员,以前他们就都认识,剩下与周明强不认识的客户都是麦点商城的会员介绍过去的;我们公司给每名销售代表都下了任务,我也是为了完任务。这20名左右的顾客最后拿的手机与分期申请时填报的手机有的不一致。这20名左右的顾客都没交过首付。我让顾客回访时说交了首付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公司审批。麦点手机城不是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商户。像这种不是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商户合作商户的情况,经理姚亮告诉我将业务挂到太原依华公司,提交信息时在备注里将麦点手机城写进去。依华公司收到尾款后,会将尾款足额打给周明强。周明强没给过我提成,我说“前期不可能骗人,后期就不保险了”是劝客户不要太相信周明强,周可能还几期就不再还了。后来在给顾客填信息时,我直接选D,D代表拒绝,意思就是销售代表将这名顾客归为D类的话,系统直接作出这名客户审核通不过决定。我共给周明强的七八名顾客选了D。张某2告我说周明强跑路了,我才知道周明强不给这些顾客归还分期款了。周明强给顾客出具承诺书的大概内容是顾客在麦点手机城参加了免费领手机活动,分期金额多少钱,每月还多少钱,分多少期,并承诺每月按时还款,加盖有晋中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晋中麦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称麦点商城,商户可加入麦点商城,这样的商户就是麦点商城会员,消费者下载麦点商城软件后可以在加入麦点商城的商户消费,消费后可以得到银果,在麦点商城的会员商户当钱花。在麦点手机城参加免费领手机活动的都是麦点商城会员商户,或会员商户的朋友。麦点商城还向公众吸收资金,如一个人在麦点商城存了1万,之后周明强每个月给这个人返钱,3年内共返给这个人3万甚至更多。
被告人周明强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刑事谅解书、赔偿款收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明强赔偿被害人杨某13108元,赔偿被害人张某12158元,赔偿被害人李某12600元,上述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周明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6年11月28日开始,被告人周明强以交2800或3000元返价值5000元或5100元(分10个月返完)的中石化储值卡为由,通过牛某向各被害人每人收取2800或3000元的费用,共计1124860元。从2017年9月开始,周明强停止给各被害人中石化储值卡中充值。已到账金额为1048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牛某提供的支付宝信息、牛某提供的加油卡资金记录、牛某提供的加油卡返款活动中牛某与周明强、胡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俞某2提供的办理的加油卡的收款明细、俞某2提供的转账记录、胡某提供的返款明细、胡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信息、胡某的客户明细、田某提供的明细及转账记录、办理加油卡人员的情况说明。
2、被害人牛某、胡某、俞某1签订的确认书,证实三人确认因办理油卡形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牛某领取50%(其中需支付牛俊峰2400元、王立菊2900元),胡某领取30%,俞某1领取20%。
3、牛某自书情况说明及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周明强了解了这个事情,就在朋友圈发布了交3000元,分10个月返5000元中石化储值卡的信息,然后就有人找我交钱参加活动,其中有胡某、俞某2、孙鑫源、牛俊峰。然后他们也在朋友圈宣传。经我办加油卡399张,我共计交给周明强1124860元,胡某、俞某1、牛俊峰等人给我转账共1025355元。已到账金额1048100元。其中每张卡交2900元未返还够的有26张,3000元未返还够的有161张。参加活动的人姓名不是真实的。
4、证人俞某2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经手办理了31张加油卡。
5、证人胡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经我手办卡共86张,金额243700元。大部分客户没有使用真实姓名。
6、证人田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共办加油卡20张,我将钱转给胡某,我自己赔了20400元。
7、被告人周明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1月我在朋友圈发了些交3000元,分10个月返5000元油卡的信息,也和一些朋友说过这个活动。后牛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我,我通过牛某办理加油卡210张左右,牛某给我转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每开通一张卡牛某须转给我3000元,活动持续到2017年9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明强亲属已主动代为退缴被告人周明强诈骗所得赃款124451.09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赃款76760元,共计201211.09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明强辩护人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退缴赃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周明强亲属已主动代为退缴被告人周明强诈骗所得124451.09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76760元,共计201211.09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郭睿、胡鑫、苏晓东以免费领手机活动为名,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明强的犯罪数额为146987.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郭睿的诈骗数额为87974.8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鑫的诈骗数额为42217.09元,被告人苏晓东的诈骗数额为16796元,均属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明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1124860元,数额巨大,造成损失7676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并与其所犯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明强系主犯;被告人郭睿、胡鑫、苏晓东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睿、胡鑫、苏晓东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在本院审理期间,均能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周明强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郭睿、胡鑫、苏晓东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酌情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郭睿、胡鑫辩护人分别提出的二被告人均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郭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胡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苏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追缴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一万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明强退赔违法所得二十万一千二百一十一点零九元(已退赔),返还被害人(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原琳琳
人民陪审员 赵轶群
人民陪审员 齐春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翠
蒋孟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33刑初60号
公诉机关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孟双,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湖南省桃江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桃江县。2018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志明,新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孟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孟双及其指定辩护人潘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孟双以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麦点商城”新丰县区域代理商的身份,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麦点商城”平台,在新丰县向叶某1、丘某、唐某1等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发展加盟商和会员,为“麦点商城”平台进行吸收资金。经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麦点商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区域投资人81人,投资人充值金额2917368元。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蒋孟双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孟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认为新丰区域的投资人应该只有十五、六家,充值金额在120万元左右,其他的都是其和其朋友的投资资金。
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孟双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有条件或有可能返还投资给投资者的,而“麦点商城”平台以高回报吸引商家充值,回报值远大于投入值,但又没有投资项目,平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
经审理查明,“麦点商城”是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克珞世公司)开发的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提供商户充值、银果结算、商户提现服务,银果具有“虚拟货币”的特征,商家先加盟“麦点商城”,之后让商家现金充值取得5倍现金充值金额的银果,银果需在一定时间后“成熟”,待银果“成熟”后,商家便可进行提现。而克珞世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及技术推广服务等,并无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这一经营项目。被告人蒋孟双于2016年成为“麦点商城”新丰县区域代理后,在“麦点商城”、克珞世公司未取得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介绍和推荐在“麦点商城”平台投资充值后可获取高额返利,在新丰地区发展加盟商家会员,诱使叶某1、丘某、唐某1等81个加盟商家通过“麦点商城”平台投资充值到克珞世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的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商户充值资金结算至克珞世公司的银行账户,线上投资人提现由克珞世公司账户转账至投资人账户,蒋孟双作为区域代理,则按加盟商充值金额的9%进行提成,提成亦由克珞世公司账户转账支付。经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麦点商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区域投资人82人,投资人充值总额2922966元,提现总额1113600元,亏损净额1809366元,除去蒋孟双本人作为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投资人充值、提现,“麦点商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区域投资人81人,投资人充值金额2917368元,提现总额1101500元,亏损净额1815868元,蒋孟双已收到业绩提成金额为172073.33元。
2018年8月29日,蒋孟双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8日对本案受案及立案情况。
2、新丰县麦点水站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新丰县麦点水站的经营者为蒋孟双,经营范围为:桶装水配送、零售桶装水、水具,于2018年5月15日注销。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韶关监管分局出具的《关于新丰县公安局查询犯罪嫌疑人蒋孟双等是否具备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函》,证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韶关监管分局未批准或备案过蒋孟双及新丰县麦点水站、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麦点商城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
4、蒋孟双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蒋孟双银行账户的资金来往情况。
5、叶某1、丘某、唐某1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他们的充值投资转账到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
6、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证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情况。
7、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1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8年3月2日立案侦查。
8、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正大专审字[2018]第0816号《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涉案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项审计局报告(一稿)》,证实对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金额审计的情况。
9、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正大专审字[2019]第0231号《蒋孟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项审计局报告》,证实经审计,“麦点商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区域投资人82人,投资人充值总额2922966元,提现总额1113600元,亏损净额1809366元,除去蒋孟双本人作为新丰县投资人充值、提现,“麦点商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区域投资人81人,投资人充值总额2917368元,提现总额1101500元,亏损净额1815868元。“麦点商城”新丰县区域代理蒋孟双已收到业绩提成金额为172073.33元。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我在车田路经营“逸情阁”花店,花店工商注册名为“红豆之恋”。2016年,“麦点商城”在丰城街道双龙路开业不久,“麦点商城”的负责人蒋孟双经常来我的花店购买花,买的次数多了,他就动员我加入“麦点商城”网上交易平台,说加入平台后,可以稳定消费者,有稳定的客源,于是我就加入了,成为了加盟商,商铺的名称是“红豆之花”,即系我的花店,内面系鲜花类的商品。我所以选择“麦点商城”电商平台,是因为该平台有反利积分,积分可以在加盟商家购物,加盟到这个平台后可稳定消费者。“麦点商城”的运营模式是这样的,假如有会员在我商店购买100元的花,我根据自己的利润情况,让利10元,我就会赠送100个银果(1元相当于10个银果)给消费者,同时平台会按我的4倍赠送银果给消费者,即消费者可一共获赠500个银果,消费者可以使用银果继续在我的商店买花,也可在加盟的其他商店购买物品,商家收取银果后可进行提现,例如消费者继续在我商店买50元的花,他就使用500个银果,我收取500个银果后,可以操作提现50元到我绑定的银行卡。加盟到“麦点商城”交易平台可得到的好处是,消费者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家拿出不超过商品价值20%的金额到充值平台,平台以1:4的比例返银果(积分)给消费者,消费者用积分再到商城任何一加盟商家消费,商家就可以拿到积分向平台申请提现。我没有向“麦点商城”充值,我向会员卖花时收到的银果就有提现到银行卡。我的区域代理商系蒋孟双,他向我们商家推荐、讲解“麦点商城”的运行模式,“麦点商城”是由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运营的。
经混杂照片辨认,刘某1辨认出蒋孟双。
2、张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本人一直在丰城大道西紫城路段经营挖土机配件生意,我不知道“麦点商城”这个网络交易平台,我没有在网上注册为该商城的商家或会员,没有客户通过“麦点商城”使用银果向我购买商品,我没有听过银果这个东西。可能我的信息被盗用了,他人利用我的商店“新大新挖机配件”注册加盟到“麦点商城”进行虚拟交易。
3、刘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的店面在东明路18号,店名叫“横岭土特产”。2016年7、8月份左右,一个姓蒋的人帮我在“麦点商城”平台注册了一个账号,2017年年初,姓蒋的这个人买了酒没有给钱,他在平台上给我打了500元作为酒钱,提现出来后我就再没用过这个平台了,我没有在平台充值消费过。
4、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一个姓蒋的人来到我的电脑店,他对我说现在有一个“麦点商城”平台,让我去了解一下,然后他就用我的手机下载了一个“麦点商城”的APP,并注了册,但我没有使用过,不久后,姓蒋的人来我店里买电脑,他说让我给他银行卡,他转账给我。我的店名叫“金信电脑店”,我在“麦点商城”没有充值或消费过,也没有提现过。
5、梁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7年,蒋孟双来我农庄吃饭,他对我介绍说有个麦点会员,商城平台可以赚钱,叫我入会员,我就交了80元钱给他,并在手机上下载了APP,注册了会员,蒋孟双还说我交了80元,4个月后就有400元在平台上,可以在平台的商城上消费。后来我又给了蒋孟双1000元帮我充值,我在“麦点商城”提现过,一共提现了11809.4元。
三、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我是“麦点商城”平台的加盟商家,用户名称为“彩虹墙漆”,对应用户为我本人,商户身份证号为440××××0042。我之所以选择“麦点商城”电商平台,是因为这个平台进行销售送银果,商家让利消费者(会员),平台又以商家赠送的4倍再送消费者银果,消费者可以用银果在任何一家加盟商家进行消费。加盟“麦点商城”交易平台可以得到的好处是,消费者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拿出不超过商品价值20%的金额向充值平台充值,平台以1:4的比例返银果(积分)给消费者,消费者用积分再到商城任何一家加盟商家进行消费,商家就可以拿消费积分向平台申请人提现。我陆续向“麦点商城”平台充值了一共1万多元,具体金额以该平台后台数据为准,但因为我在销售时有收取银果,也使用过银果购买物品,所以我无法统计出我的损失情况。我是通过绑定银行卡,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快钱支付向平台充值,我绑定的银行卡为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5415,我也是通过这个银行卡进行提现。作为加盟商,我的区域代理是蒋孟双,他是湖南人,他的业务就是宣传这个系统,说明这个系统是如何合法,宣传如何收益,我加盟这个平台就是他上门来介绍的,我知道“麦点商城”是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我也介绍了客户加入为平台的会员。
经混杂照片辨认,丘某辨认出蒋孟双。
2、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6年10月,一个叫蒋孟双的男人(湖南人)来到我经营的“丰盛汽车服务部”,向我介绍了“麦点商城”网上交易平台,我成为了这个交易平台的加盟商家,这个交易平台的网址是www.51myd.com。我在“麦点商城”注册有两个商家,一个是“丰盛汽车服务部”,商家ID××××95(用户ID××××926),用户张某2,商户身份证440××××001X,实体店位于新龙大道112号,另一个是“麦点手机城”,商家ID××××59(用户ID××××033),用户张某2,商户身份证440××××01X,实体店位于丰城街道人民西路260号。我之所以选择这个电商平台,是听了蒋孟双宣传平台的情况,他说加盟商拿出不超过商品价值20%的金额向平台充值,平台以1:4的比例返银果(积分)给消费者,消费者用积分再向商城任何一家加盟商家消费,商家就可以拿积分向平台申请提现,即我付出100元,消费者可以得到400个银果(积分),而消费者的银果只能在我们这些“麦点商城”电商平台的加盟商家消费使用,我得到消费者的银果(积分),就可以申请提现,1个银果可提取1元钱,消费者得到400个银果(积分)即得到400元,最终受益的是我们加盟商家,这样高的回报是我选择“麦点商城”平台的原因。加盟“麦点商城”增加了我店铺的客源,我是从2016年10月加盟的,开始时我和我的客户不太相信这样的银果(积分),但我通过平台送给客户的银果,客户在“麦点商城”消费购买到了实物,大家也就开始相信了,从而吸引了更多人到我的店铺消费。我在“麦点商城”平台一共充值了37万元左右,我的损失是10万元左右,即我充值的金额减去我提现的金额就是我的损失。我是通过我的个人微信转账(189××××2803)、支付宝(189××××2803)、信用卡(有好几个)、银行卡(623××××9876)向平台充值的,“麦点商城”接受充值的账号是快钱支付(1052××××1547),我是通过我的银行卡(623××××9876)接收“麦点商城”的提现资金的,接收了138笔,共298550元。作为加盟商,我的区域代理就是向我推销“麦点商城”电商平台的蒋孟双,他的主要工作是核单(即我们加盟商在平台的充值、提现都要区域代理商审核通过),还有传达“麦点商城”平台的相关信息、活动及如何操作等。作为加盟商,我存在虚拟交易的情况,做过一个叫“测试单”的,2017年9月左右,蒋孟双说“麦点商城”平台改革,系统要更新,叫我们新丰县的所有加盟商都做这个“测试单”,我没有通过虚拟刷单获得利益,因为银果(积分)在平台没提现前都只是一个数字而已,我亏的就是这些虚拟刷单充值到平台的钱。“麦点商城”是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公司,蒋孟双在江畔小区租了房对我们加盟商进行讲课,讲公司是如何运作等。在平台正常运行期间,我们加盟商所有订单的充值、提现都要通过公司平台审核。我介绍过陈某1参与“麦点商城”平台,他经营的是汽车美容中心。我了解到区域经理是有充值提成的。
经混杂照片辨认,张某2辨认出蒋孟双。
3、唐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6年10月,有一个叫蒋孟双的人来到我经营的“如意窗帘布艺”店,向我介绍了“麦点商城”网上交易平台。这个交易平台的网址是www.51myd.com,我是使用手机进入“麦点商城”APP的,但从2017年11月已不能进入了。我是“麦点商城”的加盟商,店铺是“如意窗帘布艺”,是销售窗帘的,在平台的注册资料是商家ID××××10,用户ID××××517,姓名唐某2,商户身份证430××××7829,实体店位于丰城街道。我之所以选择“麦点商城”这个电商平台,是因为这个平台有银果(积分)送,我加盟这个平台,可以吸引多点顾客到我店里消费,提高销售额。我充值到“麦点商城”平台一共有214768元,损失了46466元,提现了168302元。我是通过我的银行卡向平台充值的,其中农业银行卡622××××073充值了58笔共103188元,第一笔转了5000元到蒋孟双的银行卡(卡号621××××5659),建设银行卡623××××0900充值69笔共111580元,“麦点商城”平台接受充值的账号是“快钱沪快,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09760901943000345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和“105290073991547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我是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623××××0900接收平台提现资金的,共接收了48笔168302元,对方是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5719099xxxxxxxx。作为加盟商,我的区域代理商是蒋孟双,他的主要工作是发展商家,管理我们商家,我们发展商家、充值、提现都要蒋孟双审核通过。
4、叶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我是“麦点商城”的加盟商家,是2016年10月份通过一个湖南人蒋孟双介绍,通过“麦点商城”的网址是www.51myd.com进行登录的。我总共注册了四个账号,其中我是加盟商家,账号是152××××0925,注册姓名是叶某1,店名是“燕子美容美发用品批零总汇”;另外三个账号是消费者,分别是151××××7259,注册姓名是我的母亲欧某,138××××3496,注册姓名是我父亲叶某2,134××××5731,注册姓名是我嫂子黎某,152××××0935,注册姓名是我丈夫张某3。我之所以选择“麦点商城”这个电商平台,是因为我向商城充值100元,就可得到500个银果(积分),这500个银果分三个月返还给消费者,然后我们可以向平台申请提现,500个银果相当于500元人民币,我可以赚400元,而消费者是不可以提现的,要通过我们商家提现。我理解的“麦点商城”的运营模式是,我充值到平台,然后消费得积分,然后再通过积分进行消费。消费者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家拿出不超过商品价值20%的金额向平台充值,平台以1:4的比例返还银果(积分)给消费者,消费者用积分再到商城任何一加盟商家消费,商家可以拿消费积分向平台申请提现,区域代理可以提成下属商家作为管理费。我一共向“麦点商城”充值了5万元左右,大概损失了4万多元,我是通过给现金或微信转账给蒋孟双去操作的,我不清楚“麦点商城”接收充值的账号。我绑定的银行卡是623××××9695,但该卡交易流水提现的很大一部分钱不是我自己的真实提现,很多是蒋孟双的,他是区域代理。作为加盟商,存在虚拟交易的情况,例如蒋孟双需要提现时,通过我的账号进行虚假交易,再通过我的账号进行提现。我看我的银行卡流水,我的提现流水中对方户名是“克珞世网络科有限公司”。
经混杂照片辨认,叶某1辨认出蒋孟双。
5、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6年3月份,一个叫蒋孟双的人来到我经营的“心悦商店”向我推介加盟“麦点商城”,我加盟后损失了一大笔钱,感觉被骗了,所以就来报案。“麦点商城”的网址是www.51myd.com,我是使用手机进入该商城的APP的,但从2018年5月份开始,就不能进入该商城的APP了。我是“麦点商城”的加盟商,用户名是我的手机号码152××××9668,在该商城平台注册的资料是“心悦商店”,姓名罗某1,商户证号是440××××4505,实体店在新丰县丰城镇双龙路8号。我之所以选择“麦点商城”这个电商平台,是听到蒋孟双宣传平台的情况,是因为有高回报我才选择的。我在“麦点商城”充值了大约9万元,提现了约3万元,损失了大概有52000多元。我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621××××5449提现、充值,充值还用我的邮储卡622××××3812、工行卡621××××8660。“麦点商城”接受充值的账号是“快钱沪快”,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加盟商,我的区域代理是蒋孟双,蒋孟双叫我们做过虚拟交易,叫“测试单”,然后以虚拟交易向平台充值,我做过很多“测试单”,用户名和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在“麦点商城”平台正常运行期间,我们加盟商所有的订单的充值都要通过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审核,区域经理让我们充值他就有9%的提成。我每次充值时,蒋孟双都说不用怕,4个月后就可以回本,其他的利润慢慢收。
经混杂照片辨认,罗某1辨认出蒋孟双。
6、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7年1月份,一个叫蒋孟双的人来到我经营的“车洁汽车美容中心”向我推介加盟“麦点商城”,加盟后我感觉越来越不对劲,直到2018年4月份才知道被骗了,所以来报案。当时是蒋孟双帮我操作注册的,用户名是我的手机号码150××××0977,注册资料是“车洁汽车美容中心”,姓名陈某1,实体店位于新丰县宝丰路15号。我之所以选择了“麦点商城”这个电商平台,是因为听了蒋孟双的介绍,是听到有高回报才加盟的。我一共在“麦点商城”平台充值了23685元,提现了7335元,一共损失了17150元。我是通过我的邮政储蓄卡(卡号621××××4385)充值、提现的,充值50笔共23685元,“麦点商城”接收充值的账号是“快捷”。作为加盟商,我的区域代理是蒋孟双。在平台正常运行期间,我们所有加盟商充值、提现都要经过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审核。
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1辨认出蒋孟双。
7、陈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7年5月底,经蒋孟双的推介,我加盟了“麦点商城”,加盟后损失了一大笔钱,感觉被骗了,所以来报案。“麦点商城”的网址是www.51myd.com,我是使用手机进入该商城的APP的,但从2018年5月份开始,就不能进入该商城的APP了。是蒋孟双帮我在电脑注册的,我的用户名是我的手机号码182××××2893,注册资料是“好帮手家政”,姓名陈某2,实体店位于新丰县双龙路园街46号。我之所以选择“麦点商城”电商平台,是因为蒋孟双向我宣传有高利益。我在“麦点商城”一共充值了40429元,提现了8805元,损失31624元。我是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5953)来充值和接受“麦点商城”平台的提现的,“麦点商城”接受充值的账号是“快钱支付,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加盟商,我的区域代理是蒋孟双,我存在虚拟交易的情况,叫“测试单”,即不存在有消费者在我店消费的情况下,蒋孟双让我自己虚拟交易,然后以这个虚拟交易向平台充值,我做过很多“测试单”,蒋孟双对我们讲,“麦点商城”平台升级,不做“测试单”,我们商家就提不了现。我通过虚拟刷单,得到了平台的银果(积分),即我虚拟刷单充值的钱进入到平台,得到银果(积分)的客户再使用银果(积分)消费,我们商家得到的银果(积分)在成熟掉落后就可以申请提现,但没有得到现金。区域经理让我们充值,他就有9%的提成。
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2辨认出蒋孟双。
8、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我是开出租车的。2017年2月份,蒋孟双坐我的车时听他讲过“麦点商城”这个事,5月份的时候,我就找到蒋孟双加盟了“麦点商城”,他是新丰区域的代理人,加盟后感觉被骗了,损失了一笔钱,我就来报案了。我在“麦点商城”的身份是加盟商家,用户名是我的手机号:134××××2430,注册的资料是“新丰合丰出租车”,姓名付某。我所以选择“麦点商城”电商平台,是因为“如意窗帘布艺”的唐某2送了我4000个银果(积分),只有成为加盟商才可以把银果(积分)提现成现金,1个银果可提取1元,会员得到100个银果,拿去消费,我们这些加盟商家就能得到100元,这样的高回报是我选择“麦点商城”的原因。加盟“麦点商城”,可以带来更多的客户、会员。我在“麦点商城”一共充值了44600元,是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8674)来充值的,“麦点商城”是通过“快钱支付”、“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来接受充值的。我充值后提现了9860.6元,损失了34739.4元,我也是通过上述建设银行卡来接受“麦点商城”平台的提现资金的。作为加盟商家,我存在虚拟交易的情况,是蒋孟双叫我做的虚拟交易,叫“测试单”,即不存在有消费者在我店消费的情况下,蒋孟双让我自己虚拟交易,然后以这个虚拟交易向平台充值,我做过很多“测试单”,虚拟刷单的金额大概在1万元左右,但一分钱利益都没获得。
经混杂照片辨认,付某辨认出蒋孟双。
9、张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7年7月份,一个叫蒋孟双的人来到我经营位于新丰县人民西路的“金立手机专卖店”,向我推介加盟“麦点商城”,我加盟后损失了一大笔钱,感觉被骗了,所以来报案。“麦点商城”的网址是www.51myd.com,我是使用手机进入该商城的APP的。蒋孟双帮我在电脑注册,我有两个店铺,用户名都是我的手机号码,店名是“万顺通手机专卖店”和“金立手机专卖店”。我所以选择“麦点商城”,是因为我们加盟商拿出不超过商品价值20%的金额向平台充值,然后平台以1:5的比例返还银果(积分)给会员,会员用积分到商城的加盟商那里消费这些积分,商家就可以用消费积分向平台申请提现,例如我付出100元,会员就可得到500个银果(积分),会员拿银果到平台的加盟商家使用消费,得到的消费银果(积分)就可以申请提现,1个银果(积分)可提取1元钱,最终受益的是商家,我想让自己的生意更好一点,就加入了“麦点商城”电商平台。我在“麦点商城”平台一共充值了15650元,提现了5417元,损失了14333元。我是通过工商银行卡(卡号621××××9211)和农业银行卡(卡号622××××5217)充值和提现的,“麦点商城”接受充值的账号是“快钱支付”、“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蒋孟双是我的区域代理,他叫我做过虚拟交易,叫“测试单”,即不存在有消费者在我店消费的情况下,蒋孟双让我自己虚拟交易,然后以虚拟交易向平台充值,我做过很多“测试单”。
经混杂照片辨认,张某4辨认出蒋孟双。
10、陈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7年8月初,我通过我的朋友张某2认识了蒋孟双,后来经蒋孟双的推介,我在2017年8月中旬加盟了“麦点商城”,加盟后损失了一大笔钱,感觉自己被骗了,所以来报案。是蒋孟双帮我在电脑注册的,我的用户名是我的手机号码:137××××7333,注册资料是孖宝全自动麻将机,姓名陈某3,实体店在新丰县车田路46号。我在“麦点商城”平台一共充值了15490元,提现了4012.5元,损失了14977.5元。我是通过我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9100)和农业银行卡(卡号622××××9371)进行充值的,“麦点商城”接受充值的账号是“快捷支付”、“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接受提现的是建设银行卡(卡号623××××0438)。
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3辨认出蒋孟双。
11、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7年3月初,一个叫蒋孟双的人来到我经营的位于新丰县丰城大道东3号的“鹏程摩托车行”,向我推介加盟“麦点商城”,我加盟后感觉越来越不对,直到8月份才知道被骗了,所以来报案。蒋孟双当时给我宣传时是这么说的,我们加盟商拿出不超过商品价值20%的金额向平台充值,然后平台以1:5的比例返还银果(积分),商家可以拿积分向平台申请提现,如果我付出100元,会员可得500个银果(积分),而会员的银果(积分)在“麦点商城”平台的加盟商家使用消费,我得到消费银果(积分)就可以申请提现,1个银果(积分)可提取1元钱,会员得到100个银果拿去消费,我们这些加盟商就能得到100元,这么高的利益是我选择“麦点商城”电商平台的原因。我在“麦点商城”平台一共充值了16000元左右,提现了4077元,我还通过工商银行卡转账给蒋孟双9000元,用来买银果系统机器的,后来也没见到机器,所以我一共损失了20923元。我是通过邮政储蓄卡(卡号622××××6292)和交通信用银行卡(卡号622××××5537)来充值的,“麦点商城”接受充值的账号是“快钱支付”、“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用于接受提现资金的是工商银行卡(卡号621××××9271)。作为加盟商,我的区域代理是蒋孟双,他叫我们做过虚拟交易,叫“测试单”,即不存在消费者在我店消费的情况下,让我自己虚拟交易,然后向平台充值,我通过虚拟刷单得到了平台的银果(积分),但没得到现金。区域经理让我们充值,他就有9%的提成。
经混杂照片辨认,杨某1辨认出蒋孟双。
12、罗某2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我是帮我妹夫王某来报案的,2017年7月份,我妹夫王某经蒋孟双的介绍,用我的身份证加盟了“麦点商城”,加盟后损失了一大笔钱。我妹夫王某在“麦点商城”是加盟商和消费者两重身份,他的加盟商家用户是用我的手机号码134××××9762,商铺名称是“麦点梁油店”。我听我妹夫说,他加盟“麦点商城”后,一共在商城平台充值了95000元左右,其中有80000元是我妹夫李某2在邮政储蓄银行取了现金交给他,他随后交给蒋孟双,蒋孟双将这80000元充值到了“麦点商城”平台上,买了40万个银果给我妹夫王某,另外15000元是用我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1625)和我妹妹罗某3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1446)来充值的,听王某说,他损失了约83000元。“麦点商城”接受充值的账号是“快钱支付”、“克珞世网络科技公司”。我听王某说,蒋孟双叫他做过虚拟交易,叫“测试单”,即不存在消费者在我店消费的情况下虚拟交易,然后向平台充值。王某告诉我,通达虚拟刷单,得到了平台的银果(积分),但没有得到现金。
13、陈某5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7年8月份,蒋孟双来到我经营的位于丰城大道西228号的“正景装饰部”,说我的店铺可以加盟“麦点商城”,利用商城上面的银果(积分)来吸引更多的顾客,他还送了一些银果给我使用,使用后我感觉不错,就在他的推介下于2017年9月份加盟了“麦点商城”,加盟后充值了2次,损失了一大笔钱,感觉自己被骗了,所以来报案。蒋孟双当时宣传时说,加盟后可以得到高利益,所以我选择了“麦点商城”这个电商平台。我在“麦点商城”平台充值了两次,每次是800元,第一次是我给张某2现金800元,让他帮我充值,第二次是在第一次充值的四、五天后,具体是用微信还是银行账户充值就记不起来了。另外我还经蒋孟双的介绍,在“鹏程摩托车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以摩托车为抵押贷款了8800元充值到“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总共充值了10400元,损失了约5762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5辨认蒋孟双。
14、陈某6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7年10月份左右,我听我朋友陈某2说过“麦点商城”一事,觉得加入这个商城能带动生意,就叫陈某2帮我注册加入了,并向这个商城网站投入了约12000元,后来这个网站打不开了,我有约10000元收不回来了。
15、陈某3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6年年底,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蒋孟双,在闲聊过程中知道了“麦点商城”这个平台。2017年4月份,蒋孟双带我去湖南考察这个商城平台,我觉得这个平台可以,就在平台上注册了账号,开始充值消费。2017年5月2日,我通过微信转账给蒋孟双5960元,让他帮我在商城上充值,后来又陆续进行了转账,总计充值了6520元,提现了6241.67元。
16、陈某4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我是“麦点商城”的加盟商家,商户名为“中兴卫浴锁城”,实体店位于丰城街道城东路139号。经我对银行卡流水的确认,我在2017年共充值了2300元,提现了4400.05元,但我不清楚为何我的账号流水会显示提现那么多钱,我实际的损失是大约4000元。作为加盟商,我的区域代理是蒋孟双。
四、被告人蒋孟双的供述,主要内容是: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网络平台的公司,“麦点商城”是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项目,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路海智中心11楼,股东是李某1、杨某2,法定代表人是李某1,公司登记主营业务为经营软件开发和技术推广服务,公司主要通过“麦点商城”的网站(网址www.51myd.com)和手机APP“麦点商城”进行运营和管理。我是“麦点商城”新丰的区域代理,我入职了公司,有签订合同。“麦点商城”的运作基础模式是“消费赠送”,商家与消费者完成一笔交易后,给消费者注册一个“麦点平台”的会员账号,然后商家用自己的账号在平台做单充值,充值金额不超过该笔交易金额的20%,平台再根据收到的钱按照1:5赠送银果给对应的会员账号,银果每天掉落成为“成熟银果”,会员可以用成熟的银果再到加盟商家消费,商家拿到成熟银果后按照1:1的比例向平台提现。例如,消费者A消费了1000元,商家B给A注册会员账号,然后商家在平台上做单,往麦点平台充值200元,然后区域代理对该笔交易审核通过后,由平台审核,平台审核确认后,按照1:5的比例给A的账号充值赠送1000个银果,银果每天按比例掉落(大概三年半左右掉落完毕)成为成熟银果,之后A可以用成熟的银果再到B商家或其他的加盟商家消费,商家B或其他加盟商家通过交易拿到A的银果后,可以向平台做单申请提现。一般3-5天,平台就会把钱打到商家绑定的银行卡内,这是麦点平台的一个基础模式,说白了就是商家利用“麦点商城”平台赠送银果的模式来锁定消费者。我在2016年9月份成为了区域代理,2017年3月份才正式在新丰这里发展加盟商及运营这个平台,直到2017年年底因平台无法提现我才离开新丰。新丰区域的代理仅我一人,没其他工作人员了。我在新丰东田路成立了“麦点水站”,法人代表是我本人,该店做桶装水生意,今年6月份在工商注销了。区域代理的工作职责是1、对公司的精神上传下达,对区域内商家报单进行审核;2、发展商家和会员;3、接受商家会员的问题等。区域代理可以获得区域内商家充值金额9%的提成。我的“麦点商城”账号一共有十多个,全部账号的密码都是6××××8,我可以记起来的账号有188××××8299、137××××8588、139××××0658、139××××8352、135××××1192。2017年3月份,我来到新丰后,先成立了麦点水站,成为了“麦点商城”的新丰区域代理,之后在新丰县城的广告公司制作了宣传资料,接着我就到新丰县城的商店向经营人员介绍并派发宣传资料,我宣传时先介绍“麦点商城”的运营模式,重点说到送银果,银果可进行消费,商家满100个银果可提现,这样可以锁定消费者,生意会越做越大,当商家同意后,我为他们免费注册,使用手机下载一个APP的软件,并教会他们使用、操作这个APP,赠送银果、充值等。我在新丰区域内真正推广了这个项目的有如意窗帘店、心悦商店、丰盛汽车服务部、鹏程摩托车行、彩红墙漆商店等,上传了资料的商家一共有三百余个,我发展的商家、会员充值后,我作为区域代理可获得充值总额的9%提成。我发展的商家、会员充值总额累计约有70万元,我获得了70万元的9%,共6.3万元;我虚假刷单约80万元,虚假刷单赠送的银果给了商家,我获得9%的提成共7.2万元,这笔钱由平台打到了我的账户,为了提高我的业绩,我要将6%交给操作人员,我实际只得了2.4万元。平台计酬给我是通过转账到我的建设银行账户进行的。
我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只在新丰宣传、发展商家和会员,之后是这些商家和会员自己向平台充值的,商家经我手打钱到公司的就只有26400元,我清楚在新丰发展的这些商家和会员共向平台充值多少钱,他们共向“麦点商城”充值了150万元左右,其中我在新丰真正发展的商家和会员充值了约70万元,另外是我外地的朋友陆某和梁某2在新丰成立商家,共向“麦点商城”充值80万元。这150万元没有数据或银行转账记录,是我根据我每个月的月绩计算出来的。
五、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蒋孟双被动归案的情况。
六、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孟双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七、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蒋孟双案发前没有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孟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孟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蒋孟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有误,应予更正,因为蒋孟双是克珞世公司的区域代理,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案查明的蒋孟双的涉案金额,并未达到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标准。蒋孟双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蒋孟双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经检查核实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麦点商城”网站后台数据及银行账单等得出的,应予采信,而蒋孟双的辩解意见没有充分的理据支持,对蒋孟双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辩称蒋孟双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罪的辩护意见,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蒋孟双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孟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对被告人蒋孟双的违法所得人币172073.3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志兵
审 判 员 邓素文
人民陪审员 陈海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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