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于8月25日第二次组织全省七家基层法院对7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对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5、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仙居县人民法院)
华固(台州)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系浙江华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加盟商。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注册成立仙居华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成为台州华固的加盟商,其在仙居县城区开设门店,招揽多名业务员以口口相传、发放礼品等形式对外宣传养老用房投资,以预定养老房间(床位)可返还高额租金(年化收益率8%-10%左右)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均转入浙江华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或其他指定的个人账户。张某按每月吸收的资金量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其妻子即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对外吸收资金获取提成。同年3月20日,被告人徐某经与张某商量后,成立仙居华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下各分公司,采取相同方式对外吸收资金。至2020年5、6月,仙居华固及仙居华固下各分公司共计向600余人吸收资金累计6500余万元,造成损失5800余万元;其中仙居华固下各分公司共计向90余人吸收资金累计800余万元,造成损失780余万元。经审理,仙居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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