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运财富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1.10.18 2022.3.9……【法院判决书】张天懿、潘广艺、严伟鸣、陈霁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10.18)……张天懿、潘广艺、严伟鸣、陈霁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2.3.9)……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严伟鸣、陈霁峰先后入职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分别担任区域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上述理财产品,以保本保息、高额收益为诱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经审计,被告人张天懿任职期间吸收资金共计4亿余元人民币,未兑付本金共计4亿余元;被告人潘广艺任职期间吸收资金共计3亿余元,未兑付本金共计3亿余元;被告人严伟鸣任职期间吸收资金共计1亿余元,未兑付本金共计1亿余元;被告人陈霁峰任职期间吸收资金共计9,000万余元,未兑付本金共计9,000万余元。2021年4月27日至5月7日,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陈霁峰、严伟鸣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天懿主动退赔200万元,被告人潘广艺主动退赔100万元,被告人严伟鸣主动退赔100万元,被告人陈霁峰主动退赔80万元。……原审被告人潘广艺、陈霁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广艺、陈霁峰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6刑初10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天懿,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XX,本科文化程度,广运财富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户籍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莫庆斌、王磊,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广艺,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XX,本科文化程度,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金逸凯,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台湾省,XX,本科文化程度,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团队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傅思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XX,本科文化程度,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地为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辩护人叶超、王蔚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严某、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严某、陈某及辩护人莫庆斌、金逸凯、傅思杰、叶超、王蔚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运财富注册成立于2017年7月,主营投资管理业务。2017年10月,广运财富在上海XX分公司,以投资保理业务的名义对外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吸收资金。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严某、陈某先后入职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分别担任区域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上述理财产品,以保本保息、高额收益为诱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经审计,被告人张天懿任职期间吸收资金共计4亿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未兑付本金共计4亿余元;被告人潘广艺任职期间吸收资金共计3亿余元,未兑付本金共计3亿余元;被告人严某任职期间吸收资金共计1亿余元,未兑付本金共计1亿余元;被告人陈某任职期间吸收资金共计9,000万余元,未兑付本金共计9,000万余元。
2021年4月27日至5月7日,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陈某、严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天懿主动退赔200万元,被告人潘广艺主动退赔100万元,被告人严某主动退赔100万元,被告人陈某主动退赔8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天懿、潘广艺、陈某、严某分别具有从犯、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天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潘广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陈某、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运财富等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相关产品协议、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耿某、刘某、计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黄某的供述、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到案经过、财产冻结文书和扣押文书、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陈某、严某的供述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陈某、严某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张天懿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广运财富实际控制人未到案定罪的前提下认定被告人张天懿作为广运财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事实上的瑕疵。被告人潘广艺、严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各退缴了部分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适当减轻对其刑罚。被告人张天懿、严某、陈某的辩护人提请法庭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人对被告人潘广艺、严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退缴赃款,可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适当减轻对其刑罚的辩护意见无异议,但认为根据被告人张天懿、严某、陈某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后果,不应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陈某、严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四名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均经本庭当庭质证,应予认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潘广艺、严某家属分别帮助其继续退缴赃款人民币40万元和2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陈某、严某作为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通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表明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严某、陈某在任职期间分别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投资理财产品,以保本保息、高额收益为诱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虽不是自己实际占有、支配、使用非吸所得的资金使用端,但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吸收端,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对资金使用端等方如何处置,均不影响对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科刑。且四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以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艺祖等)单位的名义进行,认定其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与法有据,故张天懿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严某、陈某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均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家属帮助其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数额、性质、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对被告人张天懿、严某、陈某辩护人分别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天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潘广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严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竺 越
审 判 员 葛立刚
人民陪审员 金巧云
书 记 员 陈逍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2刑终27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广艺,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XX,本科文化程度,广运财富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霁峰,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XX,本科文化程度,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原审被告人张天懿,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XX,本科文化程度,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原审被告人严伟鸣,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台湾省,XX,本科文化程度,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团队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严伟鸣、陈霁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沪0106刑初10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广艺、陈霁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广艺、陈霁峰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天懿、潘广艺、严伟鸣、陈霁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潘广艺、陈霁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广艺、陈霁峰撤回上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刑初10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松
审 判 员 陈春丹
审 判 员 白 楠
书 记 员 李 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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