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玥平台代表对接法官
2022-08-30 09:22 发表于山东
8月22日,寰玥平台的出借人鲁迅三连等出借人代表对接了主办案当地主审法官,因为所有立案平台都有一个共性,就是都定性为【非法集资】,致使出借人合法的出借合同被作废。正确定性案件罪名成为了出借人最关心关注的焦点。懂法的立林老师百忙之中受约与代表们一起参与了此次与法官的对接。据说这位法官是一位比较有知名度的优秀法官。代表们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对寰玥平台的非法集资定性与法官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
一上来法官让出借人代表们递交了事先准备好的材料证据(一式两份)并提出诉求:
代表先提出平台被定【非吸】的四个疑问,以倒推的方式证明平台的合法性,提出如果p2p平台是非法集资,那么那些让非法集资非法运行十几年而不告知不取缔导致无数出借人入坑相关部门是不是应该负法律责任?
法官听完后说,这些不是重点。
代表直奔主题:为什么定p2p案件为非法集资?
法官答,涉众型刑事案件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和集资诈骗。
代表问:涉众型合同诈骗是不是刑事案件?法官说,是,但是p2p平台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所以是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所以定非法集资。
代表说:那请您拿出p2p需要金融牌照的法律法条来給我们看一看。
法官说他这里没有,这是金融监管部门的事。
代表答:p2p平台运行十几年,如果需要金融牌照才是合法经营,那十几年里监管部门为什么一直不要求平台办理?这说明p2p平台就不需要办理金融牌照。
平台都有三方支付账户和银行存管,存管银行都有金融牌照,如果平台办理了金融牌照,那平台自己管钱就行了,还需要银行存管干嘛呢?
法官说,如果平台合法,就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打官司,不能刑事立案。
代表问,【涉众型合同诈骗】是不是刑事案件?
法官回答:是。
代表又问,那为什么不能以【涉众型合同诈骗】立案?
再说平台已经立案几年了,我们的合同都到期了,为什么钱没回来?如果不是故意侵占,为什么不把钱还给出借人?
如果平台实控人匹配的借款人及借款合同真实存在,只是借款人合同违约逾期不还,这是民事案件,直接去法院起诉,但【涉众型的合同诈骗】是刑事案件,无法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立案。
法官说,你们总是纠结罪名,定什么罪名和给你们退钱没有关系。
代表说,怎么没有关系呢?【非法集资】定性,【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
而【涉众型合同诈骗】罪里我们是被害人,我们不会被污名,不会被赶出案外。而且我们的合同合法有效,我们有要求归还本息的权力,即使归还不了,我们也有知道自己的资金去向的权力,到底落在谁手里?几百亿几千亿的出借款,他们是怎么挥霍掉的?要拿出证据来,不能用一个“挥霍”就掩盖一切,不明不白就此了事。
法官说,非吸定性是给老板定的,和你们出借人没有关系,你们不就是要钱吗?
代表回答,谁说跟我们没有关系?就是因为平台被定性非吸,我们才变成非吸参与人的!我们就是因为非吸参与人的身份而被剥夺权利赶出案外的,我们在法庭上有发言权吗?
法官说:没有!
代表们继续说,地方法院非吸定性开庭的结局都是出借人只回个百分之几,我们的钱就基本回不来了,所以我们宁可不要那百分之几,也坚决要求依法纠正非吸错误定性,我们不是非法集资参与人,凭什么让我们损失自担?!
法官说,定了合同诈骗你们的钱就能拿到了?
出借人代表回答,涉众型合同诈骗罪里我们是被害人身份,我们有案件知情权,有庭审发言权,有追缴欠款的权力呀!合同诈骗罪里我们是被害人,我们的出借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但集资诈骗罪里我们是案外人,而且合同被作废了,我们怎么追缴欠款?
最后法官记好了代表们的姓名电话并留下了自己的办公电话,至此中午,会谈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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