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琪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首次清退工作的公告
榆阳法院 2022-09-05 17:49 发表于陕西
按照榆林市化解民间金融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王琪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归集资金清退工作方案的复函》,榆阳区处非办现将王琪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自执行《资金监管方案》以来归集到位资金进行首次清退。清退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属地清退、群众参与”的原则,依据“往息抵本”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现向王琪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全体集资参与人公告如下:
一、清退工作自2022年8月30日开始至2022年9月9日前结束(节假日除外)。
二、榆阳、横山、府谷三地集资参与人按照属地清退原则,分别到本人集资参与所在的处非办进行兑付,必须遵守本县区处非办的工作秩序和要求,有序接受清退安排。
三、做好疫情防控。集资参与人需有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绿码,无高风险疫区行程码。清退现场保持人员间隔距离,避免聚集。
四、为了确保本次准确清退,参与群众按照本县区处非办通知名单每天清退60人(或以本县区处非办通知人数为准)。兑付时须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借据”等证明存在集资参与事实的凭证。【如果有授权委托情形,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非亲属代理领款的,携带参与人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推荐信)、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持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的照片。】
五、集资参与人已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的,携带银行卡与身份证合并复印的复印件一份;未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的人员可在处非办直接办理。
特此公告!
榆阳区处非办
2022年8月26日
王琪、孙飞飞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再审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刑再1号
原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琪。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飞飞。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慧。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
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琪、孙飞飞、张慧、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陕08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琪、孙飞飞、张慧均不服判,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陕08刑终34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陕08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琪、孙飞飞、张慧、王xx均不服判,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陕08刑终152号刑事判决,责令王琪缴纳罚金40万元,孙飞飞缴纳罚金30万元,张慧缴纳罚金25万元,三人共同退赔1072人集资款222138755.78元;王xx对其未退股前未退还完毕的271名集资参与人存款81170327元承担连带退付责任。终审判决生效后,榆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榆法发【2021】142号“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王琪、孙飞飞、张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建议再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2)陕08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陕08刑终152号刑事判决和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永旺
审 判 员 吴凤凤
审 判 员 尚二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少英
书 记 员 蔺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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