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名被告人获刑的虞凌云等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件(现金贷犯罪团伙) 2022.9.10……【法院通告】虞凌云以他人名义购买的豪宅即将拍卖。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虞凌云、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刑终21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将于9月21日上午10点开拍被执行人虞凌云以朱定楷名义购买的位于上海市山西北路28弄7号房地产【现登记于华侨城(上海)置地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沪(2019)静字不动产权第013460号】。该房产系上海市中心苏州河滨水别墅,评估价3.12亿,起拍价2.19亿,目前仍为全新未装修空置状态……【法院发布】虞凌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2020年10月30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虞凌云等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件,共79名被告人获刑,其中42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首要分子虞凌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万元;其余7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自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虞凌云在被告人庄铭提议下,纠集被告人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等人共同研发“极速钱包”现金贷APP,利用信息技术设定特定放款对象、固定短期、小额借款金额,虚设中介服务主体,假借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之名骗取借款人高额“砍头息”,借款到期后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借款金额偿还借款、支付逾期费。在运营“极速钱包”现金贷过程中,虞凌云等人以“低息、无担保、无抵押、放款快”内容为诱饵,引诱借款人借款,实则在APP注册过程中,通过设置程序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及通话记录等,上传至后台服务器,用于风控和逾期后催收。为蒙蔽群众、逃避打击,虞凌云安排林明亮注册空壳公司作为APP主体,通过存管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多个账户,用于资金结算。期间,虞凌云纠集被告人丁艳、王亮等人成立催收公司,采取电话辱骂、言语威胁、短信轰炸及发送PS淫秽和灵堂侮辱性图片等“软暴力”手段强行催收债务。被告人虞凌云等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计人民币3456243623元,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虞凌云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等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丁艳、王亮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虞凌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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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姜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虞凌云等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件,共79名被告人获刑,其中42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首要分子虞凌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万元;其余7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自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虞凌云在被告人庄铭提议下,纠集被告人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等人共同研发“极速钱包”现金贷APP,利用信息技术设定特定放款对象、固定短期、小额借款金额,虚设中介服务主体,假借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之名骗取借款人高额“砍头息”,借款到期后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借款金额偿还借款、支付逾期费。在运营“极速钱包”现金贷过程中,虞凌云等人以“低息、无担保、无抵押、放款快”内容为诱饵,引诱借款人借款,实则在APP注册过程中,通过设置程序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及通话记录等,上传至后台服务器,用于风控和逾期后催收。为蒙蔽群众、逃避打击,虞凌云安排林明亮注册空壳公司作为APP主体,通过存管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多个账户,用于资金结算。期间,虞凌云纠集被告人丁艳、王亮等人成立催收公司,采取电话辱骂、言语威胁、短信轰炸及发送PS淫秽和灵堂侮辱性图片等“软暴力”手段强行催收债务。被告人虞凌云等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计人民币3456243623元,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虞凌云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庄铭、邱鹏、林明亮、陈刚、张嘉琦、赵健等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丁艳、王亮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虞凌云等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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