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公告及操作指南
上海普陀法院 2022-09-13 08:46 发表于上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2022)沪0107执恢564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执行人为周亮、黄汶杰、邵一伦,涉案非吸公司为:“上海卓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妍公司”。
为有利于法院便捷、及时发放投资受损人投资款,保障投资受损人合法权益,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现就“卓妍公司”的投资受损人信息
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上线时间
“卓妍公司”案件投资受损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于2022年9月13日上线开通运行。线上核对确认期限为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请投资受损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日前尽快办理,过期不再受理。
1.“卓妍公司”的投资受损人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平台,进行信息核对确认:
入口一:用户可以通过微信关注 “上海法院12368”,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进入,选择 “卓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点击进行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入口二:用户通过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小程序,点击“地方特色” 进入“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功能,选择 “卓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事项。
2、登录平台必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平台在线验证银行卡信息,目前仅支持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若没有该类银行卡请至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再进行核对确认。有关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农业银行服务电话95599。
注意
1、“卓妍公司”案件的投资受损人损失金额确定标准:实际投入金额减去实际取出金额(不区分本金、利息、红利)为实际损失金额。无实际损失金额的投资人不纳入登记范围。
2、对受损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本人投资的银行账户卡号、填写银行流水详情,并上传相关合同材料及银行流水照片。
3、投资受损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凭以下材料进行登记:投资受损人死亡证明、投资受损人的继承人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确定投资受损人的继承人的相关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面材料。同一投资受损人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在平台上传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4、投资受损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按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5、投资受损人必须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核对确认、不全面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及其他投资受损人的合法权益。
6、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投资受损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8、如遇人脸识别反复不能通过验证的情况,请于平台上线期间的工作日9:00时至17:00时,致电上海大数据中心电话“962600”转“3售后服务”转“5自然人身份识别”,获取技术支持。
9、本院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报,投资受损人在核对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在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工作日的下午14:00-15:00拨打021-22273372咨询。
10、请仔细阅读上述公告内容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投资受损款将于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放。有关受损款发放的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
“卓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公告及操作指南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7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亮(XXXXXXXXXXXXXXXXXX),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鞠少韡,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XXXXXXXXXXXXXXXXXX),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辩护人赵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一伦(XXXXXXXXXXXXXXXXXX),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陈晓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章克俭,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亮、黄某2、邵一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亮及其辩护人鞠少韡、被告人黄某2及其辩护人赵强、李宏伟、被告人邵一伦及其辩护人陈晓薇、章克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周亮伙同被告人黄某2收购上海卓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妍公司),由被告人周亮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后被告人周亮伙同被告人邵一伦开发“金球所”投资平台,由卓妍公司管理运营,以年化利率10%至12%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被告人黄某2受雇负责卓妍公司收购及为卓妍公司提供咨询、协调服务等工作;被告人邵一伦受雇负责制作和运行“金球所”网站及APP、提供广告渠道等工作。
经司法审计鉴定,被告人周亮担任卓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期间,雇佣被告人黄某2、邵一伦,通过运营“金球所”平台,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亿八千余万元,已返款八千余万元,未兑付金额一亿余元。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周亮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7月7日,被告人邵一伦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亮、黄某2、邵一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印某某、黎某某、许某某、黄某1、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汝佳、李恬恬、顾悦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科目余额表,借款协议、案件调查表,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亮、黄某2、邵一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2、邵一伦系从犯,根据作用大小,分别予以减轻和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亮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2、邵一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2退赔了201万元、被告人邵一伦退赔了100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名辩护人基于上述情节提出对各自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邵一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婷婷
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
人民陪审员 黄 波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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