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时之需”案被害人的信息核对公告
原创 司法为民的 奉法尚贤 2022-09-15 11:02 发表于上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2021)沪0120执35号李兴超合同诈骗罪案件,由于该案涉及被害人众多、地域广泛、收集核对信息工作量巨大,为准确收集核对被害人受损信息,及时发放案款,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请本案被害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现就“不时之需”案被害人的信息登记、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一、平台开放登记核对的期间
2022年9月15日-2022年11月14日。
请本案相关被害人在上述登记确认期限内尽快完成登记、核对、确认事项。
二、需核对登记的人员范围
案件简介:被告人李兴超伙同他人成立上海觅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用虚构公司经营情况、虚假承诺代理利润、内部人员做“托儿”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加盟为“不时之需”软件的区域代理商,骗取被害人代理费。
本次登记核对范围仅限涉上述案情的被害人,无实际受损金额的被害人不纳入登记范围。(实际受损金额的认定标准详见第七点)
三、登录平台所需的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有关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服务电话95533。若没有该类借记卡请至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再核对确认。
四、平台登陆入口
入口一:关注微信公众号“奉法尚贤”,点击 “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在平台案件中选择“不时之需案”案件。
入口二: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点击 “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在平台案件中选择“不时之需案”案件。
入口三: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小程序,点击“地方特色”——“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功能,在平台案件中选择“不时之需案”案件。
上述入口尚未注册的,请按提示注册后登陆。
五、关于身份核对
登录平台需要人脸识别,核对身份后才能进入平台,请勿登记他人手机号码,勿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他人。如遇人脸识别反复不能通过验证的情况,请于工作日9:00时至17:00时,致电 “962600*3售后服务*5自然人身份识别”,获取技术支持。
六、关于建设银行卡账户的确认
目前仅支持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作为收款确认的账户。
七、关于实际受损金额的认定标准
采用刑事案件直接损失认定标准,即实际受损金额=实际投入金额-实际收回金额(金额无本息等性质区别)。
八、关于本次核对确认的说明
请各被害人在平台开放登记核对期间尽早登录平台进行核对确认,原则上不接受线下核对。在核对确认后,各耐心等待,本院将在平台开放期结束后依法进行审核,在确定各被害人身份、银行卡、实际受损金额信息后,依法分配案款。
九、其他说明事项
1.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全面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仔细阅读平台公告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5.以图片或其他文件形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文件内容应当能够清晰辨认。因文件内容模糊无法辨认导致审核不通过的,后果由上传人自行承担。
6.核对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在工作日的下午14时至16时联系021-37190666转27102、22111、23191咨询。
平台操作说明
1
被害人请按照后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的图文说明进行登录等操作。
2
对受损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本人投资的银行账户卡号、填写银行流水详情并上传相关合同材料及银行流水照片。
3
被害人登录平台后未查看到案件的,可以按照操作流程自主申报,申报所需录入的内容和材料与上条一致。
4
被害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凭以下材料参加登记:的死亡证明、确定继承人身份的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继承人登录平台后,请按“操作手册”和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前述材料。同一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在平台上传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5
被害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按“操作手册”和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手续。
6
异议登记、自主申报、继承人申报和代理人申报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用户登录平台即可刷新案件信息,请用户耐心等待。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20刑初13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兴超,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苗族,本科文化,系上海觅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文斗乡大杉树村6组4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新良,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觅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吴胜村港边潘3组15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逮捕,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佰林,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于上海虹口,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觅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长春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逮捕,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文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超、潘某某、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8日、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兴超、潘某某、姜某某及辩护人陈亮、朱新良、杨佰林、孟文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兴超伙同袁方方(另案处理)成立上海觅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思公司”),由被告人潘某某、姜某某担任公司总监,并招聘朱明、乔恩宇、胡建南、徐吉平、程琼、付玉松等人为销售员,利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招募代理商的广告,编造公司管理层履历,谎称觅思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中科院等知名机构合作,虚假许诺安排代理区域中的市场推广活动,并采用内部人员做“托儿”等方式诱骗130名被害人签订合同加盟为“不时之需”软件的区域代理商,骗取代理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90万余元,在代理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兴超、姜某某、潘某某等人注销觅思公司。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同案关系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代理商授权协议书、保密补充协议、报案材料、“不时之需”企业介绍、代理商交款明细、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邮件截图、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等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案发经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兴超、潘某某、姜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兴超系主犯,被告人潘某某、姜某某系从犯。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兴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辩称其系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某、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兴超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兴超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亦无收取钱款后逃跑的行为,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另辩称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潘某某提前离开公司系犯罪中止,本案使用在被害人处的钱款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兴超伙同袁方方(另处)成立觅思公司,由被告人潘某某、姜某某担任公司总监,并招聘朱明、乔恩宇、胡建南、徐吉平、程琼、付玉松等人为销售员,利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招募代理商的广告,编造公司管理层履历,谎称觅思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中科院等知名机构合作,虚假许诺安排代理区域中的市场推广活动,并采用内部人员做“托儿”等方式诱骗130名被害人签订合同加盟为“不时之需”软件的区域代理商,骗取代理费共计390万余元,在代理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兴超、姜某某、潘某某等人注销觅思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初,其在“今日头条”看到一个推广“不时之需”APP的广告,并在和对方电话联系中获知对方公司在招区域代理,加盟后可以从自己区域的成功交易数额内拿取一定比例的分成。2017年12月13日,其和妻子从吉林来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XXX号浦江智谷三楼的觅思公司。一个自称“刘雅”(真实名为金玲玲)的业务员接待其时称该公司从2012年开始策划,2017年开始实施,公司的软件开发者是从360公司和美团公司跳槽过来,公司会找明星代言,还会定期派专员到代理商所在地开展大型活动,开展培训,一切的费用都有觅思公司承担,该软件还会不断拓展功能,拓展到1000多项功能,用户规模会超过美团和滴滴,计划今年共招收代理商不超过300家,达到后不再招收。成为代理商以后就是永久的一级代理商,会享有该APP在吉林市整个市的代理权,之后客户在该APP使用订单,每笔收取一元的手续费,其中80%归其。代理费为12万元,经过协商其支付7.5万元的代理费,并签订了三年的代理合同和拍照留念。2018年8月左右,其接到公司邮件说称投资有风险,破产很正常,觅思公司破产了。其联系李兴超,但后来“刘雅”和李兴超把其微信也删掉了。觅思公司承诺其可通过客户抢单收取费用,可以通过广告位赚钱、可以通过二级代理赚钱和获取公司补贴,但其一分钱都没有拿到过,其也从来没有接到过觅思公司的培训通知。当初觅思公司说这个APP还不成熟,其也就没有大面积推广。
2、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2月,其在手机今日头条看到觅思公司推广“不时之需”APP的广告。觅思公司业务员打其电话并不断邀请其去公司考察。其到公司后,先是朱明对其接待,后是李兴超、潘某某、姜某某和其谈,都称“不时之需”项目从2012年开始策划,2017年开始实施,软件开发者从360公司和美团公司跳槽过来了,公司会找明星代言,会定期派专员到代理商所在地开展大型活动,会开展培训,一切的费用都有公司承担,该软件会拓展到1000多项功能,用户规模会超过美团和滴滴,计划今年共招收代理商不超过300家,达到后不再招收。成为代理商后就是永久的一级代理商,平台会从商家抢单中收取一元的手续费,代理商可以抽取80%,还给其计算如果每天1000个人发布需求,其一年的抽取提成收入就有292万元,可以躺着赚钱。其支付了3万元并签订了合同,发现软件不是很稳定,姜某某称软件处于初级开发阶段,以后会不断完善。公司承诺其盈利模式主要有从用户中收期提成、广告费、公司补贴和从二级代理商中抽成。后来使用过程中发现软件有很多问题,公司说软件在换界面或在系统维护升级等,慢慢其就不推广了,公司答应的培训和推广活动都没有实现过。其想退钱时,公司却目前正在引入大资金流,没给退,公司承诺的返现也都没有返过。到2018年年底,公司在代理商端口发了公司破产的公告,软件也登不上去了,其发消息给觅思公司的人,没人回复,也找不到公司的人了,其发现被骗就来报案。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其在今日头条上看到觅思公司推广“不时之需”APP的项目广告,自称“付经理”的人对其称该公司的这一款APP是类似美团的APP,功能非常强大,项目很多很实用,以后会比美团还要有前景,代理商有多重途径的收益,比如发展普通会员有0.5元一位的补贴,发展商铺有一元一位的补贴,出租广告位也有收益,收益全归代理商,每个代理商预留5个广告位,广告每打开一次就会有0.2元的收益,抢单成功可收取的1元手续费,代理商可以分到其中的80%,以50万人口城市为例,有10%的人加入会员,每天又有10%的人打开“不时之需”点击的话,光广告费一年的收益就在182.5万元。其很心动,“付经理”还称郑州市还没有人代理,这几天会有一个全国范围的招商大会,邀请其去考察一下这个项目。2017年8月6日其来到了位于上海的公司,公司大厅里面二十多张办公桌,只放着电脑没有人办公,“付经理”带其到里面一个小会议室,这里有产品经理李兴超、市场经理姜某某、董事长潘某某,另外就是3个女的,说是有意愿加盟的过来考察的。招商会主要是李兴超在上面介绍产品,其当时有提出过疑问,说全国的招商会为什么只有3、4人参加,李兴超没有给其正面回答,对其称“不时之需”项目是和中科院院士合作的,原来360公司的顶尖技术人员负责参与研发,很多大公司的精英,是看到“不时之需”项目的前景广阔,所以聚集起来创办了这个公司搞这个项目。姜某某又把加入代理商后可能的收益说了一边,大致和“付经理”说的差不多,当时其有点犹豫不肯签约,“付经理”和李兴超就一直在边上说好话,让其不要犹豫。有一个胖胖的女的当着其面签了合同,还过来对说别担心,机会只有一次,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姜某某还称总部会下派人员到各个代理商处,带领各地代理商进行宣传和推广。其心动了,就选了郑州市金水区做代理,支付了4万元。一周之后公司邮寄过来一些简单的宣传单,之后就再没有别的支持了。后来其发现软件一直很卡,只能勉强登入进去,而且公司根本没有下文,也没有人来帮忙宣传什么的。其和付经理、姜某某和李兴超取得联系,他们每个人都在敷衍。后来其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上了其他几个地区的代理商,大家都说公司收了代理费不管事,而且APP也很卡,完全不能用,和他们一开始吹的功能完全不一样,甚至到后来上都上不去了,而且找公司的人问情况,永远都是说软件还在开发,还不完善,让等待。2018年年底,有个福建的代理商说微信被拉黑了,其就问李兴超什么情况,李兴超称公司资金链断了、倒闭了,公司正常倒闭,之后就不理其了。其合同2017年8月7月到2020年8月6日,还没有到期。其后来发现当初在其前面签约的并劝其签约的女代理商就是李兴超公司的员工,公司还称代理商之间不可以联系,不肯透露代理商之间的联系电话,也不让代理商建立微信群。
4、被害人谢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所签约、付款的经过与上述被害人陈述大致相同,李兴超、潘某某、姜某某编造奇虎360、联众智达、美团等工作履历,谎称觅思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中科院等知名机构合作,虚假许诺安排代理区域中的市场推广活动,安排“托儿”等方式诱骗代理商签订合同骗取代理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承诺的补贴大部分没有发放,并在合同尚未到期情况下注销觅思公司。该事实另有微信聊天记录、代理商授权协议书、保密补充协议、报案材料、“不时之需”企业介绍、代理商交款明细等证据予以印证。
5、被害人刘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公司和觅思公司签约后,自行出资10多万进行推广,但和觅思公司商议下来,觅思公司2018年1月至5月共给了三次补贴分别是992.5元、6966元、11985.6元以弥补公司推广成本,由于觅思公司的平台存在严重缺陷,未能实现觅思公司鼓吹的功能,且有几次无故不能正常使用,其公司推广5个月左右放弃推广。
6、同案关系人付玉松的供述证实,其系觅思公司员工,公司给的话术单上,写的其公司的董事长潘某某是联众智达创始人之一,有家族企业背景;技术总监李兴超以前是奇虎360里的技术带头人,带领多人团队开发了多个软件;运营总监姜某某以前是美团里负责运营的大区经理,经验丰富等,这些内容太夸张,完全是虚构的,潘某某其实就是一个卖酒的。公司对客户签约成为代理商后是完全没有一点扶持措施的,公司就是一个只收代理费,不干实事的空头公司,唯一公司做的就是在签约的时候会给代理商分发一叠宣传单,公司除了招商部,没有其他部门,所以根本就没有可能派员到代理商处做大型的推广活动的。公司在开招商大会的时候还存在用托儿骗客户的现象,其也扮演过托抢单。后来其和杨志楠聊天的过程中,发现李兴超还在搞一个类似“不时之需”的东西,其认为公司现在的“不时之需”软件都还没有弄好,李兴超又开始弄起其他东西了。
7、同案关系人程琼、胡建南、朱明、乔恩宇、徐吉平等人的供述证实,公司工作人员被李兴超等招聘入职,按照话术单负责给客户打电话,邀请客户来公司签约或邮寄合同签约。宣称公司的董事长潘某某是联众智达创始人之一,有家族企业背景;技术总监李兴超以前是奇虎360里的技术带头人,带领多人团队开发了多个软件;运营总监姜某某以前是美团内负责运营的大区经理,经验丰富等;公司和上海交大、中科院等合作开发软件,并和多个风投公司接触商谈风投资金入注,以后公司还要上市。还宣称加盟公司成为代理商后下面用户每抢单一笔可获得一元服务费,代理商得到八成,公司得到二成,页面上广告位可出租给商户获利,收取广告费,二级代理商的代理费直接交给代理商,发展一个新用户公司给0.5元补贴,公司还会安排人员专门设计推广方案给代理商,并派员下来到代理商当地举行大型推广活动,定期举办培训会,提供代理商的业务能力。但公司基本上没搞过上述活动。代理费具体收多少最终由老板决定,没有统一标准,公司除了招商部,运营部就姜某某一人,技术部就李兴超一人。公司不在上海地区发展代理,李兴超要求先发展二三线城市。签约的代理商相继反映软件出现卡顿或上不去的情况,后来,李兴超说了一句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公司就关门了,这很不正常。且在关门之前李兴超称要搞一个新的软件项目问部分员工要不要跟着去。公司精力都在招揽代理商收钱上面,客户很多反应都是软件不能用,纯粹就是在骗代理商的钱,有些员工觉得做下去要出事了,所以就辞职了。李兴超没有好好解决软件技术问题,姜某某说是公司做市场运营的,但也不知道在干些什么,潘某某就是和客户拍个照,一直在公司晃悠。
8、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等工商资料证实,觅思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及被告人李兴超、潘某某、姜某某商议注销觅思公司的经过,觅思公司在2018年10月11日成立清算组后注销。
9、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李兴超一共签过两次协议,一次是开发“不时之需”的时候,还有一次是增加附近的人功能时,第一次收费3.8万元,第二次收费1.2万元。协议都是一次性的,维护只是做内面样式,不涉及任何功能性的,卡顿和服务器查询缓慢都不包括。李兴超因为平台卡顿或不能登陆找过其,但没有投入资金对软件进行升级的意愿,就让其重启一下服务器,其对李兴超说重启是不行的,肯定需要投入资金来改善平台,但李兴超也没有投入。这个平台一开始时并发量只能容纳五六十人,其升级后也只能容纳一二百人同时在线,如果人多就会系统瘫痪,要保障正常运转需要不停的加设备、加带宽、要不停的投钱进去。市面上和这个重复功能的平台太多了。2018年7、8月,李兴超就没有就这个项目再向其咨询过,又支付钱款并让其帮忙开发一个新的APP。该事实,另有版本升级开发外包协议、软件开发外包协议等予以印证。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告人李兴超等人收取代理商的钱款,只向7个代理商支付补贴,代理商交入觅思公司的部分钱款由被告人李兴超用于个人投资理财、支付个人工资85万元,支付被告人姜某某、潘某某工资70万元,支付同案关系人朱明等销售人员工资、及被李兴超用于购买个人的房产、车辆及其他开销等。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姜某某、朱明、乔恩宇、胡建南、徐吉平、程琼、金杨杨等人已退缴违法所得共计926375元,从被告人李兴超处扣押U盘、资料册等物品。
1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没有在美团运营部门做过,潘某某也不是联众智达创始人,这是李兴超的注意,公司没有跟中科院和上海交大有合作,公司承诺给代理商的抢单利润没有实现,广告收益也没有,也没有按照承诺到代理商当地做过地推,就做了点宣传资料和后台介绍了一点方法。李兴超还安排人做托儿,冒充代理商跟真正的代理商进行沟通,再假装签约。公司解散前,李兴超说公司做不下去了,投入广告的钱太多,代理商天天闹事,所以解散公司。但李兴超还要求其骗代理商说公司还在运营,其也这么做了。
1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实,公司对代理商宣称的联合创始人、美团、奇虎360工作履历都是假的,承诺的补贴及推广等大多数都没有做到,代理商很多合同还没有到期,李兴超就要求关闭公司。公司的钱基本上都来自代理商的钱,主要用在广告上和销售人员工作、提成,还有200万元被其三人拿走,投入广告是为吸引代理商到公司来签约,而销售人员就是负责和代理商签订合同,让代理商交钱,李兴超让其负责公司运营上事,但其也没怎么做,只顾自己做酒的生意,公司除了在今日头条上打广告吸引代理商来交钱,别的就教代理商如何用软件,有问题在微信上反馈,大的活动没去做,地推也没有去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超、潘某某、姜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兴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姜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庭审中被告人李兴超否认合同诈骗事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兴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兴超伙同潘某某、姜某某等人成立觅思公司,并招聘销售人员,编造公司管理层履历,谎称觅思公司与上海交大、中科院等知名机构合作,虚假承诺安排代理区域中的市场推广活动,采用内部人员做“托儿”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加盟区域代理商,骗取代理费,甚至在代理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韩某某、汪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关系人朱明、程琼、胡建南等人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代理商授权协议书、保密补充协议、工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证人江某的证言、版本升级开发外包协议、软件开发外包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作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本案中,在合同签订阶段,被告人李兴超、潘某某、姜某某虚构工作履历和觅思公司合作背景,对被害人作出虚假承诺,并安排“托儿”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被告人李兴超等未按承诺对被害人进行市场推广、组织培训、拓展软件功能等,未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将从被害人处收取的钱款绝大部分用于李兴超、潘某某、姜某某的个人分成、发布引诱被害人签约的广告、给销售人员发放工资和提成、办公及会费支出、开发其他软件等,仅将极少部分用于软件的升级、维护和对被害人的补贴等,甚至至被害人于不顾肆意注销公司,逃避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兴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假承诺骗取被害人信任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兴超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于被告人李兴超的辩解不予采信,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签订合同是以觅思公司名义签订,但被告人李兴超等人在成立公司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某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公司经营末期虽有离开公司的行为,但未能有效地阻止李兴超等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和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故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犯罪金额中应当扣除用于被害人的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超、潘某某、姜某某在骗取被害人钱款后,为掩饰罪行而对被害人有所支出,该支出应认定为犯罪成本支出,故不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故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潘某某、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姜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姜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兴超、潘某某、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兴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五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五、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被告人潘某某、姜某某回到社区以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晓杰
人民陪审员 王佳婉
人民陪审员 蒋建国
书 记 员 王 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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