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云南文山州蓝天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敖以能、敖莲娟、谢正菊、周永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2022.9.30……【资金清退】敖以能案核实身份信息。判决认定集资参与人数3729人,其中已报案人员2573人,未报案人员为1156人(昆明旭坤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一、附件二)。现有852人集资参与人的信息未能核实,其中已报案人员,本院依照鉴定意见书上的联系方式进行核实,有455人未接电话或者电话已更换,未能核实其相应信息;未报案人员,根据昆明旭坤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附件二,扣减已偿还完的本金的人员,未偿还完的有397人无联系方式,未能核对其相应信息。现公告通知本院未能核实相应信息的852人,必须在2022年10月14日前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参与集资的凭证到文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14办公室核对(节假日除外)……附:原审被告单位文山州蓝天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人敖以能、敖莲娟、谢正菊、周永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12.6)……敖以能,男,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大学文化,系文山州蓝天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州鼎盛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8月22日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又因病于2018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文山市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敖以能为解决蓝天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运作,成立了文山州鼎盛源投资有限公司。鼎盛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在文山城区设置融资点,制作大量宣传广告,通过公司员工在文山市人群密集地区向社会公众公开进行融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承诺给予集资参与人每月2%-2.7%的利息及到期还本付息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在被告人敖以能的安排和授意下被告人谢正菊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负责与前来投资的客户签订合同,被告人敖莲娟负责管理全部吸收来的资金收入和支出,被告人周永存先担任文山城区阳光外滩点负责人,后于2014年6月18日与敖某1(另案处理)到昆明成立云南宝通源投资有限公司,将非法吸收来的资金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借贷并收取利息。至2015年11月,共向社会公众3729人签订投资协议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44,761,150.00元,已归还筹资本金156,811,569.92元,支付筹资利息54,389,427.65元,未还筹资本金387,949,580.08元。其中,已报案人数2573人,吸收公众资金429,966,400.00元,已归还筹资本金71,420,726.92元,支付筹资利息52,465,710.80元,未还筹资本金358,545,673.08元。已报案人员以外的吸存人数1156人,吸收公众资金114,794,750.00元,已归还筹资本金85,390,843.00元,支付筹资利息1,923,716.85元,未还筹资本金29,403,907.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敖以能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文山州蓝天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729人非法吸收资金54470115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未报案的1156人的投资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是不特定人群,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应当依据2573名报案人数及报案人的询问笔录计算出的吸款总额进行认定。2.敖以能的行为具备了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认定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不予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未考虑敖以能愿意将全部已查封资产,变现或者作价赔还被害人的主观意愿,量刑过重,不利于化解因上诉人行为所造成的社会矛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还提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查封、冻结了所有相关的财产和款项,致使公司无任何流动资金和办公场所,严重影响公司经营;敖以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损害后果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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