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刘有才集资诈骗一案 2022.9.16……【资金清退】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协调处置中心负责处置的刘有才集资诈骗一案,现将已拍卖涉案资产扣回的案款919460元向各集资参与人予以退赔。按照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人员名单,退赔数额按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损失数按比例计算。……附:刘有才2020年初的一次减刑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协调处置中心公告

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协调处置中心负责处置的刘有才集资诈骗一案,现将已拍卖涉案资产扣回的案款919460元向各集资参与人予以退赔。按照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人员名单,退赔数额按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损失数按比例计算。现将资金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如各集资参与人有异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协调处置中心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此分配方案。

附:刘有才集资诈骗案919460元现金分配表

联系人: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协调处置中心专案四组

电话:0477-3896862

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协调处置中心
2022年9月16日


刘有才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内刑更203号

罪犯刘有才,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有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有才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集资参与人(判决中列明已扣押资产尚未处置,另退赔集资参与人3.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有才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内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并于2015年9月18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9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1月9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民警赵海荣出庭发表提请减刑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1、李某2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刘有才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累计记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提出提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刘有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有才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情况说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公证书、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有才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款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有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二○年一月九日起至二○四二年一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继红
审判员 范 智
审判员 贺海虹
二○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智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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