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4刑初8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俊峰,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九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九厘公司)股东,上海尊鼎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尊誉公司)经营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565弄138号,居住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汤路655弄6号502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俊峰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牧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俊峰及其辩护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其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起,被告人陆俊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上海尊鼎公司,后又经营苏州尊誉公司,均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2016年1月,陆俊峰成立上海九厘公司,从事车辆贷款中介等业务。2016年9月,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集团)与陆俊峰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并参股上海九厘公司。后上海九厘公司配合三盛集团子公司中汇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国金公司)开展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主要负责市场拓展、提供审批资料及贷后管理等环节。
2016年11月起,被告人陆俊峰陆续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名义,通过上海九厘公司向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办理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所得钱款用于归还宁波通商银行、其他融资租赁公司钱款及其个人借款等。其间,陆俊峰利用有关公司管理漏洞,未按业务要求将用于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机动车过户至指定人员或机构名下,在事后将车辆自行销售、得款另用,至2018年9月,积欠融资租赁本金人民币3,2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无法归还。
2018年9月,陆俊峰因无力归还到期融资款,通过另行贷款、融资租赁的方式从他处购得一批机动车后,向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隐瞒该批车辆售出后需先行归还前述债务的事实,谎称是其新购机动车向中汇国金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骗得300万元,亦将车辆自行销售、得款另用,另致300万元无法归还。
2018年6月至12月间,陆俊峰因无力归还到期融资款等,通过张洁、袁志芳(另行处理)等人配合,冒用上海古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卡公司)、重庆誉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然公司)、重庆协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宏公司)、上海普陀宝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邦公司)、上海车隆汇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隆汇公司)等5家曾由上海九厘公司向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名义,以虚假材料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得款后用于归还到期融资款及其他个人借款,积欠融资租赁本金1,30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陆俊峰抓获,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经审计,上述业务扣除已归还本金及利息后,实际造成中汇国金公司损失4,80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龚伟国、陈建铭、王俊勇、张雨飞、肖永涛、陈丹丹、张丽、宋礼骏、袁志伟、马元杰、沈洁、舒杰、任义、钟黎权、陈诚、俞姗、刘飞、黄世权、许振宇、陈鑫、陈海、陈莉君、吕袖、张薇、施家俊、马俊杰、黄跃、张亚伦、刘海泽、韦强、徐颖、陈涛、逯荣清、黄小平、汪晓明、王迅、庄勤、王冬婴、丁汉忠、周乾、莫义丰、邹吉强、周东华、蒋闻球、袁益新、徐祖华、盛鹤奇、顾敏进、孔祥志、张海辰、王治忠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证人张水林、沈忠民、盛先金、温泉、谢晶、潘剑明、陆秋官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张洁、袁志芳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工作情况,有关的股权收购协议、会议纪要、调查情况说明、报告、还款计划承诺书等报案材料、费用报销单、审计报告、税务情况、审批材料、工商登记材料、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及被告人陆俊峰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俊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俊峰对指控的第二节事实中骗取被害单位300万元的事实不表异议。其对第一节事实辩称是正常经营亏损,否认向被害单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陆俊峰将钱款用于其他目的,隐瞒车辆等的真实情况,导致被害单位的钱款无法收回,陆俊峰在相关业务中,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仍通过大量的借款供其拆借,多数借款用于归还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到期债务,后通过上述公司取得融资额度,继续归还个人的借款。对指控第三节事实中,陆俊峰否认自己参与,但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陆俊峰是知情的,并且有指使行为,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融资款,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对其判处13年以上至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陆俊峰对指控的第二节事实,以及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表异议,对指控的第一节事实辩称: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与中汇国金公司间是融资租赁关系,但同时认为3,200万元的性质属于三盛集团收购上海九厘公司业务的资金,是债权的转移,3,200万元属于正常经营亏损,且是在2016年11月以后才产生的亏损;其经营过程中不过户车辆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也是知晓的,但又供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车辆在未经被害单位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置、不得得款另用,供认其在该节事实中实施了擅自处置车辆、得款另用的行为,该行为直至2018年9月才向被害单位说明。对于指控的第三节事实辩称,其没有参与,但供认部分资金有汇到其个人账户。此外,被告人陆俊峰还当庭供认案发期间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没有独立资产,与其个人资金混同;其曾经向被害单位签字确认过会议纪要、调查情况说明,但又表示系由于欠被害单位钱款才签字。
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节事实、第三节事实证据不足,合同诈骗的数额应予以调整,被告人陆俊峰系初犯,造成被害人损失系由于陆在经营过程中风险预知不足,但其能积极弥补、主观恶性不大,事后没有潜逃,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俊峰于2014年起先后设立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其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2016年1月,陆俊峰成立上海九厘公司,从事车辆贷款中介等业务。2016年下半年起,陆俊峰在参与投资、经营二手车买卖、咨询等业务过程中,因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等原因,欠下大量外债。2016年10月,三盛集团与陆俊峰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并参股上海九厘公司。后上海九厘公司配合三盛集团子公司中汇国金公司开展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主要负责市场拓展、提供审批资料及贷后管理等环节。嗣后,陆俊峰先后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达成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取得被害单位融资授信额度合计3,000余万元,还约定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在向被害单位申办融资租赁业务时,需提供协议标准的租赁标的车辆并与被害单位签订具体融资租赁合同。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陆俊峰在与被害单位签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融资租赁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陆俊峰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名义骗取融资款的事实
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陆俊峰陆续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名义,在3,000余万元的授信额度内,通过上海九厘公司,与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多次签订具体融资租赁合同、办理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其间,陆俊峰明知自己经营不善、库存车辆不足、不具有与被害单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能力,仍利用有关公司管理漏洞,虚假承诺提供标的车辆、获取融资款,除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被害单位已到期款项外,剩余部分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欠款等,相关标的车辆则被其擅自处置、得款另用。
2018年8、9月间,陆俊峰通过另行融资租赁等方式从他人处购得一批机动车,向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隐瞒该批车辆的实际情况,虚假承诺提供标的车辆,以上海尊鼎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获得被害单位增加授信额度及发放融资款300万元,该款除用于归还被害单位到期融资款外,还被陆俊峰用于支付房租等,标的车辆被其擅自处置、得款另用。
后经陆俊峰与相关单位于2019年4月对账确认,其、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积欠该部分融资款项计3,000余万元。
(二)陆俊峰以誉然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名义骗取融资款的事实
2018年6月至12月间,陆俊峰在他人提供合同模板、车辆标的信息以及操办流程审批放行等情况下,冒用古卡公司、誉然公司、协宏公司、宝邦公司、车隆汇公司等五家曾通过上海九厘公司向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名义,虚假承诺提供标的车辆,与被害单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得款除用于归还被害单位到期融资款外,还用于归还陆俊峰借款等。后经陆俊峰与相关单位于2019年4月对账确认,其积欠被害单位该部分融资款项计1,000余万元。
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陆俊峰抓获。后经审计,扣除已支付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的本金、利息、费用等部分,陆俊峰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以及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等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资金合计约4,000余万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通过上海九厘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模式,以及上海九厘公司对陆俊峰负责经营的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业务监管存在漏洞等事实
1.有关的工商登记材料、股权收购协议、补充协议、证人陈建铭(三盛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中汇国金公司、上海九厘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中汇国金公司、上海九厘公司均是三盛集团持股的公司;2016年10月,三盛集团通过增资、股权收购等方式,控股上海九厘公司,上海九厘公司及其原始股东陆俊峰、袁志芳对2017年至2020年度的业绩作出承诺,若未达标,则对持股比例进行调整等事实。
2.证人钟黎权(中汇国金公司总经理)、王俊勇(三盛集团副总裁)、陈建铭等人的证言、有关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证实,中汇国金公司、上海九厘公司均是三盛集团持股的公司,三盛集团提供资金由中汇国金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上海九厘公司为中汇国金公司开拓业务,以及中汇国金公司车辆融资租赁资金放款审批、租赁物监管的流程等事实。其中:
证人王俊勇的证言还证实,陆俊峰的车行向中汇国金公司申请的二手车融资租赁业务,和其他车行没有区别,都要求上交车证、钥匙等,和OA审批系统上的要求一致。
证人陈建铭的证言还证实,其没有承诺过陆俊峰由三盛集团提供资金,并以陆的名义向中汇国金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通过“刷业务”“无需过户”等特权来提升上海九厘公司的业绩量,其也不知道陆俊峰的车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有“无需上交车证”“无需过户”等特权;三盛集团收购上海九厘公司时,与该公司有对赌协议,该公司完不成相应市场业绩,陆俊峰会被稀释股份,因此其不可能给陆特权来虚增业绩量等事实。
3.证人张雨飞(上海九厘公司风控人员)、肖永涛(上海九厘公司销售人员)、陈丹丹(上海九厘公司运营人员)、张丽(上海九厘公司运营人员)、宋礼骏(上海九厘公司风控人员)、马元杰(上海九厘公司法务人员)、沈洁(上海九厘公司财务人员)、舒杰(上海九厘公司风控人员)、任义(上海九厘公司重庆办事处负责人)、钟黎权、陈诚(中汇国金公司风控人员)、俞姗(中汇国金公司风控人员)的证言、被告人陆俊峰的供述、同案关系人袁志芳(上海九厘公司股东、经营负责人)、张洁(上海九厘公司销售人员)的供述、有关的聊天记录、合同、审批材料等证据证实,中汇国金公司通过上海九厘公司开展车辆融资租赁业务的流程、人员分工,上海九厘公司为中汇国金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居间业务,中汇国金公司是放款的主体公司,由中汇国金公司与车行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上海九厘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袁志芳负责,下有运营部、销售部、风控部、产品部、资金部、法务部、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业务流程第一步是对需要融资的车行给出一个授信额度,车行会提供资料交给销售人员,销售会把材料交运营部,运营部交风控部,风控部会派人去车行现场做尽调,同时运营也会通知公司的评估师去车行现场做库存评估;评估师把库存评估价格报给风控部后,风控部出一个授信额度,并由运营部通过纸质材料和0A系统发起流程审批,逐级上报给中汇国金公司审核;第二步是授信金额出来后,车行可在金额内用二手车申请融资贷款,关于申请融资的流程,由车行向销售提交申请材料,销售收齐材料交运营部,此时车行的二手车应已过户到指定的人名下,此后运营通知评估师到车行对车辆进行价格评估,同时把材料交风控部,风控部会按照纸质材料将车辆在网上询价,结合评估师的评估价给出融资金额,之后同样由运营在OA系统上报,风控再审批上报中汇国金公司逐层审批,此过程风控不到现场看车,评估师要到现场对车辆拍照,另风控部门员工在上海地区的车行放置一个保险箱,融资车辆的钥匙、产证等放在保险箱;每笔业务运营都会做好台帐,每到付利息、本金的时候,运营会提前几天通知销售催款,车行付款后运营会把付款凭证发给中汇国金公司的财务,每周各车行还款的情况会上报给袁志芳;以及因陆俊峰系上海九厘公司原始股东,故上海九厘公司在为中汇国金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开拓市场、资料审批、租赁物监管等过程中,对陆俊峰负责经营的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租赁物的车辆过户、钥匙及权证的保管等方面存在监管漏洞等事实。其中:
被告人陆俊峰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还证实:其一开始在上海九厘公司做业务,也是按照正常的流程,提交产证和钥匙。做了一段时间以后,可能因为在公司里其也算是老板,袁志芳也是其招进去的,慢慢地其这边的业务就没有人监管了,其就开始有些车子不交产证和钥匙,后来慢慢发展到其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车辆全都不交产证和钥匙,更不需要过户。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人陆俊峰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名义以及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与中汇国金公司签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资金等事实
1.证人韦强(苏州尊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颖(上海尊鼎公司财务人员)、陈涛(上海尊鼎公司运营人员)、逯荣清(苏州尊誉公司股东)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陆俊峰的供述、有关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在案发期间由被告人陆俊峰个人实际控制,以及两家公司资金与陆俊峰个人资金混同等事实。
2.证人钟黎权、陈诚、俞珊、肖永涛、马元杰、舒杰、龚伟国的证言、有关的委托书、微信记录、还款计划等证据证实,龚伟国受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委托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该公司发现陆俊峰骗取融资租赁款的过程等事实。其中:
证人钟黎权的证言还证实:2018年7月,中汇国金公司人员汇报说陆俊峰的车贷逾期时间较长,可能有风险。其让公司的风控员陈诚去陆俊峰的(尊鼎、尊誉)两家车行盘一下车辆,陈诚回来汇报说陆俊峰不让他们进去盘库,从外面看了下车行里面的车很少。之后其找了袁志芳,袁找陆了解情况后回来说陆俊峰没钱还了,并讲了解决方案。陆俊峰的两个车行都是二手车的“过户贷”。袁志芳的解决方案一是让陆俊峰继续经营来赚钱还款,另就让陆俊峰出了一个还款计划,包括转让上海九厘公司股权、房子抵押,让陆继续经营赚钱,就是把逾期款项延期,另外陆俊峰表示自己有一批新车,于是公司又给了陆300万元授信金额,让陆用新车来贷款归还之前的逾期利息,慢慢赚钱还。2018年8月29日召开的关于九厘经营及存量逾期车贷处理的会议上,确定了上述事项。古卡公司等车行1,300余万元的逾期贷款,之前其不清楚,公司审计后,陆俊峰表示都是他伪造了车辆信息,冒用其他车行骗了中汇国金公司。
证人陈诚的证言还证实:去盘库是因为车行发生了逾期,而且主要是感觉上海九厘公司的业务有问题。2018年7月,钟黎权让其接管上海九厘公司车贷业务,其接管后不久就发生了陆俊峰的尊鼎、尊誉两家车行共计3,200万逾期未还。之后在2018年8月29日,钟黎权就组织了关于九厘经营及存量逾期车贷处理的会议,钟黎权在会上决定:鉴于陆俊峰有一批新的平行进口车,就再给陆俊峰300万新车贷的额度,希望陆俊峰用这些钱盘活资金,把之前欠的3,200万元还掉。陆俊峰在会上也同意了。第二天,其去陆俊峰的车行核查新车情况,当时车行有23辆左右的英菲尼迪和宝马迷你新车。其回去向钟黎权汇报,之后陆俊峰就用上述18辆车向中汇国金公司融资租赁300万元,申请时向上海九厘公司的风控提交了其中17辆新车的车钥匙、海关单据,但是到最后这笔300万元也没还。2019年2月,其去上海尊鼎公司盘库时,发现展厅已经转让、车辆没有了。其回到公司当着钟黎权、徐晓燕、余珊等人电话免提给陆俊峰,陆俊峰也不解释,说不想告诉其。古卡、车隆汇、宝邦公司、誉然、协宏公司的业务,其一开始以为都是正常业务,因此在OA系统上审批通过了,后来这些车行也逾期了,期间有一次余珊去上海的某个车行盘库,中途打电话来说遇到张洁、舒杰的阻碍,其到现场后,没有碰到车行老板也没有看到车。2019年4月,余珊告诉其上述5家车行都与陆俊峰有关系,合同上的公章也都是伪造的。
证人俞姗的证言还证实: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都是上海九厘公司股东陆俊峰的车行,其进入中汇国金公司时,两家车行已经是逾期状态,公司也开过相关的会议,陆俊峰也签过还款协议。关于车隆汇、宝邦、古卡、誉然、协宏公司等5家公司的融资业务,在其进入中汇国金公司不久,除车隆汇外其他几家车行都有逾期的情况,其汇报给钟黎权后,钟黎权让其去车行盘库,其就联系了袁志芳。袁志芳安排张洁和舒杰带其去。二人陪其去了宝邦车行和古卡车行,现场没有碰到车行老板,就看了一下车在不在。除了宝邦车行有一辆车在以外,其他涉及的的几辆车都不在。当时其问张洁、舒杰怎么回事,舒杰说车辆在青浦寄售,其坚持要去青浦盘库,舒杰也不说话了。回去后其向钟黎权汇报了,并还想去车隆汇看一下。一开始袁志芳说车隆汇的车没问题,都借到北京去参展了,但其联系张洁后,张洁直接告诉其不要去看了,没有车,让其直接问陆俊峰。其也将情况向钟黎权汇报了。之后钟黎权让袁志芳出了情况说明。此后事情由集团审计部接手,其和陈诚协助。在协助时,其发现上述车行的公章有伪造嫌疑,审计部发函到上述车行,发现合同都是伪造的。
证人肖永涛的证言还证实:其每次经过陆俊峰的上海尊鼎公司时,发现车行展厅里都没有车,而且每次他来融资都是一次性用很多二手车来融资,其觉得不正常。另在2019年5月,车隆汇公司的负责人黄世权打电话给其,说中汇国金公司向其催款,但当时并没有申请融资。其就此事去问袁志芳,袁说是陆俊峰伪造了车隆汇的名义去申请的融资贷款。
3.有关的会议纪要、调查情况说明报告、还款计划承诺书等证据证实:2018年8月,三盛集团、中汇国金公司、上海九厘公司相关人员与被告人陆俊峰讨论上海九厘公司存量逾期车贷等事宜,并形成会议纪要,确认上海九厘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其中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涉及逾期放款本金3,200万元,同时确定目前及未来产权归上海尊鼎公司、陆俊峰的车辆,全部抵押或过户至上海九厘公司或中汇国金公司指定第三方名下,以及新增可由上海尊鼎公司使用的资金不得超过300万元等事实;2019年4月,陆俊峰在调查情况说明、还款计划书中签字确认,其利用对业务的精通和操作流程的熟悉,将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共计3,500万元的放款金额挪作他用,并将相应车辆自行处理,以及私下借用车商信息、照片,隐瞒事实真相,利用流程漏洞和信息不对称,并借用他人的卡进行放款,在商家和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挪用1,300余万元,用于偿还其外部的债权债务等事实,并承诺由其个人自2019年6月起偿还三盛集团、中汇国金公司的4,800余万元等事实。
4.证人陈丹丹、宋礼骏、袁志伟、任义、马元杰等人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张洁的供述、有关的微信记录、合同等证据证实,2018年6月至12月间,古卡公司、车隆汇公司等五家公司车辆融资租赁业务的办理、资金发放等事实。其中:
证人陈丹丹的证言还证实:誉然公司、协宏公司在中汇国金公司的二手车库存融资存在逾期的情况,都更改过收款账户为周波。上述业务的车辆信息、收款账户信息都是上海九厘公司重庆分部发过来的。当时任义跟其说过这批融资没有车,其回复没有车不能做,任义说是张洁让他做的。其当时将事情汇报给袁志芳,没多久袁志芳回复其说重庆那边有车,让其做合同。誉然公司、协宏公司的收款账户和袁志芳确认过。上海地区逾期的古卡公司、宝邦公司、车隆汇公司的车辆信息等材料是张洁提供的。之前正常做的业务财务放款后,其都是把放款的截图发到微信工作群里,但上述变更账户、逾期的业务,袁志芳让其不要把截图发到群里,直接发给任义或者张洁。2018年下半年时,中汇国金公司没什么钱放款了,因此销售在提交材料进来时,其都会去问下袁志芳可不可以做,袁同意做了才会走流程,否则提交材料走不完流程。
证人宋礼骏的证言还证实:2018年下半年,张洁对其说袁总有一些车辆让其做评估,车辆信息会微信发给其。其还问张洁为何不去现场看车,张洁说车辆不在车商那里。其就根据张洁微信发过来的车辆照片信息做了评估表。第一次,其是交给袁志芳,袁没有收,让其直接交给张洁。之后,其就把评估表交给了张洁。此后几次也都是张洁跟其讲的,车辆的照片信息也是张洁发的。有几次张洁不在公司,张让其直接交给运营部。涉及的三家车行分别是车隆汇公司、宝邦公司、古卡公司。
证人任义的证言、有关的聊天记录还证实:重庆办事处开展的不正常融资租赁业务,资金未归还,该业务是张洁安排其做的虚假车辆资料,并向中汇国金公司申请了的融资。2018年中旬,张洁跟其说上海九厘公司想买断陆俊峰的股份但账上没钱,要通过业务套钱出来补给陆俊峰,借用有剩余授权额度的车商向集团申请融资。因之前的资料电子版在电脑里有保存,其就找合适车辆资料打印出来,将之前的评估报告日期修改后发给陈丹丹做合同。因合同需要车商签字,其本想夹在正常业务合同中让车商签字但没机会,后张洁让其代签并刻假章,但其没做,仅将合同寄给陈丹丹。后来几次,其就只帮张洁确定车辆资料和剩余授信额度。张洁还让其提供一张重庆当地的银行卡,其就向朋友周波借了周的平安银行卡,虚假的融资业务款都是汇到周波的账上,中汇国金公司汇到周波账上的钱都是该种性质,到账后其按照张洁的指示转到指定的账户。其借用的车商包括协宏公司、誉然公司。张洁告诉其是袁志芳让做的,其曾通过公司邮箱向袁志芳确认过这些事,袁回复按照张的要求做。协宏公司、誉然公司不知道被冒用。
同案关系人张洁的供述还证实:2018年6月,陆俊峰两个车行欠中汇国金3,000多万,袁志芳跟陆俊峰商量下来先问其他车行借下额度,放款出来周转一下,之后袁志芳和其一起去找了车隆汇的老板黄世权,袁志芳跟黄讲这个钱不需要他还,到期肯定会帮他还进去的,因为黄世权怕担责任,因此收款账户用的陆俊峰司机盛先金的账户,这批款放了550万,后来为帮陆俊峰还钱,袁志芳又让其找一些有剩余额度的车行以及车辆信息去申请融资。之后上海地区的车行其就找一些之前做过的车辆信息发给宋礼骏做评估,然后找一些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这些材料给陈丹丹,让陈丹丹做合同走流程。重庆地区的两家车行,其就让任义找的车辆信息做好评估发给陈丹丹。后来冒用其他车商做的融资,车商都不知道的。收款账户陈海、盛先金、钱玲凤、陈莉君、周波都是其等做的。盛先金和周波的银行卡分别是陆俊峰、任义提供的,其他银行卡都是其出面借的。其、袁志芳、陆俊峰的分工为:中汇国金公司资金已经很紧张,由袁志芳先确定中汇国金公司可以放多少钱,然后袁告诉其准备多少金额的车辆信息,其去做合同前的基础材料,弄好后交给陈丹丹做合同。合同做好后就交给陆俊峰,陆俊峰会弄公章和签字,之后再把合同交给陈丹丹走流程,袁志芳会安排放款。放下来的钱都是帮陆俊峰还债的,其中包括还袁志芳和其借给陆俊峰的钱。具体钱汇给谁都是袁志芳和陆俊峰商量的,袁志芳告诉其后,其按照袁的要求汇。因陆俊峰也欠其钱,其将经其账户周转的部分钱款截留了,但跟袁、陆讲过,大概400多万。其通过郑清良借给陆俊峰200万,另还销售给陆俊峰两台玛莎拉蒂,说好192万,但后来没给,还陆续借或帮陆垫付了91.75万。其和袁志芳配合陆俊峰骗中汇国金公司的融资款,一是因为陆俊峰帮其介绍了这份工作,然后陆说这个钱肯定会还的,而且其看到袁志芳也愿意帮陆。二是其想把陆俊峰欠其的钱拿回来点。另陆俊峰展厅里有一批英菲尼迪和宝马迷你要处理,其介绍施家俊和陆俊峰、马俊杰谈的价格,其知道这批车子中的宝马迷你是在中汇国金公司做了库存融资。
同案关系人袁志芳的供述还证实:2018年6月后,车隆汇、古卡、宝邦、誉然、协宏等车行向中汇国金公司申请二手车库存融资,上述车行变更账户的业务共计1,381万余元逾期未归还,这些其实都是陆俊峰冒用他人车行名义向中汇国金公司申请的二手车库存融资。都是张洁递交的材料,当时陆俊峰跟其讲他会借用其他车行的名义通过九厘公司向中汇国金公司申请二手车库存融资,让其不要管。之后上海九厘公司就按照流程审核上报审批,最后放款下来,一开始其没有去核实,后面发现实际是没有的。核实真实车辆应该是舒杰,但舒杰没有去核实,因为其跟舒杰说是陆俊峰的业务,让他不要管。上述业务合同是陈丹丹做的,陈做的时候包括变更收款账户,请示过其,其跟她讲材料收集按照流程走。对于上述业务,其有些审批过同意并上报领导,有些没有。都是通过张洁邮箱报给其,其同意后邮箱上报钟黎权,同时抄送运营、风控等部门,上述业务审批流程OA系统流转到王俊勇处,其是去与王沟通要求他放款,其就短信发给王让他抓紧在OA系统上同意。陆俊峰跟其说和上面说过的,但具体谁没有讲,其也未和上面的领导明确。直到2018年底,誉然、宝邦等公司逾期还不出钱,中汇国金风控下来盘库,陆俊峰才出面说这些钱是他融资借的。具体放到谁的账户其不清楚,是陆俊峰和张洁弄的,有还给周东华、丁绍石、张海辰的钱,还有还给上海九厘公司的部分借款。周东华是其出面借的40万,帮陆俊峰借的。张海辰的10多万也是其出面帮陆俊峰借的。丁绍石是陆俊峰借钱,其担保该笔480万元的借款。庄勤是冠天公司的会计,2018年9月转给庄勤的25万是陆俊峰还给冠天公司的融资款。冠天公司最后一笔放款给陆俊峰是在2016年8月左右,其记得是1,000余万元,目前还有几百万没有还,该业务主要是其负责的,但王迅应该也知道,该放款不需要库存车做抵押。
5.证人刘飞(古卡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权(车隆汇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宇(宝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鑫(誉然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证言、有关的合同等证据证实,上述公司虽曾与中汇国金公司签订过融资租赁合同,但合同已履行完毕,2018年6月至12月的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属于他人冒用其等公司的名义签订,其等从未按照被冒名的合同将标的车辆交由中汇国金公司监管等事实。
6.证人陈海、陈莉君、任义、盛先金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张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018年6月至12月,车隆汇公司、古卡公司等五家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中收款所用的银行卡系陆俊峰等人借用,资金为陆俊峰等人实际控制使用等事实。
7.证人吕袖、张薇、施家俊、马俊杰、黄跃、张亚伦的证言、有关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陆俊峰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018年9月,被告人陆俊峰以新购机动车的名义与中汇国金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获得中汇国金公司放款300万元,但该部分新购机动车的资金来源于陆俊峰借款、向他人办理车辆融资租赁,车辆存在重复办理融资租赁,以及车辆被陆俊峰擅自处置等事实。
8.证人刘海泽(上海小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强、徐颖、陈涛(上海尊鼎公司运营人员)、逯荣清、黄小平、汪晓明等人的证言、有关的税务情况、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陆俊峰对外投资欠下外债以及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经营情况等事实。其中:
证人刘海泽的证言还证实:2014年下半年,其认识了陆俊峰和邵宇,陆俊峰想做二手车电商平台,就和其成立了小清公司,陆俊峰和邵宇出资,其技术入股。2018年公司倒闭,但因公司股权被陆俊峰质押给了天津鼎诚易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故公司没有注销。据其了解,上海尊鼎公司向很多家融资租赁公司贷款,其接触过两家。一是2016年时陆俊峰向宁波通商银行做二手车融资贷款,一次逾期了,陆俊峰找其一起到宁波通商银行见了行长,希望延期。叫其去的目的是让银行知道陆还有小清公司,有点市场价值。另陆俊峰向第一车贷融资贷款过,在2017年中陆俊峰又还不出钱,将小清公司股权质押给了第一车贷(天津鼎诚易)延期,最终陆还欠1,000多万没还。
证人韦强的证言还证实:其于2015年认识了邵宇,后又认识了陆俊峰。之后二人让其在苏州找门面开一家车行,他们出资由其管理。公司开业后,他们从上海尊鼎公司调了一些车辆到苏州尊誉公司的展厅,但邵宇不让其卖。2016年上半年,苏州尊誉公司装修时,邵宇让其帮忙借20张身份证,并要提供5大银行的银行卡,说是做二手车需要过户、车辆买进卖出必须用本人的银行卡,其帮忙从亲戚朋友处借了包括其本人在内的11张身份证,并把身份证、银行卡、U盾都交给邵宇,还配合邵宇到宁波通商银行签字了。到2016年5月,宁波通商银行打电话说11个人都欠银行500万元,要求还款。其找到邵宇,邵宇在2016年9月份的时候坦白说用其等身份证去银行做了个人经营性贷款,每人500万的额度,用部分真实二手车及部分虚假车辆登记证书抵押给银行,贷款的钱被他们用于其他地方及挥霍掉了,并承诺帮忙分期还款,但实际到2016年9月底还没有还。陆俊峰做其工作,说这个事情都是他操作的,让其不要报警,会帮忙把宁波通商银行的帐处理掉。之后其11人的欠款就慢慢开始还给宁波通商银行,一直到2017年4月份左右还清。分别是其、蒋齐良、郭勤仙、戴可曼等11人。2017年6月后,苏州尊誉公司向上海九厘公司做过1,200万元的库存融资,是陆俊峰瞒着其做的。因苏州尊誉公司的农行短信绑定其手机,公司的农行卡常有大量钱款快进快出,其去问陆,陆才告诉他,其怕担责就让陆出了一个情况说明。苏州尊誉公司向上海九厘公司做库存融资时,经营是不正常的,该公司从开业到结束从来没做过生意,就从上海尊鼎公司调了一些车辆放在展厅做样子,也不让卖。一开始其不清楚原因,后来才知道这些车辆已经做过融资抵押,户都过掉了,不能卖了,其为此感觉对方不是正规做生意,就退出了。2017年4月,陆俊峰帮其把宁波通商银行的事情全部处理后,问其要了苏州尊誉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公章、银行卡U盾及密码,当时该公司已经没有车了,其就全部给了陆。
证人徐颖的证言还证实:2016年下半年起,上海尊鼎公司经营越来越不好,2017年下半年公司经营不正常,基本没有业务,2018年后就不开展业务了,仅剩下其和盛先金。当时公司库存车停放在张杨路2852号的展厅里,到2016年下半年开始库存车越来越少。18年展厅就十几台二手车,且价值都在20万以下。其记得有叫袁益新的人,有几次要还中汇国金公司的融资款,袁益新汇进来的钱就还给了中汇国金,没多久中汇国金公司又汇钱进来,这些钱就又还给袁益新,类似于过过帐。其名下有多张银行卡曾借给陆俊峰。陆俊峰除问其借银行卡外,还问陆的司机盛先金也借用过,还有十几张不认识的个人银行卡,是以持卡人的名义向宁波通商银行申请个人车贷,陆俊峰说宁波通商银行放款后,让其把钱汇到上海尊鼎公司账户。上海尊鼎公司开业时,陆俊峰和邵宇都没什么钱,进车的钱都是从银行贷款来的,一开始净利润也是亏损的,经营不正常后,车辆毛利都是亏的。尊鼎公司没有纸质的财务账册,其负责财务只是登记下车辆进销的流水账。其记得从入职到离职,只在2018年下半年开过一张服务费的发票40万,税务报税都是零报税的。上海尊鼎公司向公司或个人做二手车库存融资有很多,最早时陆俊峰用上海尊鼎公司的车,借用个人名义向宁波通商银行做过,以及第一车贷、凤凰文贸、中汇国金等。另外陆俊峰还向个人如金勇华、周国富、盛鹤奇等人做过。陆俊峰有用同一批(车)向不同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融资的情况。像第一车贷、中汇国金,陆俊峰都是全部车辆抵押给他们做库融的。向金勇华、周国富、盛鹤奇也基本上都是把全部车辆都抵押给他们做的库融。2017年下半年,陆俊峰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盛鹤奇、徐祖华等人,盛鹤奇他们就借了300万给陆俊峰。后来陆俊峰把上海尊鼎公司所有车辆抵押给盛鹤奇等人,车子卖掉的话就用差不多等值的车子再抵押进去。最高峰时,盛鹤奇他们借了将近1,000万给陆俊峰。这些钱房款300万没还,车贷的钱全还清了。其他库存融资的单位和个人,宁波通商银行和江苏凤凰文贸公司的还清了,第一车贷、金勇华、周国富应该都没有还清。
证人陈涛的证言证实还证实:2016年下半年开始,上海尊鼎公司销售毛利都没有了,每月二手车成交量越来越低,有时一个月都卖不出去10部,有时亏本卖车,且二手车收不进来,展厅里最后就没多少二手车了。2017年下半年开始,陆俊峰就拖欠工资了,到2018年开始就补不上了。陆俊峰到上海尊鼎公司的时间不固定的。刚开始经营时基本上天天到,后期就不是每天来。2018年开始,有时陆俊峰会打电话给其,说等会儿有人来把公司哪几辆车拉走,并告诉其对方的身份信息,其验过身份后,就直接让对方把车拉走,这不是正常的二手车销售流程。
证人逯荣清的证言还证实:2017年11月,陆俊峰将苏州尊誉公司韦强的股份转给其,约定其和陆各占50%股份。此后其找了10来个人到苏州尊誉公司车行上班,陆也陆续运了十几台二手车到展厅销售,但一段时间后其发现陆不像正规做生意,于是在2018年3月左右提出不合作。陆俊峰运来的二手车在展厅放几天就拖走,给其的售价比市价高,根本销不掉,陆本人也不来公司,十几个人在展厅没事做。当时苏州尊誉公司的财务是陆俊峰派的人,财务这块不让其插手,其不知道具体情况。其负责经营期间(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展厅一辆车都没有销售过。
9.证人王迅、庄勤、王冬婴、丁汉忠、周乾、莫义丰、邹吉强、周东华、蒋闻球、袁益新、徐祖华、盛鹤奇、顾敏进、温泉、韦强、谢晶、潘剑明、袁志伟等人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张洁、袁志芳的供述、有关的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陆俊峰个人或其经营的企业对外负债、偿还等情况,在借债过程中有将上海尊鼎公司车辆抵押、融资等事实。其中:
证人王迅的证言还证实:其原系上海冠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经营负责人。该公司股东是其和袁志芳。2015年,袁志芳在发展业务时认识了陆俊峰,当时陆俊峰用上海尊鼎公司做库存融资,其公司给了1,000多万授信。一开始陆俊峰还款都正常的,到2016年下半年开始,陆俊峰就开始逾期、少还,每次催款陆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另在催款时还碰到宁波通商银行也在向陆俊峰催款。后来陆俊峰陆续还了一部分,还有将近500万元本金未还。冠天公司放给陆俊峰车行的钱,除公司账户外还有其个人、袁志伟的个人账户,陆俊峰还款时有时也还到其和袁志伟的个人账户。
证人徐祖华的证言还证实:除2017年9月其和盛鹤奇、顾敏进借给陆俊峰的300万之后,盛鹤奇说陆俊峰又提出以车行的二手车抵押借钱,陆俊峰当时说可以押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原件,车子停在车行,如果抵押的车卖出去,陆把该车抵押的钱还了或者换一辆车抵押。当时大概有十几个老年朋友同意放款给陆,最高峰时放款给陆1,000万元,到2018年6月时陆俊峰将这笔钱全部还清了。陆俊峰抵押车辆大概有三四十辆,最高峰时借给陆1,000多万,没有协议,就让陆俊峰写借条给盛鹤奇,并押车证,如有变动就重新写借条。车辆评估都是盛鹤奇操作的。这部分借款月息1.8%。后来在陆俊峰欠400多万时,其等认为风险太大,就由盛鹤奇出面跟陆俊峰说借钱的人意见不一,让陆先把钱还清,还清后有愿意借的人可以借2,000万元。2018年6月左右陆俊峰把之前的帐一次性还清后,其等就不再以车贷形式借钱给陆了。
证人盛鹤奇的证言还证实:关于陆俊峰抵押给其等的车辆,陆基本上把他车行里的车都抵押给其等了,其等最高峰时要借他1,000万。其等和陆俊峰间没有抵押借款协议,就让陆俊峰写借条给其,并且把车辆的登记证和行驶证原件放在其等这里。如果有变动,就重新写借条。
证人张志刚的证言、有关的借款合同(附标的车辆详细信息)、付款凭证还证实:2017年3月其朋友凌杰找其,说有叫个陆俊峰的人找他公司即海亿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因陆俊峰的大多车是江苏牌照,让其帮忙,把陆抵押贷款的车辆过户到其名下,之后放款时其就配合车辆过户,陆俊峰还款时其配合再将车辆过户出去。具体陆俊峰和凌杰怎么谈的不清楚,公安民警联系其后,其向凌杰了解,凌杰提供了当时放款的相关借款合同和汇款明细。当时陆俊峰抵押贷款的车辆,据其了解是过户到3个人名下,其、汪亚运,还有一人不知道名字。
同案关系人张洁的供述还证实:济南普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知道,陆俊峰向这家公司采购过一辆宾利车,一开始其不知道,这家公司的人在2018年11月份找上门,说陆俊峰还欠几十万车款,其才知道这回事的。
证人徐颖的证言、有关的银行交易明细还证实,济南普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知道的,陆俊峰说要向该公司采购车辆,让其向该公司账上汇过几笔钱,上海尊鼎公司账上汇过,陆俊峰的个人工行卡也汇过。
10.证人孔祥志、张海辰、王治忠的证言等证据证实,陆俊峰及张洁、袁志芳等人部分资金往来的具体事由等事实。
11.证人张水林、沈忠民的证言证实,陆俊峰将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情况。
12.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件等证据证实,涉案融资租赁资金的收付、流向等事实。
第三组证据,证明本案赃证物品的扣押,以及被告人陆俊峰的居住地等情况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陆俊峰住处进行搜查、扣押手机等事实。
2.证人陆秋官的证言证实,陆俊峰经济状况及其居住情况。
第四组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陆俊峰的到案经过、供述情况
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有关的户籍信息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陆俊峰的到案经过。
2.被告人陆俊峰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陆俊峰在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名义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
被告人陆俊峰辩称,除起诉书指控其骗取被害单位300万元的事实外,其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名义结欠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3,200万元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事实属于合同诈骗的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俊峰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名义签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有关的合同、审批材料与证人陈建铭、王俊勇、张雨飞、肖永涛等多人的证言、同案关系人袁志芳、张洁的供述、被告人陆俊峰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2016年11月起,被告人陆俊峰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达成融资租赁框架协议、获得被害单位的授信额度3,000余万元,以及2018年8、9月间获得被害单位增加授信额度300万元;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遂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在前述授信额度下,承诺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标的车辆及愿意通过指定过户、提供权利证书、接受监管等方式限制车辆的控制权、处分权,承诺在被害单位的授权范围内才能使用、出售标的车辆,以及出售标的车辆应当结清对应款项等,据以向被害单位申办融资租赁业务。又查明,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系通过上海九厘公司对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申请以及对标的车辆资料等进行审批后,与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发放融资款。故陆俊峰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名义,承诺提供符合协议要求的标的车辆并接受监管,以及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处置车辆、结清款项等事宜,与其得以同被害单位连续签订具体融资租赁合同、获得融资款发放具有因果关系。
证人韦强、徐颖、徐祖华、盛鹤齐、张志刚、吕袖、张薇、马俊杰等多人的证言与审计报告、有关的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陆俊峰在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名义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将同一标的车辆重复办理融资租赁、抵押的情形。证人张雨飞、陈丹丹、徐颖、陈涛等多人的证言、被告人陆俊峰的供述与审计报告、合同、审批材料、调查情况说明、还款计划承诺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能证实陆俊峰在客观上利用上海九厘公司等的管理漏洞,使标的车辆脱离了监管,并有擅自处置标的车辆、得款另用等行为。
证人韦强、徐颖、陈涛、逯荣清、袁益新等多人的证言与有关的税务情况、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2016年下半年起,陆俊峰在参与投资、经营二手车买卖、咨询等业务过程中,因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等原因,欠下大量外债,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亦出现缺乏经营能力、库存车辆不足等情形;陆俊峰通过短期拆借、“过账”等方式,掩盖其已将被害单位融资款用于归还外债,标的车辆被其擅自处置、得款另用的事实。故陆俊峰属于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以上海尊鼎公司、苏州尊誉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连续签订合同,系通过欺骗手段将所欠高额外债转嫁给被害单位。
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陆俊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虚假承诺提供标的车辆等方式骗取被害单位钱款,陆俊峰在该事实中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被告人陆俊峰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观点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陆俊峰是否以誉然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名义骗取被害单位资金
被告人陆俊峰辩称,其没有参与该部分事实。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陆俊峰参与该事实的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陆俊峰采用冒用其他单位、虚假承诺提供标的车辆等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被害单位中汇国金公司资金。主要理由分析如下:经查,该部分合同的标的车辆信息不是誉然公司等五家公司提供,标的车辆亦未交由被害单位等控制、监管,融资租赁资金的收款账户与上述五家公司无关,存在被冒用的情形,故被害单位属于被骗签订合同、发放融资款。又查明,证人钟黎权、盛先金等人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张洁、袁志芳的供述与调查情况说明报告、还款计划承诺书、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陆俊峰在该事实中实施了商议“借用”五家公司额度、提供虚假合同的部分收款账户,并实际使用被害单位融资款等行为。故其在该事实中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上述辩解、辩护观点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在犯罪数额认定时予以扣除。
综合相关的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扣除陆俊峰方在案发前已付的本金、利息等,陆俊峰诈骗数额合计约4,000余万元。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俊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陆俊峰作案的手段、后果、次数,当庭供认部分罪行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现为严肃国法,保护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俊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35年1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陆俊峰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颂华
人民陪审员 陆志文
人民陪审员 顾俊杰
书 记 员 徐洋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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