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王文俊、王文澜等人“三三”系公司非法集资案 2022.11.1……【资金清退】关于“三三”案受损集资参与人资金清退公告(一)。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清退。本次清退金额为人民币40亿元。根据本次清退金额除以受损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清退时间:2022年11月1日。发放方式:本次发放采取线上发放方式。法院通过工商银行为受损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受损集资参与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任一工商银行网点领取。……附1: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张欢、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11.19)……附2:被告人刘明、周凯锋、柯敏、李伟健、冉套容、曹婧岩、康向利、李德鑫、殷传禹、于志宇、李乃廷、钟建斌、韩雪冰、王占刚、任嘉、朱金龙、代亚伟、陈俊飞、史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9.28)……附3:被告人邱仁东犯诈骗罪,被告人徐军、裴春芳、汤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11.30)……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王文俊(已判刑)在不具备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王文澜、邢爱华、潘雅琴、吴铭、赵小龙、潘春红、陈大为、莫艳丽、胡学民、张伟芬、胡梦洁(均已判刑)等人,先后成立玉茶坊、三三讯通公司、康满堂、湖北玉子春秋、易通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以下简称“三三”系公司)并由王文俊实际控制,以玉茶坊、康满堂店铺、宝利来平台、易通商城开展“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为幌子,雇佣邵洁、周晓垣和撒荣阁(均已判刑)为负责人的宝利来平台操盘团队,通过网站、微信群及举办会议、活动等形式开展虚假宣传,许诺高额回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2018年3月,被告人邱仁东在获悉“三三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司部分资金已被冻结的情况下,以帮助疏通关系、解决资金冻结问题,或者帮助保管资金等为由,取得“三三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王文俊、莫某2、吴铭(另案处理)等人信任,骗取“三三系”公司2100余万元。

关于“三三”案受损集资参与人资金清退公告(一)
杭州中院 2022-11-01 09:09 发表于浙江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三三”案受损集资参与人资金清退公告(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文俊、王文澜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以下简称“三三”案)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信息查询等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对象

“三三”案受损集资参与人。

二、清退金额

本次清退金额为人民币40亿元。根据本次清退金额除以受损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三、清退时间

2022年11月1日。

四、发放方式

本次发放采取线上发放方式。法院通过工商银行为受损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受损集资参与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任一工商银行网点领取。

五、特别提醒

1. 本次为“三三”案第一次资金清退,法院将根据后续执行进展及时发放案款。

2. 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3.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资金清退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受损集资参与人应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领取,避免人员聚集。

5. 如有其它问题,可拨打工商银行服务热线(95588)、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线电话(0571-87393350),或至就近工商银行网点咨询。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相关问题解答

1. 执行法院开展了哪些工作?

立案执行后,法院抓紧分析情况,制定执行工作方案,分批分重点进行财产处置,包括扣划银行账户,处置涉案房产、土地及其他涉案财物,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三三”案受损集资参与人相关信息查询的公告》,进行信息查询,最大限度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 为什么要分批次清退?

本案涉案财产种类繁杂,有部分财产尚在抓紧处置中。为及时保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资金清退分批次进行。本次清退的金额为40亿元。

3. 如何领取清退资金?

考虑到本案集资参与人众多,且遍布全国各地,为减少受损集资参与人路途奔波,本次清退采取线上发放方式,不需要到法院办理领款手续。

法院通过工商银行为受损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受损集资参与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全国任一工商银行网点领取。工商银行不收取手续费。

4. 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刑终576号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爱伟,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琼,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继征,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怀远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毕甜甜,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山东省荣成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户籍所在地荣成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陈良,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欢,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浙江省平湖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主管,户籍所在地平湖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红月,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浙江省德清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德清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俞周彬,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浙江省海盐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盐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金凤,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嘉兴市秀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文飞,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浙江省海盐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盐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计红娟,女,1992年7月15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嘉兴市秀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伏春晖,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2020年7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艳婷,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嘉兴市秀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兰硕萍,女,1996年5月28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黄梅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凯悦,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浙江省平湖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湖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钟李,女,1991年3月14日出生,浙江省平湖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湖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小洁,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山东省五莲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五莲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殷佳蓓,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浙江省平湖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湖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璐,女,1992年2月27日出生,浙江省平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媛,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浙江省桐乡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桐乡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张欢、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19)浙0109刑初13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爱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状并听取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经依法讯问上诉人,核实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王文俊(已判刑)在不具备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王文澜、邢爱华、潘雅琴、吴铭、赵小龙、潘春红、陈大为、莫艳丽、胡学民、张伟芬、胡梦洁(均已判刑)等人,先后成立玉茶坊、三三讯通公司、康满堂、湖北玉子春秋、易通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以下简称“三三”系公司)并由王文俊实际控制,以玉茶坊、康满堂店铺、宝利来平台、易通商城开展“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为幌子,雇佣邵洁、周晓垣和撒荣阁(均已判刑)为负责人的宝利来平台操盘团队,通过网站、微信群及举办会议、活动等形式开展虚假宣传,许诺高额回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模式如下:
1.线下实体招揽加盟商骗取资金
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王文俊等人先后成立康健公司、玉茶坊和康满堂,通过“三三”系公司各地市场运营人员,以招商会、微信群、培训讲课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推销保健品、岫玉等商品为名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以一次性缴纳相应费用获取加盟商资格,后续使用积分折抵进货款的形式承诺保本返利,骗取加盟费,逐步形成宝利来平台和易通商城的市代理、区代理和服务网点三个加盟商层级。
2.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骗取资金
2014年6月,王文俊在嘉兴成立三三讯通公司,经陈大为推荐由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宝利来平台软件,2015年7月通过三三讯通公司运行宝利来平台,在未取得金融交易资质的情况下,将平均价值仅为100元每件左右的岫玉单件包装成原始资产包,由玉茶坊和湖北玉子春秋两家关联公司先后以2000元或3000元的初始单价,在一级市场向各级加盟商和会员发售共30期原始资产包收取认购款,再将原始资产包作为交易标的挂在宝利来平台二级市场,吸引会员入金以类似证券化交易的模式开展网上玉石订单交易,收取买卖双方千分之三的交易手续费;以区域提成、推荐提成、地区市场排名提成等多种提成方式及会员在宝利来平台的采购专款积分指定消费为诱饵,刺激玉茶坊、康满堂加盟商积极发展平台会员。2016年7月,王文俊指使陈大为、潘春红等人以三三讯通公司名义全资收购名称和经营范围经省金融办报备的禾商所,将宝利来平台挂在禾商所名下进行交易,对外宣传是经批准的禾商所宝利来平台。收购禾商所之后,宝利来平台会员数量、原始资产包申购量及入金量开始急剧增加。
王文俊等人以玉茶坊加盟店中“金镶玉”岫玉产品的标价虚构所发售的原始资产包具有十倍增值空间,承诺资产包价格涨至十倍时由公司向会员回购,推出承诺6个月后双倍返还资产包交易款的“1+1交割”等交易规则,诱使宝利来平台会员为获取高额资金返利,通过认购原始资产包及入金参与平台交易。为达到持续吸收、占有会员资金的目的,王文俊等人先后花费巨额资金雇佣邵洁、周晓垣为首和撒荣阁为首的两支操盘团队,通过操作三三讯通公司提供的公司自用账户和自留资产包、虚拟资金流水,采取高进低抛、自买自卖等方式干预、改变盘面趋势、方向和震荡幅度,给宝利来平台会员造成每期资产包交易量活跃、价格总体上扬的盘面假象,吸引会员大量投入资金,并根据指示在资产包涨幅趋近十倍时用虚拟资金回购。王文俊等人未使用第三方监管账户监管会员出入金,而是通过三三讯通公司财务部和结算部等人员核对会员银行入金款后手工录入宝利来平台,以使会员交易账户资金与公司账户资金脱节,给会员造成账面资产持续盈利的假象,会员入金款实际已被王文俊等人蓄资金池用于兑付十倍回购、“1+1交割”的会员出金等占有使用。宝利来平台资产包的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等事项均未依规向金融办报备,属于违规交易,王文俊等人明知禾商所被金融办要求关闭,仍先后迁移至江西于都、辽宁岫岩继续非法集资。
3.网上商城充值和开店骗取资金
2016年12月,为骗取资金兑付宝利来平台会员出金,王文俊等人联系魏行(另案处理)在杭州萧山成立易通公司,设立易通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向宝利来加盟商和会员发布积分充值促销奖励活动,即现金充值按1比3获取积分(1个积分可按1元在商城使用)后还可按70%比例循环使用积分,以充值返利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同时,宝利来平台的账户资产按1比3平移为易通商城积分。2017年6月,王文俊等人在易通公司设立玉之家商城积分兑现平台和积分兑换模式,但通过三三讯通公司账户返还兑现1%的比例后未能持续兑付。同年8月,为兑付易通商城积分和宝利来平台会员出金,王文俊等人上线运行新版易通商城,以无风险开店、不盈利全额返还现金的承诺为诱,吸引会员用现金、宝利来账户资产、易通宝积分在新版商城投资开店,继续骗取资金。
王文俊等人为了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先后组建“三三”系相关公司,招聘人员到公司任职。下列人员在到“三三”系公司相关岗位工作过程中,明知该集团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以发展会员投资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仍然以在公司工作的名义参与其中。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王爱伟于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三三讯通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出入金数据审核、会员出金数额限制管理、平台运营支付,在易通商城推出1:3充值过程中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资产平移到易通商城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2.被告人刘继征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经理,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账户的出入金数据结算,为操盘手的操盘活动提供虚假账户、虚假资金及虚假资产包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3.被告人毕甜甜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先后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主管等,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账户的出入金数据结算,为操盘手的操盘活动提供账户、虚假资金及虚假资产包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4.被告人金陈良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先后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的技术人员、技术主管,负责管理宝利来平台服务器、三三讯通公司软硬件的日常维护,并为操盘手在平台中设置虚假的区域归属(扎林地区、宣明市)等。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5.被告人张欢于2015年9月至2018年2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2018年3月担任结算部主管,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代付入金制表、推荐关系调整、坏账管理、代理商佣金发放、会员重要信息审核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6.被告人胡红月于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和2018年3月至5月先后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参与宝利来平台操盘手差旅费用报销、为会员传达公司政策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320余亿元;
7.被告人俞周彬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账户的入金审核、为操盘账户录入虚假资金、向刘继征报送每天操盘账户资金出入情况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8.被告人王金凤于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财务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出入金操作、审核、整理银行回单、转账、出金日报表、原始资产包发售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9.被告人孙文飞于2015年10月到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会员入金审核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10.被告人计红娟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财务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出金支付、公司报销、银行对公账户支付、发放员工工资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11.被告人伏春晖于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财务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会员出入金凭证初审、复审、日常财务账目制作管理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480余亿元。
12.被告人徐艳婷于2016年初至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财务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会员出金、三三讯通公司支付、报销、转账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480余亿元。
13.被告人兰硕萍于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会员注册审核、提货、后台入金、注册自有账户、电话解答会员咨询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14.被告人潘凯悦于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参与宝利来平台出金初审、代付入金录入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15.被告人钟李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入金录入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500余亿元。
16.被告人周小洁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导出会员入金银行账户明细,新会员账户注册、入金核对、处理坏账、帮忙入金、录入原始资产包数据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440余亿元。
17.被告人殷佳蓓先后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2017年8月到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会员入金录入、会员注册审核、官网维护、大额出入金以及区域出入金汇总、资产包发售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430余亿元。
18.被告人徐璐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参与宝利来平台会员审核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410余亿元。
19.被告人徐媛先后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至5月担任三三讯通公司结算部职员,从事宝利来平台会员注册、入金等工作。其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380余亿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欢、胡红月、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欢家属代为退出赃款862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欢继续退出赃款7万元,被告人胡红月、伏春晖、徐艳婷、徐媛各退出赃款12万元;被告人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各退出赃款15万元;被告人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各退出赃款10万元。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王爱伟银行账户资金46607.79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爱伟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继征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被告人毕甜甜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金陈良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胡红月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俞周彬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王金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文飞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计红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伏春晖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徐艳婷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兰硕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凯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小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殷佳蓓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徐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退赔违法所得;暂扣的退赃款190万元、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的赃款86200元、冻结的银行存款46607.79元及孳息按损失比例发还给各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上诉人王爱伟提出,(1)原判量刑过重,原判虽认定其系从犯及归案后如实供述,但未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的刑罚明显重于同案被告人伏春晖、毕甜甜等人,其与他们在三三讯通公司的职务、工作年限及收入基本相同,但量刑明显不平衡;(2)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王爱伟的辩护人提出,(1)王爱伟于2015年6月入职三三讯通公司,2016年年初担任财务部主管,王爱伟在任财务部主管前不应对宝利来平台的非法集资承担刑事责任.(2)原判虽然认定王爱伟系从犯,但未能充分考虑王爱伟所起实际作用小、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导致量刑过重。(3)二审审理期间,王爱伟家属代为退出了30.7万元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爱伟及原审被告人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张欢、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有朱琳、叶小军、张华珍等数千名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吴涛、陆一峰、杨发、杨景林、刘东磊、陈珊珊、钟栋玮、伍凰业、陆奕奕、王晓霞、夏少平、俞文力、黄晓雯、潘蕾、秦文哲、张雅静、林佳妍、刘惠民、吕江琼、陈静、蒋一恩、方新强、何景、余飞平、周杰、周正宇、通普新、颜冬、王小波、邢若愚、徐黎、李韵、胡霞、钱爱凤、杨璐、何柏春、蔡彬洁、朱校君、高铭强、彭妮、俞丽霞、杨周尚、陆银莹、黄瑞、习大可、何佳俊、李森、刘和玉、李佳雯、赵力、崔晓峰、王锐、张丽茹、赵宇清、张伟、黎贵友、杨晨、韩易林、秦小芳、王江平、王美芳、高丽、徐佳丽、刘禅、姚国勇、袁丽华、颜小建、牟恩广、平永英、王少龙、丁志军、徐夏琦、袁仁平、曹孝虎、金铭、周砚、戚浩传、郭金水、张建毅、柳旭、陈晓斌、艾红珍、唐庆花、谢守良、蔡敏、祁祖贵、卢向阳、高玉辰、唐纬、张日旭、秦文哲、李玲、李伟、佟少强、孙凤秀、关桂生、林静、董娜、王燕、周宇航、张星华、程梦昀、宋涛、李燕江、倪坚雄、李晗、刘建伟等证人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情况说明,国土资源部杭州矿产资源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及抽样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工商登记资料、税务资料、纳税情况说明、工商处罚材料,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反馈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银行凭证、账本,易通商城加盟商信息,员工工作笔记本、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微信公众号中宣传玉茶坊、康满堂、易通商城的文字、视频,会议合同、会议接待协议书、支付凭证,易通商城积分退款凭证,查封、冻结、扣押材料,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手机、电脑等物证;被告人王爱伟、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张欢、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浩、殷佳蓓、徐璐、徐媛的供述及另案处理的王文俊、王文澜、邢爱华、潘雅琴、吴铭、赵小龙、潘春红、胡学民、胡梦洁、莫艳丽、张伟芬、陈大为、何凯、谢琦、杨鹏、嵇圣祥、潘旭栋、钱述闻、李松岭、戴松松、杨毅、苏万瑞、盛小萍、张未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查明,上诉人王爱伟的家属于二审审理期间代为退缴王爱伟获取的工资、奖金计30.7万元至原审法院。
关于上诉人王爱伟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所提王爱伟任三三讯通公司财务部主管前不应对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承担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王爱伟于2015年5、6月进入三三讯通公司,最初担任出纳,后于2016年年初担任财务部主管,王爱伟担任出纳时即明知宝利来平台是王文俊等人控制用于非法集资的平台,三三讯通公司财务部和结算部等人员受指使负责宝利来平台会员的入金和出金,王爱伟作为出纳参与其中,起到帮助作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王爱伟所提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三三讯通公司系王文俊等人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而设立,故本案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王爱伟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查明王爱伟及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受王文俊等人指使从事相关工作,且所处层级较低,仅获取固定工资和奖金,故认定为从犯;但在三三讯通公司中,王爱伟系财务部主管,负责管理财务部的出纳、会计,所起作用相对于一般职员较大;在运营宝利来平台过程中,财务部、结算部所起作用较大,而王爱伟长期担任财务部主管,故原判对王爱伟处刑略重于伏春晖、毕甜甜等人适当。王爱伟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百亿元,原判已经考虑王爱伟的地位、归案后态度好等因素给予从轻处罚。综上,王爱伟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爱伟及原审被告人刘继征、毕甜甜、金陈良、张欢、胡红月、俞周彬、王金凤、孙文飞、计红娟、伏春晖、徐艳婷、兰硕萍、潘凯悦、钟李、周小洁、殷佳蓓、徐璐、徐媛受雇到三三讯通公司任职,明知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而帮助实施,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鉴于王爱伟家属在二审期间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刑初139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王爱伟的定罪部分,维持第二项至第二十项的判决内容;
二、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刑初139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王爱伟的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王爱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宏水
审判员  蒋祖峰
审判员  陈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倩莹


史浩、刘明、周凯锋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刑终564号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浩,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保定市竞秀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大宇,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明,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黄梅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凯锋,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柯敏,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大专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伟健,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霍城县;因吸毒于2014年8月7日被行政拘留四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3月16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冉套容,女,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阜康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婧岩,女,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昆明市官渡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康向利,女,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德鑫,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黄石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殷传禹,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苍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于志宇,男,1990年12月16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汉族,大专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集贤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乃廷,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邹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建斌,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嘉善县,汉族,大专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嘉善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雪冰,女,1993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大学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邹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占刚,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嘉,女,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昌吉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朱金龙,男,199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乌鲁木齐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代亚伟,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南和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俊飞,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三三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户籍地临漳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明、周凯锋、柯敏、李伟健、冉套容、曹婧岩、康向利、李德鑫、殷传禹、于志宇、李乃廷、钟建斌、韩雪冰、王占刚、任嘉、朱金龙、代亚伟、陈俊飞、史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浙0109刑初14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史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王文俊在不具备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王文澜、邢爱华、潘雅琴、吴铭、赵小龙、潘春红、陈大为、莫艳丽、胡学民、张伟芬、胡梦洁等人,先后成立玉茶坊、讯通公司、康满堂、湖北玉子春秋、易通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以下简称“三三”系公司)并由王文俊实际控制,以玉茶坊、康满堂店铺、宝利来平台、易通商城开展“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为幌子,雇佣邵洁、周晓垣和撒荣阁为负责人的宝利来平台操盘团队,通过网站、微信群及举办会议、活动等形式开展虚假宣传,许诺高额回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模式如下:
1.线下实体招揽加盟商骗取资金
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王文俊等人先后成立康健公司、玉茶坊和康满堂,通过“三三”系公司各地市场运营人员,以招商会、微信群、培训讲课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推销保健品、岫玉等商品为名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以一次性缴纳相应费用获取加盟商资格,后续使用积分折抵进货款的形式承诺保本返利,骗取加盟费,逐步形成宝利来平台和易通商城的市代理、区代理和服务网点三个加盟商层级。
2.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骗取资金
2014年6月,王文俊在嘉兴成立讯通公司,经陈大为推荐由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宝利来平台软件,2015年7月通过讯通公司运行宝利来平台,在未取得金融交易资质的情况下,将平均价值仅为100元/件左右的岫玉单件包装成原始资产包,由玉茶坊和湖北玉子春秋两家关联公司先后以2000元或3000元的初始单价,在一级市场向各级加盟商和会员发售共30期原始资产包收取认购款,再将原始资产包作为交易标的挂在宝利来平台二级市场,吸引会员入金以类似证券化交易的模式开展网上玉石订单交易,收取买卖双方千分之三的交易手续费;以区域提成、推荐提成、地区市场排名提成等多种提成方式及会员在宝利来平台的采购专款积分指定消费为诱饵,刺激玉茶坊、康满堂加盟商积极发展平台会员。2016年7月,王文俊指使陈大为、潘春红等人以讯通公司名义全资收购名称和经营范围经省金融办报备的禾商所,将宝利来平台挂在禾商所名下进行交易,对外宣传是经批准的禾商所宝利来平台。收购禾商所之后,宝利来平台会员数量、原始资产包申购量及入金量开始急剧增加。
王文俊等人以玉茶坊加盟店中“金镶玉”岫玉产品的标价虚构所发售的原始资产包具有十倍增值空间,承诺资产包价格涨至十倍时由公司向会员回购,推出承诺6个月后双倍返还资产包交易款的“1+1交割”等交易规则,诱使宝利来平台会员为获取高额资金返利,通过认购原始资产包及入金参与平台交易。为达到持续吸收、占有会员资金的目的,王文俊等人先后花费巨额资金雇佣邵洁、周晓垣为首和撒荣阁为首的两支操盘团队,通过操作讯通公司提供的公司自用账户和自留资产包、虚拟资金流水,采取高进低抛、自买自卖等方式干预、改变盘面趋势、方向和震荡幅度,给宝利来平台会员造成每期资产包交易量活跃、价格总体上扬的盘面假象,吸引会员大量投入资金,并根据指示在资产包涨幅趋近十倍时用虚拟资金回购。王文俊等人未使用第三方监管账户监管会员出入金,而是通过讯通公司财务部和结算部等人员核对会员银行入金款后手工录入宝利来平台,以使会员交易账户资金与公司账户资金脱节,给会员造成账面资产持续盈利的假象,会员入金款实际已被王文俊等人蓄资金池用于兑付十倍回购、“1+1交割”的会员出金等占有使用。宝利来平台资产包的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等事项均未依规向金融办报备,属于违规交易,王文俊等人明知禾商所被金融办要求关闭,仍先后迁移至江西于都、辽宁岫岩继续非法集资。
3.网上商城充值和开店骗取资金
2016年12月,为骗取资金兑付宝利来平台会员出金,王文俊等人联系被告人魏行在杭州萧山成立易通公司,设立易通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向宝利来加盟商和会员发布积分充值促销奖励活动,即现金充值按1比3获取积分(1个积分可按1元在商城使用)后还可按70%比例循环使用积分,以充值返利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同时,宝利来平台的账户资产按1比3平移为易通商城积分。2017年6月,王文俊等人在易通公司设立玉之家商城积分兑现平台和积分兑换模式,但通过讯通公司账户返还兑现1%的比例后未能持续兑付。同年8月,为兑付易通商城积分和宝利来平台会员出金,王文俊等人上线运行新版易通商城,以无风险开店、不盈利全额返还现金的承诺为诱,吸引会员用现金、宝利来账户资产、易通宝积分在新版商城投资开店,继续骗取资金。
王文俊等人为了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先后组建“三三”系相关公司,招聘人员到公司任职。下列人员在到”三三”系公司相关岗位工作过程中,明知该集团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以发展会员投资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仍然以在公司工作的名义参与相关犯罪活动。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明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及组长,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440余亿元。
2.被告人周凯锋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及组长,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440余亿元。
3.被告人柯敏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210余亿元。
4.被告人李伟健先后于2016年11月至12月和2018年1月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140余亿元。
5.被告人冉套容先后于2016年11月至12月和2018年1月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140余亿元。
6.被告人曹婧岩先后于2016年10至12月和2018年3月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130余亿元。
7.被告人康向利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210余亿元。
8.被告人李德鑫于2017年8月到2018年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210余亿元。
9.被告人李乃廷于2018年1月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及组长,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78亿余元。
10.被告人于志宇先后于2016年12月和2018年1月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120余亿元。
11.被告人殷传禹于2018年1月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78亿余元。
12.被告人钟建斌于2018年1月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78亿余元。
13.被告人韩雪冰于2018年1月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78亿余元。
14.被告人王占刚于2018年3月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35亿余元。
15.被告人任嘉于2018年3月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35亿余元。
16.被告人朱金龙于2018年3月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35亿余元。
17.被告人代亚伟于2018年3月中旬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14亿余元。
18.被告人陈俊飞于2018年3月中旬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14亿余元。
19.被告人史浩于2018年3月中旬至5月受雇担任讯通公司宝利来平台操盘手,期间宝利来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14亿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康向利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3万元。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德鑫退出赃款6万元,被告人于志宇、李乃廷各退出赃款10万元;被告人钟建斌、韩雪冰各退出赃款7万元;被告人王占刚、任嘉、朱金龙各退出赃款3万元;被告人代亚伟、陈俊飞、史浩各退出赃款2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人刘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周凯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三)被告人柯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四)被告人李伟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五)被告人冉套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六)被告人曹婧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七)被告人康向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八)被告人李德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九)被告人殷传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十)被告人于志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十一)被告人李乃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十二)被告人钟建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十三)被告人韩雪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十四)被告人王占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十五)被告人任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十六)被告人朱金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十七)被告人代亚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十八)被告人陈俊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十九)被告人史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十)责令被告人刘明、周凯锋、柯敏、李伟健、冉套容、曹婧岩、殷传禹退赔违法所得,以上按损失比例发还给各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史浩及辩护人提出:史浩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缓刑或减轻刑期。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明、周凯锋、柯敏、李伟健、冉套容、曹婧岩、康向利、李德鑫、殷传禹、于志宇、李乃廷、钟建斌、韩雪冰、王占刚、任嘉、朱金龙、代亚伟、陈俊飞、史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出示、宣读、质证,并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的证据在案,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量刑及宣告缓刑问题。根据史浩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审对史浩判处刑罚且不宣告缓刑,符合法律的规定,于法于理有据,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浩、原审被告人刘明、周凯锋、柯敏、李伟健、冉套容、曹婧岩、康向利、李德鑫、殷传禹、于志宇、李乃廷、钟建斌、韩雪冰、王占刚、任嘉、朱金龙、代亚伟、陈俊飞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及辩护人要求改判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浩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管 波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伟曦


邱仁东、徐军、裴春芳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9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仁东,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同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红峻,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军,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大学肄业,户籍地公安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翔,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春芳,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军,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喻逵旁,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仁东犯诈骗罪,被告人徐军、裴春芳、汤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仁东及其辩护人周红峻、刘刚,被告人徐军及其辩护人刘翔,被告人裴春芳及其辩护人张伟,被告人汤军及其辩护人喻逵旁到庭参加诉讼。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被告人邱仁东在获悉“三三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司部分资金已被冻结的情况下,以帮助疏通关系、解决资金冻结问题,或者帮助保管资金等为由,取得“三三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王文俊、莫某2、吴铭(另案处理)等人信任,骗取“三三系”公司2100余万元。
被告人邱仁东在取得“三三系”公司巨额资金后,于2018年6月将其中1889万元转账至徐军控制的武汉中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宠公司”)。被告人徐军明知该款系“三三系”公司违法犯罪所得,仍在邱仁东的指使、操控下,提供其公司账户接受上述款项,并采用频繁转账、大额取现、购买房产等方式予以转移、隐匿。2019年4月,被告人徐军在得知邱仁东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又采用大额取现、澳门赌博换筹码等方式,转移、隐匿资金1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裴春芳伙同徐军协助转移其中款项200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汤军在明知邱仁东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查获,徐军、裴春芳大额取现与邱仁东有关,款项系赃款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藏匿17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或冻结赃款1500余万元,查封房产一套,扣押车子一辆。
被告人邱仁东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军、裴春芳、汤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汤军主动退赃100万元,另70万元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邱仁东、徐军、裴春芳、汤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1、雷某、袁某、李某2、徐某1、刘某、李某3、陈某1、莫某1、朱某、邱某、裴某、徐某2、郑某、李某4、姚某、陈某2等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明细对账单,银行业务凭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工商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合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证明》,出入境记录,寄押证明,股票账户资金转账说明,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邱仁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徐军、裴春芳、汤军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邱仁东提出其没有通过取得王文俊等人信任骗取钱款,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邱仁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仁东既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又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故被告人邱仁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徐军、裴春芳、汤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徐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军系初犯,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徐军从轻处罚。
被告人裴春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裴春芳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等量刑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裴春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汤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军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系从犯,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汤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邱仁东诈骗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邱仁东在获悉“三三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司部分资金已被冻结的情况下,虚构自己能帮助疏通关系、解决资金冻结问题,取得“三三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王文俊、莫某2、吴铭(另案处理)等人信任,骗取“三三系”公司2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并经庭审质证的有:
1.被告人邱仁东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仁东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不予供认。其供称:武汉中嘉华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与“三三系”公司签订了5800万元的软件开发合同,“三三系”公司打给中嘉公司的2000万元是开发软件项目的钱,实际上是用于为“三三系”公司协调关系用的,如果进展顺利的话,多余的钱就用于软件开发。中嘉公司与“三三系”公司的软件开发项目是其与莫某2谈的,没有跟其他“三三系”公司业务人员就此项目接触过;合同的价款是在定下来之前“三三系”公司就写好的,其估计差不多就同意了。在签合同的时候,中嘉公司是没有专职的员工的。其拿到项目之后一般都是转包出去的。中嘉公司之前从未做过如此大体量的项目。莫某2打给中嘉公司的550万元,其不知道是什么钱,是莫某2个人账户汇款的,汇款之后莫某2才告诉其汇了这笔钱,至于为什么汇这笔钱给其,其不清楚,可能是让其保管的。后其将软件开发项目分包给其外甥女婿被告人徐军的中宠公司和深圳的一家公司,其中深圳的公司是莫某2介绍的。关于被告人徐军的公司,其只知道被告人徐军在2015年之前做过计算机业务的,其把项目的需求单子是给到过被告人徐军的,至于被告人徐军之后有没有具体开展软件开发工作,其就不清楚了。钱是通过中嘉公司、春之雨、秋之实公司给被告人徐军的中宠公司的,转给中宠公司的钱主要是2000万元里面剩余的资金,然后就是莫某2放在其账上的一些资金,这些钱是别人给其的钱,转给中宠公司主要是帮其保存的。其认为“三三系”公司高层人员被抓是因为杭州三三的事情,湖北三三公司不一定有问题,莫某2被抓的时候其也在场,做了笔录之后也让其回家了,其就认为没有什么事情,所以其认为转钱没有什么问题。其还供述中嘉公司转给北京华杏荟展管理顾问公司、军民结合北京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源合商务会展公司的共计400万元是其通过雷某在北京替“三三系”公司协调关系所花费的钱。
2.涉案人员莫某2的供述和辩解、从莫某2手提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和被告人邱仁东是2017年底的时候因为一个血透项目认识的。在其和被告人邱仁东交流过程中知道,被告人邱仁东之前做过软件开发,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其也跟被告人邱仁东提过“三三系”公司的事情,被告人邱仁东也给了很多比较准确并能解决公司实际困难的建议,被告人邱仁东之前也是在政府单位工作过的,其也说过自己有这方面的人脉资源,只是没有具体到个人,而且被告人邱仁东之前打听的消息还是比较准确的。所以其两边拉线,让被告人邱仁东出面解决“三三系”公司的问题,2000万元是用于被告人邱仁东前期运作的费用,如果被告人邱仁东能够顺利解决问题,易通商城的后台数据搭建和维护以后就可以由被告人邱仁东来做。至于吴铭的550万元,有一次被告人邱仁东半开玩笑的说让其和吴铭把钱转出来,自己有个准备,当时也没说要转到中嘉公司账上。当天在公司其就和吴铭说了这个问题,万一公司出事,让吴铭做好准备。当天晚上,吴铭联系其,说想把钱打到其卡上,让其找个地方放一下,其告诉吴铭只能放在中嘉公司账上,吴铭也同意了。最迟第二天起把钱转到中嘉公司的账上,钱转过去之后其和被告人邱仁东说这个钱是吴铭的钱,不能放在其账上,放在中嘉公司账上,被告人邱仁东也没有反对。
3.涉案人员吴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莫某2将被告人邱仁东介绍给其,并与王文俊商量,称被告人邱仁东有关系,可以处理“三三系”公司资金冻结事宜,王文俊同意后,安排公司打款2000万元给中嘉公司,用于跑关系,钱是以软件开发合同的名义打款的,实际没有软件开发的,只是做账需要。另外其通过个人账户通过莫某2转到被告人邱仁东公司的55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给被告人邱仁东跑关系的费用,另外250万元是让被告人邱仁东保管的,让被告人邱仁东保管的事情,其和被告人邱仁东没有约定,其是听莫某2说中嘉公司的账户比较安全才转过去的。
4.涉案人员王文俊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3月份,莫某2称她叔叔邱仁东的公司遇到困难,向其借款2000万元,后其授意吴铭打款给被告人邱仁东。其没有要被告人邱仁东帮“三三系”公司跑关系。吴铭个人账户上的钱除了工资以外实际上都是“三三系”公司的钱。
5.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系中嘉公司的财务人员。在2018年中嘉华诚公司入账2550万元,邱仁东说其中2000万是承接了三三公司的一个软件开发业务的合同款,550万是三三公司一个姓莫的血透项目合伙人的投资款;其按照邱仁东指示将这些钱分别转到北京、深圳、浙江、江西、武汉等不同的账户;三三公司出事后其公司账户也被冻结,邱仁东说是因为三三公司有钱打进来被牵连的;2018年邱仁东给其买了一辆30多万的车,还给其30多万元钱,车子现已被扣押,钱已退。
6.证人雷某的证言,其系被告人邱仁东的大学同学。证实2018年春节后,被告人邱仁东联系其帮助打听三三公司被查的情况。其通过自己打听、通过部队中将级别退下来的朋友袁某去打听情况;中嘉公司2018年4月9日打给其妻子名下的北京华杏荟展管理顾问有限公司100万,是被告人邱仁东让其帮忙打听三三公司的情况,这笔钱其会议发票以及打听询问请客吃饭花掉了;中嘉公司2018年5月25日打给其妻子名下的北京源合商务会展有限公司150万,被告人邱仁东说先放着,其以借款名义挂账挂着;被告人邱仁东让其找人打听关系,帮助三三公司解决交易资质和资金冻结问题,其又托袁某打听情况,袁某提供了军民结合公司账户,商定先给300万,于是中嘉公司2018年4月9日打过来300万,袁某称他去杭州打听了,但没有明确告知能不能办好,其认为三三公司本身有问题,要袁某退回去了150万。
7.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军民结合(北京)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顾问,18年春节后雷某托其去疏通三三公司部队的关系,其明确表示拒绝。中嘉华诚公司打进来300万,后来又退回去100万,袁某称是其公司与雷某的项目合作款,与解决三三公司资金冻结问题没有关系,其没有为三三公司去跑过关系。
8.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系军民结合(北京)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袁某是其公司的顾问,拿业务提成,曾经隐瞒了真实的姓名,自称叫袁晓初。在18年三四月份,袁某介绍了中嘉公司与其公司合作灭火弹项目,并打款过来300万,后退回去150万,其催促袁某联系对方签合同,但一直未果;袁某后来说这150万是他向人家借的,他有借条的,其称既然是借款为何打到其公司,还要说是合作项目,从而导致其与袁某关系闹僵。这150万元其都按照袁某要求陆续支付公司房租、袁某个人差旅报销、转到嘉付宝公司、用于会务、差旅、工资,合计157.55万元,相当于这150万元已全部支出。
9.证人徐某1的证言,其系浙江广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及江西省众盛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证实2018年5月28日莫某2通过其两个公司给中嘉公司分别走账了80万、44.3678万共124万余元,其公司扣除三个点的税费后再按对方要求转回被告人邱仁东和莫某1、夏芝琴、李某1四个账户。
10.证人刘某的证言,其系深圳煌家互联网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2018年6月其接手了深圳煌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此前一年公司是叫黄燕民的人控制的,不是其所控制的,所以在18年4月2日,有一笔从中嘉公司转到该公司的100万元,其不知道是什么情况。
11.证人李某3、陈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3和陈某1是被告人邱仁东所说的血透项目的合伙人。这两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邱仁东和莫某2、李某3、陈某1、胡某5人组成血透项目团队,被告人邱仁东负责联系湖北省卫计委,莫某2负责财务分析,李某3负责整理材料和跑点,陈某1不出面,只联系人员,胡某负责联系河南医疗公司和对接省卫计委。该项目在2018年5月上报湖北省卫计委但没有获批,直至现在一直搁置。项目还处在前期报批、找场地阶段,不需要大额投资,几个合伙人只有几万元投资,被告人邱仁东将他的中嘉公司拿来申报血透项目,并没有听说过春之雨、秋之实两个公司。
12.证人莫某1的证言,其系莫某2的父亲。证实证实2018年4月莫某2要莫某1、夏芝琴去两个工商所登记注册了两个公司,名称已经忘记了,是被告人邱仁东起的,公司并不受其二人控制,说明莫某1、夏芝琴只是挂名股东。
13.公安机关从武汉友芝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调取了有关购车的资料。证实2018年12月21日,用邱某的卡刷卡为李某1购买了一辆大众汽车,价值36.39万元,印证了李某1的有关证言。
14.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务凭证、银行业务回单、开户资料、发票。证实了本案涉案的2000万和550万元的流转情况,吴铭的账户2018年3月26日-27日分四次向莫某2四个账户转账,金额合计550万元(根据前述有关涉案人员供述,该账户系用于三三公司资金进出,550万元系三三公司的款项)。莫某2于2018年3月27日-28日将上述550万元如数转给被告人邱仁东的中嘉公司;3月30日三三易通公司转给中嘉公司2000万元。即2018年3月27日至30日,中嘉公司收到来自三三公司的转账款2550万元。被告人邱仁东的中嘉公司在三三公司被查获(2018年5月30日)之前,当年4月至5月净转至北京三家公司共400万元。根据前述有关涉案人员莫某2供述以及证人雷某、袁某、李某2等人证言,该400万元用于打听三三公司的处理情况及跑关系解决资金冻结问题,另外的2150万元由被告人邱仁东实际控制。从资金走向看,三三公司被查获之前被告人邱仁东的中嘉公司转账出去的款项为:从三三公司获得2550万元后,转给深圳煌家公司100万,转给北京三家公司400万,转给浙江、江西两个劳务公司124.3678万元,转给被告人邱仁东自己的秋之实、春之雨两公司930万元,共计1554.3675万元。三三公司被查获之后被告人邱仁东控制的公司转账出去的款项为:6月1日中嘉公司转给徐军的中宠公司(工行)960万,6月28日秋之实、春之雨公司将中嘉华诚公司转账过来的930万中的929万转给中宠公司(中行),共计转给中宠公司1889万元。中嘉公司账户转出款项合计:在获得三三公司转账款2550万元后,从4月2日至6月1日两个月时间,转出款项共计2514.3678万元。
1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2日至11月20日期间对“三三系”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件的涉案电子证物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了51部手机和32台电脑,一个U盘。
1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莫某2处扣押合同、印章、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现金人民币、美元、泰铢等物。其中合同4份包括:①一份三三易通公司与中嘉公司的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中嘉公司为三三公司开发销售业务的软件,软件交付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合同总价5800万元,合同签订时间是2017年9月10日,无法定代表人签名;②两份为中嘉公司分别与春之雨公司、秋之实公司的合同,内容为商城平台软件的开发,合同金额分别为700万和900万,软件交付的时间均为2018年4月30日,无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合同签订日期;③一份为湖北骏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嘉公司的软件开发合同,合同总价5500万元,软件交付时间2018年3月28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9月5日,无法定代表人签名。
17.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6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委员会未批准被告人邱仁东和李某3、武汉中嘉华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嘉华诚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春之雨(武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秋之实(武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设置血液透析中心。在这里说明,武汉中嘉华诚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18年4月13日变更名称为武汉中嘉华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被告人邱仁东。
18.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资料、税务资料。证实中嘉公司、春之雨、秋之实公司、中宠公司的登记情况。
19.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实①武汉中嘉华诚科技有限公司、春之雨公司、秋之实公司注册地均为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R地块安康园10号楼501号,民警实地查看,发现系居民住宅,住着裴某(裴春芳父亲)等一家,裴某表示该处系从邱仁东处租来用于居住,已三年,未实际经营任何公司。②武汉中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张二路3号,民警实地查看,发现系魏雪梅住处,魏雪梅表示该处系从他人处租来用于居住,未听说过中宠公司、裴春芳等情况。③深圳煌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龙城商业中心B4O7,民警实地查看并询问物业,此处没有该公司,也不存在B4O7。
20.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王文俊、王文澜、吴铭、莫某2等人已于19年4月25日以集资诈骗罪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徐军、裴春芳、汤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被告人邱仁东在取得“三三系”公司巨额资金后,于2018年6月将其中1889万元转账至被告人徐军控制的武汉中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徐军明知该款系“三三系”公司违法犯罪所得,仍在被告人邱仁东的指使、操控下,提供其公司账户接受上述款项,并采用频繁转账、大额取现、购买房产等方式予以转移、隐匿。2019年4月,被告人徐军在得知被告人邱仁东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又采用大额取现、澳门赌博换筹码等方式,转移、隐匿资金1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裴春芳伙同被告人徐军协助转移其中款项200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汤军在明知邱仁东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查获,徐军、裴春芳大额取现与邱仁东有关,款项系赃款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藏匿17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或冻结赃款1500余万元,查封房产一套,扣押车子一辆。被告人徐军、裴春芳、汤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汤军主动退赃100万元,另70万元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本案审理期
另查明,被告人徐军、裴春芳以案涉赃款47万余元以女儿徐馨的名义购买武汉市蔡甸区××栋××室房屋一套,该房屋无法单独办理房产证;被告人徐军、裴春芳二人以被告人裴春芳的名义在武汉市××房××,未签订购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军、裴春芳、汤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邱仁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邱某、裴某、徐某2、郑某、李某4、杨某、欧某、姚某、陈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取证据清单,使用权转让合同、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会计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归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解证明,羁押证明,案发经过,被告人徐军、裴春芳、汤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邱仁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问题,经本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邱仁东在庭审中一直声称案涉的钱款时替他人保管的,等事情过去还是要归还的,但是被告人邱仁东以替“三三系”公司协调关系的名义,通过订立软件开发合同的方式取得“三三系”公司资金,且在莫某2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已明知“三三系”公司情况之下,其仍将案涉款项的大部分转移至中宠公司,以上情况有在案的被告人邱仁东的供述及辩解,莫某2的供述及辩解,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足以证实。综上,被告人邱仁东对该笔款项的非法占有故意是明确的。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邱仁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的问题,经本院审理认为,根据莫某2的供述及辩解及莫某2与被告人邱仁东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在被告人邱仁东与莫某2沟通的过程中,其给莫某2留下了其有能力替“三三系”公司解决困境的印象,正是基于此,王文俊、莫某2、吴铭才让邱仁东出面解决问题,并提供资金。另,结合被告人邱仁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雷某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邱仁东本身并没有替“三三系”公司解决问题的能力。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仁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军、裴春芳、汤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仍以转账、取现等方式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军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裴春芳、汤军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军、裴春芳、汤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仁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裴春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汤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邱仁东、徐军、裴春芳以各自参与额为限退赔违法所得(含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200000元,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移送本院的现金11960060.91元,冻结的银行存款共计4289564.12元及孳息,查封的房产1处、车辆1辆,被告人徐军、裴春芳以女儿徐馨的名义购买武汉市蔡甸区××栋××室房产的案涉赃款47万余元;被告人徐军、裴春芳二人以被告人裴春芳的名义在武汉市××房产的案涉赃款25万余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孙月珍
人民陪审员  杨观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倪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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