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市徐伟、裘洪山、赫永林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1.2……【资金清退】案款清退。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人民币132625元、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王晓敏人民币208.719089万元、徐伟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赫永林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扣缴外币处置变现人民币22384.28元等款项,共计人民币2806325.22元。个人清退数额=被害人损失金额×【2806325.22元(拟处置资金)÷143104255元(损失总额审计结果)】。本次案款发放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附:被告人徐伟、王晓敏、赵玉龙、裘洪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4.30)……吉耀南昌分公司自2013年9月成立以来,开展的主要业务是委派业务员在南昌街头采用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延边吉耀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珲春煤田煤层气项目,以投资即可获得24%至30%的高额年息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6年3月,吉耀南昌分公司还向社会公众宣传称珲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将上市,以配售原始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裘洪山的供述,供述吉耀南昌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吉耀公司2012年成立,实际控制人是郝永林,其于2013年9月到吉耀公司介绍他们与耀天公司合作,将投资款用于帮助耀天公司融资以开发天然气,当月其帮助公司在南昌成立分公司,并负责南昌分公司的融资业务。后其在杭州成立分公司后,被任命为华东区总经理,负责杭州和南昌两个分公司的融资业务至今。起初其负责南昌分公司全面工作,后因忙不过来,2016年5月招聘徐伟为南昌分公司总经理,2016年底任命赵玉龙为副总经理。王晓敏为华东区副总经理协助其管理杭州、南昌两地融资业务。招聘业务员并拓展融资业务由王晓敏、徐伟和赵玉龙三人具体负责管理。吉耀公司资金用途:投资6900多万到耀天公司,其余资金用于支付客户投资本息及公司运营费用等。其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加南昌、杭州两地分公司业绩1%的提成。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徐伟、裘洪山、赫永林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款清退公告
执行局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官微 2022-11-02 17:07 发表于江西

关于徐伟、裘洪山、赫永林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款清退公告

徐伟、裘洪山、赫永林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款清退工作即将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处置资金包括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人民币132625元、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王晓敏人民币208.719089万元、徐伟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赫永林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扣缴外币处置变现人民币22384.28元等款项,共计人民币2806325.22元。

清退资金计算方式
个人清退数额=被害人损失金额×【2806325.22元(拟处置资金)÷143104255元(损失总额审计结果)】。被害人名单、被害人损失金额、损失本金总额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赣求实[2017]司会鉴字第08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更正说明为准。

公告时间
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9日。公告期间,被害人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请向该院执行局咨询(咨询电话:0791-86786376、86780601),公告期满的次日开始清退资金。本公告内容可登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查阅。

案款发放方式
本次案款发放采取银行汇款方式。由于徐伟、裘洪山、赫永林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员众多,该院将采取电话核实的方式,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中列明被害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信息进行核实,从2022年11月10日起该院将分期分批按比例办理清退集资款工作。若被害人死亡的,继承人还需持有关国家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亲属证明、多个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协议(需经合法公证程序)等材料前往该院办理按比例清退集资款手续。对经审查符合案款发还条件的被害人,该院将分期分批尽快完成银行汇款工作。

注意事项
①身份信息等不符合条件的处理。经核实被害人的证件及相关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案款清退条件的,该院工作人员登记在案,待核定补充材料后按照规定发放案款。
②注意电话通知。该院将依照法律程序高效完成本次清退工作。因涉案人员众多,为保障被害人正当合法权益,请各被害人按该院电话通知积极配合完成核对工作。
③防诈骗提示。该院对本次案款清退工作高度重视,针对各被害人仅核实案款发还所需信息材料,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被害人注意,无论任何人以法院、公安、检察院或其他机关名义,以任何理由要求汇款或索要账号密码,不听、不信、不汇款,防止受骗,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案款清退工作关系到各被害人的切身利益,需要严谨、细致进行。望各被害人按照本公告、法院电话或短信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

特此公告。


徐伟、王晓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赣01刑终35号

原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伟,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17年4月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被释放,2017年6月1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巧琴,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敏,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17年4月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被释放,2017年6月1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干婧,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裘洪山,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1993年9月29日因抢劫罪被浙江省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11月4日因本案吉林省延边铁路公安处珲春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8年11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玉龙,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2017年4月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被释放,2017年6月1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集资参与人代表杨昌球,男,汉族,1952年8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身份证号3601021952××××××××。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伟、王晓敏、赵玉龙、裘洪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8)赣0103刑初3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伟、王晓敏、裘洪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伟、王晓敏、裘洪山,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由于疫情原因,延期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赫永林等人在吉林省延吉市成立延边吉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2014年1月9日,吉富公司与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天公司)签订了《珲春煤田煤层气合作开发投资协议书》,约定由吉耀公司向耀天公司投资一亿五百万人民币,用于30口煤层气地面抽采井的开发与建设。同年8月赫永林将吉富公司注销,另行成立延边吉耀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耀公司),继续向耀天公司进行投资。
赫永林为筹措资金投入上述项目,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投资款。遂与李汉珍找到被告人裘洪山在南昌、上海、重庆、高安、杭州等地成立分公司。2013年9月,被告人裘洪山与李汉珍共同筹建延边吉耀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耀南昌分公司),地址位于本市西湖区,李汉珍任法人代表,裘洪山负责南昌分公司的全面融资业务,后陆续招募了被告人徐伟、王晓敏、赵玉龙等人作为吉耀南昌分公司员工在南昌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被告人徐伟自2015年5月5日进入吉耀南昌分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晓敏自2014年2月进入吉耀公司任华东区副总经理,协助赫永林管理南昌与杭州二地分公司的行政事务,及组团带领集资对象赴吉林延边考察煤层气项目,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曾短暂离开吉耀公司,2014年10月下旬又重新回到吉耀公司担任原职务,于2016年中旬起兼管吉耀南昌分公司财务工作;被告人赵玉龙自2013年9月进入吉耀南昌分公司任业务员,后于2015年5月升任业务总监、副总经理,负责业务拓展。
吉耀南昌分公司自2013年9月成立以来,开展的主要业务是委派业务员在南昌街头采用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延边吉耀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珲春煤田煤层气项目,以投资即可获得24%至30%的高额年息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6年3月,吉耀南昌分公司还向社会公众宣传称珲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将上市,以配售原始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耀南昌分公司2013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在南昌以投资高回报及配售原始股的名义共计向2727名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340282240元。其中被告人徐伟在职期间,吉耀南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为271452240元;被告人王晓敏在职期间,吉耀南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为322582240元,被告人赵玉龙担任业务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吉耀南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为270992240元,上述资金均汇入吉耀公司赫永林的账户。至2017年8月4日,吉耀公司已向耀天公司投资6335万元,耀天公司还款90万元。经统计,自2016年8月3日以来吉耀南昌分公司收取1221名集资参与人本金99260000元。已报案的356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金额总计58231720元,造成损失共计50114795元(具体名单见附表)。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
一、物证、书证
1.人口信息、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伟、王晓敏、赵玉龙、裘洪山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徐伟、王晓敏、赵玉龙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裘洪山于1993年9月29日因抢劫罪被浙江省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清单、暂扣款进账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徐伟、王晓敏、赵玉龙等人会议记录、客户名单(吉耀南昌分公司五十万以上客户名单)、促销方案(2016年10月南昌促销方案)、到期合约明细表(南昌、高安)、借款合同书、笔记本电脑、银行卡、公司印章(吉耀公司南昌分公司)、人民币等物品,其中扣押款共计人民币2442279.76元,港币9800元,新加坡币3100元。此外,还对裘洪山、张岗、赫永林、延边耀天然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名下房产及燃气经营权进行了查封。
3.吉耀南昌分公司50万以上客户名单,证实吉耀南昌分公司业务员有赵玉龙、刘标、赵坚、王利杭、赵某,50万以上客户有徐庚生、陈幼岑夫妻、付小华、李华亮夫妻等。
4.赵玉龙的记录本,证实赵玉龙记录的从2013年9月至12月介绍的客户名单及金额。
5.吉耀南昌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吉耀南昌分公司负责人为李汉珍,分公司于2015年6月成立,地址在南宾国际12层。
6.吉耀公司登记情况、公司章程,证实吉富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决议解散,2014年5月6日发起成立吉耀,赫永林是股东。
7.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晓敏于2017年3月31日由万某1拨打110报案,民警出警后将王晓敏带至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经侦大队;被告人徐伟是由王晓敏拨打其电话要求其到经侦大队说明情况后,其于2017年3月31日自己到经侦大队归案;被告人赵玉龙是经侦大队于2017年3月31日到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人裘洪山于2018年11月4日在吉林省延边铁路公安处珲春车站派出所通过实名验证口时被民警抓获并送至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2018年11月2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解回。
8.耀天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附转账记录、收据,证实耀天公司使用吉耀公司投资款的情况: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30日共计使用吉耀资金6335万元,还款90万元,现公司占用资金6245万元。
9.耀天公司珲春煤层气项目批准及相关文件,证实耀天公司具有对珲春煤田开发利用的资质,期限为2016年2月17日至2018年2年16日。
10.珲春煤田煤气层合作开发投资协议书及相关情况说明,证实其与吉富公司自2014年1月签订协议约定由吉富公司向耀天公司投资1.05亿人民币,用于30口煤层气地面抽采井的开发与建设。直至2017年3月,共收到吉耀公司投入合作资金6245万元,尚有4255万元投资款没有到位,因吉耀公司违约在先,没有返还投资款。
11.公告、函,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22日已在江南都市报登报公告督促被害人前来报案;已将吉耀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线索发至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
12.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徐伟在职期间,吉耀南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为271452240元;被告人王晓敏在职期间,吉耀南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为322582240元;被告人赵玉龙担任业务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吉耀南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为270992240元。自2016年8月3日以来吉耀南昌分公司收取1221名集资参与人本金99260000元。
13.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审计,已报案的356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金额总计58231720元,造成损失共计50114795元。
14.赫永林光大银行账户对账单,证实2015年至2017年期间,赵玉龙、王晓敏、曾某等人账户均有与赫永林账户转款交易的多笔记录。
15.借款合同、收款收据,证实被害人万某1、雷某、龚某等356向吉耀南昌分公司借款或投资股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3月到吉耀南昌分公司工作,担任财务。吉耀南昌分公司运营模式为:(1)宣传模式:通过在街面向人群发放宣传资料,介绍吉耀公司开发煤层气生产缺少资金,许诺支付高额利息给客户以吸收资金;(2)融资模式:由业务员将客户带到财务,李某负责和客户签合同、开好收款收据。2016年4月有两种投资选择,分期限一年(年息24%)和两年(年息30%),2016年4月后,只有期限一年的选择。客户通过转账或现金,最少投资一万元,最终汇入赫永林光大银行洪都北大道支行62×××31的账户。本金和利息由客户来公司拿现金或转到客户指定账户;(3)人员组成及工资模式:裘洪山是吉耀公司总经理,分管南昌、高安、杭州三个分公司。徐伟是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工资每月15000元。王晓敏负责分公司财务和总公司对接,工资每月15000元。赵玉龙负责业务推广、领取保底工资3000元加投资款7%提成。其为财务,负责收融资款、发放利息、本金和公司员工工资、提成。李某负责和客户签合同、写收据和财务报表。其他业务员领取保底工资1500元加投资款7%提成。工资发放和客户利息本金发放程序一样。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吉耀南昌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其2016年12月到吉耀南昌分公司上班,负责业务员的管理、考勤、公司通知通告、收取、保管借款合同等。王晓敏为华东地区老总,徐伟为南昌地区老总,曾某为财务,业务员有赵玉龙、万某2、赵某、李吉华、肖湛耀、刘标等。
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吉耀南昌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其是吉耀公司办公室主任,吉耀南昌分公司向客户吸收的资金都投资到耀天公司。
4.证人万某2的证言,证实吉耀南昌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其2016年6月到吉耀南昌分公司从事业务员,负责宣传和发展客户。
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吉耀南昌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其2013年9月到吉耀南昌分公司从事业务员。其父亲赵玉龙在赵某之前到南昌分公司做业务员,2016年12月担任副总,王晓敏2014年进入公司,担任华东区副总经理,徐伟2015年进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裘洪山担任分公司总经理。
6.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吉耀南昌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其2015年上半年到吉耀南昌分公司从事业务员。
7.万某1、雷某、龚某等356名集资参与人的陈述,证实自2014年至2017年,上述集资参与人先后通过吉耀南昌分公司业务员向该公司投资多笔款项,并获取高额利息,有部分本息未收回。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徐伟的供述,供述2013年9月吉耀南昌分公司在南昌市西湖区工商局注册成立,负责在吉耀南昌为公司融资用于耀天公司合作开采煤层气,其2015年5月到分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王晓敏负责带客户去总公司考察以及做一些客户活动,实际是华东地区的副总经理,其有些事情还需向王晓敏请示。赵玉龙2015年5月为业务总监,2016年为南昌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业务联系工作;分公司宣传模式为:让业务员在南宾国际大厦一楼向过往的行人发业务员各自的名片和煤层气介绍的宣传册(介绍吉耀公司和耀天公司共同开采煤层气,客户投资后可获得收益);融资模式为:客户最少投资一万元,期限一年,年息24%或期限两年,年息30%,其和王晓敏还制定了促销方案;其工资每个月15000元加提成(分公司业绩800万以下为0.5%,业绩800万为1%),赵玉龙为底薪加提成。
2.被告人王晓敏的供述,供述吉耀南昌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其2014年2月到吉耀公司工作,任华东区副总,负责杭州、南昌的行政、财务,包括人事、旅游和后勤等方面。现金收取的投资款由其银行账户转到总公司账户,客户利息由总公司统计客户名单后将钱转至王晓敏账户后发放。裘洪山在其到公司前就已经在分管吉耀南昌分公司业务。徐伟2015年5月来分公司上班,任职总经理,负责公司的人事、行政、业务员、公司装修等公司各项工作。赵玉龙2013年开始在公司工作,为业务总监,2015年底或2016年初担任分公司副总,负责业务。其和徐伟每月15000元工资加分公司业绩0.5%-1%提成,赵玉龙底薪3000元加业绩提成7%-9%。
3.被告人赵玉龙的供述,供述吉耀南昌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其2013年8月进入分公司担任业务员,2015年下半年任业务总监负责跟客户沟通、做宣传,2016年任业务副经理,负责帮助业务员沟通投资客户。其共融资300余万元(包括其自己投资的189万元),基本工资2000元,提成约6-8万元。王晓敏是总公司华东区的副总经理,负责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财务对接,分公司融资业务和带投资客户到总公司考察和旅游等;徐伟2015年5月任总经理,负责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4.被告人裘洪山的供述,供述吉耀南昌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吉耀公司2012年成立,实际控制人是郝永林,其于2013年9月到吉耀公司介绍他们与耀天公司合作,将投资款用于帮助耀天公司融资以开发天然气,当月其帮助公司在南昌成立分公司,并负责南昌分公司的融资业务。后其在杭州成立分公司后,被任命为华东区总经理,负责杭州和南昌两个分公司的融资业务至今。起初其负责南昌分公司全面工作,后因忙不过来,2016年5月招聘徐伟为南昌分公司总经理,2016年底任命赵玉龙为副总经理。王晓敏为华东区副总经理协助其管理杭州、南昌两地融资业务。招聘业务员并拓展融资业务由王晓敏、徐伟和赵玉龙三人具体负责管理。吉耀公司资金用途:投资6900多万到耀天公司,其余资金用于支付客户投资本息及公司运营费用等。其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加南昌、杭州两地分公司业绩1%的提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裘洪山、徐伟、王晓敏、赵玉龙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裘洪山、徐伟、王晓敏、赵玉龙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伟、王晓敏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洪山、赵玉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能主动退赃退赔、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洪山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王晓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赵玉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裘洪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442279.76元、港币9800元、新加坡币3100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获取的财产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裘洪山、徐伟、王晓敏、赵玉龙按其犯罪行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赔。
上诉人徐伟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裘洪山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王晓敏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不是主犯。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诉人徐伟、王晓敏、裘洪山及原审被告人赵玉龙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原公诉机关出示或宣读的证据均没有异议。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徐伟、裘洪山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上诉人王晓敏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上诉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的上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本案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徐伟于审理期间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0年1月21日本院提审上诉人裘洪山,上诉人裘洪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经查,南昌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系依据被告人王晓敏电脑中原始数据做出的,且与查扣在案的借款合同及集资参与人报案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上诉人王晓敏虽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但未提供新的证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的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吉耀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主要从事非法吸收资金犯罪活动,故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辩护人关于本案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主从犯问题。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上诉人王晓敏任吉耀公司华东区副总经理,协助赫永林负责南昌与杭州二地分公司的行政事务,于2016年中旬起兼管财务工作,在共同犯罪中承担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职责的主管人员,应认定为主犯。因此,上诉人王晓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晓敏不构成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量刑过重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本案中,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审计,已报案的356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金额总计58231720元,造成损失共计50114795元。因此,上诉人徐伟、王晓敏在分别任吉耀公司南昌分公司总经理、吉耀公司华东区副总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数众多,超过100人以上,造成损失特别巨大,超过五十万元以上。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徐伟、王晓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以及上诉人徐伟、王晓敏具有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判处上诉人徐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诉人王晓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原判量刑适当。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徐伟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5万元,因此,对上诉人徐伟刑期酌情予以调整。上诉人王晓敏及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的意见,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伟、王晓敏、裘洪山及原审被告人赵玉龙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徐伟、王晓敏、裘洪山及原审被告人赵玉龙均系主犯。上诉人徐伟、王晓敏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裘洪山及原审被告人赵玉龙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能主动退赃退赔、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由于上诉人徐伟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5万元,对上诉人徐伟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晓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上诉人裘洪山上诉期满后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3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中第(二)、(三)、(四)、(五)项,即:二、被告人王晓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赵玉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裘洪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442279.76元、港币9800元、新加坡币3100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获取的财产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裘洪山、徐伟、王晓敏、赵玉龙按其犯罪行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赔。
二、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3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一、被告人徐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
四、上诉人徐伟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五、准许上诉人裘洪山撤回上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殷国富
审 判 员 叶 京
审 判 员 潘 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悦
书 记 员 万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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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市徐伟、裘洪山、赫永林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1.2……【资金清退】案款清退。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人民币132625元、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王晓敏人民币208.719089万元、徐伟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赫永林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扣缴外币处置变现人民币22384.28元等款项,共计人民币2806325.22元。个人清退数额=被害人损失金额×【2806325.22元(拟处置资金)÷143104255元(损失总额审计结果)】。本次案款发放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附:被告人徐伟、王晓敏、赵玉龙、裘洪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4.30)……吉耀南昌分公司自2013年9月成立以来,开展的主要业务是委派业务员在南昌街头采用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延边吉耀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珲春煤田煤层气项目,以投资即可获得24%至30%的高额年息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6年3月,吉耀南昌分公司还向社会公众宣传称珲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将上市,以配售原始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裘洪山的供述,供述吉耀南昌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吉耀公司2012年成立,实际控制人是郝永林,其于2013年9月到吉耀公司介绍他们与耀天公司合作,将投资款用于帮助耀天公司融资以开发天然气,当月其帮助公司在南昌成立分公司,并负责南昌分公司的融资业务。后其在杭州成立分公司后,被任命为华东区总经理,负责杭州和南昌两个分公司的融资业务至今。起初其负责南昌分公司全面工作,后因忙不过来,2016年5月招聘徐伟为南昌分公司总经理,2016年底任命赵玉龙为副总经理。王晓敏为华东区副总经理协助其管理杭州、南昌两地融资业务。招聘业务员并拓展融资业务由王晓敏、徐伟和赵玉龙三人具体负责管理。吉耀公司资金用途:投资6900多万到耀天公司,其余资金用于支付客户投资本息及公司运营费用等。其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加南昌、杭州两地分公司业绩1%的提成。”》 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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