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包金融 2022.6.8、2022.11.7……【法院判决书】群友安吉拉转了一份出借人诉钱包金融败诉的民事判决,说到:“北京海淀区受理的钱的这案件,投资人败诉了,各位,太扎心了,还付了8000的诉讼费。求钱包叛决胜诉的案例”……群友cherry:“有些律师黑心,反正旱涝保收,对你的案件也不走心了。这女的自己也没研究,甩手掌柜了,给律师坑了”……群友一生何求:“她的律师费最起码也得三万左右吧。我记得北京好像,十万是8000。律师都是先收费的。朝阳法院有可多揽活的律师,有个律师说法院不接我们的案子,但是可以帮我写起诉书,他们收起诉书的钱,一听我坚持起诉,又说可以帮起诉,但也是收钱,当时感觉就是骗钱的感觉。自己明明说着法院不接,还答应我起诉,走一步收一步的钱”

2022-11-7

安吉拉:
北京海淀区受理的钱的这案件,投资人败诉了

安吉拉:
各位,太扎心了

安吉拉:
还付了8000的诉讼费

一生何求:
这是哪里的法院

一生何求:
第一次看到输了的

安吉拉:
北京海淀

安吉拉:
求叛决胜诉的案例

安吉拉:
求钱包叛决胜诉的案例

附:判决书

王思佳与广西钱包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53960号

原告:王思佳,女,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钱包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19号2717商务公寓。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
原告王思佳与被告广西钱包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思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包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思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钱包公司向王思佳返还本金271263.05元;2、判令钱包公司向王思佳返还收益160873.82元;3、判令钱包公司向王思佳支付逾期返还本金和收益的利息(以432136.87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钱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王思佳自2016年3月起至今,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818银行卡,共计向钱包公司指定账户转账523481.72元,拟委托钱包公司将该款项在其名下的“钱包金融”平台上进行投资理财,并按期收取本金及收益。自2018年8月起至今,钱包公司便未能再按期返还王思佳本金及收益,致使王思佳投资理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思佳曾多次通过网站和电话方式联系钱包公司及其“钱包金融”平台客服,却始终未得到回复和解决,钱包公司至今仍有本金271263.05元,收益160873.82元未返还。为维护王思佳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钱包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确认以下事实: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68,证券简称奥马电器,以下简称奥马公司)2018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孙公司运营及管理的钱包金融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载明,奥马公司全资孙公司钱包网金(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网金)运营及管理的“钱包金融”平台业务受近期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平台上部分网络借贷项目到期尚未兑付的情况。……目前根据“钱包金融”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钱包金融”平台手机端APP名称为“钱包金融”,该平台主要业务系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提供导流服务,通过“钱包金融”平台展示第三方互联网借贷平台及中融金自营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好贷宝”的网络借贷信息,为相关互联网借贷平台引导流量,以收取相关导流服务费用。……钱包网金所运营的“钱包金融”是导流服务平台,对于经“钱包金融”导流的网络借贷产品,产品借款人是法定的付款义务人。就“钱包金融”平台上部分网络借贷项目到期尚未兑付的情况,钱包网金目前正在与钱包网金合作的互联网借贷平台积极商讨应对方案,并催促互联网借贷平台尽快向逾期网络借贷项目的借款人进行合法催收、追偿,以尽快回收平台投资人借款,以保护平台投资人合法权益、确保平台投资人资金安全,保障平台正常运行。
王思佳向法庭提供的“钱包金融”账户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页面左侧有“我的账户”和“理财管理”两个板块,其中“理财管理”下方显示“日息宝计划”和“月息宝计划”字样。王思佳称此为其“钱包金融”账户截图,从中可看出其曾购买“日息宝”和“月息宝”理财产品,根据“理财管理”字样可以看出,其与“钱包金融”的运营及管理主体即钱包公司之间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王思佳另向法庭提交的“钱包金融”账户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以下内容:定期日息宝-001804271003期(已逾期),期限12个月,加入金额114900.00,利率12.88%,加入时间2018-04-27,计息时间2018-04-28起,2019-04-27止。王思佳称,因“钱包金融”网页内容曾发生变化,且开庭时“钱包金融”APP及网页已经无法打开,故无法当庭勘验核对上述截图打印件的原件,但其据此主张其购买的定期日息宝-001804271003期理财产品已经逾期,因此要求钱包公司向其返还理财本金、利息,以及本金和利息的逾期利息。法庭询问王思佳如何证明其与钱包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内容,王思佳称其系于“钱包金融”APP中签署的电子协议,但“钱包金融”APP中的内容已经变化,看不到其当时签订的协议内容。
王思佳于庭前询问时向法庭展示了其“钱包金融”账户中的“交易记录”和“兑付记录”并向法庭提供三页截图,其中“交易记录”显示充值总额为523481.72元,提现总额为250626.75元;“兑付记录”显示,您的未兑付本金已小于100万元,系统不支持原兑付方式,请联系客服激活;自2018年8月4日至今平台总体已兑付本金比例为54.08%,兑付比例超过大部分的平台;您的剩余未兑付本金为:272854.97元,计算公式为:总充值-总提现;您的总充值=523481.72元,总提现=250626.75元;本金兑付方案为每工作日支付本金兑付基数x0.3‰,您的本金兑付基数为:294787.66元。王思佳称“钱包金融”平台后又于2022年3月31日向其兑付本金1591.92元,因此其要求钱包公司返还的本金数额减少为271263.05元。
王思佳向法庭提交的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其主张的“钱包金融”平台充值收款方“对方户名”为“中x司”、“广x金”、“其x5”、“中x商”,其主张的“钱包金融”平台款项兑付方“对方户名”为“百x司”、“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均与钱包公司名称不能对应。
经法庭释明,王思佳坚持主张其与钱包公司之间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坚持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不变更其主张,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和起诉的案由。
经查,钱包公司名称曾为“钱包网金(平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钱包公司未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王思佳提交的《公告》、“钱包金融”账户截图、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及本院询问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思佳主张其与钱包公司之间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并主张钱包公司负有返还款项的义务,则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应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及王思佳的起诉主张,王思佳系自行通过“钱包金融”平台充值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其与“钱包金融”平台的运营及管理主体即钱包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故本院对王思佳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其次,王思佳要求钱包公司向其返还本金及利息,但王思佳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钱包公司系其所谓理财产品的收款方或兑付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钱包公司具有约定的还款义务,且王思佳提交的《公告》中已经阐明,“钱包金融”平台主要业务系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提供导流服务,对于经“钱包金融”导流的网络借贷产品,产品借款人是法定的付款义务人,据此钱包公司不具有还款义务。同时,王思佳的“钱包金融”账户中载明的本金兑付方案为“每工作日支付本金兑付基数x0.3‰”,而非一次性兑付,王思佳无权要求一次性返还本金。综上所述,本院对王思佳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钱包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思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思佳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思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囡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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