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优信库(上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桥金控(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武、宁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1.12……【资金清退】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线上核对确认期限至2023年1月10日止。……附:被告人陈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4.25)

中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公告
上海黄浦法院 2022-11-12 13:47 发表于上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2021)沪0101执4457号、(2021)沪0101执5429号案件,被执行人为陈武、宁宇,二人投资设立中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优信库(上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桥金控(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中炎(上海)”案件)。

由于该案涉及投资受损人多、地域广泛、收集核对信息工作量巨大,为了有利于便捷、及时发放投资受损人投资款、保障投资受损人合法权益,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现就“中炎(上海)”案件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中炎(上海)”案件需申报的投资受损人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及确认:

平台1: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平台入口在 “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在平台案件中选择“中炎(上海)”案件。

平台2:“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微信小程序-“地方特色”-“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在平台案件中选择“中炎(上海)”案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中炎(上海)”案件涉财产部分是以被告人陈武、宁宇投资设立中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优信库(上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桥金控(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的涉财产部分执行。

“中炎(上海)”案件的投资受损人损失金额确定标准:总投入金额减去总兑付金额。投资本金产生的利息再次投入不计入总投入金额。返利、投资优惠等计入总兑付金额。

登录平台所需资料(下列材料为必须且不可替代):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有关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服务电话95533。若没有该类借记卡请至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再核对确认。

登录平台需要人脸识别,核对身份后才能进入平台,请勿登记他人手机号码,勿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他人。如遇人脸识别反复不能通过验证的情况,请于工作日9:00至17:00,致电 “962600×3售后服务x5自然人身份识别”获取技术支持。

对受损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本人投资的银行账户卡号、合同(带合同编号页)、银行盖章的流水详情(与本案投资相关的流水请作出标注),并上传异议情况说明。

投资受损人已死亡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投资受损人死亡证明复印件、投资受损人第一顺位继承人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确定投资受损人继承人的相关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在核对确认截止期限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线上核对确认期限至2023年1月10日止。

投资受损款将于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放。有关受损款发放的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

注意事项

1.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全面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将对无异议受损群众予以首批发还。本案部分受损群众信息需要另行审计,案款发放请等待审计完成。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本次案款发还不涉及中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优信库(上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桥金控(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不审核员工提出的案款信息核对,在最终的发还名单中将剔除员工。如有上述情况发生,本院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4.仔细阅读平台公告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5.本院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报,投资受损人在核对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在11月12日至12月30日工作日的上午10:00-11:00、下午14:00-15:00拨打021-63057852咨询。

6.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投资受损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1刑初8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武,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辩护人周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20〕Z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武及其辩护人周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中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炎公司”)由郑某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1月以股权受让形式成立,并由其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武,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优信库(上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信库公司”)由郑某某于2014年7月以他人名义成立,法定代表人林峰,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海桥金控(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桥金控公司”)由郑某某于2015年4月以他人名义成立,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三家公司均由郑某某实际控制,实际经营地均为本市黄浦区成都北路XXX号峻岭广场。被告人陈武受郑某某指派,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担任中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全面管理中炎、优信库、海桥金控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理财产品销售活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中炎、优信库、海桥金控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以发放宣传广告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理财产品,承诺1个月至12个月不等、8%至17%的高额年化利率,与投资人签订《债权受让协议》,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的资金进入由郑某某实际控制的陈武等名下银行账户。2016年4月,因上述公司无法兑付而案发。
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中炎、优信库、海桥金控公司共计销售理财产品431份,合同金额人民币6,326万元,截至2016年4月30日未兑付金额人民币6,022万余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武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宣读、出示了中炎、优信库、海桥金控公司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豪景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宁某、张某1、曹某某、潘1、蒋某、张2、赵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投资人罗某某、袁某某、俞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多名投资人的合同、款项到账确认单,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POS机交易明细、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明细、涉案公司销售情况统计表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陈武到案后的多份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武作为中炎、优信库、海桥金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武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武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武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陈武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陈武表示自愿认罪。陈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武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初犯、愿意退出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武自2015年4月起,受郑某某(另行处理)指派担任中炎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作为总经理实际参与管理郑某某实际控制的中炎公司、优信库公司、海桥金控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理财产品销售活动。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上述三家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以发放宣传广告、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理财产品,并承诺固定高额年化收益,与投资人签订《债权受让协议》,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的资金进入由郑某某实际控制的陈武等名下银行账户。2016年4月,因上述公司无法兑付而案发。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武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中炎、优信库、海桥金控公司共计销售理财产品431份,合同金额人民币6,326万元,截至2016年4月30日未兑付金额人民币6,022万余元。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武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中炎、优信库、海桥金控公司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豪景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相关情况。
2.同案关系人宁某,证人张某1、曹某某、潘1、蒋某、张2、赵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涉案三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及被告人陈武在上述公司的任职情况。
3.投资人罗某某、袁某某、俞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多名投资人的合同、款项到账确认单等证据证实,涉案三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
4.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POS机交易明细、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明细、涉案公司销售情况统计表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武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事实。
6.被告人陈武到案后的多份供述证实,涉案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及其在该公司的职务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武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武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对被告人陈武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蔡康民
书 记 员 顾慧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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