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朱杨杰、刘培韦等人犯诈骗罪一案 2022.11.21……【资金清退】诈骗资金退赔。资金退赔对象为在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参与由朱杨杰等人出资在该平台发起的工农业建设-牧业和国家博物馆2种邮票交易并总体亏损的投资人。本次退赔的金额,系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退赔比例计算得出(具体金额在退赔系统APP注册登记中显示并确认)。……在一份2019.12.11日对刘培龙案件判决书中,能查到朱杨杰、刘培韦两人诈骗罪的案情: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朱某1、刘培韦(均已判决)共同经营武义中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义中杰公司”)和东阳中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中杰公司”),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约定,由朱某1等人出资以黄某2、刘培韦名义在该平台发起“工农业建设-牧业”(编码为600020)和“国家博物馆”(编码为602001)两邮票的交易。由刘培韦担任武义中杰公司经理,陈绥朋(另案处理)担任东阳中杰公司经理,负责管理及业务员培训。朱某1、刘培韦指使操盘手朱某3、徐某(均已判决)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招募徐卓越、朱某2、康某志、诸某、廖某、朱某3(均已判决)等人充当讲师,负责引导被害人操作买卖邮币卡;下设飞鹰队、降龙队、凌云队、太阳队、超神队、啸天队六大战队,战队主管、业务员、主播通过互联网诱骗各被害人到平台买卖邮票并做好连续跌停后安抚工作等。各团队与讲师、操盘手等分工合作,联合欺骗各被害人,通过操纵邮币卡价格走势,以“高抛低收”方式赚取差价,从中非法牟利。其中,主管领取固定工资并按战队发展客户入金量的3‰提成,主播领取固定工资并按战队发展客户入金量的2‰提成。该团伙具体的作案模式为:各业务员使用多个QQ号伪装成股民在网络上各大股票群加好友物色被害人,编造主管扮演的“老师”炒股技术很厉害的谎言,先让被害人加“老师”QQ号,再由主管、主播组建QQ群,将战队各业务员及物色来的各被害人加入该QQ群。之后战队成员分工合作,在QQ群内继续吹捧“老师”炒股技术很厉害,进一步骗取各被害人的信任后,引诱各被害人通过主播到新浪财经直播间听讲师讲课。讲师通过循序渐进的手法,向各被害人灌输炒股票不如炒邮票的理念,逐步引诱各被害人通过战队主播到河北平台开户入金,购买公司掌握的“工农业建设-牧业”和“国家博物馆”两种邮票。操盘手利用手中掌握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的上涨与下跌,先营造盘面活跃的假象,将邮票价格不断拉涨,配合讲师团队的预测,诱骗各被害人高某投资。讲师以“还会继续涨”为由诱骗各被害人加大投资并持仓继续看涨,讲师预言邮票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被害人抄底加大入金。在邮票价格上涨到一定价位后,操盘手在高价位抛售,后出现连续跌停导致被害人损失,操盘手等待时机抄底回收邮票,从而套取得各被害人资金,该轮杀盘即告结束。之后业务员开始物色新目标进行下一轮诈骗活动。

朱杨杰、刘培韦等人诈骗资金退赔公告
金华法院 2022-11-21 09:09 发表于浙江

公 告

关于被告人朱杨杰、刘培韦等人犯诈骗罪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7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对该案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工作。为维护受损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文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本次资金退赔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时间

本次资金退赔登记工作自2022年11月21日上午9:30起至2022年12月21日17:00止。

二、退赔对象

资金退赔对象为在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参与由朱杨杰等人出资在该平台发起的工农业建设-牧业和国家博物馆2种邮票交易并总体亏损的投资人。

三、退赔金额

本次退赔的金额,系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退赔比例计算得出(具体金额在退赔系统APP注册登记中显示并确认)。

四、退赔方式

本次资金退赔采取微信公众号发布、链接及扫描二维码进入APP登记信息、后台审核确定的方式实施。审核通过后由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分行协助完成退赔事宜。

五、特别提示

(一)本次资金退赔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确定统一的退赔比例。

(二)认定的被害人账号系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从相关交易平台提取,再经第三方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通过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武义县公安局共同确认。仅为参与由朱杨杰等人出资在该平台发起工农业建设-牧业和国家博物馆2种邮票交易并总体亏损的账号。

(三)资金退赔工作必须由原会员账号注册本人完成领取,退赔系统APP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注册登记及领取,如确因故无法本人注册登记的,要求携带身份证及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和委托材料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登记,经核实后方可领取。

(四)被害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本次退赔法院、公安、银行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提供短信验证码,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代管、交费等要求。

(五)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资料核实、注册、登记,或干扰他人进行资料核实、注册、登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退赔系统APP注册登记期间如有相关系统操作问题,可向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分行咨询(咨询电话0579-82306113、82303382;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1:30;下午2:00-5:00)。系统开放登记初期,咨询电话拨打可能较为集中,请耐心等待并错峰拨打。

特此公告。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义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1日


刘培龙案件判决书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723刑初58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培龙,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铅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培龙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培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朱某1、刘培韦(均已判决)共同经营武义中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义中杰公司”)和东阳中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中杰公司”),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约定,由朱某1等人出资以黄某2、刘培韦名义在该平台发起“工农业建设-牧业”(编码为600020)和“国家博物馆”(编码为602001)两邮票的交易。由刘培韦担任武义中杰公司经理,陈绥朋(另案处理)担任东阳中杰公司经理,负责管理及业务员培训。朱某1、刘培韦指使操盘手朱某3、徐某(均已判决)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招募徐卓越、朱某2、康某志、诸某、廖某、朱某3(均已判决)等人充当讲师,负责引导被害人操作买卖邮币卡;下设飞鹰队、降龙队、凌云队、太阳队、超神队、啸天队六大战队,战队主管、业务员、主播通过互联网诱骗各被害人到平台买卖邮票并做好连续跌停后安抚工作等。各团队与讲师、操盘手等分工合作,联合欺骗各被害人,通过操纵邮币卡价格走势,以“高抛低收”方式赚取差价,从中非法牟利。其中,主管领取固定工资并按战队发展客户入金量的3‰提成,主播领取固定工资并按战队发展客户入金量的2‰提成。
该团伙具体的作案模式为:各业务员使用多个QQ号伪装成股民在网络上各大股票群加好友物色被害人,编造主管扮演的“老师”炒股技术很厉害的谎言,先让被害人加“老师”QQ号,再由主管、主播组建QQ群,将战队各业务员及物色来的各被害人加入该QQ群。之后战队成员分工合作,在QQ群内继续吹捧“老师”炒股技术很厉害,进一步骗取各被害人的信任后,引诱各被害人通过主播到新浪财经直播间听讲师讲课。讲师通过循序渐进的手法,向各被害人灌输炒股票不如炒邮票的理念,逐步引诱各被害人通过战队主播到河北平台开户入金,购买公司掌握的“工农业建设-牧业”和“国家博物馆”两种邮票。操盘手利用手中掌握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的上涨与下跌,先营造盘面活跃的假象,将邮票价格不断拉涨,配合讲师团队的预测,诱骗各被害人高某投资。讲师以“还会继续涨”为由诱骗各被害人加大投资并持仓继续看涨,讲师预言邮票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被害人抄底加大入金。在邮票价格上涨到一定价位后,操盘手在高价位抛售,后出现连续跌停导致被害人损失,操盘手等待时机抄底回收邮票,从而套取得各被害人资金,该轮杀盘即告结束。之后业务员开始物色新目标进行下一轮诈骗活动。
被告人刘培龙于2016年年初至当年年底(10个月左右)在武义中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超神队”的主播、主管,与战队主播陶某(已判决)、战队业务员黄某1、胡某2(均已判决)等人互相配合诱骗被害人投资公司控制的邮币卡,共造成秦某等30余名被害人损失248万余元,刘培龙获利3.3万余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培龙主动到武义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培龙家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培龙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物证手机一部;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证人朱某1、陶某、胡某2、黄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秦某、胡某1等的陈述;审计鉴定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培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培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庭审中如实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培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判处其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培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培龙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静波
人民陪审员  张德松
人民陪审员  潘法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濡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