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惠公司”案件案款发放的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11 18:13 发表于广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惠公司”案件案款发放的公告
(2020)粤06执1264号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刘清伟责令退赔一案【“通惠公司”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6执1264号】,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各项执行措施,目前发现的案涉财产已处置完毕。为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和案款的专项审计情况,对执行到位的案涉资金进行集中发放,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院(2019)粤06刑初65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通惠公司”集资参与人。
二、发放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
三、发放方式
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华达支行对案款进行集中发放,具体登记流程详见附件【集资参与人登记流程(中国农业银行)】。
四、特别提醒
1.集资参与人因身份验证不通过、证件号特殊、原始登记证件不全、无证件号、多人登记为同一证件号、共同交款等原因未能参与集中发放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联系本院,并向本院书面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款账户等材料,本院进行审核对后另行发放。联系方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通惠公司”案件案款发放临时工作组,0757-82630312、82630318。临时工作组于2023年1月31工作结束后,请联系本院执行局内勤0757-82631692。
2.根据案款发放需要,本院将对原始个人信息登记不全的集资参与人进行线下联系,集资参与人可致电本院或工作组进行联系人身份确认。
3.案款发放的过程中,本院不会要求集资参与人办理转账、验资、缴费、冻结保证金等事项。
4.故意编造、伪造身份信息冒领案款的,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如有登记流程相关咨询,可联系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华达支行工作人员:0757-83287126、83287129、83390934,林经理13929950057、陈经理18688231993,或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当地网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蔡雅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粤06刑终25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雅文,曾用名蔡文红,女,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长华,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玉琴,广东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雅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作出(2019)粤0604刑初16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雅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以来,刘某伟(另案处理)先后成立人民通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民通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人民通惠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多家公司(以下简称“人民通惠公司”),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通惠公司通过线上设立“人民通惠商城”(网址×××.com),线下设立实体加盟店的形式,以“加入会员可兑换原始股”等虚假内容进行宣传,发展下线会员。具体会员模式是:预存5000元、10000元、20000元可分别成为铜牌、银牌、金牌会员,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将获得平台赠送的不同数额的返利排点、理财积分、购物积分、消费积分等,积分可用于人民通惠商城消费,以及等公司上市时搭配现金兑换原始股;同时,会员还可通过发展不同级别的下线会员获取相应的积分返利。
2015年底,人民通惠公司与佛山市菩提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菩提树公司”)合作,由菩提树公司为人民通惠公司开发的“通惠购商城”PC端(网址×××.com)、微信端、手机APP客户端陆续上线,取代了“人民通惠商城”,并另外创立运行“通惠购”三级分销模式,即会员免费注册入会,会员可从自己所发展的三级以内的下线会员的消费中获取提成。2016年,在三级分销的基础上,人民通惠公司推出“微店”模式,即会员在“通惠购商城”一次性或累计消费满人民币398元可获得“通惠购”微店(即金猴阁)经营权,并晋升为“猴当家”,“猴当家”通过分享自己的二维码继续发展会员,可获得下级三层以内微店消费额的返利。与此同时,人民通惠公司推出“12338套餐”、“6368套餐”、“3184套餐”等,以旅游积分、获得同等价值的商品、商品排点、三级佣金、全球分红为卖点,通过公司内部培训、讲解、印发宣传单据等形式对外宣传,将“通惠购”商品分成A、B+、B、C类组合产品,分别给予不同的提成奖励,继续鼓励会员积极消费及发展下线。经审计,至2018年6月,“人民通惠公司”共有1237125个会员账户,涉及三级分销的收入共人民币117928638.35元。
2014年,被告人蔡雅文经卢某明(另案处理)介绍注册成为人民通惠商城会员,后续发展梁某(另案处理)等人成为其下线会员,通过与亲友、顾客面对面推广、分享商品链接及个人二维码等多种途径宣传推广人民通惠公司的消费返利经营模式,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从中获利。经统计,被告人蔡雅文会员编号11140,推荐人编号7617,会员等级为V3,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7层,其下级网络有5层,2350个会员账号。,蔡雅文被民警抓获归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材料,抓获经过,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陈某、梁某、刘某、廖某、杨某、喻某的证言,被告人蔡雅文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蔡雅文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提成返利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蔡雅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蔡雅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上诉人蔡雅文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蔡雅文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有且只有会员层次架构图,即使蔡雅文供认有通过推送扫码入会发展会员,其亦没有从中获利的目的与实际行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蔡雅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提成返利资格,按照一定顺序将所谓的参加者组成层级及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2.蔡雅文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不知道且没有能力判断“人民通惠”或“通惠购商城”是传销组织,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或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是传销组织的策划者,没有实施积极发展会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罪。蔡雅文向本院提交银行交易信息一份,内容为其于转账134335元给刘某伟,拟证明其代收参与传销的人员“期权股”钱都转给刘某伟了,从传销活动中并无牟利。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蔡雅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蔡雅文提交的银行交易信息,经查不影响其行为定性,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蔡雅文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人民通惠”、“通惠购商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不同级别的下线会员获取相应返利,属于传销组织。对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蔡雅文加入“人民通惠”、“通惠购商城”,即表示其对上述组织经营模式的认可与接受,成为组织的一员,按照组织的经营模式操作,故其对所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有所知晓。蔡雅文加入本案传销组织后,又发展梁某等人加入,经统计,蔡雅文处于整个会员网络的第17层,其下级网络有5层,2350个账户。可见,蔡雅文的行为导致了更多的人卷入传销组织,对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了关键作用,其行为性质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该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雅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提成返利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蔡雅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烈生
审 判 员 陈海平
审 判 员 黄志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曾庆敏
书 记 员 钟 茵
欧展华、徐燕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桂0921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展华,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专科文化,居民,住容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承勇,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燕萍,女,1972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专科文化,居民,住容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2019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9)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展华、徐燕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展华及其辩护人梁承勇、被告人徐燕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人民通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通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某1。2014年以来,人民通惠公司在互联网设立“通惠购”网络商城(网址:××),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多家“人民通惠”实体门店,以“低门槛、高回报”为引诱,不断变换产品噱头,诱使群众投资加入,由此获得会员身份及发展下线的资格。其中包括:“通惠购”网络商城消费返利及赠送原始股、通惠微商店(金猴阁)分销模式、斑黛芙美容产品销售等。其中,“通惠购”网络商城消费返利及赠送原始股模式下,在“通惠购”网络商城,新加入者可在商城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若新加入者同时在商城预存5000元、10000元、20000元。就可以相应成为铜级会员(股东会员V1)银级会员(股东会员V2)和金级会员(股东会员v3)。普通会员注册送购物积分,同时累计消费满1000元可以排点返利,但是普通会员并非股东会员,没有增值理财积分(原始股)赠送,同时免费会员消费的1%提成给股东会员;铜级会员、银级会员、金级会员为股东会员,除了分别对应获得不同数量的排点返利,购物券和购物积分循环消费外,同时还可获得增值理财积分(原始股),“人民通惠”公司宣称只要公司上市,原始股价值将会倍升,同时,上级推荐发展的下线股东会员在商城消费后可获得现金或者积分奖励,奖励的积分只能用于消费,无法提现。积分若需要提成,可将货品转卖他人,获得他人的现金,微商店(金猴阁)返利模式下,新加入者在“通惠购”网络商城一次性或累计消费满398元即可晋升为猴当家,同时可获得1家通惠购微商城的经营权(“通惠购”微商店即“金猴阁”),猴当家可以通过分享自己微商店二维码继续发展下线微商店。同时可获得自身下线三层内微商店销售业绩的个人提成奖励以及累计发展微商店数量的团队计酬奖励,猴当家直接下线三层微商店,分别可获9%、8%以及15%的销售业绩提成;同时按照累计发展微商店数量30—600家、600—1200家和1200家以上三个级别,分别获得“通惠购”当日全球销售总额的3%、3%+2%以及3%+2%+1%的奖励,“斑黛芙”品牌美容产品返利模式下,新加入者通过以8868元至980400元不同价格投入购买一套至三百套不等的“调肤美颜套”美容产品套装,分别成为普通会员、钻石代理商、市级代理商、官方代理和董事代理商,并按照不同会员获得不同的购入单价,同时按照会员发展下线情况,设立多个奖励项目:分享奖、差价奖、平推上推奖和团队奖。
2014年5月,被告人欧展华经刘绍君(另案处理)介绍推荐成为人民通惠公司“通惠购”商场会员,2015年欧展华发展推荐被告人徐燕萍等人为下线,徐燕萍发展推荐黄飞燕(已判刑)等人为下线,欧展华、徐燕萍在容县宣传人民通惠公司消费返还、赠送原始股等经营模式,并发展推荐下线会员,经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鉴定实验室检查,欧展华(会员编号为14610,其推荐人编号为4986)的登录用户名为OZH888,昵称为OZH888,会员等级属于V3,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3层,其下级网络有11层,42455个会员账号。该账户预存款余额为3543.81元,消费积分为10066,粉丝数为7210,红包余额为743.87,旅游积分为34044,猴币为32.53,金币为1930,一级店数为135,二级店数为126,三级店数为1209,红包总数为3463.87。徐燕萍(会员编号为16409,推荐人编号为14610)的登录用户名为xyp888,昵称为xyp888,会员等级属于V3,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34029个会员账号。该账户预存款余额为86.21元,消费积分为10501,粉丝数为93,红包余额为15.81,旅游积分为26887,猴币为0.91,金币为219,一级店数为61,二级店数为587,三级店数为1761,红包总数为3911.83。
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展华、徐燕萍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欧展华、徐燕萍是从犯。欧展华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欧展华、徐燕萍定罪处罚。
被告人欧展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有部分会员是通过扫二维码加入的,不应认定为欧展华发展的下线会员。
被告人徐燕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人民通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通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某1。2014年以来,人民通惠公司在互联网设立“通惠购”网络商城(网址:××),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多家“人民通惠”实体门店,以“低门槛、高回报”为引诱,不断变换产品噱头,诱使群众投资加入,由此获得会员身份及发展下线的资格。“通惠购”网络商城先后通过多种模式进行传销活动,其中包括:“通惠购”网络商城消费返利及赠送原始股、通惠微商店(金猴阁)分销模式、斑黛芙美容产品销售等。其中,“通惠购”网络商城消费返利及赠送原始股模式下,在“通惠购”网络商城,新加入者可在商城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若新加入者同时在商城预存5000元、10000元、20000元。就可以相应成为铜级会员(股东会员V1)银级会员(股东会员V2)和金级会员(股东会员v3)。普通会员注册送购物积分,同时累计消费满1000元可以排点返利,但是普通会员并非股东会员,没有增值理财积分(原始股)赠送,同时免费会员消费的1%提成给股东会员;铜级会员、银级会员、金级会员为股东会员,除了分别对应获得不同数量的排点返利,购物券和购物积分循环消费外,同时还可获得增值理财积分(原始股),“人民通惠”公司宣称只要公司上市,原始股价值将会倍升,同时,上级推荐发展的下线股东会员在商城消费后可获得现金或者积分奖励,奖励的积分只能用于消费,无法提现。积分若需要提成,可将货品转卖他人,获得他人的现金,微商店(金猴阁)返利模式下,新加入者在“通惠购”网络商城一次性或累计消费满398元即可晋升为猴当家,同时可获得1家通惠购微商城的经营权(“通惠购”微商店即“金猴阁”),猴当家可以通过分享自己微商店二维码继续发展下线微商店。同时可获得自身下线三层内微商店销售业绩的个人提成奖励以及累计发展微商店数量的团队计酬奖励,猴当家直接下线三层微商店,分别可获9%、8%以及15%的销售业绩提成;同时按照累计发展微商店数量30—600家、600—1200家和1200家以上三个级别,分别获得“通惠购”当日全球销售总额的3%、3%+2%以及3%+2%+1%的奖励,“斑黛芙”品牌美容产品返利模式下,新加入者通过以8868元至980400元不同价格投入购买一套至三百套不等的“调肤美颜套”美容产品套装,分别成为普通会员、钻石代理商、市级代理商、官方代理和董事代理商,并按照不同会员获得不同的购入单价,同时按照会员发展下线情况,设立多个奖励项目:分享奖、差价奖、平推上推奖和团队奖。
2014年5月,被告人欧展华经刘某(另案处理)介绍推荐注册成为人民通惠公司“通惠购”商场会员。2015年,欧展华发展推荐被告人徐燕萍等人为下线,徐燕萍则发展推荐黄飞燕(已判刑)等人为下线。此后,欧展华、徐燕萍在容县宣传人民通惠公司消费返还、赠送原始股等经营模式,并发展推荐下线会员,经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鉴定实验室检查,欧展华(会员编号为14610,其推荐人编号为4986)的登录用户名为OZH888,昵称为OZH888,会员等级属于V3,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3层,其下级网络有11层,42455个会员账号。该账户预存款余额为3543.81元,消费积分为10066,粉丝数为7210,红包余额为743.87,旅游积分为34044,猴币为32.53,金币为1930,一级店数为135,二级店数为126,三级店数为1209,红包总数为3463.87。徐燕萍(会员编号为16409,推荐人编号为14610)的登录用户名为xyp888,昵称为xyp888,会员等级属于V3,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34029个会员账号。该账户预存款余额为86.21元,消费积分为10501,粉丝数为93,红包余额为15.81,旅游积分为26887,猴币为0.91,金币为219,一级店数为61,二级店数为587,三级店数为1761,红包总数为3911.83。
对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蓝某、刘某1、肖某、覃某1、甘某、梁某1、冯某、廖某、韦某1、韦某2、李某1、黎某1、高某、潘某1、潘某2、陈某1、罗某、陈某2、陈某3、黎某2、刘某2、韦某3、黄某1、黄某2、覃某2、吴某、黎某3、陈某4、李某2、唐某、黄某3、黎某4、袁某、李某3、卢某、梁某2、覃某3、陈某5、韦某4、浦某、陈某6、黎某5、胡某、李某4、杨某、秦某1、梁某3、韦某5、封某、庞某的证言,容县金通惠日用百货店的工商登记材料,同案人黄飞燕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同案人李美超辨认银行卡与通惠购交易记录及辨认其账号36×××20的下线人员及下线发展的人数,同案人黎树明辨认其账号38×××58的下线人员及下线发展的人数,徐燕萍、欧展华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同案人黄飞燕、李美超、黎树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
1、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欧展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事实有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欧展华的供述予以证实。
2、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欧展华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六十三元八角七分,被告人徐燕萍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三千九百一十一元八角三分。该事实有现金缴纳单予以证实。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被告人欧展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发展的下线人员数有异议,认为有部分会员是通过扫二维码加入的,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发展的下线会员。本案中,公安机关查处了人民通惠公司组织后,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鉴定实验室从该公司的电脑中调取数据,根据调取的数据中统计出各被告人发展推荐下线会员,该数据真实、合法、有效,应予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展华、徐燕萍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欧展华、徐燕萍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欧展华、徐燕萍与其他人民通惠会员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欧展华、徐燕萍并非人民通惠组织的首要发起人,且其下级成员大部份不是由其发起和操控,所以,欧展华、徐燕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欧展华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徐燕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欧展华、徐燕萍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欧展华、徐燕萍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欧展华、徐燕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欧展华、徐燕萍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第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展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燕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对被告人欧展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六十三元八角七分,被告人徐燕萍退出的违法所得三千九百一十一元八角三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正品
审 判 员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甘月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肖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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