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发布时间:2022-11-23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隆检刑诉〔2022〕83号
被告人罗琴,曾用名罗惠希,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2月22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斌,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雪,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7********,汉族,大学文化,广州明心康复中心护士,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集体户,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大厦**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2月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秋,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路**号**别墅**栋**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2月22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琴、夏斌、杨雪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李秋、夏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BTE基金会虚拟货币理财平台于2018年初成立,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USDT获得加入资格并设置收益及返利机制,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发展人数越多返利越多,直到达到一个封顶值。根据该平台规定,理财投资参与者由一名老会员推荐,使用未注册的手机号码,输入老会员的UID(系统注册时自动生成,不可篡改)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自动成为老会员的下级,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USDT进行激活后获得返利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购买USDT加入平台,按照平台设定的返利机制获得平台所返的USDT后转卖变现获利。BTE平台还通过玩家购买钻石节点组建社区的方式,成立有17个社区。
2018年7月,被告人罗琴通过蒋宏伟(另案处理)接触、了解并加入该平台后,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夏斌,被告人夏斌又间接发展了被告人杨雪,被告人罗琴、夏斌、杨雪为获利,通过微信朋友圈、线下交流、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宣传、发展会员并组建自己的团队,将各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会员拉入自己的微信群,在群里发布BTE平台宣传资料、相关通知、收益和返利机制、投资及操作步骤、音频讲解、沙龙活动照片等,并通过转卖平台所返的USDT获利。期间,被告人罗琴成为共识社区负责人,任BTE商学院讲师,发展的下级会员有左某、周小某、张某洁等人;被告人夏斌成为闪电社区负责人,任BTE商学院院长助理、讲师,发展的下级会员有许某某、张某英、夏某甲、夏某乙等人;被告人杨雪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邱某甲、王某乙、邱某乙、罗某某、陈某某等30余人为下级会员。
2、2017年,被告人李秋与蒋宏伟在泸州共同经营一家移动外呼公司,2018年,蒋宏伟向被告人李秋介绍BTE平台,被告人李秋感觉像传销,当时未参加。2019年5月,被告人李秋注册成为BTE会员后,开始帮蒋宏伟售卖BTE币、矿机,并使用自己及其女朋友王某甲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款。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BTE作为网络传销线索上报公安部,2021年11月3日,公安部发起云端打击,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云端打击指令,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侦查,先后将被告人罗琴、夏斌、杨雪、李秋抓获归案。
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杨雪位于层级第54层,上线用户数53个,下线层级9层,直接下线6个,累计下线用户数112个。夏斌位于层级第17层,上线用户数16个,下线层级182层,直接下线63个,累计下线用户数34128个。罗琴位于层级第3层,上线用户数2个,下线层级11904层,直接下线42个,累计下线用户数610187个。平台用户账号数1016897个,最大推荐层级数14452层。
经广西桂公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被告人夏斌使用自己及夏某甲的银行帐户、微信、支付宝收款合计54,065,776.30元,被告人罗琴使用自及其丈夫唐先油的银行帐户、微信、支付宝收款合计17,335,906.47元,被告人李秋使用自己及其女朋友王某甲的银行帐户、微信、支付宝收款合计61,076,129.99元。
归案后,被告人罗琴供述非法获利40万元,愿意退缴赃款;被告人夏斌供述非法获利100万元,并已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已扣押99.95万元(汇款手续费500元);被告人李秋供述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缴非法获利,有人民币493万元(其妹李春红处98万、其女朋友王某甲处395万)、农行理财人民币800万元、兴业证卷300万元、不动产18套、个(房屋唯一号:川(2021)键为县不动产权第0004222号、川(2021)键为县不动产权第0004223号、川(2021)键为县不动产权第4224号、川(2021)键为县不动产权第4225号、川(2021)楗为县不动产权第4389号、川(2021)键为县不动产权第4226号、川(2021)键为县不动产权第4227号、房屋唯一号:251412、房屋唯一号:251406、房屋唯一号:251396、房屋唯一号:251408、房屋唯一号:251397房屋唯一号:251418、房屋唯一号:251398、房屋唯一号:251407、川(2020)乐山市不动产权第0051882号、房屋唯一号:623658、唯一号615231)、首饰物品一批(疑似金属耳环1枚、疑似金色手表2个、疑似金色手镯1个、疑似金色戒指2枚、疑似金色项链一条、疑似戒指1枚、疑似玉器的手镯1个)、虚拟币USDT1570410.234枚、虚拟币BZZ24453.746枚(被告人李秋委托公安机关变现,兑换得人民币8605703元)。上述赃款赃物,除被告人罗琴尚未退缴外,其余均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冻结后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甲、魏某某、秦某某、周某某、夏某甲、夏某乙、曹某某、余某某、邱某甲、王某乙、邱某乙、罗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罗琴、夏斌、杨雪、李秋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手机数据、网络电子数据提取制作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琴、夏斌、杨雪、李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琴、夏斌、杨雪通过微信、线下交流等方式,多次推荐、介绍他人加入BTE基金会理财平台,以理财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老会员推荐注册成为平台会员,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USDT激活会员账号,取得交易返利和发展下线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入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下线层次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均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秋明知BTE基金会理财平台为传销平台,蒋宏伟是平台项目人,仍然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平台内的虚拟物品,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雪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琴、夏斌、杨雪、李秋归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同时追缴被告人罗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40万元,全部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仕会
检察官助理:张政委
2022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琴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夏斌、李秋现羁押在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雪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大厦**楼,联系电话:1867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拾肆册,直推层级图肆张,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提取光盘共陆拾柒张,散页材料贰页;
3.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拾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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