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明、李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702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庆明,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景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峻东,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正华,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万友,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逢平,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麒,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起诉书、常武检公诉刑补诉〔2020〕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赵庆明、李xx、刘逢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及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华、丁达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庆明及其辩护人黄正华、熊峻东,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朱万友,被告人刘逢平及其辩护人罗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赵庆明成立湖南龙吟养生养老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赵庆明担任负责人,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精神康复服务,护理机构服务等。被告人李xx系公司管理人员,赵庆明与李xx口头约定按照客户预交款总额的23%给其提成,提成款包含对公司业务员的工资发放。被告人刘逢平系公司业务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员,李xx按照客户预交款总额的1%给其提成。湖南龙吟养生养老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招聘业务员向老年人发宣传单宣传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养老公寓,吸引老年人到公司预交租房预定金,预交租房预定金可享受入住折扣并按一定利率返利。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湖南龙吟养生养老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共收取黄春珍等37名被害人租房预定金共计人民币372.5万元,已返利16.6113万元(详情见附表)。收取的上述资金部分支付公司业务员的工资和提成、投入养老项目建设等。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庆明、李xx、刘逢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赵庆明、李xx、刘逢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庆明、李xx、刘逢平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庆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xx、刘逢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庆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赵庆明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赵庆明本人认罪认罚,从老年人他们自己参与投资、预存资金的事实来看,他们不是简单的花钱住进养老院,他们在此过程中有参与感、存在感,有一种投资的感觉。如果项目成功实施,效果是很好的。正是因为这种情况,赵庆明将所有的资金用于了各种养老产业建设投资方面,希望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社会效果,建议对赵庆明从宽处罚,最大限度地挽回老年人的经济损失,给赵庆明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回归社会。
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李xx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自首,从犯,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深,初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刘逢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刘逢平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刘逢平本人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当庭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刘逢平在本案中系从犯,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刘逢平作为龙吟公司员工,其全部行为是听从公司和赵庆明的安排,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在整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从整个过程来看,也不是以刘逢平个人的名义,而是以龙吟公司的名义,刘逢平在其中只进行员工培训,签订合同也是以龙吟公司名义签订的。3、在本案中,集资参与人对各被告人提出了谅解,请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理。4、刘逢平应属于特殊自首,公安机关在进行检查的时候,通知刘逢平到案并接受询问,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并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刘逢平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属于特殊自首。5、被告人刘逢平系初犯,没有前科。请求法院采纳检察院对刘逢平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赵庆明成立湖南龙吟养生养老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吟公司”),赵庆明担任负责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精神康复服务,护理机构服务等。被告人李xx系公司管理人员,赵庆明与李xx口头约定按照客户预交款总额的23%给其提成,提成款包含对公司业务员的工资发放。被告人刘逢平系公司业务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员,李xx按照客户预交款总额的1%给其提成。龙吟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招聘业务员采取向老年人发宣传单宣传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养老公寓,预交租房预定金可当场返现(每一万元返现六百元左右)并可享受入住折扣、按一定利率返利,吸引老年人到公司预交租房预定金。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龙吟公司共收取黄春珍等37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506770元,已偿还100195元,未返还3406575元(详情见附表)。收取的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偿还赵庆明个人债务,支付公司基本开支及业务员的工资和提成,投入养老项目建设等。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掌握龙吟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后于2019年10月25日对龙吟公司开展检查,通知被告人赵庆明、刘逢平到公司内配合调查,后又将两人传唤到丹阳派出所接受讯问,2019年10月26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xx到派出所接受讯问,李xx接电话通知后按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如实供述。在本案审理阶段,集资代表人许凤清领取了公安机关发还的银行存款及现金共计23490元,截至目前该款项用于集资参与人黄爱珍医疗费1000元、张欣医疗费2000元、集资参与人公共开支(律师费、调查费、打印费等)17521.5元,剩余2968.5元。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李xx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刘逢平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赵庆明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逢平、李xx、赵庆明已经成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庆明、刘逢平、李xx到案情况,2019年10月21日武陵区打非办接到常德市打非办的交办函,内容是关于在水榭花城西城1号楼有龙吟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后区打非办、分局经侦大队、丹阳所民警于2019年10月25日对龙吟公司开展检查,通知被告人赵庆明、刘逢平到公司内配合调查,后又将两人传唤到丹阳派出所接受讯问。2019年10月26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李xx到派出所内接受讯问。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如实供述。
3、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德监督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龙吟公司未持有金融许可证。
4、不动产登记情况表,证明开福区福元西路199号万国城三期17号栋1306房登记在王群、柳维名下。
5、银行流水,证明尾号为7512的建设银行卡资金流动情况,尾号为5214的工商银行卡资金流动情况。
6、调取证据通知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龙吟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精神康复服务、护理机构服务、医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活动;休闲农业项目开发经营,农林行业工程设计,保健用品销售,健身器材、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零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赵庆明。
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民警在梓怡华府物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赵庆明梓怡华府小区1405室进行搜查,在房间卧室内查获养生养老合同数份、收据4本、红色发放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以上物品均已被扣押。2019年10月29日,从持有人张某2处扣押财务资料,包括客户数据、收据、发放福利清单、合同、发票、现金1950元、印章3个、桃花源商铺租赁合同1份、商务合同、POS机1台;2019年10月29日,从持有人赵庆明处扣押华为手机2部;2019年10月29日,从持有人万某处扣押U盘2个、笔记本电脑1台。
8、2019年3月至9月龙吟公司收入与支出明细,证明龙吟公司吸收存款及返还资金情况。
9、桃花源景区商铺租赁合同书、合同补充协议、申请报告,证明常德市桃花源区桃作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桃花源景区五柳大院1号楼、4号楼、7号楼、13号楼。后因业务调整,申请退租1、7、13号楼。
10、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19年5月14日,龙吟公司与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向某位于桃花源太极广场7号楼房屋。租用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其中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为免租期。约定租金前三年每年的租金为12万元每年,从第四年开始租金在前一年基础上按10%递增。
11、农家乐山庄租赁合同,证明2019年1月8日龙吟公司与胡寿庄签订农家乐山庄租赁合同,租赁胡寿庄位于××村××组的农家乐山庄,约定租金为30万元一年,每年上浮5%。租赁期限10年。
12、荷花山庄租赁合同,证明2018年10月9日,龙吟公司与杨某2签订荷花山庄租赁合同,租赁杨某2拥有的荷花山庄土地、建筑物及水面,约定租金为20万元一年。租赁期限10年。
13、宣传单,证明龙吟公司宣传情况。
14、集资参与人提供报告复印件、推举代表函、赵庆明取保候审风险告知,证明集资参与人经调查走访要求释放赵庆明,理由有:一是赵庆明已将全部预付款用于养老公寓的装修,并未卷款逃跑;二是赵庆明的公司为老年人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三是赵庆明的资金链并未断裂,未发生不按时发放福利的情形。后附有诸多集资参与人签名及手印;四是若对赵庆明批捕后该公司将无法运营,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收回无望。推举杨春林、张玉文、许凤清、张传辉、谢炎成作为代表。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风险进行了告知。
15、施工合同,证明紫薇星养老中心等地的施工合同及相关照片。
16、银行流水,证明谭某、赵庆明、邓某银行流水情况。
1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龙吟公司业务员,2019年5月5日到该公司上班,公司的业务就是通过业务员在街上、超市、公园等地方向老年人发送传单来介绍养老公寓业务,然后吸引老年人来公司投资。赵庆明是老板,李xx负责公司装修,常德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刘逢平,刘逢平负责常德分公司所有事情。除此之外还有9个业务员。陈某和其是部长,邹蓉、张爱青、李卫兵、杨某1、曾某、兰果、周硕是员工。另外有前台张雨欣,财务有张某2和小万。其工资是底薪1500元、1000元推广费、100元话费补贴、200元交通补贴、200元全勤工资,另外公司规定每个月完成5名会员任务,完成5名会员任务的奖金500元,完成3名以上5名以下的奖金300元,其从上班至今一共介绍了9名客户加入会员。其工资由李xx发放,都是以现金方式给的,从来没见过赵庆明,只知道他是总公司的老板及法人代表。公司的投资分五个档,客户投资了不同的档就可以每个月返息,客户在投资的时候都会收到一定比例的现金红包,具体公司规定在500元左右,我们带着成交的客户去财务那里直接拿的。公司规定,投资的1-2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800元。投资的3-5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900元。投资的6-11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000元。投资的12-19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100元。投资的20万以上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200元。每个档都是只返息两年。宣传资料上面有公司项目养老公寓的文字介绍、图片等。再就是有公司的地址。其只看到墙上挂了一个营业执照,是否有常德市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不清楚。
18、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杨某1是2019年5月24日到龙吟公司做业务员的,公司的业务就是通过业务员在街上、超市、公园等地方向老年人发送传单来介绍养老公寓业务,然后吸引老年人来公司投资。刘逢平是公司的负责人,除此之外还有9个业务员。陈某、周某是部长,邹蓉、张爱青、李卫兵、曾某、兰果、周硕是员工。另外前台有张雨欣,财务有张某2和万姐。其是通过兰果介绍来的,介绍来之后由刘逢平面试。其工资是底薪1500元、1000元推广费、100元话费补贴、200元交通补贴、200元全勤工资,另外公司规定每个月完成5名会员任务,完成5名会员任务的奖金500元,完成3名以上5名以下的奖金300元,其从上班至今一共介绍了6名客户加入会员。其工资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赵庆明是龙吟公司总老板,李xx负责装修。
19、证人兰某(诨名兰果)的证言,证明其是2019年3月15日进入龙吟公司做业务员的,平时的工作就是在街上、超市、公园等地方向老年人发送传单来介绍养老公寓业务,然后吸引老年人来公司投资。其工资是底薪1500元、1000元推广费、100元话费补贴、200元交通补贴、200元全勤工资,另外公司规定每个月完成5名会员任务,完成5名会员任务的奖金500元,完成3名以上5名以下的奖金300元,每完成一名提成100元,最多提成1000元,其从上班至今一共介绍了20多名客户加入会员,这些会员在公司投了100多万。公司规定,投资的1-2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800元。投资的3-5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900元。投资的6-11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000元。投资的12-19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100元。投资的20万以上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200元。其工资由李xx发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宣传资料上面有公司项目养老公寓的文字介绍、图片等。再就是有公司的地址。
20、证人陈某、曾某的证言,与上述周某、杨某1、兰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2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2019年5月份开始在龙吟公司做前台人员,公司下面有养生养老公寓,可以为前来的老年人客户提供住宿、饮食、娱乐,公司为老年人组织旅游活动等。龙吟公寓在常德桃源县桃花源景区里面,还有一处是在石板滩的“荷花山庄”。其在公司里面主要是负责为来公司的老年客户端茶送水、负责公司开门关门,另外还有就是负责收老年客户的中餐费用是5元一餐,还有在公司搞活动的时候为公司员工和客户联系大巴车,还有就是为公司的客户提供免费早餐,购买早餐费用其是找财务报销的。其每月工资是3000元,是由李xx发的现金。老板是赵庆明,很少来公司。经理刘逢平是负责管理业务员,每天下午下班之前都会给业务员开会,经理每天在会议室问业务员当日的工作情况,经理要求业务员每天都需要“攒业”3个老年客户,并问业务员当日发出多少张宣传单,如果外面下雨的话就要业务员联系客户,然后问业务员第二天准备去哪里。发放传单的位置都在常德武陵区。另外公司搞活动如果没有礼品的话刘逢平就会要其给益阳的张勇打电话要他发礼品,搞活动时也负责客户签到。业务员是负责在常德市内发公司的传单、电话联系老年客户前来公司参加活动,客户来公司后其会根据业务员提供的客户人数,再将礼品给业务员,再由业务员发放给客户。财务的工作就是负责公司的开销支出、报账、制作报表、公司为业务员提供住宿开销。
2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2是龙吟公司财务人员,该公司就是开设养老公寓然后为老年人提供住宿、饮食、娱乐、组织外出等服务。公司在桃源县××公寓,石板滩也有一处。这两处都是其和经理、业务员、客户坐大巴车过去的,这些公寓是老板租下来后装修的。其工作就是收钱然后再将钱款通过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交给老板赵庆明。其每个月的工资3000元,夏天有高温补贴1000元,不包吃住。公司面对客户收费的最低标准是1万元,这是养老公寓的床位预定费,期限是2年,他们交钱之后就可以选择到公司的养老公寓住宿,但是在常德市这些老年人都没有住过,交1万元是返给对方600元钱的现金红包。最高也有人交过20万元,也是养老公寓的床位预定费,期限也是2年,交20万元是返还给对方1.2万元的现金红包。公司规定,投资的1-2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800元。投资的3-5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900元。投资的6-11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000元。投资的12-19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100元。投资的20万以上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200元。领款时间是客户交养老床位预定金的时间,下月同日过来领款,有现金领款和银行卡转账两种方式,领取现金就是直接到公司里找其领取,转账其需要领款客户的银行卡和姓名以及返息金额发给老板赵庆明,然后由他通过银行转账发还给对方老年客户。
23、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其是2019年4月1日在龙吟公司上班的,其上班后的工作比较清闲,就是负责统计公司的收支,但是钱不经过其的手。其每个月不包吃不包住,10日左右发工资,每个月固定拿5000元整。基本上都是张某2给的现金。公司大概吸收了300多人共计800多万元的资金。
2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荷花山庄是杨某2本人独资的。2018年10月9日杨某2和赵庆明签订了一份荷花山庄的租赁合同,此合同的真实的签订日期是2019年4月,但赵庆明要其将签订日期写成2018年10月9日,租赁费是从2019年1月份开始算起的。合同具体内容是,杨某2将属于其所有的荷花山庄以20万元三年租赁给赵庆明,租赁期限为10年,赵庆明向其缴纳租赁保证金5万元。当时赵庆明跟杨某2说租赁是为了打造一个旅游度假、休闲养老养生功能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赵庆明跟杨某2支付了5万元的保证金,之后给了约13万元用于支付租金和山庄的维护费。
25、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赵庆明找到向某说租其位于桃花源景区北门太极广场七号楼的房子,向某问用于做什么,赵庆明说用于出售红木家具,并说有固定客源渠道,于是在2019年5月14日向某与赵庆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大致就是龙吟公司租用桃花源太极广场7号楼,租用期限为10年,租期从2019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每月租金10000元,第四年起每年上涨10%。现在他们还没给租金。赵庆明租赁后只对室内进行了简单装修,在一楼添置了几张茶几,合同上写的不允许赵庆明设置床位等。赵庆明只给了10万元押金。
2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王某系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部工作人员,赵庆明在2019年6月1日租用五柳综合商业街1栋、4栋、7栋、13栋的门面,用于桃源精品木雕展示销售,不能作为其他用途。赵庆明于2019年10月1日退了3栋门面,只保留了4栋的门面。因为门面处于招商期间,第一年是免租金期间。因为赵庆明搞了四个门面,但一直没有装修,所以市场部和赵庆明协商,退掉了三个门面。赵庆明租下门面后仅对室内进行了简单装饰。里面放了几个货柜。支付押金应当是30万元,但只支付了15万元。
27、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谭某和赵庆明认识有四五年了,2018年12月,赵庆明将一些工程交给其做,形成了一种劳务关系。紫薇村的项目位于益阳市黄家湖新区,这里赵庆明花费了400万左右,并且欠款至少还有114万元。这个项目总共在赵庆明手里拿了83万元,包括材料、人工工资等至少支出在80-90万元。桃花源接待中心是和宾馆、根雕馆一起做的,这里的花费大概是40万元左右,根雕馆花费至少是10万元,在这里主要帮忙打造展示柜和照看工地。宾馆装修赵庆明自己支付了电线方面费用3万元左右,其余费用都是谭某支付的,至少10万元。在桃源一共拿了赵庆明工程款36万元。赵庆明通过谭某这里做的工程现在欠款至少100万元以上,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
28、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赵庆明是母子关系,赵庆明没有给过她钱,不清楚他的财产状况。
29、证人洪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初,其将水榭花城西城1号楼3楼301号商铺租赁给李xx,当时称是销售高科技养老产品,对方交了2万元押金,2个季度共12万元租金。
30、黄春珍等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养生养老住房服务合同书、收据、银行流水凭证、电话笔录,证明龙吟公司共收取黄春珍等37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款3506770元,已偿还100195元,未偿还3406575元。
31、被告人赵庆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湖南龙吟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是2018年10月在长沙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之后将公司总部转到桃花源了。2019年3月在常德市武陵区水榭花城西城设立分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自己,公司主要经营老年人的养护和康复治疗、保健用品的销售等。公司总部在桃源,并且在益阳、桃江、沅江、常德都有分公司,且分公司的负责人都是自己。肖勇是其朋友,刚开始的时候是其的合伙人,登记注册成立后他就没做了,其也一直没有将法定代表人变更过来。龙吟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只有工商执照。因为公司建设缺钱,所以违法吸收资金。公司会印一些宣传资料,对外宣传公司在常德桃花源北门太极广场有80个床位的养老公寓,同时还设有接待中心、卖场,益阳黄家湖新区紫薇村有养老公寓,鼎城区石板滩荷花山庄设有20多个床位的养老公寓、一个餐厅、8间娱乐室、杨梅林、一个鱼塘、两个藕塘、总共占地11亩。给老年人宣传后会留他们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在搞活动的时候再联系这些老年人,免费安排他们参观这些地方,活动结束后再给他们送点小礼品,他们如果觉得满意就会在我们这里投资。宣传资料都是业务人员刘逢平、李xx写的,这些资料交给其看同意后就会开始宣传。对外的宣传活动基本都是刘逢平主持的,有时候也由其他的业务员主持。首先把参加公司活动的老人带到养老基地,用PPT展示公司的养老内容、服务项目,在这里存入多少钱可以得到怎么样的服务项目、按照一定的期限可以返还多少利息等,然后带着老人参观养老基地,如果老人觉得满意就会在这里投钱。老年人在这里存钱后会按照一定利息返给他们,10000-29999元是每年返还8%,项目可以享受9.5折;30000-49999元是每年返还9%,项目可以享受9折;50000-100000元是每年返还10-12%,项目可以享受8折;100000元以上都是返还13%,可以享受7折。每个人在公司投的钱会平均到每个月返还给他们。这些标准都是其制定的。老年人大部分都是存的现金,业务员收到钱后会和老年人签订养老入住的合同,然后再将钱交给公司的财务,财务再跟其汇报,然后把钱存到其账户或者邓某的账户,还有一部分是通过POS机刷卡直接刷到邓某的账户。这些银行卡都是其持有的。这些老年人每个月会来公司领取,由公司财务张某2发给他们,基本上都是现金支付。公司吸收了300多人的资金,资金共计800多万元。这些钱一部分是每个月平均返给在这里投资的老年人,还有一部分用来建设投资项目,公司投资了鼎城区石板滩荷花山庄,桃花源景区南门五柳大院内有一栋根雕博览馆,桃花源景区北门投资了一个接待中心和卖场。桃花源的接待中心和宾馆、石板滩的荷花山庄都在运营中,其他的都还在建设,益阳的项目已经接近尾声了,将在11月底正式运营。这些项目都签订了投资建设合同,都在谭某那里。谭某负责桃花源和益阳的项目。公司只有其一个股东,其是董事长和负责人,负责工作安排,收钱投资。员工有财务部门万某,负责记账,工资每个月4000元,加车补等可以达到5000元,没有提成。有出纳张某2,负责收钱给其,工资每个月4000元,加车补等可以达到5000元,没有提成。业务部门由刘逢平负责,具体有哪些业务员不清楚,业务部门提成25%,然后业务部门自己分配。刘逢平主要负责活动宣传时PPT介绍,活动的制定和安排,业务员的工作管理,业务提成和工资的发放,每天进行开会统计业务完成情况,指定业务计划。每个月工资底薪5000元钱,每个月会按照业务量25%提成给业务部门,刘逢平自己从里面拿多少不清楚。李xx是今年3月份加入到公司的,4月份到益阳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工资都是用现金发放的。业务部门的工资是其给刘逢平后,刘逢平再发给业务员。一年期的合同业务员提成存款总金额的13%,两年的是25%。其自己持有的农行卡卡号是9559xxxxxxxx。工商银行卡号是6222xxxxxxxx。邓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自己不记得。这些银行卡都是公司收支转账用的。老年人投资的最低标准是10000元,期限是2年,可以在这里享受养老公寓住宿,但是他们都还没有住过,每交1万元现场可以返现红包600元。其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支付“桃花源养老公寓”、“益阳紫薇星”、“石板滩养老公寓”三处场地的租金和装修费,偿还自己的私人债务,另外还有公司场地的租金支付。在益阳紫薇星支付了8.8万元订金和60万元一年的租金。在桃花源景区管委会支付15万元押金租5年。在北门太极广场向桃源“向某”付15万元押金租10年。在××庄付5万元押金租15年,在鼎城区石板滩向杨某2付10万元一年的租金。另外在桃花源三处养老公寓的装修花费100多万元,承包给谭利明,在益阳紫薇星装修花了500-600元万之间也是承包给谭利明,在鼎城区石板滩项目装修找私人花费20万元不到。偿还私人债务给李志奇100多万,偿还周淼欠款10万元,其余所收财物均用于日常消费还有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
32、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2018年12月份经钟李介绍到公司来的,当时其就在益阳那边担任经理协助赵庆明做事,2019年3月份才到常德这边上班。益阳那边的通城国际8楼房屋是其在58同城上面和钟李一起找的,当时其签下的租赁合同,租金是1万元每月,常德分公司的办公场所是其通过水榭花城物业租下来的,租金是2万元每月,600个平方,租赁合同也由其签订。养生养老公寓是赵庆明自己找人租的,具体不清楚。老年人与公司签订1年或者2年合同,老年人只要到养老公寓消费就会扣费,但是他们在期限内都不去入住或者消费,那么合同到期后可以将本金退还。其在公司里面主要负责益阳紫薇村的养老公寓的装修,这里的装修大概还要两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石板滩养老公寓的装修基本上要完成了,桃花源的养老公寓是赵庆明自己负责的。另外其还负责刘逢平(常德业务经理)、胡周(益阳业务经理)、业务员部长周伟民等人的工资发放,主要是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有时候是微信转账。常德业务经理刘逢平是其招进来的,兰果是常德分公司的业务员是其招过来的,还有些业务员是兰果或者业务员之间介绍过来的,刘逢平是其属下,有时候其会将养老公寓装修进度告知他。业务经理刘逢平负责管理业务员,以及安排业务员外出发放公司宣传单,组织安排老年人客户活动以及组织前往到老年养老公寓参观,业务经理会召集业务员每天开会,问业务员的去向,向业务员了解客户的意向等。工资是1000元底薪,客户与公司签订2年的合同,则提成1%。客户与公司签订1年的合同,则提成0.5%。业务部长相当于业务员小队长,自己本身也出去发传单,督促业务员早点出门发传单,及时向经理汇报工作。业务部长工资底薪是1800元,业务员工资底薪是1500元,加补助500元。完成任务提成是500至1000元,至少得完成百分之六十的指标任务,也就是每个月至少得招到3个客户交钱。公司的宣传单是其制作出来初稿,然后发给赵庆明看,他觉得可以之后就定稿,然后其联系打印公司将宣传资料做出来,他们送来后财务再付款。其没有工资,每个月的收入按照客户交款总额的23%计算,但是需要从中发放业务员、前台、经理等人的工资,这些工资是由其支付的。4、5月的时候所得的23%是发给其了,后来几个月因为装修要用钱所以提成收入没有全部得到,是赵庆明支付部分钱用于发放工资,剩余的钱往后由赵庆明再支付。老年人在这里存钱后,会按照一定标准返给他们利息,10000-29999元是每年返还8%,项目可以享受9.5折;30000-49999元是每年返还9%,项目可以享受9折;50000-100000元是每年返还10-12%,项目可以享受8折;100000元以上都是返还13%,项目可以享受7折。每个人在公司投的钱会平均到每个月返还给他们。这些标准都是钟李制定的。龙吟公司没有常德银监部门发放的金融行业许可证,只有工商营业执照,因为很多公司都是这样经营的。公司的老年公寓暂时没有运行,桃花源公寓装修完成,石板滩公寓也快装修完成了,紫薇村还过两个月也可以运营了。
33、被告人刘逢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湖南龙吟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总公司的老板是赵庆明,分管常德分公司的是一个叫李xx的总经理。常德分公司还有一个业务经理、两个部长、七个业务员工,还有两个管钱的会计。公司平时的业务就是要员工在街上、超市、公园等地方向老年人发送传单来介绍养老公寓业务,然后吸引老年人来公司投资。其是2019年5月份李xx介绍来公司做业务经理的,李xx任命其当业务经理的,李xx应该是赵庆明任命的。其负责管理公司里的业务员,平时就是组织员工开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鼓励员工拉更多的客户来公司投资,增加业绩。还有就是如果上面公司里安排有活动,其就会通知员工要求他们把客户喊到公司来开会。公司还有9个业务员,分别是陈某(部长)、周某(部长)、邹蓉、张爱青、李卫兵、杨某1、曾某、兰果、周硕、陈某、邹蓉。业务员的工资底薪是1500元每个月,提成就是他们每个月拉客户投资的6%左右,不同的业务员的提成不一样,具体他们每一个的提成是多少我不是特别清楚,他们最开始的两个月保底3000元,后面就是按提成来算工资了。其是5月份当的业务经理,之前就是拿的业务员的工资,当业务经理之后就没有底薪了,工资就是分公司每个月所有拉的业务金额的0.8%的提成,最少的一个月只拿了2000多,最多的一个月拿了12000多。所有员工的工资都是李xx发的,每个月的15号发工资,方式有几种,给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都可以。其在公司上班总共8个月,搞了5个月的经理,到现在发了7个月的工资了,总共拿了大概5万元左右,现在用得基本上差不多了。工资大部分都用来还银行贷款了。公司就一个营业执照,没有常德市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公司大概吸引了300多人的投资,违法吸收的金额有800多万人民币。宣传资料是李xx在广告公司印出来的,再给员工出去发的。宣传资料的内容有养老公寓的文字介绍、图片这些东西,再就是有公司的地址。公司的客户来投资就是养老公寓的床位预定租赁,他们投资之后就享有公司的养老公寓的永久居住权,等公寓建好了就可以去入住。还有就是可以每个月来公司领返息钱。投资的1-2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800元。投资的3-5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900元。投资的6-11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000元。投资的12-19万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100元。投资的20万以上档,每一万每年返息1200元。每个档都是只返息两年。
34、申请书、说明、收条及明细,证明本案审理过程中,集资参与人代表领取了公安机关发还的23490元,该款来源于赵庆明银行存款17700元、现金2790元、刘逢平现金3000元,截至目前该款用于集资参与人黄爱珍医疗费1000元、张欣医疗费2000元、集资参与人公共开支(律师费、调查费、打印费等)17521.5元,剩余2968.5元。
35、退缴违法所得凭证,证明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李xx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刘逢平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赵庆明退缴违法所得100000元。
36、辨认笔录,证明各被告人被辨认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庆明、李xx、刘逢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通过发放传单宣传预交租房定金享受入住折扣及返利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庆明、李xx、刘逢平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庆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xx、刘逢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李xx系所起作用相对较大的从犯,刘逢平系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从犯,对二人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庆明、刘逢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部分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逢平的辩护人所提刘逢平构成特殊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刘逢平是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后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的,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庆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逢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四、对被告人赵庆明、李xx、刘逢平退缴的违法所得170000元予以追缴并按比例返还给37名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赵庆明、李xx、刘逢平继续共同退赔违法所得3236575元并返还给37名集资参与人(具体明细见附表,公安机关已发还的23490元从中予以抵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肖志宏
审 判 员 印 捷
人民陪审员 李 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子琪
附:本案集资参与人存款、还款情况一览表(单位:元)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存款金额 | 已还金额 | 未还金额 |
1 | 黄春珍 | 432401194203280021 | 112800 | 2600 | 110200 |
2 | 杨淑安 | 432401194211170041 | 9400 | 0 | 9400 |
3 | 欧阳红 | 432401196201070046 | 188000 | 6000 | 182000 |
4 | 张传辉 | 432401195005150028 | 376000 | 28000 | 348000 |
5 | 芮维芬 | 43242119500202008X | 28200 | 450 | 27750 |
6 | 宋道春 | 432401194803214028 | 18800 | 266 | 18534 |
7 | 邓家祯 | 432401194212063088 | 28200 | 725 | 27475 |
8 | 铁小云 | 432427194805030023 | 9400 | 728 | 8672 |
9 | 王卓君 | 432401195308025021 | 141000 | 2050 | 138950 |
10 | 康辛如 | 43240119460326301X | 75200 | 4000 | 71200 |
11 | 高习林 | 432421195407013275 | 28200 | 225 | 27975 |
12 | 曾端秀 | 432401194801153022 | 376000 | 8500 | 367500 |
13 | 黄建华 | 430702195405153026 | 112800 | 7700 | 105100 |
14 | 钟彩霞 | 432401194911090026 | 188000 | 2200 | 185800 |
15 | 段菊英 | 432421195410260023 | 61100 | 4100 | 57000 |
16 | 伍天成 | 430703194402077154 | 56400 | 0 | 56400 |
17 | 王忠秀 | 432401193706214021 | 188000 | 4000 | 184000 |
18 | 杨春林 | 432425195302010014 | 28200 | 450 | 27750 |
19 | 张丕建 | 432401193408221012 | 28440 | 900 | 27540 |
20 | 朱大枝 | 432401195011244063 | 112800 | 5500 | 107300 |
21 | 王金武 | 432401194805263026 | 216200 | 0 | 216200 |
22 | 殷仁甫 | 432401194503055010 | 58200 | 1500 | 56700 |
23 | 杨桂云 | 432401195405270029 | 9400 | 0 | 9400 |
24 | 王祥 | 432401193611246274 | 9400 | 67 | 9333 |
25 | 陈正洲 | 432401194811194012 | 57000 | 500 | 56500 |
26 | 陈菊元 | 432401194909071029 | 9400 | 0 | 9400 |
27 | 潘伏秀 | 43240119460422002X | 122200 | 3573 | 118627 |
28 | 龙德珍 | 432401196205240022 | 9400 | 0 | 9400 |
29 | 吴佩兰 | 43240119450814504X | 300800 | 9600 | 291200 |
30 | 李秋芳 | 432426194510100024 | 37600 | 525 | 37075 |
31 | 樊希英 | 432424195304162429 | 188000 | 0 | 188000 |
32 | 李兰英 | 432401194507153021 | 46400 | 1500 | 44900 |
33 | 侯爱莲 | 432401194209174043 | 47000 | 900 | 46100 |
34 | 卢凤仪 | 43240119440406304X | 28200 | 0 | 28200 |
35 | 许凤清 | 432401194901053045 | 37630 | 1300 | 36330 |
36 | 张玉文 | 432401195408052019 | 56000 | 836 | 55164 |
37 | 谢炎成 | 432401194308131014 | 107000 | 1500 | 105500 |
总计 | 3506770 | 100195 | 3406575 |
(这个看似芝麻大的非吸案,判决2年后,看到投资人仍在纠葛)
湖南龙吟养老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上报案情不真实
常德市武陵区网友 2022-09-13 16:38:15
您好!
根据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中称“湖南龙吟养老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共收取黄春珍等34名被害人租房预订金共计人民币351.5万元等的起诉,这与事实不符,实际被害人是158人,“非吸”总额871.5万元。
把大多数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也就是说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面对法院我们受害人说话的资格都没有,为此我们说明和要求如下下:
1、从上次政法委组织的协调会上,丹阳路派出所杨杰的发言中也不是只有33个受害人,报批检察院的材料到底怎么样?我们不得而知。
2、在检察院开会时,刘科长也知道受害人不止33人(后补上了卢凤仪共34人),实际上有100多受害人存在的事实,为什么只报34人?赵庆明本人都愿意承担这100多人全部的赔偿责任,也不了解这34人的来龙去脉。
3、在案件的被害人数都还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检查院就向法院移送了起诉书,是对我们极端不负责任,在案件审理中是不是只有举报人才是受害人,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一个案件的大多数人80%以上的合法权益人得到法律的保护,那80%的受害人连上诉说话资格都没有,我们的身份怎么定?让我们怎么理解?
强烈要求政法委领导督促检查机关对赵庆明一案事实求是,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还我们一个合法的身份!作出公正的处理
常德市龙吟公司维权组代表呈上
许风清、伍天成、王卓君、谢炎成、张玉文。
官方回复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2-09-19 09:09:38
对于近日网络上出现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赵庆明等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涉检舆情,我院现将情况说明如下:我院在办理该案时,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要求投资人报案,并明确告知维权代表未报案的投资人因未提交证据将无法认定为非吸案件投资人,法院判决后不能作为投资人返还其投资损失。同时,我院也要求公安机关查清是否还有其他投资人未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发布公告通知其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也发布了相关公告通知。我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直至法院判决前,仅有3名维权代表到公安机关报案,维权代表也向我院反映其他投资人依然不愿意报案,且公安机关未补充到其他相关投资人。最终,法院依据已查明的37名投资人的事实进行判决。我院对该案的办理于法有据、于理可依。欢迎并感谢社会各界网民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与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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