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5期】【以案释法】项城检察:以投资获高利、积分换商品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女子获刑
项城检察 2022-11-28 16:39 发表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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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宣判,被告人赵某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686874.5元予以追缴。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赵某花未经审批在项城设立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项城服务中心(周口一部)并担任负责人,以投资获高利、积分换商品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公司,吸收会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从中获取返利。2019年4月7日,沃联沃公司官方消费服务系统APP无法提现,导致400余户充值存款6693527.62元无法取出。经鉴定,赵某花共发展会员795人,该服务中心共收益686874.5元。
在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高压形势下,为什么这么多人心甘情愿意把自己的血汗钱投放在背景不清、时间不长的公司?
一是获取暴利心理驱使。据被告人赵某花供述,2017年年底,她交加盟费2万元,与沃联沃公司签订合同。根据公司要求,会员存入现金最低500元,最多1万元,可以重复存款,每周不得超过4万元。会员存入钱后三个月会有1.2倍的返还,每半个月公司返还20%到APP现金账户。返还的钱APP商城可以提现,公司按照提现额的6%收取服务费。会员充值可得积分,积分可以在APP商城用来兑换相应的商品。老会员也可以介绍他人注册公司会员,公司会将老会员所介绍的新注册会员首次金额的5%以现金形式返还给老会员。投资这样的公司回报确实高。
二是实体店障眼法。2018年1月,赵某花在项城市工业南路与百米大道交叉口向南路西租房挂牌营业。项城服务中心内商品琳琅满目,办公场所规整俨然。2018年,为了让大家相信沃联沃的实力,赵某花先后两次找车带项城的会员去三门峡参观沃联沃公司,参加沃联沃在三门峡某酒店召开的推广会。这些会员看到沃联沃的实力后就试着投钱了。
三是尝甜头。赵某某共投资15000元,提现一次2000元;李某敏共投资111500元,提现一次10140元;李某丽先后投资35000元,提现5600元。赵某花说,刚开始大家还不信,投的不多,后来亲戚朋友看到钱确实能收到返利,就愿意投了。
四是所谓“贴心服务”。赵某花先用会员积分在沃联沃APP商城中下单,然后将沃联沃发来的商品摆上货架。会员在APP商城选择商品使用积分购买下单,如果下单的商品在赵某花的服务中心有,会员就把商品送货地址写成赵某花的服务中心地址,然后从服务中心拿走商品。真是服务便捷。
检察官释法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感觉,赵某花整个犯罪过程充满一个“骗”字,可她为什么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呢?
本案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赵某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由其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的。我们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定义不同。前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客观表现不同。两者虽然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以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作为构成要件之一,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必备要件,而且行为人通常在吸收存款或者募集资金时,虽有可能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不会掩盖其盈利的主观意图。
3、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盈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犯罪目的是二罪的本质区别所在。
4、筹集资金用途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而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大部分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
显然,本案被告人赵某花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有人可能会问,被告赵某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法院为什么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这是因为,本案系共同犯罪,本案中非法吸收的资金转入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公司,被告人赵某花及其设立的服务中心未实际控制资金的去向及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赵某花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故有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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